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783 日用皮手套 标准 QB T 1584-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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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5 9 . 1 4 0 . 3 5 分类号: Y4 8 备案号: 1 5 7 3 3 - 2 0 0 5 q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二 仁行 业 标 准 Q B / T 1 5 8 4 一2 0 0 5 代替Q B / T 1 5 8 4 一1 9 9 2 日用皮手套 L e a t h e r g l o v e 2 0 0 5 - 0 3 - 1 9发布2 0 0 5 - 0 9 - 0 1 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员会发布 QB / T 1 5 8 4 一加0 5 f i ll舌 本标准是对Q B / T 1 5 8 4 -1 9 9 2 日 用

2、皮手套的修订。 本标准与Q B / T 1 5 8 4 -1 9 9 2 相比, 主要变化 如下: 根据市场需要,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规定 “ 不适用于各种特殊用途和要求的皮手 套”: 增加了对 手套用皮革的引用,并在要求中对皮革原料进行了规定: 根据人体手型规律的变化,将规格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 人造革、合成革的 要求; 根据制作工艺、缝纫设备的变化,将机缝手套的针距要求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整体外观要求; 增加了出厂检验 “ 合格判定”;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皮手套产品市场,细化了型式检验要求,分为 “ 常规型式 检验”、 “ 特殊型式检验 ”,便于操作; 常规型式检验的批量

3、判定规则中, 加严了 复验的合格判定规定; 将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进行了细化; 增加规范性附录 A“ 特殊型式检验”。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 A C / T C 2 5 2 )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亚萍、李鹦年、贺明亮。 本标准于 1 9 9 2 年8 月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 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 O B / T 1 5 8 4 -1 9 9 2 日用皮手套) e QB /

4、 T 1 5 8 4 一2 0 0 5 日用皮手套 1 范围 本 标准规定了日 用皮手套的 分类、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皮革制成的日用皮手套。 本标准亦适用于人造革、 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日 用手套, 亦适用于以 天然皮革、 人造革、 合成革材 料为主,以纺织材料等为辅的日用手套。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特殊用途和要求的皮手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 后所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

5、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 B / T 2 7 0 4 手套用皮革 Q B / T 2 7 1 1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 3 分类 3 . 1 按用途和款式分为男式和女式 3 . 2 按加工方式分为机缝和手缝。 4 要求 4 . 1 规格 以薄型针织锦纶丝为 辅料的手套常见规格分为五个号型,允许尺寸偏 差应符合表1 、 表2 规定。 表 1 规格及允许尺寸偏差 ( 一)单位为 毫米 项目 号 允许偏差 1 6 51 751 8 51 9 52 0 5 男式 中指 长 8 4 . 公8 6 . 58 9 . 09

6、1 . 59 3 . 0士 1 . 0 虎口长 47 . 04 8 . 04 9 . 05 0 . 05 1 . 0士 1 . 0 项目 号 允许偏差 1 5 0 1 6 0 1 7 0 1 8 01 9 0 女式 中指长7 8. 58 0 . 58 3 . 58 5 . 58 7 . 0士 1 . 0 虎口长 4 4. 04 5 . 04 6 . 04 7 . 04 8. 0士 1 . 0 Q B / T 1 5 8 4 一2 0 0 5 表2 规格及允许尺寸偏差 ( 二)单 位 为 毫 米 项目 型 名J产r 了 肖当些 1 8 51 9 52 0 521 52 2 5 少巨 I T N

7、刊2三 男式宽度 9 6 . 59 9. 51 0 2 . 51 05 . 51 0 8 . 5士 1 . 5 项目 型 允许偏差 1 6 51 751 8 51 9 52 0 5 女式宽度 8 1 . 58 4 . 58 7 . 59 0 . 59 3 . 5士 15 4 . 2原料 4 . 2 . 1 皮革原料 按Q B / T 2 7 0 4 的规定选用。 4 . 2 . 1 . 1 皮革厚度 不小于0 . 5 mm. 4.2.1.2 革 面 表面光洁,粗细一致,无伤残,不明显处可有分散的小结疤、小糙斑等轻微伤残。无裂面、裂浆、 掉浆现象。颜色基本均匀,不脱色 4 . 2 . 1 . 3

8、 革身 柔软、丰满有弹性,手感舒适。 4 . 2 . 1 . 4 革里 无油腻感,内刀伤深度可不超过厚度的二分之一,但应胶补。 4 . 2 . 1 . 5切 口 切口颜色与表面颜色基本一致。 4 . 2 . 1 . 6 同一副手套左右两只外观基本相称。 4 . 2 . 2 人 造 革 合 成革 原 料 按有关标准选用, 不应有明显印道、凹凸、 疙瘩。 4 . 2 . 3 纺织材料 按有关标准选用,不应抽丝、跳丝,与面料相适应。 4 . 3 辅料 4 . 3 . 1内 衬 里 料 长度、 宽度、 弹性与面料相适应, 套戴舒适, 无破洞、 破缝现 象。 衬里五指与布料五指缝牢, 整个 衬里无褶皱。

