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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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的旧标准:DL 5000-94 P61 备案号:备案号:J44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 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ing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2000- 11- 03 发布发布 2001- 01- 01 实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发布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文号:国经贸电力20001048 号 前前 言言 本规程

2、为条文强制性行业标准, 其中划有下线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表格中有强制性内 容时,在表注中提示。 DL50001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 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扩)建的火力发 电厂技术先进,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 效果。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技术的进步,DL50001994 在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电力建设发展 的要求,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电力199940 号文关于确认 1998 年度电力行 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中第 42 项的安排,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力

3、量对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DL50001994 进行了修编。 本次修编工作,贯彻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 情”的政策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设计技术,注重 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注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相适应,为电力建设进入 21 世纪作好设计技术准备。 本次修编, 未对 DL50001994 的框架进行大的修改, 仅对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删除和补充,并对部分章节进行适当调整。 推广应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烟气脱硫技术和洁净煤发电技

4、术是 21 世纪电 力工业的发展方向,但与常规燃煤发电技术相比,国内的实践经验较少,尚欠成熟。对此, 本次修编从前瞻性出发,仅编写了部分比较成熟的条文。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 本规程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杨旭中、高麟、郭亚利、王增勇、贾玉英、李淑芳、李京、钱博 爱、刘庆、谢伯禹、师重光、张建中、孙建兴、范新宽、余乐、胡沛文、李菊顺、安旭东、 陈林、葛四敏、李静贞、李武全、赵敏。 本规程委托中国电力建设咨询公司负责解释。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厂址选择 5 总体规划 6 主厂房布置 7

5、 运煤系统 8 锅炉设备及系统 9 除灰渣系统 10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1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12 热工自动化 13 电气设备及系统 14 水工设施及系统 15 辅助及附属设施 16 建筑与结构 1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8 环境保护 19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20 消防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录 B(提示的附录)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附录 C(提示的附录) 烟气脱硫技术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附录 D(提示的附录) 洁净煤发电技术 条文说明 1 范范 围围 本规程规定了大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与建设标准。 本规

6、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125MW600MW 级机组的凝汽式火力发电厂,也适用 于 50MW 级及以上的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设计。600MW 级及以上的机组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2 引引 用用 标标 准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159619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

7、噪声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199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4064199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48301984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 GB508319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70641996 透

8、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GB/T74091997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 GB81731987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19619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137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007019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31990 建筑施

9、工场界噪声限值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GB1252519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案 GB1294119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1301519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19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285199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8481993 地下水水质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灌溉环境质量标准 GB500331991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401996 动力

10、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0501995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91992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51994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GB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2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19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619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911993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

11、B502101994 防洪标准 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J11198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219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9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2219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74198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8419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011987 建筑楼梯

12、模数协调标准 CJ181986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351991 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制造运行、实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6501998 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DL50031991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5

13、0251993 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 DL/T50291994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DL50321994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程 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SDJ21988 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SDJ5198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J91987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SD2681988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 SD2691988 固定式发电用凝汽汽轮机技术条件 SD2701988 汽轮发电机技术条件 SD2711988 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TJ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

14、共和国电力法 1995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 第 60 号 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第 91 号 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第 7 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通过, 第 22 号 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治法 1996 年第 6 届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第 8 届人 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996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通过, 第 58 号 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第 8

15、届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通过, 第 77 号 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 年第 9 届人大常委会第 13 次会议通过,第 26 号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5 年第 9 届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第 32 号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 国务院1990第 62 号令 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地源污染物 国务院1990第 61 号令 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第 6 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第 61 号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第 7 届

16、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第 49 号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8 次会议通过,第 28 号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1994第 167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 年第 8 届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第 94 号主席令颁布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国家地震局、建设部震发办1992160 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1989)44 号令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253 号令 蒸汽锅炉安全

17、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 国函(1998)5 号 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港口工程技术规范 交通部部标1987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 劳人护(87)36 号 电气安全规程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 号 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电计(1996)-28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 国家环保局(1994)第 18 号局令 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1997)第 18 号局令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18、能源安保(1991)709 号 3 总总 则则 3.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 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发电厂) 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 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特制定本 规程。 3.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 精心设计, 不断总结经验, 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 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人增效, 保护环境,为提高发电厂

19、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能源、节 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为确保质量、控制造价、文明施工和缩短工期创造条件。同 时,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网厂分开、竞价上网的电 力市场要求。 3.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 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3.0.4 对成套引进设备和直接利用外资的工程,其建设标准应参照本规程,并应考虑国际 通用标准和供货方所在国的标准。 3.0.5 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它们 将影响设备和系统的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

20、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 对此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合理确定,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种。燃煤 发电厂锅炉点火与低负荷助燃用的油或可燃气应有可靠的来源。 燃烧低热值煤(低质原煤、洗中煤、褐煤等)的凝汽式发电厂宜建在燃料产地附近;有 条件时,应建矿口发电厂。矿口发电厂所在的煤矿区应有足够的可采储量和可靠的开采量, 其规模应能连续供应发电厂规划容量所需燃煤 30 年及以上。 对运煤距离较远(超过 1000km)的发电厂,宜采用热值高于 21.0MJ/kg 的动力煤。 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发电厂,应满足环境保护对煤种硫分含量, 硫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总量控制的要

