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768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标准 CB 3787-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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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 0 9 C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行 业 标 准 C B 3 7 8 7 一 1 9 9 6 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1 9 9 6 门 2 一 2 3 发布 1 9 9 7 一 0 6 一 0 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 布 CB 37 87一 1 996 前言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原企管局安技处组织编写的管理规定 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 程 和实施情况以及相关国际和国家的有 关规定编制的。 本标准主要从船厂厂内运输作业中涉及到的作业人员、 车辆及道路( 作业环境) 三个方面进行了规 定。 其中对作业人员从技术、 培训教育和安全操作等方面规定了要求; 对车辆

2、从管理、 车质车况、 检查、 行 驶、 检修保养、 装卸等方面规定了要求; 对道路从环境、 标志、 占路及破路方面规定了要求; 同时对铁路运 输以及雇用的外单位作业人员和车辆也规定了必要的要求。本标准的实施将对船舶行业的安全生产起 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基础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 船舶 工业总公司 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天津造船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东华、 李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C B 3 7 8 7 一 1 9 9 6 分类号: U0 9 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人

3、员、 车辆、 厂内道路、 铁路运输及装卸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厂的厂内运输作业。船舶行业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 4 3 8 7 -9 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 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 9 8 8 年, 全国人大发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门厂内作业车辆( 以下简称车辆) 在厂内以运输人和物为目的的机动车辆。 3 . 2 作业人员 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和装卸作

4、业人员。 3 . 3 装卸作业人员 对装卸作业进行指挥的人员和装卸工。 4 对作 业人员的要求 4 . 1 驾驶员( 司机) 4 . 1 . 1 基本要求 4 . 1 . 1 . 1 驾驶员只有经国家劳动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培训、 技术考核取得驾驶证后, 才 允许驾驶车辆。 4 . 1 . 12 对特殊专用车辆的驾驶员, 除应对车辆行驶部分的操作考核取证外, 还应对专用部分的操作 考核取证后才能驾驶。 4 . 1 . 2 健康要求 4 . 1 - 2 . 1 驾驶员只有年满 1 8 周岁、 体格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凡患有职业禁忌证者, 如: 心脏病、 高 血压、 低血压、 弱视、

5、色盲、 耳聋、 精神病、 残疾人等不允许从事驾驶工作。 4 . 1 . 2 . 2 驾驶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4 . 1 . 2 . 3 驾 驶员体格检查应有记录. 内容应包括: 体检项目、 健康状况、 医院签章等。 4 . 1 . 3 培训与教育 4 . 1 . 3 . 1 企业对驾驶员应进行年审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与安全教育。技术考核至少应每两年进行一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 9 9 6 - 1 2 一 2 3 批准1 9 9 7 - 0 6 - 0 1 实施 Cs 37 87 一 19 96 次, 安全教育至少应每周进行一次。 4 . 1 . 3 . 2 从事驾驶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

6、、 实习人员, 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 并在指定教练员的带领 下, 学习3 -6 个月, 经考核取得驾驶证后方准单独驾驶。 4 . 1 . 3 . 3 脱离驾驶岗位 6 个月以上者, 当再次从事驾驶工作时, 应在原驾驶证有效的情况下, 进行实际 训练及必要的培训教育, 并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可, 方准驾驶车辆。 4 . 1 . 34 驾驶员技术培训、 考核、 取证及安全教育均应留有档案。 档案中应有下列内容: 技术培训、 考核 及安全教育的内容、 时间、 成绩以及发证机关、 发证 日期、 复训记录等。 4 . 1 . 4 安全要求 4 . 1 . 4 . 1 驾驶员工作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a

7、) 驾驶车辆时, 应该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b ) 不允许驾驶与执照不符的车辆; c 驾驶室不应超额坐人; d )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不得在行驶时吸烟、 饮食、 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e )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 不应驾驶车辆; f 工作间隙不应在车内睡觉; 9 )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 驾驶员应该离开驾驶室; h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 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 符合有关规定方能开车; i ) 不允许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有正式驾驶员 在旁指导, 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J )

