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11舰船用照明灯具通用规范 标准 CB 1246-19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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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 6 3 CB 中 国 船 舶 口 已业 总 公 司 部 标 准 C B 1 2 4 6 一 9 4 舰船用照明灯具通用规范 1 9 9 4 一 0 8 一 2 2 发布1 9 9 5 一 0 5 一 0 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 布 中国 船舶 工 业 总 公 司 部 标 准 舰船用照明灯具通用规范 C B 1 2 4 6 一9 4 分类号: U63 1 范围 1 . 1 主题内容 本 规范规 定了 舰船用照明 灯具( 以 下简称 灯具) 的 要求、 质量 保证规 定和交货准备。 1 .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舰船用交流5 0 H z 、 额定电压2 50V及以下、 直流额定电压

2、2 5 o V及以下的灯具。 1 . 3 分类 灯具应按本标准规定分成如下型别和类别。 1 型荧光照明灯具; 1 型白炽照明灯具; 1类局部照明; 2类一般照明。 2 引用文件 G B”1 一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1 3 1 2 一91 管形荧光灯座和启动器座技术条件 G B1 4 4 4 一87 螺旋式防 爆灯座 G B2 3 1 3 一80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 G B6 8 8 2 一86 声学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精密法 G B7 0 。 。 一86 灯具通用安全要求与试验 G B7 。 呢一86 投光照明 灯具光度测试 G B7 O 04一86 灯具木箱包装技术

3、条件 G B9 4 6 7 一88室内灯具光度测试 G B9 4 7 3 一88 民 用台灯通用技术条件 G B1 3 036 一91 可移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 G J B1 3 一84 舰船电气规范 G J B15o . 1 一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总则 GJB15O . 3 一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 G JB 15O . 4 一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 G JB 1 5 O . 9 一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G J B15O10一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霉菌试验 G J B15O . 16一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 GJB15O . 1 8

4、一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冲击试验 G J B179 一8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 JB 649 一88 舰艇用按钮通用技术条件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 9 9 4 一 0 8 一 2 2 批准1 9 9 5 一 0 5 一 01 实施 C B 1 2 4 6 一 9 4 G JB 735 一89 密封钮子开关总规范 G J B747 一89 舰船电气设备外壳基本技术要求 GJB774 一89 舰船用电缆和软线通用规范 c Bn46 1 2 一85 船舶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试验K a : 盐雾 C Bl l 4 6 . 1 3 一85船舶设备环境试验方法试验K b : 交变盐雾 Q B /

5、 T1 5 5 3 一91 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 z BY 22006 一86 民用建筑玻璃灯罩技术条件 z BK 7 4 0 0 2 一5 6 插口 式灯座技术条件 Z BK 7 4 0 0 s 一5 6 螺口式灯座技术条件 z J B K 61028 一91 舰船用电 气设备颠振试验方法 3 要求 3 . 1 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供的灯具, 应是经鉴定合格的或定型批准的灯具。 32 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 制造灯具或部件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材料, 应采用使灯具和部件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合适材料。 但任何材料的 批准或接受均不能作为成品合格的保证。 3 .

6、2 . 1 禁止使用的材料 一般下列材料禁止使用: a . 易 爆裂的 材料; b . 有毒性及能产生有害气体或窒息烟雾的材料; c . 易 燃性材料。 32 . 2 金属 3 . 2 . 2 . 1 直接接触金属的选择 为了使不同金属彼此接触产生的电 解腐蚀减至最小, 对直接接触的不同金属, 应有限制, 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选择。金属经过涂漆或电 镀, 不同金属之间的接触取决于它们的耐腐蚀涂层。 3 . 2 . 2 . 2 导电金属材料 所有导电零部件应以铜或铜合金制造。 3 . 2 . 3 非金属材料 3 . 2 . 3 . , 绝缘材料 绝缘材料应采用耐久、 滞嫌、 耐霉、 耐潮性能良好的