21、求。 无烟煤或易结焦煤种, 宜集中供某些发电厂燃用, 并应采取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相应措 施。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3.0.6 在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中, 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 原有生产系统的设备布置、 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 3.0.7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系统规划容量、 负荷增长速度和电网结构等因素进行选择。 应选用高效率的大容量机组,但最大机组容量不宜超过系统总容量的 10。 3.0.8 发电厂机组的调峰性能,特别是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指标应满足电力系统运行的 需要,各有关辅助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也

22、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3.0.9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六台,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同容量机、炉宜采 用同一型式或改进型式,其配套设备的型式也宜一致。 新建发电厂宜根据负荷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 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两期建成。 大型 发电厂宜多台大容量、高效率的同型机组一次设计、连续建成。 3.0.10 当有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需要,且供热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发电厂应优 先考虑采用热电联产。 3.0.11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的机组容量、联网 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 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

23、发生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 定。 3.0.12 在确保安全发电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当条件合适时, 发电厂可与邻近的工 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工程设施。 3.0.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按规划容量作好统一安排,以满足各阶段,特别是初期投入运 转时运行和检修的需要。当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 的部分。对分期施工有困难的或不合理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3.0.14 在发电厂的设计中, 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令和规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发电厂排出的废气、 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 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当地方能落实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时,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创造条件予以配合。 3.0.15 发电厂的抗震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对于按规定需要设防的发电厂, 其工 艺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少震害的措施。 3.

25、0.16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对所需要的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系统进行整体协调,提出 技术要求,并根据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可靠性、供货条件、价格以及制造厂的业绩和技术 服务质量择优选用。在条件合适时,应优先选用标准系列产品和节能产品。 3.0.17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最新的参考设计、典型设计,以及先进的设计方法和 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有所创新。 3.0.18 在发电厂设计中, 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的规定。 4 厂址选择厂址选择 4.0.1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按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初步可行性

26、 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规划选厂应以中长期电力规划为依据; 工程选厂应以批 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4.0.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区自然条件、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厂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相邻 农业、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 4.0.3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源、交通、 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

27、文、 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 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 在规划选厂阶段,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应对各厂址的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在选定厂址时,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装机容量提出建议。 4.0.4 选择发电厂厂址场地时,应充分考虑节约用地,尽量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还应注 意少拆房屋,减少人口迁移,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和减少土石方开挖量。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 4.0.5) 。 如低于表 4.0.5 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28、 表表 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 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2400 100、200 年 1)一遇的高水(潮)位 4002400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400 5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 200 年。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 4.0.5 防洪标准(重现 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 50 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 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位 0.5m;当受风、浪、潮影响

29、 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 50 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 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 (当难以确定 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 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 1的山洪 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的规模一次建成。 4.0.6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案,进行合理 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在规划选厂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

30、 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 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有 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 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 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

31、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且规划容量为 600MW 及以上的 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 7 度的地区, 且规划容量大于 2400MW 的发电厂, 应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的地区, 且规划容量为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 应进行烈 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 度时取 0.05g;7 度时取 0.10g;8 度时取 0.20g;9 度

32、时取 0.40g。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 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 度为 9 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 1200MW 及以上的发电 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 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 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 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 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 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

33、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 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 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 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 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 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 批准。 4.0.10 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应靠近水源,并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环境、生态和城市生 活用水等的影响。 4.0.11 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均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 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认 为合理时,可考虑采用空冷式冷却系统。 4.0.12 对采用铁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 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

34、于同国家铁路线或其 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 铁路干线交叉;对采用水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内或 其附近选择航道和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淤积量小、地质良好的地段 作为码头的位置;对采用公路运输燃料的发电厂,宜利用现有的公路条件;对距燃料产地较 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可能性。 4.0.13 选择燃煤发电厂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占农田,不占 用江河、湖泊的蓄洪和行洪区,并应满足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要求。 贮灰场的总容量应达到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的 2

35、0 年左右的灰渣量的要求。贮灰场应 分期、分块建设,初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按设计煤种计算的 10 年左右的灰渣量。 当灰渣综合利用条件较好时,灰场征地年限可适当减少。 4.0.14 选择电厂厂址时,应充分考虑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系统的出线条件。 4.0.15 发电厂厂址宜优先选择在环境容量较大、排放条件较好的地区。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不应在大中城市的城区及其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 4.0.16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之间 的相互影响。 4.0.17 发电厂厂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镇或生活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若需要选择发电厂生活区时

36、, 其位置应考虑使职工生活方便。 对位于城市及近郊的发电 厂,其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统一安排。 4.0.18 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燃料和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水源供应、 铁路运输及接轨、 公路和码头建设、 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走廊、 环境保护文件等。 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或文物遗迹,则除应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5 总体规划总体规划 5.1 一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5.1.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 区的自

