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电力标准-DLT 5041-19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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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DL/ T 5 0 4 1 - 1 9 9 5 目次 1 总则 , , , 1 9 7 8 2 中继方式 1 9 7 8 3 生产管理通信 , 1 9 7 9 4 生产调度通信 1 9 7 9 5 网络 , , , 1 9 8 0 6 电源 , , , 1 9 8 1 7 接地 】 , 1 9 8 1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 , 1 9 8 2 附加说明 , , 1 9 8 2 条文说明 。 1 9 8 3 1 9 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 1 9 9 6 3号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

2、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 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为 D L / 1 5 0 4 1 -1 9 9 5 ,自1 9 9 6年5月 1日 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 室 1 9 9 6 年 1 月 8日 1 9 7 7 1总则 1 . 0 . 1 火 力发电厂 ( 以 下简称发电 厂) 的厂内 通信设计,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 技术经济政 策及有关规范、 规程, 并应认真总结施工和生产 运行、 管 理经验, 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在发电厂厂内通信工程设计中,应采用定型产品,并应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采用和推 广经过试验及

3、鉴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 . 0 . 2 本规定 适用于 单台 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为5 0 M W - - 6 0 0 M W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 厂内通信设计。 1 . 0 . 3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应按发电厂 组织机构、 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和台数以及电 厂的 控制方式、调 度体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 数和 容量,留 有 适当的发展余地。 1 . 0 . 4 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应与电力系统通信设计要求相适应。 1. 0 . 4 . 1 发电厂的通 信主 辅技术性房间, 应满足电力系统通信本期和中、 远期安装通信设 施的要求。 1 . 0 . 4 . 2

4、发电厂内设有系 统通 信的 微波或光 纤通信设备时、 宜和厂内 通信、电力载波通信 等设备合建在同 一通信楼内。 1 . 0 . 5 发电厂厂内通信 应装设下 列主 要设备: 1 . 0 . 5 . 1 生产管理通信设备; 1 . 0 . 5 . 2 生产调度通信 设备。 2 中继方式 2 . 0 . 1 发电 厂厂内 通信应一个厂安 装一台 生产 管理电 话交 换机。当 一 厂多站时, 各站交换 机间宜采用全自动接续的中继方式。 2 . 0 . 2 发电厂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与 生产调度总 机间, 应设有中继线连接。 2 . 0 . 3 发电厂网控室 ( 或主控室)的 生产调度总机至电力系 统

5、调度主管部门, 应有中 继线 连接 2 . 0 . 4 就发电厂生产管理交 换机的 用户 而言,发电厂至市话 局的通信, 应分为限 制性用户 ( 呼出、 呼人同时采取限制)和非限 制性用户两 种,其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按交换机容量的 3 0 %一5 0 %确定。 2 . 0 . 5 发电厂至市话 局的中 继方式, 视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用户小交换机 ( 呼出 应全自 动 接线,呼人可设话务台转接)或占市话统一编号资源的中继方式。 进人市内电话局的中继线束设计宜按下列规定: 2 . 0 . 5 . 1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 0 线以内,中继线数在5对以下时,采用双向中继方式; 2 . 0 . 5 .

6、2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 0 线及以上, 中继线数大于5 对时, 采用单向中继或部分双 向、部分单向的混合中继方式; 2 . 0 . 5 . 3 交换设备的容量在5 0 0线以上,中继线数大于 3 7 对时.采用单向中继方式 1 9 7 9 2 . 0 . 6 发电厂至 市话局中继线数量应按非限制用户数的8 %一1 0 %取定或按话务量大小核 定。 2 . 0 . 7 发电厂到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若建立或通过电力系统专 用通信网时。 其中 继方式 ( 含中 继局向、 中 继线数量及接口 技术条件等) 应按工程具体要求 确定。 2 . 0 . 8 远离电 厂的 生活区设有交换

7、机时, 与电厂厂内交换机间应有中继线连接。 2 . 0 . , 发电 厂至长话局的中继方式, 可经由 市话局转接或在部分非限制性用户中采用长话 直拨。 3 生 产 管 理 通 信 3 . 0 . 1 发电厂厂内 通信应设置一台生产管理电话交 换机设备, 该设备并应兼作生产调度通 信的备用。 3 . 0 . 2 交换机程式的 选择要求原则: 3 . 0 . 2 . 1 对于电 力系 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 若该发电厂属于 通信网的交换局,则交 换设备的机型应符合电力系统通 信网 规划设 计的 统一要求。 3 . 0 . 2 . 2 所选机型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当地市话进网要 求。 3 . 0 .