8、 不应驾 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k ) 不应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 ll车门、 车箱栏板没关好时, 不应行车; m) 不应穿拖鞋驾驶车辆; n )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 确保安全, 如发生行车事故, 必须 保护现场, 抢救伤员, 并迅速上报有关部 门。 4 . 1 . 4 . 2 驾驶员违章、 发生事故应有记录, 内容应包括: 违章、 事故时间、 地点、 概况、 处理结果、 措施等。 4 . 2 装卸作业人员 4 . 2 . 1 培训与教育 4 . 2 . 1 . 1 对于经常从事车辆装卸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 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实施。培 训时间一般不应少于 4 0

9、 h , 培训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a ) 有关车辆的基本知识; b ) 有关装卸作业的基础知识和安全要求; c ) 有关法规、 规程和制度; d ) 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对从事装卸机械和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取得操作证。 4 . 2 . 1 . 2 对于临时 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 亦应进行必 要的教育, 由用人 单位实施。 教育内容主要是具 体 工作注意事项。 4 . 2 . 2 安全要求 4 . 2 - 2 . 1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在下达运输作 业计划前, 应掌握运输路线、 作业方式、 货物情况、 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并将上 述情况向驾驶员和装卸

10、工交代清楚, 并办理有关手续; b 合理配备作业人员并进行分工; c ) 对作业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包括货物捆绑情况和装卸货情况等。 Cs 37 87 一 19 96 装卸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乘坐人数不应超过该车辆核定的人数; 货物未靠车箱前栏板装载时, 货前不应乘人; 不允许以扶、 靠等手段来固定货物; 载物高度超出车箱栏板时, 货物上不允许乘人; 货物不固定, 车箱内不应乘人; 不允许坐在车箱栏板上, 车箱栏板高度不足 1 m, 不应在车内站乘; 车未停稳。 不准上下车: 不允许乘坐在车箱外的任何部位; 作业中, 人站的位置应留有充分的安全余地, 不准站在死角处; 不允许酒后跟车随

11、行, 不允许在货物上躺卧、 睡觉; 应主动配合驾驶员, 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情况, 做好安全喊话, 确保行车安全。 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佩带安全帽, 并正确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具。 9 Za)b)c)d)曰幻创助 2. i ) J ) 2 . 2 . 对车辆的要求 5 . 1 车辆管理 5 . 1 . 1 运输部门或车辆所属单位应设专人管理车辆安全。 512 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如有变迁、 报废、 更新等情况应到企业有关部门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5 门 3 车辆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 应由国家劳动部门或企 业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应挪用

12、、 涂改和伪造。 5 . 1 . 4 车辆应该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 应按国家劳动部门或企 业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 接受检验。 逾期未检的车辆, 不应 继续行驶。 51 . 5 车辆应该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 维护, 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5 . 飞 . 6 车辆要有维修保养档案, 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部位、 日 期、 维修结果、 修理人和使用情况 5 . 1了 厂外行驶的车辆转为限于厂内 行驶时, 企业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按规定取得号牌和 行 驶证后, 才允许行驶。 5 . 1 . 8 车辆要有技术档案, 记录车辆的技术数据、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购

13、进使用日期等。 5 . 2 车质车况要求 5 . 2 门 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 属单位名称、 牌照放大号、 驾驶室载人 数等项目 标志。 5 . 2 . 2 制动系统应灵敏、 可靠, 符合车辆本身技术指标的要求。 5 . 2 . 3 转向系统应灵活有效, 符合车辆本身技术指标的要求。 5 . 2 . 4 车辆行驶传动机构运转应均匀, 无异常响声, 温度和压力正常, 轮胎气压正常、 搭配合理。 5 . 2 . 5 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 符合下列要求: a ) 车辆必须装备喇叭, 且要清晰、 灵敏; b ) 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 如制动灯、 转向灯、 照明灯等; c ) 车辆必

