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976潜艇可弃压载装置规范 标准 CB 1283-1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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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B 中 国 船 舶 二业 总 公 司 部 标 准 C B1 2 8 3 一1 9 9 5 潜艇可弃压载装置规范 1 9 9 5 一1 2 一1 9 发布1 9 9 6 一0 8 一0 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发 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1 2 8 3 一1 9 9 5 分类号: U 74 潜艇可弃压载装置规范 范围 主题 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可弃压载装置的设计、 制造、 试验和验收的基本要求。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潜艇上设置的可弃压载装置。 弓1 用文件 G J B4 一83舰船电 子设备环境试验 G J B1 5 o . 1 8 一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 方法 冲击试验 c B

2、772 一8 6 碳素钢铸件技 术条件 C B7 7 3 一86结构钢锻件技术条件 要求 3 . 1 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过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 3 . 2 材料 3 . 2 . 1 锻件材料应符合C B7 73的有关规定, 铸件材料应符合C B7 72的有关规定, 其他材料应符合有 关标准或经订购方认可。 3 . 2 . 2 可弃载荷应选用密度大, 耐腐蚀, 加工工艺性好的金属材料制成。 3 . 3 设计 33 , 1 可弃压载装置一般由控制、 驱动、 支撑和可弃载荷四部分组成。 可弃载荷设置在耐压船体的龙骨 区域内, 并保持线型光顺。可弃载荷与穴壁之间的间隙不大于 2

3、0m m, 3 . 3 , 2 可弃压载装置设置的组数和每组可弃载荷在水中的重量, 由技术规格书确定. 3 . 3 . 3 抛弃可弃载荷的动力, 可采用液压、 气动、 电动等方式。 33 . 4 当潜艇摇荡时, 可弃载荷与艇体间不得产生碰撞。 33 , 5 当潜艇横摇处于士4 5 。 , 和纵摇处于土3 00, 并在本艇产生振动影响时, 可弃载荷支撑固定必须可 靠, 不得自 行脱落。 3 . 3 , 6 可弃压载装置的控制、 驱动、 支撑部件应能承受水中非接触爆炸所引起的垂向、 横向、 纵向冲击, 抗冲击等级为G J B15o . 18规定的A级。 3 . 37 可弃压载装置应进行振动特性计算

4、, 以保证潜艇在各种航态和各种航速下, 不发生共振并不得 产生影响潜艇隐蔽性的振动噪声。 3 . 3 . 8 可弃压载装置应设有空载运行功能。 3 3 . 9 在断电时, 应能进行手操抛弃可弃载荷 。 33 . 1 0 可弃压载装置应考虑使用、 保养和维修的方便。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 9 9 5 一1 2 一1 9批准1 9 9 6 一0 8 一0 1实施 CB1 2 8 3 一1 9 9 5 3 . 3 . 1 1 可弃压载装置使用寿命与艇相同。 3 . 3 . 1 2 设计图样应规定关键件、 重要件的范围, 并作出相应的标记。 34 结构 3 . 4 . 1 控制部分 3 . 4 .

5、1 . 1 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指挥舱潜浮操纵台上。控制开关应设置防误操的保护罩。 3 . 4 . 1 . 2 在控制开关处应设置抛弃与否的灯光显示。 3 . 4 . 1 . 3 应设置操作到位时能及时切断动力的限位器。 3 . 4 . 1 . 4 开关、 限位器等 电气元件必须按 G J B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冲击、 霉菌、 盐雾、 防水试验。试验 等级要求由合同规定。 3 . 4 . 2 驱动部分 3 . 4 . 2 门驱动所用动力源的压力、 电压等参数, 应与潜艇相应的系统保持一致。 3 . 4 . 2 . 2 驱动部件上机械运动指示器应与机件实际运动保持一致, 指示误差不大于 0 . s

6、mm。 3 . 4 . 3 支撑部分 3 . 4 . 3 . 1 传动轴必须进行强度计算。 34 . 3 . 2 支撑部分结构的设计, 应能保证潜艇在抛弃可弃载荷后, 防止艇外海水漏入舱内。 3 . 4 . 3 . 3 支撑部分各轴承问隙、 应满足减振降噪的要求。 34 . 4 可弃载荷部分 3 . 4 . 4 . 1 可弃载荷是由线型板和可弃构件组成。 3 . 4 . 4 . 2 可弃载荷与支撑部件、 驱动部件连接处, 应采取措施减少因长期浸泡在海水中产生锈蚀的不 良影响 。 3 . 闷 . 4 . 3 可弃载荷宜作成棱台形状, 或其他便于抛弃时迅速脱离艇体的形状 3 . 5 标准件 在可弃

7、压载装置中, 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零部件。 36 性能特性 3 . 6 . 1 可弃压载装置应保证在横倾士15。 和纵倾土3 00能顺利抛出可弃载荷。 可弃载荷在横倾处于土15。 或纵倾处于士20“ 时, 从抛弃动作开始到可弃载荷抛弃完毕的时间应不大于2 5 。 3 . 6 . 2 传动轴和支撑构架, 应保证在所有工作状态不得产生塑性变形。 3 . 了 环境要求 3 . 7 . 1 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最高空气温度: +50, 最低空气湿度: 一25 使用时空气温度: 。 一50 空气相对温度: 95%( 有凝水) 3 . 7 . 2 海水湿度 最高温度: +30C最低温度: 一2 3 . 了