8、 2 . 3 电 厂生产管理通信用电话交换机的程式, 可根 据发电机 组容量、 设备 等具体情况, 采用时分制或空分制程控交换机。 3 . 0 . 2 . 4 当 发电厂 有扩建的可能性时, 应选择能增容的系列配套交 换机设备。 3 . 0 . 3 发电 厂厂内 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量 ( 不包括生活区) , 应按发电 厂的管理体制、 人员编制、自动化水平、 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来选择: 3 . 0 . 3 . 1 机组容量为1 2 5 MW及以下时可 按5 0 线为基础, 再考虑每台 机组增加5 0 线。 3 . 0 . 3 . 2 机组容 量为2 0 0 M W - - 3 0 0 M W

9、时, 可按7 0 线为基 础, 再考虑每台机组增加7 0 线。 3 . 0 . 3 . 3 机组容量 为6 0 0 M W时, 可按9 0 线为基础, 再按每台机组 增加9 0 线。 3 . 0 . 4 发电厂 生活区 通信, 应参照Y D / 1 2 0 0 8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 准要求执行。 远离电厂的生活区, 在当地 市话局不能满足对外通信要求时, 可考虑设 置生活区 交换机 设备; 若生活区设在 厂前区 或附 近时,电 厂交换机容量宜与生活区合并考 虑。 3 . 0 . 5 总配线架 ( 箱) 的容量可按电话交换机、 调度总机、载波机和出人中 继线等端口 设 备总容

10、量的 1 . 5 一2 倍确定。 4 生 产 调 度 通 信 4 . 0 . 1 对设有早兀径制室和网络控制室的发电厂,可在每一单元控制室和网络控制室设置 2 0 - 4 0 线容量的调度总 机。 对设有总值长的控制室, 可再增设2 0 - 4 0 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对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可在主控制室内设置 2 0 -4 0 线容量的调度总机。 4 . 0 . 2 发电厂的输煤系统,可根据系统的大小设置2 0 -4 0线容量的调度总机或相似容量的 1 9 7 9 调度呼叫通信系统设备。 4 . 0 . 3 调度总机应选 用具有组呼、 统呼、 调度会议电话和录 音功能的设备。 对巡检值班的

11、电厂,可增设扩音呼叫功能的设备。 4 . 0 . 4 网控室需要同时进行调度和管理通信时,应选用程控调度电话总机,该机应具有调 度员优先呼叫用户和插人功能、 各个用户的 操作呼叫 键及 用户 忙闲 状态显 示信号 。 设有系统交换节点的发电厂,应选用数字程控调度总机。 4 . 0 . 5 对厂区外的水源地、灰场和输煤系统等,宜设置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性能的小型无 线电 调度通信设备, 该设备应与调度总机相连接, 并应满足厂内检修、 巡视值班以 及屋外配 电装置等工作岗位联络通信的需要。 5 网络 5 . 0 . 1 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的传输 设计, 应符合G B J 4 2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12、的 标准。 5 . 0 . 2 发电厂厂内通信网络应包括发电厂厂内各类通信设备的线路。当生产调度扩音通信 的 传输电平大于7 . 8 d B 时, 应采用单独电缆传 输。 5 . 0 . 3 发电厂通信网络的配线方式, 宜采用直接配线。 在技术、 经济合理情况下, 也可采 用复接或交接配线方式。 5 . 0 . 4 发电厂通信电缆线路敷设方 式, 应利用电气电缆构筑物敷设。无电气构筑物可利用 时, 宜采用直 埋电 缆或管 道电 缆等敷设方式。 5 . 0 . 5 发电厂厂内 通信电缆选择, 应符合如 下规定: 5 . 0 . 5 . 1 当 架空敷设时, 宜采用屏蔽型 通信电 缆。 5 . 0

