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823铁道机车车辆称重台技术条件 标准 TB T 2782-1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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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 道 行 业 标 准 汇 编 机车车辆 标准汇编 1 0 1 O ftTB/T 1758-1986-TB/T 2983.8-1888 一朴 夔一黝钾 鑫箫辫; 妻 纂 盆筹 豁 黑爵 瑟 鲁 离 霉 寡 薯 霍 寡 寡 鬓 霎 薰 鬓 薰 鬓 餐 导 番 黯 黑纂 镶 基 轰 葬嚣鬓鑫 薰摹 鬓 簇 黯 风 嘟 塑 爵资 必 砚 留 雏裴介 明 标准化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基础工作 是组织现代化生产和进行贸易的技术准则 , 是科 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可以有效地保证和提高产品 质量、 工 程质量及服务质量,促进贸易与技术交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

2、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铁路的改革与发展, 铁路标准化作为铁路运输、 安全和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在促进铁路行业的 技术进步、 提高 技术装备和服务质量水 平上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次编辑出版的铁道行业标准汇编是根据 铁道部标准化工作项目 安排 在铁道部2 0 0 1 年组织对1 9 9 0 年以前铁道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和2 0 0 3 年组织的对1 9 9 1 一1 9 9 7 年铁道行业标 准复审结论废止了不符合铁路改革和发展要求的9 6 8 项行业标准基础上. 将全部现行铁道行 业1 6 8 8 项标准 按专业分为 机车车辆标准汇编 、 工务标准汇编 、 通信信号标准汇编 、 电气化

3、铁道标准汇编 、 铁路运输标准汇编及 综合基础标准汇编六部分编辑出版。 机车车辆标准汇编包括 机车车辆综合部分三册、 机车部分四册、 车辆部分 四册及有关机车车辆专业的现行 铁道国家标准部分一册. 共收集了截止于本汇编出版时 已发布实施的 现行有 效铁道行业标准和铁道国 家标准共9 4 7 项。 以 供铁路相关管理人员、 科 技 人 员 以 及 各 级 领 导 全 面系 统 地 学 习 和 了 解 现 行 有 效 的 铁 遣 行 业 标 准、 铁 道国 家 标 准 及 计 量 检定规程 更好地贯 彻实施标准 为铁路的科技发展提供技 术支持。 本 汇 编 根 据现 行 标 准 单 行 本 编 印

4、, 在 编印 过 程 中 亦 可 能出 现 错 误 之 处, 请 予 以 指出 并函 告我所。- 所 有 标准 在 实 施 期 间 可 能 会 发 布 修 改 单、 被修 灯 愈 被 康 止 若有 变 更 应以 标 准 的 最 新 版 燕探黔戮撰 一;1一:)一: 冬1一; 一:是星一季粤;叠:一奢 淄 翼套 辈翁 纂粼 蒸薰: 羹蒸骥馨 鬓 掣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行 业 标 准 T B / T 2 7 8 2 -1 9 9 7 铁道机车车辆称重台技术条件 1 主月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机车车辆称重台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机车车辆称重台. 2 引用标

5、准 J J G ( 铁道 ) 1 1 7 静态 机车 车辆 称重台 检定 规程 3 技术亲件 3 . 1 一般条件 3 . 1 . 1 进行测量的场所不得有影响测定的风、 雨雪、 振动及电磁干扰. 3 . 1 . 2 计量轨道必须全轴支撑被测机车车辆。 称重台应能同时测定机车车辆各个轮重。 3 . 1 . 3 轮重的称重范围为2 -1 5 t , 3 . 2 计量轨道的条件 3 . 2 . 1 计量轨道在轮重称重范围的最大重量作用下, 不允许有影响计量精度的变形。 3 , 2 . 2 当机车对称重台往返碾压三次后, 计量轨道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I 位 在 项 目 一合 格 标 准 轨距

6、误差不超过土l m m 水平 误差不超过0 . 5 . . 方向1 直 线 用1 0 m 弦 f , 误 差 不 超 过2 m m 高低 1 0 .弦在任一点侧1t, 高低极差不超过0 . 8 .m 高 差 错 位一 称 重 台 各 单 台 秤 上 称 重 轨 、 各 过 渡 轨 和 称 里 白 外 引 线 软 之 间 的 高 差 、 板 向 , 位 不 大 于、 3 . 2 . 3 计量轨道应采用与引线同种轨型的钢轨。 5 . 3 称重台 3 . 3 . 1 称重台的误差在称量范围内应不低于士0 . 5 y, 3 . 3 . 2 称重台在结构上应能在单体和组合状态下进行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7、铁道部 1 9 9 7 -0 7 -1 0 批准 8 9 4 1 9 9 8 -0 1 -0 1实施 T B / T 2 7 8 2 -1 9 9 7 4 检定 4 . 1 只有在计量轨道的状态符合 3 . 2 . 1 和 3 . 2 . 2 的规定时, 方可进行检定。 4 . 2 电子式和机械式称重台分别为每一年和每半年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4 . 3 出现下列情况时, 除受 3 . 1 的限制外, 均应重新检定: a ) 计量元件或部件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更换后; b ) 计量轨道更换或维修后, 。 ) 基础维修后; d ) 单台秤的位t变化后; e ) 称重台停用达6 个月后重新启用时。 4 . 4 检定按J J G ( 铁道) 1 1 7 的规定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曾敏士周大梅 8 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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