57054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标准 CJJ 71-2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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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a u t o mo t i v e r t n s mgs t a t i o n e n g ine e rin g Gi .J 7 1 - 2 0 0 0 主编单位 : 批准部门: 施行 日 期 :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2 0 0 0 年S 月1 日 8- 9 - 1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机动车清洗站 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 2 0 0 0 1 1 0 4号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 建

2、工工 程建设行 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 计划 ( 第二批)的通 知 ( 3 9 标 1 9 9 5 1 6 6 1 号)的要求,由夭津市环境 卫生工程设计院主编的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 程 ,经 审 查,批 准 为弧 制 性 行 业 标 准,编 号 C J J 7 1 -2 0 0 0 ,自2 0 0 0 年8 月 1日 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天津市环境卫生工 程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000年五月十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 9 9 5 1 6 6 1 号文

3、的要求,规程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 关国外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程 。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机动车清洗站工 程的选址原 则, 总平面布局及建筑设计技术原则; 2 .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的设备、供电、 供水及污水处理系 统的技术原则;3 . 机动车清洗站的施工、验收、及 清洗设备的运行、 维护和安全。 本规程由 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 单位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 责具体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是: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 院。 (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2 3 3号;邮编: 3 0 0 0 5 2 ) . 本规

4、程参加单位是: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 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是:刘伯群吴健平 张德盛冯其林 鲁正恺牟惠传 8 - 夕 一2 目次 总则 站型与站址 1 一 一 一 “ ” 总 平面 设 计一 “ ” 建筑设计 4 . 7一 般规定 礴 . 2 清洗间、 洗车台的建筑设计 4 . 3 水处理系统的建筑设计 4 . 4 控制室的建筑设计 清洗设备和供配电系统 5 . 1 一般规定 52 清洗设备 5 . 3 供水管道 8 - 9 - 4 8- 9 - 4 8- 9 - 4 8 一 9 一 4 8 - 9 - -4 8 - 9 - 4 8 - 9 - 4 8 - 9 - 5 8 - 9 - 5 8

5、 - 9 - 5 8- 9- 5 8 - 9 - 5 5 . 4 供配电系统 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 6 . 1 给水系统 6 . 2 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 施工及验收 , 一 “ “ : : 施 工 验 收 8运行 、维 护 、安全1 、 ,价t 1 附录A 机动车清洗站洗车污水水质的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 、 二 本规程用词说明 8 - 9 -5 8 - 9 一 5 8 - 9 - 5 8 - 9 - 6 8 - 9 - 6 8 一 9 一 6 8 - 9 - 6 8 - 9 - 7 8 - 9 - 7 8- 9 - 7 8 - 9 -3 1 总则 1 . 0 . 1 为 使机动车清洗站工

6、程的建设、 施工、 运行、 维护、 竹理做到实用、经济、 安全、可靠,制定本规 程。 1 . 0 . 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机动车清洗站新建工程。 1 . 0 . 3 机动车清洗站的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 0 . 3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 m , 贯通全站的车行道和宽度不小于 1 . 5 .的人行道 3 . 0 . 4 机动车清洗站的建 ( 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I . 水处理系统建 ( 构)筑物应按节省投资,减 少占地,使用方便, 缩短管线的原则布置。 2 . 泥砂干燥床、 废油 ( 渣)存放场应布置在与 外界交通

7、方便的地方。 3 . 办公和辅助用房应与洗车工作区分开,避免 互相干扰。 2 站型与站址 4 建 筑 设 计 2 . 0 . 1 机动车清洗站按日 洗车能力分为小型和大型 两种 : 1 . 日洗车且小于及等于 5 0 0 辆者为小型。 2 . 日洗车量大于 5 0 0 辆者为大型。 2 . 0 . 2 机动车清洗站选择站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 2 . 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3 . 必须具有必要的电源、 水源。 4 . 交通便利, 车辆进、 出应方便。 5 . 应远近期结合,具有近期建设的足够场地, 并留有发展余地口 6 . 城市新建或改建

8、停车场、车站、 港口、机场 时, 机动车清洗站应作为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统一 规划与z 施。 7 .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在满足本规程的前提下可 附设在垃圾中转站、 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内。 8 .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宜建在城郊结合的进城方 向一侧 、 4 . 1 一 般 规 定 4 . 1 . 1 机动车清洗站应由清洗间、 洗车台、 水处理 系统和控制室等建 ( 构) 筑物组成。 各类建 ( 构)筑 物应根据清洗站的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增减或合并。 4 . 2 清洗间、洗车台的迫筑设计 3 总平面设计 3 . 0 . 1 机动车清洗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局紧凑, 合理利用地形, 节