13、 . 5 . 2 当 管道敷设时, 宜采用全塑 屏蔽型通信电 缆, 不应选用恺装电缆。 5 . 0 . 5 . 3 隧道内的 通信电缆, 宜采 用具有 不延燃特性的 全塑屏蔽型电缆或裸恺装电缆。 5 . 0 . 5 . 4 当直埋敷设时,宜采用钢带恺装电 缆。在坡度大于3 0 , 的地区, 宜采用钢丝恺装 通信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5 . 0 . 5 . 5 当 沿电 缆构筑物 ( 如电缆 桥架) 敷设时, 宜采用具有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 缆。 5 . 0 . 5 . 6 当 沿建筑物墙面敷设时, 宜 采用全塑 屏蔽型电缆。 5 . 0 . 5 . 7 当 室内 短距离敷设时, 宜采

14、用全塑 屏蔽 型电 缆, 不应选用恺装电缆。 5 . 0 . 5 . 8 用户线室内 敷设时, 可采用塑料线或胶皮线; 室外敷设时, 应采用少对数电 缆, 不宜采用电线。 5 . 0 . 6 发电 厂厂内 通信主干电缆容量不宜大于2 0 0 对; 分支电缆容量不宜大于l 0 0 对; 配 线电缆容量不宜大于5 0 对。 工程设计时,应留有 适当的 备用线对。 5 . 0 . 7 厂 前区 通信电缆必须采用地下 管道电缆或直埋电缆敷设方式, 严禁采用架空电缆敷 设 。 办公楼、网控楼等要求配线隐蔽美观的建筑物内,可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5 . 0 . 8 发电 厂至 厂区外的水泵房、 灰浆泵房和

15、生活福利区等通信电缆线路,可与l O k V及 以下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但应采取防 护措施。严禁采用通信明线线路与电 力线路同 杆架设。 5 . 0 . 9 当电话机安装在环境噪声超过8 0 d B及以上的生产岗位时,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1 9 即 当电 话机安装在某些特殊环 境下的生 产岗位时, 应根据需要采 取相应防 潮、 防爆、 防粉 尘污染等防护措施 6电源 6 . 0 . 1 发电厂厂内 通信设备所需交流电源, 应由能自 动切换的、 可靠的、 来自不同厂用电 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 6 . 0 . 2 发电厂厂内 通信设备 所需直流电源, 应设1 一 2 组通信专用 蓄电 池组,

16、并 按下列原则 确定: 6 . 0 . 2 . 1 当选用1 组蓄电 池时, 配置两套整流器。其中 一套为主用, 井具有直接供电功 能; 另一 套为 备用兼充电, 以全浮充方式供电。 6 . 0 . 2 . 2 当选用 2 组蓄电池时,配置两套整流器。 6 . 0 . 3 当厂内 通信设备与系 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一建筑物内 时,交、直 流供电电源系 统在 符合技术条件下,应合并考虑。 6 . 0 . 4 交、 直 流配电 屏及蓄电池组的容量, 应按发展所需最大负荷确定,蓄电池组的放电 时间按 l h考虑。 6 . 0 . 5 直流馈电系统的全程最大压降取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 . 0 . 5

17、 . 1 6 0 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 1 . 6 Vo 6 . 0 . 5 . 2 4 8 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 2 V-3 V 6 . 0 . 5 . 3 2 4 V直流电源不得大于 1 . 8 Va 6 . 0 . 6 直流电源的 脉动电 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 . 0 . 6 . 1 2 4 V基 础电 源的 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 . 4 x 1 0 - V( 衡重) 。 6 . 0 . 6 . 2 4 8 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 . 0 x l 0 - V ( 衡重) 。 6 . 0 . 6 . 3 6 0 V基础电源的脉动电压值不应大于2 . 4 x 1 0 - V ( 衡