7、材料. 3 . 2 . 3 . 2 塑料 制造零部件、 外壳等的塑料应是滞燃、 自熄的, 并在规定使用温度下不会软化。 3 . 2 . 3 . 3 弹性密封材料 弹性密封材料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氯丁橡胶或硅橡胶。 3 . 3 结构 灯具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有关灯具规范的规定, 并符合如下规定。 3 . 3 . 1 零部件替换及互换性 含有规定的替换零部件的灯具, 应设计得具有足 够的空间, 以便能方便、 安全地进行更换零部件。 同型号灯具的 零部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 3 . 3 . 2 灯具内 灯座、 启 动 器座、 开关的安 装应符合G B7 。 。 。 中 第4 . 3 , 4 . 4 , 4 .

8、 7 条的 规定。 3 . 3 . 3 绝缘衬垫和套管 2 C B 1 2 4 6 一 9 4 绝缘衬垫和套管的安装应符合G B7 o o 0 中第4 . 8 条的规定。 3 . 3 . 4 外部和内部的线路 灯具外部和内部的线路应符合G B7 o 00中第5 章中有关的条款和下述要求。 3 , 3 . 4 . , 所有电缆和电线应选用符合G JB 7 74规定的舰船用电缆、 电线。 3 . 3 . 42 所有导线( 电缆或电线) 的芯线, 应采用多股的截面不小于。 . 7 5 m m “ 的软绞线。 不应使用单 股的硬线。 3 . 3 . 4 . 3 进入灯具内的电缆或电线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情

9、况下灯具内部的温度。 3 . 3 . 5 泄水孔 除水密灯具外, 其它各型灯具外壳应具有泄放凝露水的泄水孔或其它设施, 泄水孔或其它设施应 设置得当 灯具处在正常安装使用位置时, 能提供最大的泄放能力。 3 . 3 , 6 螺纹件 3 . 3 . 6 . 1 螺纹件啮合 在铝和铝合金之类的软金属上不直接制有螺纹( 见3 . 3 . 6 . 3 条) 。在黄铜和钢之类的硬质材料中 应至少有四个整圈螺纹相啮合。螺钉与塑料件的啮合见3 . 3 . 6 . 2 条。 3 . 3 . 6 . 2 塑料件中的螺纹 通常应使用具有金属螺纹嵌件的塑料件, 金属螺纹嵌件应采用滚花或能防止嵌件在塑料件中移 动的其

10、它方法来予以固定。金属螺纹嵌件应模铸到塑料件中去, 不应压入。 3 . 3 . 6 . 3 铝制件中的螺纹 在铝或铝合金中不应直接制作螺纹, 应使用贯穿螺栓孔。仅在灯具的日 常维护需要拆除螺钉处, 或在特殊的安装条件不允许用螺栓处, 才可在铝制件中使用金属螺纹嵌件。 3 . 36 . 4 螺纹锁紧 除非另有规定, 所有螺钉、 螺栓、 螺母( 除标志牌用圆 头螺钉及挤压成形自 攻螺钉外) , 应使用锁紧 装置加以固定。弹簧垫圈、 锁紧螺母、 自 锁螺母和用开口销的螺母等都是良 好的锁紧装置。 3 . 365 自 攻螺钉 禁止使用切削啮合孔周围基体材料成螺纹的自 攻螺钉, 但可使用挤压啮合孔周围基

11、体材料成螺 纹的自 攻螺钉。 3 . 3 . 6 . 6 特种螺钉 对于防爆和防爆一 水密复合型灯具, 应使用特殊要求的工具才能拆卸的螺钉。 33 . 了 外壳防护 灯具的外壳防护应符合G J B7 47 的规定。 3 . 3 . 8 减振器 除非另有规定, 一般灯具不内设减振器。 但如在冲击和振动试验中 未能通过时, 则可内 设减振器。 3 . 3 . 9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灯具内各带电 部件之间, 带电部件与金属外壳或相邻金属部件之间的电 气间隙和爬电 距离, 应不 小于表1 中的规定值。 表 lmm 额定电压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带电部件和易被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 电 气 间 隙爬 电

