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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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提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的作用,完善行业专家管理机制,保证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考评质量,促进区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物业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的使用和管理。第二条 市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区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认定工作。市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区物协”),受区住建局委托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对物业管理专家进行日常管理。第三条 市区物业管理考评活动,应当在市

2、区物业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与考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在当次考评进行回避。第四条 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库条件:基本原则,在物业服务企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或相关研究的人员。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专家通过提出申请并经相应的考核及审核,达到相应要求方可入选区物业管理专家库。入选专家人员基本条件如下:(一)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愿意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行业重大投诉。(二)在登记注册的会员单位企业,或者在有物业管理项目并按规定备案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符

3、合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选专家库:1.具有工程、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物业管理行业工作经验;2.在企业担任部门经理以上或技术骨干(企业须提供相关任职、社保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10年以上物业管理行业工作经验;3.有从事物业管理教育培训、咨询评估、考评论证、招投标、行业竞赛等物业管理实际操作经验(须提供相关考评、培训、招投标、竞赛等记录或证明文件),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5年以上物业管理行业工作经验。(三)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年龄在65岁以下,有时间且能够胜任物业管理专家各项工作。(四)熟悉考评标准及有

4、关程序,能够承担考评工作,并参加过物业管理考评工作,经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第五条 物业管理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且在职单位(公司)同意的方式,在职单位(公司)须认真审核申请人资料后加盖单位(公司)公章,盖章单位(公司)要对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分综合协调组、设备业务组、环境业务组、资料业务组四个类别进行申请。第六条 区住建局对区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实行监督和管理。(一)委托协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物业管理专家证书。符合条件被纳入区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的人员名单将定期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定期组织专

5、家库成员进行物业管理、考评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专业交流。 (三)为每位专家建立业务档案,并实行网上公示及监督。(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专家进行年度业务培训。协会负责专家日常考勤记录。(五)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专家工作调查评价,设立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对专家职业操守和信用情况实施监管。(六)专家库成员每届聘用期为两年。协会每年组织日常考勤考核(如专家参与检查、培训、考评、专题会议及其它活动情况),按每年组织一次培训考核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聘用期届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区住建局并根据实情增补或解聘。(七)专家库成员解聘及退出流程。专家出现以下情况者,协会将启动专

6、家解聘及退出机制:1.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2.年度出勤累计三次缺席的;3.针对专家出现重大投诉违规的,或出现重大职业操守、个人信用问题及其它问题的;4.未通过培训及考核的。第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物业管理考评组织者的邀请,担任物业管理考评组成员;(二)依法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以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为行业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专家履行的义务:(一)遵守考评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考评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评;(三)协助、配合行

7、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的制定,星级小区考评、招投标、项目检查评比、行业培训、市场分析等行业服务工作;(四)协助、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守则:(一)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二)不得向被考评项目关系人透露不应透露的考评讨论情节;(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项目单位商业秘密;(四)个人与受托事项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受托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五)在执行受托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住建局、区协会报告;(六)协助、配合区住建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七)及时向区住建局、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报告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三十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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