37、然条件和建设规划,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 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近期,考虑远景, 统筹规划。 5.1.2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通过优化,控制全厂生产用地、生活 区用地和施工用地的面积。 发电厂用地范围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按规划容量确定。发电厂用地宜分期、分批 征用。 5.1.3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艺流程合理; 2 交通运输方便; 3 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 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 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6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38、; 7 尽量减少场地的开拓工程量; 8 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9 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 5.1.4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按功能要求分区,例如: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燃煤设施区、辅助生产设施区、 生活区、施工区等。 2 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紧凑。辅助、附属建筑和 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 3 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美化环境。 4 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利用厂区、生活区的空闲场地植树种草。厂区绿地率宜 不低于厂区占地面积的 15%,但不应为绿化而任意扩大厂区占地

39、面积。 5 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对煤场、灰场、脱硫吸收 剂贮存场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采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对于风沙较 大地区的电厂,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厂外防护林带。 5.1.5 发电厂厂区和生活区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各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 5.1.5-1表 5.1.5-3 的规定执行。 表表 5.1.5-1 各主要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各主要生产建筑物在生产过程中 的火灾危险性和最低耐火等级的火灾危险性和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火 灾危险性 最低耐火 等级 1 主厂房(汽机房、除

40、氧间、煤仓间、锅炉丁 二级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2 吸风机室 丁 二级 3 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 4 烟囱 丁 二级 5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丙 二级 6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 7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 8 干煤棚,解冻室 丙 二级 9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 重油、渣油) 丙 二级 10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微 波楼,继电器室 ) 戊 二级 11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 60kg 的设备) 丙 二级 13 屋外配电装置 丙 二级 14 变压

41、器室 丙 一级 15 总事故贮油池 二级 16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 17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戊 二级 18 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 19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 20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 21 冷却塔 戊 三级 22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三级 注: 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 行的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指标强制。 1)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 、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 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表表 5.1.5-2 辅助厂房和构筑

42、物火灾危险性及最低耐火等级辅助厂房和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火 灾危险性 最低耐火 等级 1 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 2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丙 二级 3 供氢站,储氢罐 甲 二级 4 贮氧罐 乙 二级 5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 6 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 丁 二级 7 天桥 戊 二级 8 天桥(下设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9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 10 排水、污水泵房 戊 二级 11 各分场维护间 戊 二级 12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13 电缆隧道 丙 二级 14 柴油

43、发电机房 丙 二级 注: 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现行的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指标强制。 5.1.5-3 附属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及最低耐火等级附属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火 灾危险性 最低耐火 等级 1 办公楼 三级 2 材料库 丙 二级 3 材料库棚 戊 三级 4 机车库 丁 二级 5 汽车库、推煤机库 丁 二级 6 消防车库 丁 二级 7 警卫传达室 三级 8 自行车棚 四级 注: 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 合现行的 GBJ1

4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本表指标强制。 5.2 厂区规划厂区规划 5.2.1 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 及系统的功能,分区集中,紧密配合,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等建筑宜 集中布置在主厂房固定端,做到与生产区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行政管理和公共 福利等建筑的用地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 5.2.2 发电厂厂区建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有关 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地位,当采用直流供水时,宜靠近水源。主厂房和烟囱 宜布置在土

45、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区。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城镇方向。 对采用直接空冷系统的空冷机组, 确定主厂房的朝向时, 应考虑到夏季盛行风向对空冷 凝汽器散热的影响。 2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交叉。 3 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常年的风向等因素予以 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在扩建端。 4 贮煤场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供氢站和供油、卸油泵房以及点火油罐应与其他辅助生产建筑物分开,并单独布置 或形成独立的区域。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6 生产废水及生活

46、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水口应远离生活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 中排放,但未经检测,不应将排水接入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7 发电厂厂区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位置应使厂内外联系方便,并使人流与货流分开。 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定端一侧。 5.2.3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5.2.3 的规定执行。 表表 5.2.3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丙、丁、 戊类建筑 耐火等级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铁路中心 线 厂内道 路(路 边) 围 墙 序 号 建筑物名称 一、 二级 三 级 屋 外 配 电 装 置

47、自然 通风 冷却 塔 机力 通风 冷却 塔 露天卸 煤装置 或贮煤 场 供 氢 站 贮 氢 罐 点 火 油 罐 露 天 油 库 一、 二级 三 级 厂 外 厂 内 厂外道 路(路 边) 主 要 次 要 1 一、 二级 10 12 10 12 12 20 12 10 12 2 丙、 丁、 戊类建 筑耐火 等级 三级 12 14 12 20 35 15 14 15 25 15 12 14 有出口时 56,无 出口时 35 无出口时 1.5,有出 口无引道时 3,有引 道时 79 5 3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 25 10 12 - - 1.5 - 4 10 12 15 15 20 - - - - 5 10 5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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