18、重) 7 接地 7 . 0 . 1 发电厂厂内 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 地和保护接地。 厂内通信站各机房内 应有环形接 地母线。 各机房的环形接 地母线应互相连接, 并应就近引接至全厂总 接地网上,引 接线不应 少于两条。 7 . 0 . 2 厂内 通信电源室引人的3 8 0 V交流中性线, 应与接地母线连接。机房内的交流电力 线应有金属外皮或敷设在金属管内。 7 . 0 . 3 直流工 作接地要求: 通信设备各负直流电源的正 极 “ 、 ” , 在电源 侧和 通信设备侧均 应直接接地。各机房直流馈电线应屏蔽,屏蔽层两端应接地。 7 . 0 . 4 进人机房的 音频电缆应选用屏蔽型电缆, 电缆两

19、端屏蔽层均应接地。对于恺装电缆 在进人机房前.应将恺带与屏蔽层同时接地。 7 . 0 . 5 通信设备的 下列金属部分应做保护接地: 7 . 0 . 5 . 1 交 换机、 调度总机等通信设备的金属机架 ( 框) ; 1 9 81 7 . 0 . 5 . 2 总配 线架、 保安配线箱 ( 框) 的金属骨架和金属保安器排等; 7 . 0 . 5 . 3 通信专用交、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等金属骨架; 7 . 0 . 5 . 4 电缆的 金属外 皮和 屏蔽层 各设备的保护接地必须由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严禁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儿 个需要接地的设备。 7 . 0 . 6 当电力系统微波站与厂内通信

20、站设在同一构筑物内时,微波站和厂内通信站应就近 分别与 发电厂总 接地网 均压相连 7 . 0 . 7 对于引人到发电厂的音 频电 缆,当可能将发电厂 接地网的高电位引向厂外, 或厂外 的低电位引向厂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金属电缆中未用的线对.应在终端配线架 卜 接她 、 附录A 本 规 定 用 词 说 明 执行本规定条 文时,要 求严格程度的 用词, 说明如下, 以便在执行中区别 对待。 A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 必须,; 反面词采用 “ 严禁” 。 A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 应” ; 反面词采用 “ 不应”或 “ 不得” 。

21、 A 3 对表 示允 许稍有选 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 采用 “ 宜”或 “ 可” ; 反面词一般采用 “ 不宜” 。 条文中指定应 按其他 有关 标准, 规范执行时, 写法为 “ 应符合规 定”或 应按 执行” 。 附加说明 : 主 编 单 位: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主要编制人员:赵卫东 1 9 82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技术规定 D L/ T 5 0 4 1 - 1 9 9 5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 , 1 9 8 5 中继方式 , 1 9 8 5 生产 管理通信 , , 。 , 1 9 8 6 生产调度通信 , 1 9 8 7 网络、 、 、 、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9 8 8 电源 , 1 9 8 8 接地 1 9 8 9 气乙4亡口 6f了 1 9 9 4 1总则 1 . 0 . 1 系 原 “ 火 力发电厂厂内 通信 设计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第1 . 0 . 1 条的修改条 文。 “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修改为:“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及 有关规程、

23、规范” 。 1 . 0 . 2 系 原规定第1 . 0 . 2 条的修改条文。 本规定修改后的适用范围与 “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 以下简称大火规)相一致, 即由 原单台 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1 2 M W - - 3 0 0 MW, 修改为5 0 M W- 6 0 0 M W的新建或扩 建的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 1 . 0 . 3 系原规定第1 . 0 . 3 条的 修改补充条文。 1 . 0 . 3 . 1 “ 并 应与电力 系统通信设计相适应”取消, 另列为单独一条。 1 . 0 . 3 . 2 在本期工 程设计中, 条文中 强调了 “ 并应考虑发电厂规划装机台数和容量,留 有

24、 适当的发展余地” 。 1 . 0 . 4 系新 增条文。 近年来,电 力系统通信迅速发展。电力载波、 微波、 光纤等大部分系统通信终端设备, 是安装在发电 厂, 其主辅技术性房间在电 路路由 允许的 条件下应和厂内通信 合建在同 一通信 楼内, 并应满足本期和中远期安装通信设 施的要 求, 做到技术和经济上合理,同时方 便维护 和管理。 1 . 0 . 5 系原规定第1 . 0 . 4 条的 修改条 文。 厂内 通信设 计范围中, 取消了 计时装置和 全厂 事故报普装置。 2 中继方式 系原规定第 1 . 0 . 5 条的修改和补充,由一条扩展为一个单独的章节。 随着电力建设不断发展,电力系