14、须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且要使位置、 角度适宜, 能看清车身侧后方 5 0 m以内的交通情况; d ) 车辆前风档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 ) 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5 . 2 . 6 车辆应保持清洁, 无漏气、 漏油、 漏水现象; 车箱应整齐、 无破损变形; 挂钩安全有效; 行驶中 无松 动异响。 5 . 3 车辆检查 5 . 3 . 1 日常检查要求 5 . 3 . 1 . 1 车辆在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 检查由驾驶员实施, 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检查项目包 3 C B 3 7 8 7 一 1 9 9 6 括: 各种证

15、件是否齐全; 有无漏油、 漏水、 漏气现象; 轮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 灯光、 喇叭、 雨刮器、 后视镜 是否齐全有效; 转向装置和制动器、 离合器是否工作良好; 发动机及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乘坐和装载是 否合乎要求; 外露部位的螺栓、 螺母是否齐全有效; 对有挂车的车辆, 应由 驾驶员与挂钩人员一起检查拖 挂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排除, 否则应暂停出车。 5 . 3 . 1 . 2 车辆在行驶中应进行例行检查, 检查由驾驶员实施。 检查项 目包括: 监视发动机和底盘工作是 否正常; 各种仪表是否有效; 转向器和制动器是否正常; 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有无漏油、 漏水、

16、漏气现象; 货物装载及拖挂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如发现异常应排除后才允许继续行驶。 5 . 3 . 13 车辆在作业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 检查由驾驶员实施。检查项目包括: 发动机运转有无异常; 察听有无漏气之处; 检查燃油、 机油、 冷却水是否正常; 按规定对润滑点进行润滑检查; 检查制动鼓是否 过热; 检查所有开关是否已关闭; 手闸制动是否到位; 是否已锁好车门; 停放是否得当; 气温在 。 C以下 时, 应放出冷却水或加防冻液。 5 . 3 . 2 定期检查要求 5 . 3 . 2 . 1 车辆应该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5 . 3 - 2 . 2 每季度由车辆所 属单位组织驾驶员进行自 检,

17、自 检项目 包括: 制动系 统、 转向系统、 安全装置 和行驶传动机构等。 所检项 目应符合 5 . 2 规定。 车辆应有自检记录档案, 记录上述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结 果等。 5 . 3 - 2 . 3 每年应由企业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制动系统、 转向系统、 安全装 置、 行驶传动机构和车身底盘等。所检项目应符合5 . 2规定。车辆应有年审检验档案, 记录上述检验结 果、 意见及处理结果等。 5 . 3 - 2 . 4 特殊专用车辆除应进行上述项目的检查外, 还应对其特有的机构装置按该车辆设计规范进行 检查。 5 . 4 行驶作业 5 . 4 . 1 一般要求 5 .

18、4 . 1 . 1 车辆不允许超速行驶。不应在机动车辆禁行路段行驶。 5 . 4 . 1 . 2 厂区车速, 主干道不应超过 3 0 k m/ h ; 其他道路不应超过 2 0 k m/ h ; 进出厂门及厂房、 仓库时, 其车速不应超过 5 k m/ h ; 在道路状况不良时( 如上下坡道、 转弯视线不良、 道 口、 交叉路口、 作业区、 冰 雪、 积水道路等) , 车速不应超过 1 0 k m/ h o恶劣夭气能见度在 5m以内时, 应停止行驶, 如情况特殊 , 需 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 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速度限制。 5 . 4 . 1 . 3

19、上下班前后 1 0 m i n , 车辆不应进出厂门。遇有特殊情况,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5 . 4 . 1 . 4 车辆行驶至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时, 应按G B 4 3 8 7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道口系企业装卸专用 线、 无人看守且机车车辆通过次数很少, 则可不设专人看守。 但遇有机车通过前, 企业运输装卸部门 应派 专 人看守。 5 . 4 . 1 . 5 车辆不允许在距铁路钢轨 2m以内行驶。 5 . 4 . 1 . 6 同向行驶的车辆, 根据行驶速度、 路面和气候情况, 前后车之间应保持可以随时制动停车的距 离 。 5 . 4 . 1 . 7 下列地点不允许停放车辆: a ) 距通勤车