9、约土地, 节约投资 2 .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流程便捷, 使用方便, 满足清洗站的使用功能。 3 . 给排水及水处理系统应布局合理。 4 . 机动车清洗站应有污泥和废油处I场地和设 施。 3 . 0 . 2 机动车清洗站车辆进、出口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应符合城市规划、 交通管理的要求。 2 . 应设里一定长度的引道。 3 . 进、出口引道与干道不宜正交。 4 机动车清洗站进出口 应浦足驾驶员视线要求, 并应设立醒目的标志。 5 .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进口处, 应按进城机动车 高峰流t与洗车能力之差, 设里候洗车辆泊位。 8 - 9 - 4 4 . 2 . 1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清洗间设

10、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I . 清洗设备宜设在室内。 2 . 清洗间内净高不得低于4 mo 3 . 清洗间进出大型车辆的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4 - ;进出小型车辆的门,其宽度不应小于3 m。 4 . 清洗间内应设置内墙裙,其高度不得小于 I . S . , 应选用防水、 易溶洗材料。 5 . 清洗间内的人行通道宽度应大于0 . 8 m . 4 . 2 . 2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清洗设备设里在室内有 困难时,可设里在室外,室外洗车必须建洗车台和挡 水墙。 4 . 2 . 3 洗车台 和挡水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洗车台的商度不得小于0 . 1 5 m o 2 . 挡水墙的高度不得小于2 . 1 .

11、o 4 . 2 . 4 清洗间地面和洗车台的设计荷载应按被洗车 型确定,且不得小于汽一巧 级。 4 . 3 水处理报统的碗筑设计 4 . 3 . 1 水处理系统宜由隔油池、 沉砂池、澄清池、 清水池、加药间和供水泵房等建 ( 构)筑物组成,应 根据清洗站规棋、清洗工艺和实际需要选择设t. 4 . 3 . 2 隔油池应建油、渡分离栅栏。 4 . 3 . 3 沉砂池宜优先采用水力旋流沉淀; 采用水力 旋流沉淀时,应设里气水分离井和排砂井, 沉淀时间 不宜小于1 0 - i . ,池内水流上升速度应小于6 m m/ s o 4 . 3 . 4 沮清池应设有清除泥砂设施 4 . 3 . 5 采用污水循

12、环使用工艺时,必须建清水池, 其容积必须大于2 h 最大用水盆。 4 . 3 . 6 机动车清洗站必须建混凝土结构的污泥干燥 床, 其应有良好的排水和污水收集设施,严禁对地下 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 . 3 . 7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 等于C 2 0 ,抗渗等级应大于或等于P 6 ,钢筋保护层厚 度应大于或等于5 0 - - o 4 . 3 . 8 沉淀池、清水池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设施。 5 . 3 . 7 管道的阀门、接口法兰均应安装在阀门井内。 5 . 3 . 8 埋设在地下管道的深度,必须在当地冻土线 0 . 3 m 以下 5 . 4 供配电系统 44 控制室的建筑设

13、计 4 . 4 . 1 控制系统可设计为分区、 分段控制,大型机 动车清洗站应设计为集中控制。 4 . 4 . 2 ; k 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控制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 . 5 m. 2 . 应能观察工作区域。 3 应通风 、采光良好 、振动小。 5 清洗设备和供配电系统 5 . 1 一 般 规 定 5 . 1 . 1 清洗设备应包括冲洗装f.刷洗装里和烘 ( 吹)干装置。 上述装置根据清洗工艺确定, 可单一 设置,也可组合设置。 5 . 2 油 洗 设 备 5 . 2 . 1 清洗设备及各工作部件的起动、 工作、 停止 应采用自 动化控制。 5 . 2 . 2 乍

14、辆到位后自动控制装里起动或关闭的时间 允许偏差应为士 2 s . 5 . 2 . 3 清洗设备应具有对车辆各部位的清洗功能。 5 . 2 . 4 刷 洗 装里的 刷毛应 采用柔软、 耐 磨的 材料, 防止 将车辆划伤。 5 . 2 . 5 清洗车 辆底盘和车轮宜采用0 . 8 一L O M P a 水 压, 清洗车厢宜采用0 . 6 - 0 . 8 M P a 的水压, 刷洗车 厢宜采用0 . 2 一0 . 3 M P 。 的水压。 5 . 2 . 6 清洗设备的零件、紧固件应采用防切材料或 进行防锈处理。 5 . 4 . 1 机动车清洗站的 用电负荷应为三类负荷。 5 . 4 . 2 机动车