25、统通信自 成了专用通信网,并实施了全国电力部门自动 电 话直拨, 对于发电厂对外通信的中继方式, 提出了 更多 方面的具体要求。 2 . 0 . 1 系原规定第1 . 0 . 5 条中 第一款的保留 条文。 根据调查, 部分发电厂仍存在一个厂使用两台 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情况, 不 但技术上 不 合理, 也造成混乱和使用上的不方便。 2 . 0 . 2 系原规定第1 . 0 . 5 条中第二款的 修改条文。 原规定 “ 发电厂生产调度总机与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间,一般设有中继线连接” 。现修 改 为 “ , 应设有中 继线连接” 。 采用了 严格程度的用词, 是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 做。 2

26、 . 0 . 3 系新增条文。 基于电力工 业部颁发的 电力系统交换网运行管理规程 和国 家电 力调度通信中 心颁发 的 ( 电力工业部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 试行)要求,增加了此条款。 1 9 8 5 2 . 0 . 4 系原规定第1 . 0 . 5 条第三款的修改条文。 原规定限制性用户的数量,可 按交换机容量的3 0 %- 4 0 %确定,根据对4 0 个不同类型 的电厂进行普查, 并再次抽 样调查了 其中1 0 个电厂生产管理电话交 换机的用户分配使用情 况, 修改为 “ 可 按交 换机容量的3 0 %一 5 0 % 确定” 。 2 . 0 . 5 系原规定第 1 . 0 . 5 条

27、第四款的补充条文。 补充了 “ 发电厂至市话局的中继方式中,可采 用占市 话局统一编号资源”的内 容, 是基 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颁发的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和邮电部文 件, 邮部 【 1 9 9 3 年 4 8 号 文 关于调整公用网与专网 关系, 充分发 挥专用通信网 作用的 通知精神要求而提出的。考虑到发电厂所处 地域遍及全国, 各地市话发展情况差异较大, 虽 然不是首推中继方式,但可本着当地市话局的具体要求, 作为工程采用可行优选方案之 2 . 0 . 6 系原 规定第1 . 0 . 5 条第四 款的修改条文。 发电厂 至市话局所需中继线的数量, 可 按发电厂所 装

28、生产管理电 话交换机非限制性用户 门数的4 9 6 , 修改为8 %一1 0 9 6 , 是基 于对2 2 个电厂进 行专 题调 查结果和各地市话局对新建 厂矿单位的一般要求而提出的。 2 . 0 . 7 系新增条文。 发电厂至电力系统主管局的交换机间 ( 地调或省调以及网调)应有中继线连接,是根据 电力工业部通信自 动 交换网 技术规范的要求而增加此条款的。 2 . 0 . 8 系新增条文。 一般远 离电 厂的 生活区, 应按 城市住宅区和办公 楼电 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考虑, 若 单独 设生活区 交换机自主 性强, 技术上较 合理。 但与电 厂交换机间, 应有中 继线连接, 便于 生产区与生

29、活区信息交换。 2 . 0 . 9 系原规定第1 . 0 . 5 条第五款的保留和补充条文。 发电厂 与长 话局的 联系, 除经由市话局 转接外, 还补充了 在非限制性部分用户中, 可采 用长话直拨 ( 长权用户) ,主要是方便生产、有利管理。 3 生 产 管 理 通 信 3 . 0 . 1 系原规定第2 . 0 . 1 条的 保留条文。 3 . 0 . 2 系原规定第2 . 0 . 2 条的 修改和补充条文。 3 . 0 . 2 . 1 补充了对于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中的发电厂, 若在技术条件上有特殊要求时, 电 厂交换机的选型应考虑系统通信网规划设计 ( 或接人系统设计)的统一要求意 见。