12、 距 离电 气 间 隙爬 电 距 离 蕊2 5 2 5 2 5 0 3 . 4 性能特性 C B 1 2 4 6 一 9 4 341 绝缘性能 3 . 4 . 1 . 1 绝缘电阻 在灯具内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带电 部件与易被触及的金属部件或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 符合下列规定。 常态: 额定电压大于60v时,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l o0Mn ; 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60V时, 绝缘 电阻应不小于1 o M。 。 b . 热态( 在高温下工作) : 额定电压大于60 v时,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l o M 。 ; 额定电压小于或等 于60V时,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I Mn。 3 . 4 . 12

13、绝缘耐压强度 灯具内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 带电部件与易被触及的金属部件或外壳之间( 跨接在其间的电 容器应拆除) , 应能承受下列规定的试验电压, 历时l m in而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额定电压大于6 o V时, 试验电压为2 o 00V; b 卜 额定电压等于或小于60V时, 试验电 压为1 o 00V。 342 光学性能 当有关灯具规范有规定时, 应提出灯具的光度数据报告。 3 . 4.3 电源端子无线电干扰电压 灯具的电源端子无线电 干扰电压应不超过表2 规定。 表 2 频率, k H :干扰电压值, d B 伽 V ) 1 0 1 6 09 。 线性下降至56 1 6 0 5

14、0 0 6 6 5 0 0 14 0 0 6 0 14 0 0 3 00 0 06 0 3 . 4 . 4 噪声 灯具的噪声声功率级应不超过5 0dB(A ) 。 3 . 5 安全性 3 . 5 . 1 防触电保护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 应符合G B7 o 0 0 中第7 章和下述的规定。 3 . 511 灯具的金属灯座外壳应接地。 3 . 5 . 1 . 2 灯具的 灯座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标准试验指不得触及灯头。 3 . 5 . 2 接地 3 . 5 . 2 . 1 外露金属零部件 灯具的设计应使所有外露金属零部件一直保持在地( 船体) 电 位。 灯具的所有外露金属零部件应 在电气上与地(

15、船体) 保持紧密连接。 3 . 5 . 22 接地连接 灯具的接地线应牢固地连接到灯具的 接地端子。 所有外露金属零部件都应与接地线有良 好的电 气连接。 352 . 3 接地的连续性 设有外装减振器的灯具, 在减振器凸出端部( 减振器与船体安装处) 与壳体内 部任一金属构件之 间的阻抗应不超过。 一 1 。 。 C B 1 2 4 6 一9 4 3 . 5 . 3 泄漏电流 可携式灯具的泄漏电流应不大于s m A 。 3 . 6 环境要求 3 . 6 . 1 环境温度 灯具应能在G JB 13中规定的环境温度下正常运行工作. 最高环境温度时灯具基本部件的最高温 度应不超过G B7 o 00中

16、表15的规定。其中工 型灯具在一5 时应能起动工作。 3 . 6 . 2 耐潮性 灯具应具有耐潮性。 经GJB1 5 o . 9 中规定的高温60士5 , 低温30士5 , 相对湿度均为95%的5 周期的湿热试验后, 应符合如下要求。 3 . 6 . 2 . 1 在试验中第一周期的高温高湿阶段的头Zh及最后一周期高温高湿的后Zh, 灯具应能正常 工作。 3 . 6 . 2 . 2 试验结束后首先应测量绝缘电阻, 然后进行绝缘耐压强度试验, 具体要求如下: a . 在额定电压大于6 0V 时,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 o Mn ; 在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60V时, 绝缘电 阻应不小于I M 。 。 b