15、清洗站的电器设备,应采用三相电器 设备;当采用单相或二相电器设备时, 用电负荷应均 匀分配在三相线路中。 4 . 3 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工作区,处于潮湿场所, 其低压配电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并做好漏电 保护装里的上下级配合。 5 . 4 . 4 机动车清洗站洗车工作区的电器设备宜采用 安全电压,向 该工作区 供电的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等级 为5 0 0 V加强绝缘的钥芯电缆。移动式电器设备可采 用 1 2 V电压,非移动式电器设备可采用 2 4 V电压, 并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 P 5 5 的电器设备。非安 全电压的电器设备应里于洗车工作区之外。 5 . 4 . 5 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

16、工作区, 其安全电压回 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 严禁与其它回路的带 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用电设备非带电部分的金属外 壳应作等电位连接。 5 . 4 .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的防火用电线路必须与清 洗用电和生活用电线路分开设里;防火用电设备应采 用专用供电线路. 该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暗敷在非 嫩烧体结构内。 5 . 4 . , 非嫌烧体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 0 . m,当必 须明兹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 . 4 . 8 机动车清洗站洗车工作区和生活区室内外照 明的朋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室内一般照明不宜低于5 0 1 x . 2 . 室外工作区照明不宜低于2 0 1

17、x . 3 . 室外生活区照明不宜低于0 . 引 x 6 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 6 . 1 始 水 系 纹 5 . 3 供 水 , 盆 5 . 3 . 1 供水管道应采用破家钢管, 其承压能力必须 达到工作压力的 1 . 3 倍。 5 . 3 . 2 供水管道除主干管应装有总阀门外, 每条分 管道也应装有分阀门。 5 . 3 . 3 供水管道中必须装有调压泄荷阀门。 5 . 3 . 4 供水管道中 应在最低位f装有排空阀门。 5 . 3 . 5 埔设水平管道应有2 % . 一5 知的坡度倾向排空 阀门 5 . 3 . 6 埋设在地下的管道, 除安装阀门处采用法兰 连接外,其它接口处,应采用焊

18、接。 6 . 1 . 1 机动车清洗站的水源宜选用城镇自 来水或地 下水。 6 . 1 . 2 机动车清洗站的生活用水的水压和水全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 B I 1 5 ) 的有关规定。 6 . 1 . 3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5 7 4 9 )的规定。 6 . 1 . 4 机动车清洗站的消防用水的水压和水量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 B J 1 6 )的 有关规定。 6. 1 . 5 机动车浦洗站的洗车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8- 9 - 5 1 . 洗车的用水量应根据洗车的用水定额及每日 洗车数鱿计算

19、确定 洗车用水的定额应根据清洗设备、 道路路面等级 和污染程度,按 下 列规定确定: 小# q1 车:2 5 0 一4 0 0 L 辆 大轿车:4 0 。 一 6 0 0 L 柄 , 规定 6 l. 6 失车用水的压力应符合本规程第 5 . 2 . 5条的 洗车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6 . 1 . 6 的规定。 洗车用水的水质表 6 . 1 . 6 项日色混浊度噢味p H值A “ V l 4 4t X 31 t ( S S ) H U D , 标准 3 . g 几 0 . 2 m g / L 0 . 5 m g / L 6. 1. 7 使用 6. 1 . 8 在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内,洗车用水必须循环

20、 循环用水系统中应敷设一条补水管,补水盆 不应小于循环用水总容最的2 5 9 6 0 6 . 1 . 9 水泵的泵房不宜与办公用房毗邻, 泵房内应 设置消声和减振装置, 7 . 1 . 4 供水管道的防锈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易锈蚀明装管道应涂刷二层防锈漆,二层面 漆。 2 . 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应作防锈处理。 7 . 1 . 5 在埋设地下管道的回填土工程中,管道上部 0 . 5 -的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 0 . 1 m的石块、 混凝土块, 0 . 5 .以上的回填土中石块、 混凝土块不 得集中 7 . 1 . 在埋设地下管道回填土夯实工程中, 管道上 部0 . 3 m内应人工夯实

