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电力标准-DL 493-20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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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2 7. 1 0 0 F25 备案号 : U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4 9 3一2 0 01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T h e r u r a l e l e c t r i c s a f e w o r k i n g c o d e 2 0 0 1 一1 0 一 0 8 发布 2 0 0 2一0 2一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电力 行业 标准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DL 4 9 3一2 0 01 L 瓜 493 - 2 001 前言 本标准除2 和3 两章为推 荐性条文外, 其余均为强制性 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

2、电力司 “ 关于确认 1 9 9 9年度 电 力行业标准制、 修定计划项目 的通知”( 电力 2 0 0 0 2 2 号) ,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 位对D l . 4 9 3 -1 9 9 2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 展需要,认真总结 了D L 4 9 3 -1 9 9 2规程实施 以来的经验, 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 行的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 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 、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 障电力安全运行,使

3、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 服务。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 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 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中 “ 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 “ 乡 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 2 个章节, 对其中 有关内容作 了修改,并将其归人 了 新增加的 “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 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 “ 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 “ 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 “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 查、报告和统计” , 3 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人到本标 准的 “ 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 同时替代D L 4 9 3 -1 9 9

4、2 0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 L 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 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徐腊元沈悦阳赵启明 徐方平黄遒元王光德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 释 。 DI , 4 93 - 20 01 目次 出版说明 前言 1 范围 , , , , , 一 2 5 用标准 , I 3 名词解释 1 4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Z 5 安全用电 , ,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

5、准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D1 , 4 9 3 -2 0 01 代替DL 4 9 3 -1 9 9 2 T h e r u r a l e l e c t r i c s a f e w o r k i n g c o d e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 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 、 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 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 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 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 版本的可能性。 G B / T 1 3 8 6 9 -1 9 9 2用电安全导则 D L f 1

6、 4 7 7 一xxxx农 村低 压电 气安全 作规 程 D L / 1 4 9 9 -x x x x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 L / 1 6 3 3 -1 9 9 7农电 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 9 9 8 年 1 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 3 9 号) 3名词解释 3 . 1 用户受、 用电 设施 t h e e f f e c t o r a n d c o n s u m e r o f t h e u s e r 指按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 ( 箱) 、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 0 01- 1 0 -0 8 批准2 0 )

7、2 -0 2 一 0 1 实施 DL 49 3- 2 001 压线路、接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 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 3 . 2 特低电 压限值 h e li m i t a t io n o f e s p e c i a l ly l o w v o l t a g e 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 预计到所有应考虑的外部因素, 如电网电压的容差等) ,允许存在于两个可同时触及的可导 电部分间的最高电压。 3 . 3 特低电 压 e s p e c ia ll y lo w v o l t a g e 指在特低电压限值范围 的电 压, 在相 应条 件下对人 员不

8、会有危险的。 4 安全用电管理中 各责任方的职责 4 . 1 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4 . 1 . 1 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的 监督管 理。 4 . 1 . 2 制订、 宣传、 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 法规 知识以及安全用电常识。 4 . 1 . 3 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 准的执行。 4 . 1 . 4 协调处理安全用电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对农村人身 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 . 1 . 5 负责对在用户受、送电装置 L作业的电工的考核和 酥 装、 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资格审查, 并核发许可 证。 4 . 2 电力企业的职责: 4 . 2 . 1 接受电力管理

9、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4 . 2 . 2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 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 规 定 DL 4 93 - 2 0 01 4 . 2 . 3 协助电 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及宣传、 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 4 . 2 . 4 协助做好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 作。 4 . 2 . 5 依法开展安全用电 检查工作。 4 . 2 . 6 承办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4 . 2 . 7 组织对自 备电源用户的安全检查及其电气设施的验 收。 4 . 2 . 8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4 . 2 . 9

10、 建立健全安全用电 工作的基础资料、 用户档案和保 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 . 2 . 1 0 向电 力管理部门报告农村安全用电情况 4 . 3 电力使用者的职责: 4 . 3 . 1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 和电力规程中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 4 . 3 . 2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 . 3 . 3 接受电力企业 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 4 . 3 . 4 做好预防事故工作, 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4 . 3 . 5 必须安装防触、 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并做 好运行维护工作。 4 . 3 . 6 学习并掌握安全用电知识。 4 . 3 . 7

11、 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 合做好对人身触 电伤亡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工作。 4 . 3 . 8 严格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做好对电力设施的 保护丁 _ 作。 4 . 3 . 9 企、事业电力用户, 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气工 作人员 ( 以下称用户电工) ,并接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 DL 49 3 - 2 001 监督。 4 . 3 . 1 0 企、 事业电力用户按 规定建立 健全产 权范围内的安 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 用电 设施检修和运 行的工作台账等 以及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 . 3 . 1 1 企、 事业电力用户应按规定及时土报电力事故。 4 . 3 . 1 2 用户

12、电 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必须接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业务指导, 身体健康, 无妨碍工作的 病症。 事业心、责 任心强, 具有良 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 b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c ) 熟悉和遵守有关电力安全、 技术等法规和规程, 熟练 掌握 操作 技 能,熟 练掌 握 “ 人 身触 电 紧急救 护 法” ; d )必须经电 力企业培训、考核,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合 格 ; e )能从事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 用电工作 4 . 3 . 1 3 电力使用者在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时: a )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h )执行国家及电力

13、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 政策 和电力技术规程、 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 作的 规 定 ; c )接受电力企业的资质考核和电力管理部门的资格审 查,并取得相应资质; d )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工作; 。 )接受电力企业对承装 、承修 、承试电力设施的验 收 。 D1 ,4 93 - 20 01 5 安全用电 5 . 1 安全用电、 人人有责。 5 . 2 用户受、用电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 . 3 用户用电或临时用电应向当地电力企业申请。 5 . 4 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 D L / 1 4 9 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 后方可接