17、 . 按3 . 4 . 1 . 2 中 规定的试验电压 值的8 5 %, 试验l m in, 应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3 . 6 . 2 . 3 试验结束后的外观质量 油漆表面允许有轻微失光变色和少量针孔等缺陷, 表面上任一平方分米面积内, 直径为。 . 5 一 1 . o m m的气泡不多于2 个。 油漆层或喷塑层不得脱落。电镀层不得出现锈斑。 绝缘材料和橡塑材料零部件不得有开裂、 发粘等缺陷。 36 . 3 耐振动性 灯具应具有耐振性能。经G J B1 50卜 16中第2 . 3 . 1 11 条和第2 . 3 . 1 12 条规定的试验量值、 试验 持续时间的振动试验后, 灯具不致损坏

18、或零部件的松动, 并能通电工作。在振动试验时( 见4 . 7 . 12 条) , 1 型灯具的灯管或灯泡应不产生永久性的照度衰减现象。 1 型灯具的灯泡灯丝的损坏, 不应看作 被试灯具在该试验中失败。 3 . 64 抗冲击性 灯具应具有抗冲击性能。 1 和1 型的1 类灯具应经受B级整机轻量级冲击试验, 1 和1 型的2 类 灯具应经受A级整机轻量级冲击试验. 试验后灯具不致损坏或零部件松动, 灯具应能通电正常工作。 冲 击 试 验 中 1 型 灯 具 的 灯 管 或 灯 泡 应 不 产 生 永 久 性 照 六 减 现 象 。 : 型 灯 具 灯 泡 灯 丝 的 损 坏 , 不 应 看 作被试

19、灯具在该试验中失败。 3 . 乐5 耐腐蚀性 灯具中 所有金属零部件应具有耐腐蚀性。 a . 安装在室内 的灯具, 灯具内外部金属零部件经受96h 连续喷雾盐雾试验( 见4 . 7 . 14条) 后,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b . 安装在室外( 露天甲板) 的灯具, 经受2 8 d(四周期) 交变盐雾试验( 见4 . 7 . 14条) 后, 应无过 分的腐蚀、 质变现象。 表 3 底金属 材料镀层类别合格, 要求 碳钢 铜+镍+铬 低锡青铜 主要表面无棕锈 锌主要表面无白 色或灰黑色腐蚀物 C B 1 2 4 6 一 9 4 续表 3 底金属材料镀层类别 合格要求 铜和铜合金 镍+铬主要表面

20、无浅绿色腐蚀物 镍或高锡青铜主要表面无浅黑色或浅绿色腐蚀物 锡或银主要表面无灰黑色腐蚀物 3 . 6 . 6 耐霉性能 灯具的 有机绝缘零部件和绝缘涂料, 应具有耐霉性能。 经规定的2 8d长霉试验( 见4 . 8 . 15条) 后, 其长霉面积应小于GJB1 50. 10中2 级长霉规定。 3 . 6 . 了 耐颠振性 用于快艇上的灯具, 应具有耐颇振性能。 3 . 7 零部件详细要求 3 . 了 . 1 灯具内 灯座、 启动器座、 开关、 镇流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G B1 4 44、 z BK 74o 02、 z BK 74o 03、 G B1 3 1 2 、 G J B6 4 9 、 GJ

21、B7 3 5 、 G B2 3 1 3 的规定。 3 . 7 . 2 接线板和接线柱 应符合G B7 O 0 0 中第4 . 5 条和13章的规定。 3 . 7 . 3 密封垫 密封垫应符合如下要求: a . 1 型灯具用灯罩密封垫应使用邵氏硬度4 5 一55的氯丁橡胶, 挤压成形。在接头处采取斜口 连接, 并牢固地粘合。密封垫应完全填满密封槽, 但无伸出或隆起, 且不应依靠粘合保持在密封槽中。 b . “ 0 ” 形环状密封垫应用邵氏硬度 65一75的氯丁橡胶. c . “ U ” 形密封垫。使用于蝶形灯泡( 如汽车灯泡) 、 圆玻璃或透镜的 ,U” 形密封垫, 应使用邵氏 硬度45一55的

