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565 钟表.防水手表 标准 QB T 1897-1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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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 B / T 1 8 9 7 -1 9 9 3 钟表防水手表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 S O 2 2 8 1 钟表 防水手表 ( 1 9 9 0 年版) 1 主皿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手表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标记。 本标准适用于标明“ 防水” 、 无论有无附加超压标记的手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潜水表。 2 引用标准 G B / T 2 8 2 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 检查) G B / T 2 8 2 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3 意义 凡标明“ 防水” 的手表, 无论有无附加超压标

2、记, 除在日 常生活中 具有防水性能外, 也能在短时间内 戴着游泳时以及在水压和水温变化的条件下具有防水性能, 但是, 无论有无附加超压标记, 它们都不能 用于潜水。 4 技术要求 标明“ 防 水 , 的手 表, 必须符合4 , 1 条与4 . 3 条或者4 . 2 条与4 . 3 条的要求。 4 门耐气压性能 按照621 条的规定试验时, 空气汤流率不得超过5 0 K g / m i n , 4 . 2 耐水压性能 在做5 . 2 . 3 条至5 . 2 . 6 条规定的水中试验前后都应按5 . 2 . 2 条的规定进行冷凝试验。 冷凝试验之 后, 表玻璃内表面不得出现凝雾。 43 耐水温变

3、化和耐机械压力性能 在做5 . 2 . 3 条至5 . 2 . 5 条规定的试验前后都应按照5 . 2 . 2 条的规定进行冷凝试验。 冷凝试验之后, 表玻璃内 表面不得出现凝雾. 5 试验方法 5 . 1 试验条件 5 . 1 . 1 试验之前, 应使操作件进行操作并恢复到原来工作位置。 5 . 1 . 2 整个试验期间, 环境温度应为 1 8 -2 5 C , 除做5 . 2 . 5 条试验外, 水温应与环境温度相同。 5 . 2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可以任选, 但冷凝试验应放在做5 . 2 . 3 条试验之前和各项试验的末尾。 即冷凝试验必须安 排在各项试验之间。 5 . 2 . 1 耐气

4、压性能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 9 9 4 - 0 1 一 0 6 批准 1 9 9 4 一 0 8 一 0 1 实施 Q B / T 1 8 9 7 -1 9 9 3 将手表置于气压比正常大气压高2 X 1 0 5 P a ( 2 b a r ) 的空气中, 测定进人表壳的空气漏流率。 允许用 惰性气体进行此项试验。 凡空气漏流率超过5 0 t e g / m i n 的手表, 不符合4 . 1 条的要求, 则不应再继续进行试验。 5 . 2 . 2 冷凝试验 将手表置于温度为4 0 -5 0 的加热板上, 直到手表的温度与加热板的温度相同, 其加热时间随手 表型式而定, 一般加热1

5、0 - 2 0 m i n 。然后, 用温度为1 8 - 2 5 的水滴滴到表玻璃上, 约1 m i n 后用干抹 布擦拭表玻璃。若在表玻璃内表面出现凝雾, 则不符合4 . 2 条要求。 如果表壳是在湿度饱和的条件下装配的, 水中试验之前的冷凝试验的结果可能会产生一种雾气, 这 种雾气不是由于表壳不密封而引起的, 若出现这种现象, 应烘干手表再重新进行冷凝试验。 5 . 2 . 3 浸水探度为 1 0 c m的防水性能试验 将手表浸人深度为1 0 士2 c m的水中, 并保持 1 h , 5 . 2 . 4 操作件的耐机械压力性能试验 将手表浸人深度为1 0 士2 c m的水中, 在与柄头或按

6、钮的轴向相垂直的方向加力 5 N 见下图) , 并 保持5 m i n 按妞 5 N 5 . 2 . 5 耐水温变化性能试验 将手表顺次浸人深度为 1 0 c m的不同温度的水中: 置于4 0 的水中5 m i n ; 置于 2 0 C的水中5 mi n ; 置于 4 0 C的水中5 mi n , 手表从水中取出重新浸入另一水温中的时间不得超过 1 m i n , 5 . 2 . 6 耐水压性能试验 将手表浸人盛水的容器中, 在1 m i n 之内施加一个与超压标记值相同的压强值( 见7 . 2 条) , 若无超 压标记的手表加压值为2 X1 0 5 P a ( 2 b a r ) , 并保持

7、1 0 m i n , 然后, 应在 1 m i n 之内将压强降至周围环境 压强。 6 抽样 本标准采用逐个检查或抽样检查, 抽样检查时应按照G B / T 2 8 2 8 或G B / T 2 8 2 9 中的规定进行, 5 - 2 3 . 5 . 2 . 4 和5 . 2 . 5 条规定的试验, 应从检查批中抽取样本, 样本至少为1 只。 了 标记 了1 术语 凡符合第4 章规定的 技术要求的手表, 可以 用下列文种标记: “ 防水” 中 文; “ w a t e r - r e s i s t a n t ”英文; - “ e t a n c h e ”法文; “ a o g o H

8、e n p o H 4 t u a e u m e “俄文; “ w a s s e r d i c h t “德文; 旧 常生活用防水”日文。 对于以上语种必须用上述的术语表示, 其他语种允许用同义的术语表达, 但每个语种仅允许用一种 Q e / T 1 8 9 7 -1 9 9 3 术语表示。 72 附加标记 手表除了用术语“ 防水” 标记外, 还可以用压强( 单位为P a ) 作为超压标记( 至少2 X 1 0 P . ) , 或者用 水的深度表示( 至少2 0 m ) , 用深度标记时, 不应当看作潜水深度, 但它等效于探度所对应的压强值。此 时, 应按照附加标记值进行耐水压性能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 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 全国 钟表标准化中 心归口。 本标准由 轻工业部钟表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葵林。 本标准第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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