20、站、 加油站、 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 2 0 m以内的地段; b ) 距交叉路口、 平交道口、 转弯处、 桥梁、 危险地段、 地中衡和厂房、 仓库、 职工医院大门口1 5 m 以内的地段; 。 ) 坡度大于 5 %的路段; d ) 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 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 2 0 m以内; e ) 企业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停车的地段。 5 . 4 . 1 . 8 临时停车应选择在不妨碍安全的地点, 且驾驶员不应离车。 C B 3 7 8 7 一1 9 9 6 5 . 4 . 1 . 9 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安全的地点, 且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 时, 应

21、拉紧手闸, 切断电路, 锁好车门。 5 . 4 . 1 . 1 0 车辆需在吊车轨道内行驶或停车装卸时, 应采取下列措施 a ) 车辆驾驶员应与吊车司机及指挥人员联系好; b ) 驾驶员应配合 做好巡视和装卸工作; c ) 驾驶员应注意车辆及人员的安全。 5 . 4 . 11 1 拖带损坏车辆, 按GB 4 3 8 7 有关规定执行。 5 . 4 . 1 . 1 2 用手摇柄启动车辆时, 应双手握住摇把, 由下往上提, 切忌双手抱待摇把由上往下压, 以防止 发动机反转击伤人体。 车辆起动前应环视车辆上下、 周围情况并确认前轮转向位置。 起步时应先p 鸟喇n i p : 5 . 4 . 1 .

22、1 3 倒车时, 应先观察好车辆周围情况, 必要时下车察看清楚。 确认安全后再进行。 倒车时车速不 应太快 , 并要随时做好制动的准备 如发现危险时应立即停车。 当有人指挥倒车时, 应与指挥人员商定好 联系信号, 并要在听清指挥信号后再操作。 5 . 4 . 1 . 祠车辆在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 桥梁和危险地段不允许掉头和倒车。在货场、 厂房、 仓库、 窄路 等处倒车时, 应有专人在驾驶员一侧指挥, 指挥人员不宜在车后倒退行车, 也不应站在车轮滚动轨迹上。 5 . 4 . 1 . 1 5 车辆转弯时, 应打开转向灯并减速和鸣号, 驾驶员应及时扫视后视镜观察车侧及车后情况。 5 . 4 . 1

23、. 1 6 车辆会车时, 应减速并做到“ 礼让三先,(先让、 先慢、 先停) , 不应抢行。 夜间会车时, 应在两车 相距 8 0 m时, 立即关闭远光灯, 打开近光灯。 5 . 4 . 1 . 行 车辆原则上在厂内不允许 超车, 当需超越停驶车辆时, 应减速鸣 号, 且注意观察, 防止该车突 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5 . 4 . 1 . 1 8 车辆在冰雪、 泥泞路上行驶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在冰雪路上行驶时, 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b ) 车辆应缓慢行驶, 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两车间距应在 5 D m以上, 并注意防止侧滑; 。 ) 转弯时, 转弯半径要尽可能大, 不可急

24、转猛回, 以防侧滑。 5 . 4 . 1 . 1 9 遇到天气状况不良时( 雨、 雾、 风尘天气) 应注意下列情况: a ) 雨天要减速行驶, 发现问题及早采取预防性措施, 不可抢道行驶; b ) 雾天除要减速行驶外, 还须打开防雾灯和前后小灯、 示宽灯, 行驶中要适当多鸣喇叭; c ) 风尘夭气时, 要缓慢行驶, 注意货物装载情况和路面行人情况。 5 . 4 . 1 . 2 0 当运输易燃、 易爆、 剧毒等危险货物时, 应注意下列情况: a ) 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 两车最小间距应不小于 5 0 m, 正常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 严禁超 车; b ) 中途停车应 选择安全地点。 停车未卸完