22、氯丁橡胶。整体模制成连续圈带, 其周边长稍小于蝶形灯泡、 圆 玻璃或透镜的周边长, 当将该密封垫拉伸套装于蝶形灯泡或透镜的周边上时, 该密封垫就成形, 构成“ U” 形密封垫。 3 . 了 . 4 玻璃灯罩 灯罩的色度、 光透射率应符合有关的灯具规范。 其它性能应符合z BY 2 2 o 06的 规定。 3 . 了 . 5 反射器 反射器的尺寸和形状应符合有关的灯具规范的规定。 镜面反射器应用厚度不小于。s m m的铝 片或不锈钢薄板制造。 不用镜面反射器的灯具内腔反射面, 用规定牌号的白 漆涂覆。 镜面反射器和涂 白 漆反射面两者的反射系数分别不小于80% 和60%。 3 . 8 标志 灯具

23、的铭牌、 标志, 通常应采用耐久、 耐腐蚀、 滞燃的材料制成, 文字应清晰、 耐久。 铭牌内 容应根 据灯具特点从下述内 容中选取。 a . 名称和型号; b . 额定电压和频率; 。 . 光源额定容量和个数; d . 功率因数; e . 防护等级; r . 额定最高环境温度, 9 . 检验标记; h . 制造厂名 称或商标; 1 . 制造日 期或出 厂编号。 C B 1 2 4 6 一 9 4 39 外观质量 灯具和零部件的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4 的要求。 表 4 外 观 部 位合格要求 材料应按照有关灯具规定 涂覆应按照有关灯具规定的 牌号、 颜色, 并使用规定的工艺方法涂覆。 应无气泡、

24、 剥皮、 碎裂等 一般结构部件应齐全, 应无断裂、 穿孔、 尖锐的毛口、 刀口 等现象, 部件定位应准确 焊接和铜焊应无漏焊、 烧穿、 裂缝等现象, 焊缝应完整光滑, 焊剂沉淀物应清除 钎焊应无漏焊, 表面应整洁( 焊剂或它的残余应除去) , 表面应光滑、 无针孔 紧固件: 螺栓、 螺母、 螺钉、 双头螺栓、 铆钉 接线 应无遗漏、 折断、 松脱 、 弯曲、 铆钉未锤平等现象 端子连接应按规定, 无松脱, 导线绝缘剥除不过长。线路连接应正确, 导线无过紧 密 封 垫 应 无 遗 漏 、 断 裂 ,尺 寸 应 符 合 规 定 3 . 1 0 尺寸和重量 灯具的尺寸和重量应符合有关灯具规范的规定。

25、 4 质量保证规定 4 . 1 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 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 必要时订购方或有关主 管部门有权对本标准所述任一检验项目 进行检查。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 承制方可以使用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适合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检验 要求的设备。 4 . 1 . 1 合格责任 所有灯具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 章和第5 章的所有要求。 本标准中 规定的检验, 应成为承制方整个 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 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 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 交验收的灯具符合合同的要求。 4 . 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 a . 鉴定检验( 见4 . 4 条)

26、 ; b . 质量一致性检验( 见4 . 5 条) 。 4 . 3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 应按G JB 1 50. 1 中第3 . 1 条的规定进行各项试验。 4 . 4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主管部门或订购方认可的试验室进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a 新 产 品 试 制; b . 老产品转厂生产。 4 . 4 . 1 样品 样品数量按同一型号灯具每一种三只。 4 . 4 . 2 鉴定检验项 目及顺序按表 5 规定。 C B 1 2 4 6 一 9 4 表 5 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27、 6 外观质量、 标志、 尺寸、 重量、 结构和材料 零部件详细要求 绝缘性能 光学性能 电 源端子无线电 干扰电 压 噪声 防触电保护 接地 泄漏电流 环境温度 耐潮性 耐振动性 抗冲击性 耐腐蚀性 耐霉性能 耐颠振性 3 . 9 , 38 , 3 . 1 0 , 3 . 3 , 32 3 , 7 3 . 4 . 1 3 4 . 2 3 4 。 3 3 4 . 4 3 , 5 , 1 3 . 5 . 2 3 . 5 . 3 3 6 . 1 3 . 6 . 2 3 6 . 3 3 . 6 . 4 3 . 6 . 5 3 , 6 . 6 口 3 . 6 . 7 4 . 7 , 1 4 。 7 .