21、, 0 . 3 .以上可机械夯实。 7 . 1 . 7 在回填土工程完成以前, 任何车辆、 设备不 得在管沟上行走。 7 . 1 . 8 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 的规定 : 1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 范( G B 5 0 2 5 4 ) o 2 . 电气装里安装工程 1 k 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 工及脸收规范( G B 5 0 2 5 8 ) 0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 范( G B 5 0 1 7 0 ) 0 4 . 电气装里安装工程接地装f施工及验收规 范( G B 5 0 1 6 9 ) . 7 . 2 验收 6 . 2 排水系统及污水

22、处理系统 6 . 2 . 1 机动车清洗站的生活污水不得排人洗车循环 用水系 统中, 生活污水可直接排人城市污水管道。 6 . 2 . 2 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宜采用明沟收集, 沟上应加盖板,沟底坡度应为2 % 0 一5 % 0 0 6 . 2 . 3 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应根据污水的水质、 水 量, 采用除油、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进行处理, 水质应达到表6 . 1 . 6 的要求。 6 . 2 . 4 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水质检测项目、 检测方 法应杆合附录A的要求 6 . 2 . 5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 除油等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污水练合排放标 麟( G B 8 9

23、 7 8 )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 道 7 施工及验收 7 . 1 施工 7 . 1 . 1 建 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 见 定 7 . 1 . 2 清洗设备的电器装置必须做防水处理,出线 口和人线口必须用密封件或密封胶密封。 ,1 . 弓清洗设备的易锈蚀金属表面应涂刷二层防锈 漆,二 层面漆。 8_ _夕 - h 7 . 2 . 1 机动车清洗站建 构)筑物的验收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 2 . 2 清洗设备的试验和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5 . 2 节的规定。 7 . 2 . 3 供水管道必须做压力试验, 压力试验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 埋设在地下

24、的管道,在回坟土厚度不得小于 0 . 5 m时, 方可做压力试验。 2 . 管道的试验段长度不宜大于l o . . 3 . 管道试脸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 1 . 2 5 - 1 . 3 0 倍。 4 . 试验时. 先将压力缓慢升至试验压力, 保压 观察 1 0 m i n ,当 压力下降不大于0 . 0 5 M P a , 管道、阅 门和法兰等处未出现漏裂, 可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 无泄漏即为合格。 7 . 2 . 4 供水管道的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脸 收, 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程, 验收合格后应有签 证和抢收报告。 7 . 2 . 5 供配电系统的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 7 . 1 .

25、 8 条 的规定。 ,2 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循环用水的水质按第6 . 1 . 6 条的要求进行脸收。 7 . 2 . , 小型机动车清洗站排放的污水水质按现行国 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 B 8 9 7 8 )的规定进行 验收。 7 . 2 . 8 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符合 现行 国 家 标 准 a 采 暖 与 卫 生 工 程 验 收 规 范 ( G B 1 2 4 劝 的规定。 续表 8 运行、维护、安全 8 . 0 . 1 清洗设备在长期停用前应将易锈蚀部位。 涂 刷防锈漆和面漆 8 . 0 . 2 供水管道在初次使用和长期停用再次使用前, 应将阀门、喷嘴拆卸开,放水将管

26、道中的杂物冲净。 8 . 0 . 3 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前应打开排空阀门, 将 管道中刹余的水排净 8 . 0 . 4 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前, 应将阀门、 喷嘴等 易锈蚀部位擦拭千净、 涂敷油脂。 吕。5 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再次使用前,必须检查 调压泄荷阀门, 该阀门应灵敏有效。 吕 . 。 供配电系统的运行、 维护、 安全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 G B 5 0 1 9 4 )的规定。 项目测定方法 检测方法 标准编号 生化需筑量 ( B O D 必稀释与接种法GB 7 4 8 8 悬浮物重量法GB 7 1 9 0 1 , 1 t 大肠苗数多管发醉法GB 5

27、7 5 0 游离 G I 硝酸汞容量法GB 5 7 5 0 溶解氧 碘最法GB7 4 8 9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录A 机动车清洗站洗车污水 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 项目 侧定方法 检测方法 标准偏号 色 铂钻标准比色法GB1 1 9 0 3 浊度 分光光度法GB 1 3 2 0 0 些 丝 IK JL ( C A D ) 一重 铬 酸 盐 法 GB1 1 9 1 4 噢 文字描述法 一 尸 H值 玻确电极法G13 6 9 2 0 1 .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 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 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 必须气 反面词采用 “ 严禁 。 2 )表示严格, 在正常 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 应,; 反面词采用 “ 不应”或 “ 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 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 宜气 反面词采用 “ 不宜” 。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 “ 可” 。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 为 “ 应按 执行”或 “ 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8-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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