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607 琴弦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 QB T 1817-1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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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 B / T 1 8 1 7 -1 9 9 3 琴弦通用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琴弦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琴弦, 本标准未提及的琴弦亦应参照使用 、 标志、 包装、 运翰、 贮存。 2 引用标准 G B / T 2 8 2 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 B / T 2 8 2 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 B 5 9 2 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外观质量侧试方法 G B / T 6 3 8 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3 产品分类

2、 根据结构特点的不同分为裸弦和缠弦。 根据工艺质量、 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高级品、 根据材料的不同分为金属弦、 尼龙弦、 丝弦等 金属弦根据材料强度的不同, 高级品分为软、 中级品、 普及品。 中、 硬三种型号, 中级品、 普及品不做区分 31323.334 4 技术要求 4 . 1 标准音 小字一组a 音为4 4 0 H z . 4 . 2 除音色、 定弦音高、 断裂音高、 规格尺寸、 直径均匀度允许偏差及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外, 外观应符合如下要求。 a . 尼龙裸弦外观应光滑、 平直; b . 金属裸弦外观应光滑、 平直、 无锈蚀, 缠绒平整、 无松散; c . 缠弦应缠绕均匀、

3、 牢固, 无破裂、 松散、 凸起, 无黑点及脱色, 其中金属弦钢丝无锈蚀; d . 丝弦外观应色泽一致, 子眼平服均匀、 松紧统一, 无明显麻、 夹出等缺陷。 5 试验方法 5 . 1 声学品质 音色: 将不同级别的琴弦分别置于符合本品种质量标准的相应级别的乐器上, 由相应级别的演奏员 演奏, 感官检查。 5 . 2 规格尺寸及直径均匀度允许偏差 5 . 2 . 1 琴弦长度 用精度不低于 1 mm 的长度量具检查。 5 . 2 . 2 直径均匀度允许偏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 9 9 3 - 0 7 - 2 9 批准 3 8 1 9 9 4 一 0 3 一 0 1实施 Q B / T 1

4、 8 1 7 -1 9 9 3 在有效弦长范围内, 用千分尺检查。 高级品每根琴弦最少测三个点, 中级品、 普及品每根琴弦最少测 两个点。取两个极端值的代数和。 5 . 2 . 3 包丝尺寸 用精度不低于 1 m m 的长度量具检查。 5 . 3 物理性能 5 . 3 . 1 最低断裂音高 将琴弦装在琴上或专用检侧器具上, 用音准仪检查。 5 . 3 . 2 张力、 延伸率 5 . 3 . 2 . 1 将琴弦装在图 1 所示的专用检测器具上, 弦枕与弦马间的距离为有效弦长。用4 . 9 N的载荷 把弦拉直, 同时在与弦马触点处琴弦上记下颜色标志。 1 一弦枕; 2 一琴弦 3 -弦马; a -

5、载荷 图 1 5 - 3 . 2 . 2 加载荷使弦达到定弦音高, 该载荷即为弦的张力。 5 . 3 - 2 . 3 用精度不低于0 . 0 2 m m的长度盘具量取琴弦颜色标志点与弦马触点间的距离。该距离即为 弦的绝对伸长量。 5 . 3 - 2 . 4 小提琴有效弦长取3 2 7 m m, 中提琴有效弦长取3 6 7 m m, 大提琴有效弦长取7 0 0 m m, 倍大提 琴有炊弦长取 1 1 2 5 m m。其他弦鸣乐器有效弦长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5 . 3 - 2 . 5 各弦总张力、 延伸率计算 各弦总张力按式( 1 ) 计算: T g二E T ; 二。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式中 式中 5 . 4 : T m 各弦总张力, N; T ; 各弦张力, N. 各弦延伸率按式( 2 ) 计算 “ 一 孚 X 1 0 0 , . . . . 一, . , . . “ 二“、 (2) 8 各弦延伸率, %; A l 各弦绝对伸长量 mm; I -各弦有效弦长, mm, 外观 感官检查 金属弦应符合G B 5 9 2 6中第 2 章的要求。 Q B / T 1 8 1 7 -1 9 9 3 6 检验规则 6 . 1 产品应由收购部门验收或委托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应

7、附产品合格证, 并注明本产 品符合相应的有关标准的编号, 方可出厂。 6 . 2 当对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应由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具体的检验项目。 6 . 3 产品的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 6 . 3 . 1 交收检验的抽样方案应符合G B / T 2 8 2 8中关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6 . 3 . 2 交收检验的项目、 检查水平、 合格质量水平( A Q L )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序 号 检 脸 项 目 试 验 方 法一 般 检 查 水 平 合 格 质 量 水 平 ( A Q L 外观 琴弦长度 5 . 2 . 1 直径均匀度允许偏差 5 . 2 . 2 包丝尺

8、寸5 . 2 . 3 6 . 3 . 3 产品的例行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在更改结构、 制造工艺及主要原材料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 产时, 亦应进行。 6 . 3 . 4 例行检验的样品应从当前生产的、 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 . 3 . 5 例行检验的抽样方案, 应符合G B / T 2 8 2 9中判别水平 n的一次抽样方案的规定。 6 . 3 . 6 例行检验所抽取的全部样品应先按交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若有不合格品, 应以合格品换取, 同 时分析原因, 但不做为例行检验结果的依据。 6 . 3 . 7 例行检验按本标准及相应的产品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进行, 判定数组为(

9、1 , 2 ) 、 不合格质量 水平( R Q L ) 为 5 0 , 6 . 3 . 8 例行检验合格, 则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为合格品。 6 . 3 . 9 经例行检验的样品不得作为交货产品出厂。 了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7 . 1 小包装 7 . 1 . 1 每根琴弦根据等级不同采用相应的材料包装. 包装材料应具备防潮功能。 7 . 1 . 2 琴弦每十根为一小扎, 外销以“ 打” 为单位, 亦可以“ 套” 为单位包装。 7 . 2 大包装 72 . 1 根据实际需要用纸箱打带包装, 包装材料应具备防潮功能。 7 . 3 标志 7 . 3 . 1 小包装上应有生产厂名、 商标、 厂址、 品名、 弦名、 型号及合格等字样或标志。 7 . 3 . 2 大包装除应符合G B / T 6 3 8 8的要求外, 包装上还应有商标、 厂址等字样或标志 了4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雨淋或压以重物。 了 . 5 贮存 产品应放置在干燥、 通风的室内, 不得受潮。 7 . 6 产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保质期为一年。 Q s / T 1 8 1 7 -1 9 9 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琴弦厂、 全国乐器标准化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 麦柄棠、 路深、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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