8、 . 3 纵摇和横摇 纵摇; 士3 。 “横摇 士4 50 3 . 8 表面状况 3 , 8 . 1 传动部件必须进行油封。 3 . 8 . 2 舱内部分按舱内色彩要求涂漆, 表面应光滑。 3 . 8 . 3 舱外部分按长期浸泡在海水中要求进行涂漆保护, 表面应光滑。 质量保证规 定 检验 责任 CB1 2 8 3 一1 9 9 5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 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 订购方或上级鉴 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 . 4 . 1 合格责任 所有零部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3 章和第5 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 检验体

9、系和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 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 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 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 也不能要求订货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 . 2 检验分类 本规 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 a . 鉴定检验( 定型检验) ;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3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 若可弃压载装置中选用的电气设备未进行形式试验时, 则应按 3 . 4 . 1 . 4 的规定完成 各项试验。 4 . 4 鉴定检验 ( 定型检验 ) 4 . 4 门关键件、 重要件所使用的材料应进行复验, 并提供复验合格的检验证明。 4 . 4 . 2 零部件应按图样进行检验, 可弃载

10、荷应在陆上称重。 4 . 4 . 3 可弃压载装置组装后, 应按图检查装配正确性并提供检验证明。机械传动指示器与机件实际动 作值的误差 , 其偏差值应不大于 。 . s mm 4 . 4 . 4 可弃压载装置的试验在陆上专用台架中进行。在纵倾士3 00, 横倾土4 5 。 时, 各历时 10I n 。, 各机 件均无塑性变形 。 4 . 4 . 5 在纵倾士2 00, 横倾土15。 以内, 进行陆上试抛。在规定动力源的条件下, 抛弃时间应不大于25。 4 . 4 . 6 陆上试抛完毕, 应对关键件拆检, 无异常现象视为合格。 4 , 5质量一致性 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应按下表的规定进行 质量一

11、致性检验表 检 查 或 试 验1 要 求 的 章 条 号一检 查 或 试验 方 法 的 章 条 号 材质复验 零部件检验 装置组装后 试 验 4 . 4 1 . 8 1 3 t 3 1 24 . 亡 卜 2魂 8 . 2 3 t 4 . 2 . 2绪43 3 3 54 t 4 . 4 4. 4 . 5 8 . 3 8 4 8 5 3 6 24 . 4 64 R . 6 外观 检 查 礴 . 6 不合格 4 . 6 . 1 零部件的形状、 尺寸精度、 表而粗糙度不合格者, 必须更换或重新加工 4 . 6 . 2 组装后间隙不合格者, 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无法补救者, 则更换零件。 4 . 6 .

12、 3 台架上试抛后拆检中, 若关键件的几何尺寸、 形位公差不符合图纸要求者, 必须进行修正或更 换, 更换后必须重新进行试验 4 . 了 包装检验 出厂前应按第5 章要求进行包装检验, 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制作。 C B1 2 8 3 一1 9 9 5 4 . 8 检验方法 4 . 8 . 1 关键件、 重要件的材质复验, 其取样方法及试验项目与指标按3 . 2 . 1 规定执行。 一次取样不合格 时, 扩大 取样应征得订货方同意。复 验合格的 材料应出具书面证明报告。 4 . 8 . 2 零部件的形状、 尺寸精度, 表面粗糙度等按设计图样逐项检验。关键件, 重要件应出具检验证明 书。可弃载荷称重

13、合格后, 应将重量用油漆标示在表面上。 4 . 83 可弃压载装置组装时, 应记录各配合部件的实 际尺寸、 间 隙以 及形位公差的 实测值, 出具书面 检 验报告。机械传动指示器与机件实际值的误差应反复测量三次, 取其平均值。 4 . 84 在台架上用吊拉的方法造成士4 50和士3 。 。 的倾斜。 倾斜角应使用样板核准。 通过在可弃载荷上 标示测量线的方法, 在倾斜前后测量线应无肉眼可测出的位移为合格。 4 . 8 . 5 试抛时造成倾斜的方法同4 . 8 . 4条; 在纵倾处于士2 。 “ 和横倾处于士15“ 试抛时, 允许以大倾角 取代小倾角 进行试验, 但试抛总次数 应不少 于3 次,

14、 取其 平均值, 达 到3 . 6 . 1 要求为 合格。 486 试抛后拆检仅限于首件产品。拆检后, 关键件的几何尺寸、 形位公差等仍按设计图样来评定验 收 。 交货准备 传动杆和传动齿轮等应用外运包装箱进行包装。 可弃载荷应把线型板分解开存放。 所有零部件贮存期间不得淋雨。 在包装箱或无包装箱的零部件上, 在醒目的地方标明名称( 或图号) 、 收货单位、 制造单位等。 在交货的同时, 必须提供各项检查结果的质检报告和合格证。 说明事项 可弃压载装置的用途 当潜艇在水下处于危急状态时, 抛弃可弃载荷 , 达到潜艇抗沉的目的。 5引525.35.455661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6 03 所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7 19 所归口。 本规范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7 01 所、 4 38 厂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宋振松、 于财福、 程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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