25、货物时, 驾驶员 和押 运员不得离开。 5 . 4 . 1 . 2 1 车辆检修保养后, 须 进行路面试车确认良好后方准使用。 试车前, 应检查转向、 制动、 传动 系 统各部件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 试车 试车时, 要挂好试车标志, 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必要时应有人监护。 5 . 4 . 2 牵引作业要求 牵引挂车,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应牢固, 并挂好保险 链条; 挂车的牵引架、 挂环发现有裂纹、 扭曲 、 脱焊或 严重磨损时, 不允许使用; b ) 牵引车空载情况下, 不允许拖带载重挂车; c ) 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d ) 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及灯光

26、、 显示标志; e ) 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时, 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 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 顶端安标灯; f ) 牵引专用车牵引一 辆以上小型生活用挂车时, 运输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 采取妥善措施并设专 人管理, 报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确保行车安全; 牵引速度不得超过 3 k m/ h . C B 3 7 8 7 一 1 9 9 6 5 . 4 . 3 特殊专用车辆要求 5 . 4 . 3 . 1 叉车不允许作为牵引车使用。运行作业时, 除驾驶室内按车辆规定乘坐人员外. 其他地方如: 叉爪、 脚踏板、 机器盖等处不允许乘坐。运行速度, 一般车道不大于 1 0 k m/ h ;

27、特别车道如 斜坡路、 作业 区、 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 5 k m/ h o 叉运作业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叉爪变形时不能使用; b ) 用叉爪提着货物时, 应使用专用吊具, 不得在叉爪上直接挂钢丝索进行作业; c ) 各种辅助装卸用具使用时要检查确认安全后再装在叉爪上使用; d ) 叉运货物时, 应确定好货物的重心, 不能偏重运输; e ) 杂小货物搬运要采用拖盘, 禁止直接叉运; f ) 对有倒落可能的货物应进行必要的捆扎; 9 ) 较高的货物叉运时, 高度不允许超过车身高度, 原则上要倒车行走。正 车行进时. 设专人指 挥; h ) 叉运货物时, 叉爪应离地面3 0 0 mm以上

28、, 货物提升高度不得超过车高 2 / 3 ; i ) 叉爪提升后. 其下方不允许有人停留或穿越; 停车时应将叉爪平放在地面上。 5 . 4 - 3 . 2 汽车吊作业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在风速 1 0 m/ s ( 6 级风) 以上时, 不允许使用; b ) 作业时应设人监护, 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c ) 禁止在地面情况不良时作业( 如斜坡路、 柔软地面、 非常不平地面等) ; d ) 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 作业完毕应收回吊杆, 固定好钩头后方可行驶; e ) 行驶时要注意与前车的距离; f ) 作业时要与空中输电线路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并打好支撑腿。 5 . 4

29、- 3 . 3 电动平板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必须由专人操作和维护, 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动用。车轮传动轴等转动部位必须设防护罩; b )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机构是否灵敏可靠及轨道上有无障碍物; 。 ) 启动前必须鸣铃示警。 行驶中须缓速前进, 并注意电源线不可落入轨道内。 如行驶中突然断电, 应将控制开关复零位; d ) 不准超载使用, 货物应保证平稳牢固; e ) 装载宽度以不影响旁边工位的工作安全和旁边通道车辆、 人员 通行安全为准。 5 . 4 - 3 . 4 电瓶车充电应由专职人员进行, 并不允许进入易燃、 易爆场所行驶。 电瓶车不允许作为牵引车 使用。 5 . 4 - 3

30、 . 5 推土机作业时, 应充分留有安全作业范围, 离车体左右及后侧 5 m, 车体前部 1 0 m范围内不 允许无关人员逗留, 否则应停止作业。推土机不应在斜坡上横向作业, 不允许作为牵引车使用。 5 . 4 - 3 . 6 高空作业车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 进行长距离行走以及伸臂状态行走时, 应锁紧回转机构; b ) 不应同时进行高速行走操作和变幅操作; c ) 前进行走时, 要随时注意车辆周围情况; 倒退时, 要设专人指挥; d ) 高空作业车的使用安全要求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 . 4 . 3 . 7 翻斗车不允许作为牵引车使用。 作业前, 应保证车斗固定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并应收