14、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 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 ,用完及时拆除。 5 . 5 严禁私自 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 禁止采用 “ 一相一 地”方式用电 5 . 6 严禁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 5 . 7 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 线接电。 5 . 8 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5 . , 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5 . 1 0 不准在电 力线附 近放炮采 石。 5 . 1 1 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 ! 拴牲畜,不 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5 . 1 2 不准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晒衣线 ( 绳)与低压电 力

15、线要保待 1 . 2 5 m以上的水平距离 5 . 1 3 不准通信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通信线、广 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5 . 1 4 不得在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内盖房子、打井、打场、堆 柴草、栽树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 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 不符合垂直和水平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5 . 1 5 在申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 DL 49 3- 2 001 经当地电力企业或产权人同意,采取防范措施。当发生纠纷 时,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协调。 5 . 1 6 演戏、 放电 影、 钓鱼和 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 路和其他带电设备, 防止触电伤 人 S . 1

16、 7 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一 早 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 线时, 不要扬鞭; 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 作业时, 不要碰电杆 和拉线。 5 . 1 8 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 不摇晃拉线、 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他损 坏电力设施、危及安全的行为。 5 . 1 9 发现电力 线断落时, 不要靠近; 如距离导线的 落地点 8 m以内时, 应及时将双脚并立, 按导线落地点反方向跳离, 并看守现场或立即找电工处理。 5 . 2 0 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断开电 源,并按 D L 4 7 7附录A紧急救护法进行抢救 5 . 2 1 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

17、顶的垂直距离应保持 2 . 5 m及以上,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保持 1 . 2 5 m及以 上 。 5 . 2 2 架设电视天线时应远离电 力线路,天线杆与高低压电 力线路的 最小距离应大干杆高3 . 0 m ,天线拉线与r 述电力 线路的净空距离应大于3 . 0 m, 5 . 2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 作后, 应迅速查明 跳闸原因, 排除故障后方能投运。 5 . 2 4 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5 . 2 5 用户发现有线广播喇叭发出怪叫时,不准乱动设备, 要先断开 广播开关, 再找电工处理。 5 . 2 6 擦拭灯头、开关 、电器时,要断开电源后进行。更换 DL 4

18、93 - 20 01 灯泡时,要站在干燥木凳等绝缘物上。 5 . 2 7 用电器具出现异常,如电灯不亮,电视机无影或无 声,电冰箱、洗衣机不启动等情况时,要先断开电源,再作 修理,如果用电器具同时出现冒烟、起火或爆炸的情况,不 要赤手去切断电源开关,应尽快找电工处理。 5 . 2 8 用电器具的外壳 、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 、 失灵 等有碍安全情况时, 应及时修理, 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5 . 2 9 I 类用电器 具及其启动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 均应按 照低压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要求装设保护接地 5 . 3 0 新购置和长 时间 停用的用电设备, 使用前应检查绝缘 隋况 5 . 3 1 为

19、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 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用电,并报告电_ L 检查处理。 b )熔断器的熔体等各种过流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 装置, 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的 有关规程的 要求 装配, 保持其 动作可 靠;不得随意加大熔体的 规格, 不得以其 他金属导 体 代替熔体。 c )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无自 动 控制的电热器具, 人离去 时应断开电源。 d )防火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 )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先断开电源再行灭火,严禁用 水熄灭电气火灾。 5 . 3 2 有爆炸危险场 所、 严重腐蚀场

20、所、 高温场所的 安全检 查应按 : B / I 1 3 8 6 9的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5 . 3 3 彩灯的安 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彩灯应采用绝缘电线。干线和分支线的最小截面除 DL 49 3- 2 001 满足安全电流外,不应小于 2 . 5 m . ,灯头线不应小于 1 . 0 m . 2 。每个支路负荷电流不应超过1 0 A 。导线不能直接 承力,导线支持物应安装牢固,彩灯应采用防水灯头。 b ) 供彩 灯的电源, 除总 保护控制外, 每个支路应有单 独过流保护装置,并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c ) 彩灯的导线在人能接触的场所, 应有 “ 电气危险” 的警告牌。 d )彩灯对

21、地面距离小于 2 . 5 m时,应采用特低电压。 5 . 3 4 用电设备采用特低安全电压 ( 交流有效值 5 5 V以下) 供电时,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特低电压要 由隔离变压器提供。禁止直接使用自祸 受压器、分压器 、半导体整流装置作为电源;安全隔离变压 器不允许放在金属容器内使用,不应与热体接触,也不要放 在潮湿的地方。 在潮湿地方使用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 其电 压不应超过特 低电压限值3 3 V , b )使用特低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必须配套装设。并具备 其他电 压系统不能插 人的特点。 c )工作在特低电压下的电 路, 必须与其他电气系统和 任何无关的可导电 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22、 d )当采用3 3 V以上的特低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 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 . 3 5 用户自 备电 源和不并网电源的使用和安装应符合国 家 电力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的 规定和 要求。凡有自 备电源或备 用电源的 用户, 在投人运行前要向电 力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 协议,必须装设在电网停电时防止向电网返送电的安全装置 ( 如联锁、闭锁装置等) 。 DL 4 93 - 20 01 5 . 3 6 凡需并网运行的农村电源必须依法 与电力企业签订 并网协议后方可并网 运行。 5 . 3 7 当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按 I ) L / T 6 3 3的规 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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