28、 2 4 . 7 . 3 4 . 7 . 4 4 。 7 . 5 4 . 7 . 6 4 , 7 . 7 4 。 7 8 4 . 7 , 9 4 。 7 1 0 4 , 7 。 1 1 4 . 7 . 1 2 4 . 7 . 1 3 4 . 7 . 1 4 4 7 , 1 5 4 . 7 。 1 6 4 . 43 鉴定合格判据 鉴定检验的所有项目 通过, 判合格。 其中任一项不通过, 则判不合格。 鉴定检验不合格的灯具, 经承制方改进后重新提交检验, 重新检验可对不合格项目 和其它相关项 目 进行检验, 几次检验汇总, 全部试验项目 通过可 判鉴定检验合格。 4 , 4 . 4 鉴定合格资格的

29、保持 为了 保持鉴定合格资格, 承制方每12个月 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鉴定机构提交一份报告。 报 告包括A和B 组检验( 见452 , 4 . 5 . 3 条) 及C组检验( 见4 . 5 . 4 条) 的试验结 果摘要, 至少应表明合 格的批数和失效的 批数, 失效的模式及数量, 失 效的原因, 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批复验的方法。 若试验的 结果表明 灯具不符合本规范要求, 同时又没有采取使上级主管部门或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时, 可 能取消鉴定合格资格。 在报告生效期间停产时, 应提交一份报告以 说明 承制方仍然具有生产这种灯具所必需的能力和 设备。 如果在提交了两个相继报告期间 仍没有生产

30、时,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裁决, 可 要求承制方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C B 1 2 4 6 一 9 4 4 . 5 质量一致性检验 4 . 5 . 1 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分组和项目 按表6 规定。 表 检验分组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A组 1 2 3 标志 外观质量 绝缘电阻 3 。 8 3. 9 3 . 4 . 1 。 1 4 . 7 , 1 . 2 4 . 7 . 1 . 2 4 . 7 . 3 . 1 B组 4 5 6 7 8 9 尺寸和重量 灯具内灯座、 启动器座、 开关的安装 绝缘衬垫和套管 螺纹件 绝缘耐压强度 电气间晾和爬电距离 3 . 1 0 3 3 . 2 3

31、 . 3 3 3 . 3 6 3 . 4 . 1 . 2 3 . 3 . 9 4 7 . 1 . 2 4 7 1 . 3 4 . 7 . 1 。 3 4 . 7 . 1 . 3 4 . 7 . 3 . 2 4 . 7 . 1 . 2 C组 1 O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1 9 外壳防护 电源端子无线电干扰电压 接地 泄漏电流 环境温度 耐潮性 耐振动性 耐腐蚀性 耐霉性能 耐颠振性 3 . 3 . 7 3 , 4 . 3 3 . 5 . 2 3 . 5 . 3 3 . 6 . 1 , 3 . 4 。 1 . 1 3 . 6 . 2 3 6 . 3 3

32、, 6 . 5 3 . 6 . 6 3. 6 . 7 4 . 7 . 1 . 3 4 . 7 5 丰 7 . 8 4 . 7 . 9 4 7 . 1 0 4 . 7 1 1 4 7 t 1 2 4 . 7 1 4 4 . 7 . 1 5 4 . 7 1 6 4 . 5 . 2 组批规则 一个检验批应由相同条件生产的并在同一时间提交检验, 同一型号规格的全部灯具组成。 4 . 5 . 3 A组检验 A组检验项目 和顺序按表 6 的规定。每一检验批全数检验。 4 . 5 . 4 B组检验 4 . 5 . 4 . I B组检验项目和顺序 B组检验项目 和顺序按表 6 的规定。 4 . 5 . 4 .