31、起车斗; 行 驶时, 斗内及车后部不允许载人; 行驶速度一般车道不大于1 0 k m / h , 特别车 道( 如斜坡路、 作业区、 吊车 轨道内等) 不大于 5 k m/ h ; 装载货物的高度不得超出车斗的边缘 ; 装载易飞扬的散状货物时, 应加以遮 盖, 避免货物飞扬。 5 . 4 - 3 . 8 大型平板运输车作业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 应根据车辆的长度、 宽度和所运送构件的类型、 重量及体积大小选择合适的道路; C B 3 787 一 1 996 b ) 应设专人在前方引路并疏导其他车辆和行人; c ) 应设专人在车后巡视车辆周围情况并配合驾驶员进行操作; d ) 车辆行驶速度

32、不应大于 5 k m/ h ; e ) 装卸货物时, 应严格按照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作业; f ) 装卸作业时, 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进行监视; 9 ) 装卸作业地点, 应避开消防 通道及企业规定的地段; 如必须占用时, 应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 意并设置警告标志。 5 . 5 车辆装载与装卸 55 门车辆装载不允许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55 . 2 车辆载物的高度、 宽度和长度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规定执行 5 . 5 . 3 载运体积超过规定的不可解体的货物时, 应采取妥善措施, 由用车单位派人押车、 引路、 巡视. 由 运输部门负责行车指挥, 按指定路线、 时间和要求行驶

33、, 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 . 5 4 4 装载货物应均衡平稳、 捆扎牢固, 车箱侧板、 后栏板应拴牢 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 垫板或 挡板固定; 高出栏板的货物, 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住 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 制动灯和尾灯。 如达 不到要求时, 应设专人指挥其他人流车辆。 5 - 5 . 5 装载散状、 粉状或液态货物时, 不应散落、 飞扬或滴漏车外, 如长期运输, 则应备有专用装置。载 运炽热货物时, 必须使用专用柴油货车, 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 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设好安全标 : 七 J 匕、0 5 . 5 . 6 装载易燃、 易爆、 剧毒等危险货物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

34、 a ) 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 按指定路线行驶; b ) 应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c ) 应使用货运车辆运输, 不允许使用汽车挂车及其他车辆运输; d ) 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 消防器材, 车箱两端上方应擂有危险标志; e ) 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设防火罩, 易燃、 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箱前一侧, 向前 排气; f ) 车箱周围严禁烟火并设好标志; 9 ) 装载液态和气态易 樵、 易 爆物品的罐车, 应挂接地静电导链; 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 施 ; h ) 装载氯化钠、 氯化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 不允许用铁底板

35、车辆; , ) 装载剧毒品的车辆, 使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j ) 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重量不允许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 堆放高度 不应高于车箱栏板; k ) 化学性质、 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 不应混装。夏季装运危险品时要避开高温时间, 并 防止曝晒 。 5 . 5 . 了 装运贵重设备时, 应采用缓冲垫层; 装运贵重设备或货物重量已达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时, 或 对起重设备的 起重能力有怀疑时, 应进行模拟性试吊, 并派 有经验的维护人 员监护。 5 . 5 . 8 装卸时的停车距离 , 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多辆车同时装卸时, 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

36、 2 m, 沿横向栏板的间距应不小于 1 . 5 m; b ) 车身后挡板与建筑物等固定物体的间距应不小于 0 . 5 m; c ) 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 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 。5 m; d ) 与货垛的间距应不小于 1 m, 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2 m; e ) 不允许在坡度 5 %以上的道路上横向装卸作业, 如必须时, 应将车身垫平。 5 . 5 . 9 装 卸过程中需移动车辆 时, 应杳清 周围情况 , 并由专人指挥 , 与驾驶 员直接联系 。 C B 378 7一 199 6 5 . 5 . 1 0 自卸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fl ) 驾驶室内应有车箱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 )