9、 毛皮衬里柔软, 无严重掉毛、脱色、异味现象, 拼接缝隙乎服。 4 . 3 . 2 拉链 无错位、 掉牙,拉合滑顺。 4 . 3 . 3 纽扣及其他配件 安装牢固,使用灵活,无毛刺, 无锈。同一副手套安装部位协调、一致。 4 . 3 . 4 标识 外观清晰、整洁,装订平服、牢固。 4 . 4 缝制要求 4 . 4 . 1 缝制外观 针距均匀、整齐,底、面线松紧适度,回针在原针孔内,无二道线迹 Q B / T 1 5 8 4 一2 0 0 5 4 . 4. 2针足 巨 在 3 0 n m m 内机缝手套为 1 4 针一1 6 针,手工缝制手套为6针一7 针。 4 . 4 . 3 边距 明 缝为1

10、 . 0 m m -1 . 5 n u n ,暗缝为1 . 5 m m -2 . 0 m m ,双线中距为1 . 5 m m -2 . 0 m m. 4 . 4 . 4 五指 指头圆正,叉角虎口 平服,大指斜势对称, 缝合大指弧形圆盘流畅 4 . 4 . 5 滚口 粗细均 匀,叉口同 副长短相同( 允许误差土 3 n u n ) ,反面修剪整齐。 4 . 4 . 6 背筋 同一副手套应对称整齐,缝线流畅顺直。 45 整体外观 整体平 服, 松紧适宜, 无线头外露, 整体不应有污溃、烫痕、 划破、 掉扣、 拉链头脱落损坏、严重 异味等。同一副手套左右两只基本一致。 5 试 验 方 法 5 1 装

11、置 钢板尺,最小刻度 0 . 5 mm. 5 . 2 规格 将手套摊平,用分度值为 0 . 5 m m的钢板尺进行测量,成品手套主要部位测量示意图见图 中 行 长 图1 成品手套主要部位测量示意图 5 . 3 原料 在剪裁、制作以前进行检验,成品只检验外观。 5 . 4 针距、边距 用分度值为0 . 5 m m的钢板尺在主要部位进行测量,针距选取 5 0 m m距离进行测量 QB / T 1 5 8 4 一2 0 0 5 5 . 5 要求中其他各项目 用 目测、感官并结合量尺检验。 6 检验规则 6 . 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 一品种的产品 组成一个检验批。

12、6 . 2 出厂检验 6 . 2 . 1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 有合格标识( 或检验标识) 方可出 厂。 6 . 2 . 2 检验项目 规格、针距、外观质量。 6 . 2 . 3 检验内容和数量 外观质量为逐副进行检验,规格、针距为组批抽查检验,每批抽查 3 %0 6 . 2 . 4 合格判定 6 . 2 . 4 . 1 单副判定规则 规格、 针距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 即判该副产品不合格。 外 观质量中不合格项不超过三项, 则判该 副产品合格。 6 . 2 . 4 . 2 批量判定规则 批量检验合格率大于( 等于) 9 0 %, 则判该批产品 合格。 6 . 3 特殊型式检验

13、按照附录 A的规定。 6 . 4 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 产品长期停产( 六个月) 后恢复生产时; c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 . 4 . 1 抽样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 0 0 0 副( 含) 以 下抽3 副一5 副;每超过 1 0 0 0 副增抽3 副。 6 . 4 . 2 合格判定 6 . 4 . 2 . 1 单副判定规则 规格、 针距指标中 有一项不合格, 即判该副产品不合格。 规格、 针距指标全部合格, 其他各项

14、指标 中 不合格项累计不超过三项, 则判该副产品合格。 如出现缝纫 线断线、 破损、 掉扣、 严重异味、 严重影 响产品外观或影响产品基本使用功能的缺陷,则判该副产品不合格。 6 . 4 . 2 . 2 批量判定规则 被检测样品合格率达到9 0 %( 及以 上) , 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如合格率达不到9 0 %, 则加倍抽样复 验;复验合格率达到9 5 %( 及以上) ,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口 7 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 . 1 标志 7 . 1 . 1 经检验合格的 产品应有以 下标志: 产品 合格证( 或检验标识) 、生产单位( 经销单位) 名称、 产地、商标、 联系电话、号型、

15、材质。 7 . 1 . 2 产品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 货号、颜色、 数量、 材质、采用的 标准编号、出 厂日 期。 Q B / T 1 5 8 4 一2 0 0 5 7 . 2 标签 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采用的标准编号、号型( 规格 ) 、货号、材质 ( 面料、衬里) 、 合格 ( 检验) 标识。 7 . 3 包装 产品的内外包装应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防止产品受损。 7 . 4 运输、 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曝晒、雨雪淋袭;应避免高温环境,保持通风干燥,防蛀、防潮, 不应重压并远离化学物质,避免液体侵蚀及尖锐物品的戳、划。 QB / T 1 5 8 4 一2 0 0

16、 5 附录A ( 规范性附录) 特殊型式检验 A. 1 适用范围 国家监督抽查、仲裁检验。 A. 2 要求 在常规型式检验的 基础上,应符合表A . 1 的 规定。 表 A. 1 项目 指标 皮革撕裂力/ N 3 1 0 注:如果测试撕裂力的样片不是从皮手套上直接取样,而是从企业提供的与样品相同的皮革样品上取样,撕裂力 指标应符合Q B / T 2 7 0 4 的规定。 A . 3 试验方法 按Q B / T 2 7 1 1 的规定, 从企业提供的与样品 相同的皮革样品、 或从手掌部位( 或手背部位) 取样, 纵、 横取样各一个,按Q B / T 2 7 1 1 进行检验, 结果取平均值。 A . 4 合格判定 皮革撕裂力指标不合格,即判该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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