33、 2 抽样 B组检验抽样方法应按照G J B179 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 工 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其可接收 质量水平( A Q L ) 值为4 . 。 。样品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 抽取。 4 . 5 , 4 . 3 拒收批 如果一个检验批被拒收, 承制方可将该批灯具进行返修以排除缺陷或剔除不合格品, 再重新提交 检验。 重新提交批应采 用GJB1 79中 规定的加 严检查。 重新提 交批应与 新批隔 开, 并应明 确标明 是重 新提交批。 4 . 5 . 4 . 4 样品处置 如果该批被接收, 则经过A和B 组检验全部合格的样品, 可按合同或订购单交货。 4 . 5 . S C组检验

34、C B 1 2 4 6 一9 4 c组检验应在最初鉴定合格后一年内以及以 后每两年进行一次。 在改变结构、 工艺、 材料和停产 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也要进行。 4 . 5 . 5 . I C组检验的项目 和顺序 C组检验项目 和顺序按表 6 的规定。但根据订购方的需要可适当增、 减检验项目。 4 . 5 . 5 . 2 抽样 应从当前生产的经A和B组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样品。如果近期没有生产, 可从成品 库中抽取, 但灯具标记日 期应在去年之内。如果两年未生产, 则应按照44 . 4 条规定进行。 样品数量 为每一种型号3 只。 4 . 5 . 5 . 3 C组

35、检验可以承制方正常生产试验、 质量( 控制) 试验和环境试验作为C组检验的全部或一 部分, 但组成C组检验的项目 要按规定完成。 所有试验数据报告可以在前1 2 个月内 积累。 4 . 5 , 5 . 4 样品处理 经C 组检验的样品不应按合同 和订购单交货。 4 . 5 . 5 . 5 不合格 如果样品经C组检验不合格, 则承制方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报告失效情况, 并暂停灯 具的验收和发货。 经分析原因和采取纠正措施之后, 追加样品重复C组检验( 由 鉴定机构确定进行全 部或原来样品失效项目 的 检验) 。若复验仍然失效, 应把有关失效的资料提交给有关主管部门 和鉴定 梦 攀包装检验

36、灯具包装检验应定期进行, 每年不少于一次, 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随即进行检验: a . 新设计的灯具包装; b . 改进后的灯具包装; c . 停产一年后的灯具再次生产时。 4 . 6 . 1 包装检验项目 木箱包装检验项目 应按G B7 。 。 4 的 规定。 瓦楞纸箱包装检验项目 应按Q B / T1 5 5 3 中 的规定。 4 . 6 . 2 抽样 抽样应从当前生产的经A和B 组检验合格的同时已经规定包装的灯具中随机抽取样品, 每一种 型号灯具包装抽取三箱( 同一型号灯具不同材质包装应分别抽取) 。 4 . 6 . 3 合格判据 经检验任一样品任一项目 不合格时, 再加倍抽样进行检验,

37、 如仍有任一样品任一项目 不合格时, 该批灯具包装不合格。 4 . 了 检查和试验方法 47 . 1 一般检查 4 . 了 . 1 . 1 材料元器件检查 姆有 关灯 具规范的 规定, 核实 灯具所用材料及 元器件的 制造标准和出 厂检 验合格 证明。 4 . 了 . 1 . 2 外观、 标志、 尺寸和重量检查 用外观法检查和符合精度要求的适当量具、 衡器进行测量。 47 . 1 . 3 结构检查 用外观法和引用有关的标准规定进行检查。 4 . 7 . 2 零部件检验 按零部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进行检验。 4 . 了 . 3 绝缘性能试验 4 . 7 . 3 . 1

38、 绝缘电阻测试 1 0 C B 1 2 4 6 一 9 4 试验时将开关( 若有时) 置于接通位置上, 并将跨接的电 容器或将带电的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电 容 器断开。 兆欧表电压等级选用 灯具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60V时选用2 5 o V; 灯具额定电压大于60一2 5 O V时选用5 。 。 V. b . 在灯具的下列部位进行测量 不同极性带电部件之间; 带电部件与灯具金属壳体之间。 4 . 了 . 3 . 2 绝缘耐压强度试验 将灯具置于耐电压试验台上, 试验电压为近似正弦波形, 频率为25一1 00 H : 之间任一频率, 施加 于4 . 7 . 31 条规定的部位。电压从小于二分之一规定值