37、 装载大型重型货物时, 货物不允许卡在车箱栏板上; C ) 车箱起升前, 应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 不允许边走边起升, 边走边降落; d ) 倾卸货物时, 应选择平坦场地; 向坑内倾卸时, 应与坑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在危险地段卸车 应有专人指挥。 5 . 5 . 1 1 车箱以外的部位或货运车辆的挂车、 拖拉机挂车、 电瓶车、 起重车、 罐车、 平板车、 轮胎式专用 车, 不得载人。 但安装有效自锁装置的自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平板拖车、 垃圾车等, 经企业有关部门批 准, 可附载装卸) 、 员 1 .4人。 5 . 5 . 1 2 有关装卸场地、 堆场和装卸机械、 吊具的要求应符合GB 4

38、3 8 7的要求 对道路 的要求 6 门道路及其环境要求 6 . 11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 主次干道最大坡度一般不得大于 8 %, 经常运输易燃、 易 爆、 危险品的专用道路最大坡度不应大于 6 %. 6 . 1 . 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 5 m。 企业应留有运送大型船 舶分段和设备的专用道路, 道路上架空线及构筑物高度应适合本企业所运送分段和设备的要求。 6 . 1 . 3 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 路基稳固、 边坡整齐、 排水良好, 并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6 . 1 . 4 道路视线要保待清晰, 在弯道及交叉路口处不应放置有碍交通

39、视线的广告牌、 宣传牌或其他物 品。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 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6 . 1 . 5 厂内干道及职工人数多的车间之间的人行通道, 如跨越铁路线群, 应设人 行地道或天桥。 6 . 1 . 6 大中型船厂的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措施。 6, . 了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 易堵塞的道路, 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61 . 8 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 自行车棚, 对自行车集中管理, 不应将 自行车放在道路的两旁或车间 厂房、 仓库的门旁。 6 . 2 道路标志 6 . 2 . 1 厂内 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 其设置位置、 形式、 尺寸、 颜色等应符合 中华人

40、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理条例 的要求。 6 . 2 . 2 经常运送炽热物体、 散状物、 易嫩易爆物、 危险品的道路, 应设置警告标志。 6 . 2 . 3 易 燃易 爆物等危险物的生产区和储存区, 应根据安全生 产的需要, 将道路划分为限 制车辆通行 或禁止通行的路段, 并设警告标志。 6 . 2 . 4 路面宽度9 m以上的道路, 应划中心线实 行分道行车。 6 . 2 . 5 道路情况不良, 经常发生危险的路段应设置警告标志。 6 . 2 . 6 经常运送超长、 超宽、 超高结构件的道路应设置警告标志。 6 . 2 . 了 厂内道路交叉路口, 高峰时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 2 0 0辆, 或

41、自行车、 人流量超过 2 0 0 。 人次, 或 交通繁忙而视线达不到要求者, 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63 占路、 破路的要求 6 . 3 .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 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6 . 3 . 2 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 应向企业主管部门申 请经 批准后方可进行, 且应有妥善 的安全措施, 并设置警告标志。 6 - 3 . 3 任何单位不允许随意挖掘厂区道路。 如确须挖掘施工时, 只有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 经批准后才 允许在指定时间内 施工。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 并设替告牌、 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 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C

42、B 3 7 8 7 一1 9 9 6 6 . 3 . 4 如果施工作业需在道路上方架设管线等, 应事先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 采取必要的维护交通安 全的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 7 对铁路运输的要求 铁路运输作业人员、 车辆、 装卸作业及铁路线路、 铁路界限、 信号、 标志、 道口 的要求按G B 4 3 8 7 中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装卸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 当需用人力或机械使车辆对准货位时, 应首先检查道岔和车闸, 要求安全可靠; 车门插销要插 牢; 清除轨道沟及两侧杂物; 指派专人了望, 通知所有作业人员和机械避开; b ) 装有散装货物的车辆在打开车门时, 车上不允许站人。 8 其他要求 8 . 1 企业雇用外单位驾驶员及装卸工进行作业 , 其作业亦应遵守本标准。 8 , 2 企业租用外单位车辆进行厂内运输作业时, 这些车辆应和本单位车辆一样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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