39、开始, 约在55之内逐步升至规定值后, 保持 l m in 。然后将电 压均匀地下降至二分之一规定值以下, 切断电源。 4 . 了 . 4 光学性能测试 4 . 了 . 4 . 7 . 4 . 了 , 4 . 7 . 4 . 7 . 4 , 7 . 4 . 了 . 4 . 了 . 4 . 了 . 4 . 了 4 . 了 . 4 . 了 . 4 . 7 根据灯具的类型分别按G B7 o 02、 G B9 4 6 7 和G B9 4 7 3 的规定测试光度数据, 并提供报告。 5 电源端子无线电干扰电压测试 测量干扰电压应按G B1 3 o 3 6 中的附录A的A 6 条规定进行。 6 噪声测量

40、测量噪声应按G B6 8 8 2 中有关规定进行。 7 防触电保护试验 防触电保护试验应采用G B7 o 00 中第7 章规定的试验方法。 8 接地试验 试验应按G B7 0 00 中第64 条规定的方法。 9 泄漏电流测试 泄漏电流测试应按G B7 。 。 。 中第 9 . 3 条的规定进行。 飞 0 环境温度试验 最高工作环境温度试验应按G J B1 50. 3 中第2 卜 2 , 4 . 2 条规定进行。 低温贮存和工作环境温度试验应按G JB 1 5 o . 4 中 第2 1 , 2 . 2 , 4 . 1 , 4 . 2 条规定进行。 1 1 耐潮性试验 试验应按G J B1 5 O

41、 . 9 中第4 . 2 条的规定进行。 1 2 振动试验 试验应按GJB15o . 16 中第2 . 3 . n条规定进行。 1 3 抗冲击性试验 应按G J B1 50. 18中的试验十 舰船设备的冲击试验 的规定进行。 1 4 盐雾试验 a室内灯具试验应采用C Bll46. 12 中规定的连续喷雾方法。 b .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 灯具整机应采用C Bl l 4 6 . 1 3 中规定的交变盐雾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1 5 长霉试验 试验应按句B1 50, 10中的规定进行。 试验结束, 作外观检查, 评定长霉等级。 1 6 颠振试验 颠振试验按zJBK 61o 28规定的方法进行。 1

42、了 包装试验 木箱包装试验应按G B7 o 0 4 中的规定进行。 瓦楞纸箱包装试验应按Q B / T1 5 5 3 中的规定进行。 C B 1 2 4 6 一9 4 5 交货准备 51 包装和贮存 5 . 1 . 1 包装 灯具的包装应符合G B7 O 04和Q B / T1 5 5 3 的规定。 包装箱上应按G B191 的规定标明储运图示标志。 5 . 1 . 2 贮存 灯具应存放在干燥、 通风良 好、 无腐蚀性气体存在的场所, 并应定期( 不超过六个月) 检查贮存情 况。 52 运输 灯具装箱后允许用任何正常方式运输, 但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和机械损伤。 5 . 3 交货文件 灯具包装时

43、应随包装箱放入装箱单、 合格证、 接线图、 附( 备) 件清单、 说明书等必要文件。 6 说明事项 6 . 1 预定用途 6 . 1 . 1 1 类灯具预定用于舰船上的局部照明, 如镜前照明、 床头照明、 书桌照明和仪表板照明等。 612 2 类灯具预定用于舰船上的一般照明。 6 . 2 订货文件 订货文件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b . 所需的型号、 类别和数量; 有关的灯具规范或技术协议; d . 是否需要附带光源; e , 备品、 备件; f . 质量保证要求; 9 . 检验的种类和试验室的名称; h . 如与第5 章的规定不同时, 注明 包装、 装箱标志和贮存的要求。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6 03所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普航仪器仪表船舶用品设计室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戴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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