30、 3 . 0 . 2 . 2 补充了电厂交换机选型应与当地市话局协调,并应符合接人邮电公用网要 求。 3 . 0 . 2 . 3 具体选型意 见的 提法与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一 致。 3 . 0 . 3 系原规定第2 . 0 . 3 条的 修改条文。 3 . 0 . 3 . 1 修订 后的 规定与 (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在发电厂厂内 生产管理电话交换机的容 量选择问题上的标准和提法一致。根据调查:按部颁新厂新管理办法和新的宁品标准测耸结 果基本相同。 3 . 0 . 3 . 2 作为电厂交 换机容量的 选择,主要 指模拟用户单元端口 和通过数字用户单元接话 务台的 端口 数量。 不含模拟中 继

31、单元数字中 继单元及串行接口 单元等, 这些端口 数量取决于 市话中 继方式和中 继线数量, 还取决于电 力系统专用网对该电厂的要求, 不能混淆到容量 选 择中。 3 . 0 . 4 系新增条文。 对位于城市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宜结合城市规划考虑,有利职工生活。因此,电 厂交 换机容量的 选择, 可不包括距离城市边缘在2 0 k m - 3 0 k m以内的生活区;若生活区 在 厂前区 或附 近时, 交换机容量的选择可合并考虑, 生活区部分参照邮电部、 建设部的 ( 城市 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要求执行。 3 . 0 . 5 系原规定第2 . 0 . 4条的保留条文。 4 生

32、产 调 度 通 信 4 . 0 . 1系原规足第 3 . 0. 1条的修改条文。 调 度总 机容 量与电 厂的管理体制、 工艺系 统的大小有关,如单元控制室是否以炉、 机、 电各自 为政等。修改 后的条 文与 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程一致, 在容量选择上给 予一 定的 灵 活性。 4 . 0 . 2 系 原规定第3 . 0 . 3 条的修改条文。 修改 后的条文 与 火力发电 厂设计规程一致, 仅把对讲广播通信改称调 度呼叫 通信系 统设备。 4 . 0 . 3 系 原规定第3 . 0 . 2 条的修改补充 条文。 4 . 0 . 3 . 1 为适应大中型电厂中部分值班岗位, 已由 原固定值班制逐

33、步过渡改为巡视值班, 因 此, 单靠固定的 点对点通信已 不能满足需要, 故修改补充了 调度机选型要 求。 4 . 0 . 3 . 2 基于运行管理经 验, 部分电厂 有定时召开简短生产例会或通告习惯,故修改补充 了选型调度机时, 应具有会议电话性能要求。 4 . 0 . 4 系 新增条文。 随着电力系统 大容量 干线电 路的建设, 各大电网逐步实现了电力专用通 信网。系 统对发 电 厂的调度, 构成了网 络中的基 础环节。 本条文的目的使发电厂的网控室生产调度机的选型,在技术条件和性能上,应满足电厂 调 度和系统调度两 方面的要 求。 4 . 0 . 5 系新增条文。 4 . 0 . 5 .

34、 1 据调查: 原厂内固定有线通信 设施,已不完全适应电厂的各类检修和巡视值班的 需要, 故要求配备 携带式无线电 通信话机,以 解决就地应急联系、 操作配合等, 并应具有游 动联络通信性能的非固定式无线通信设备。 4 . 0 . 5 . 2 对于厂区外的 水源地、 灰场通信, 靠单一敷设电 缆的有线通信,也常因距离较 远且分散或人为因 素的破坏,失去联系手段, 影响安全生产。 可与上述检修和巡视值班 通信要求一并考虑,选用具有无线和有线转接功能的小型无线电调度通信设备。 1 9 8 7 5 网络 5 . 0 . 1 系原规 定第4 . 0 . 2 条的 保留条文 5 . 0 . 2 系原规定

35、 第4 . 0 . 1 条的 保留条文) 5 . 0 . 3 系原规定第 4 . 0 . 3 条的保留条文。 5 . 0 . 4 系原规定第4 . 0 . 7 条的保留条文。 5 . 0 . 5 系原规定第4 . 0 . 4 条的修改条文。 5 . 0 . 5 . 1 电厂厂内通信电 缆原 则上不提 倡架空敷设方式, 但在工程上有时因受地上、 地下 环 境条件限 制, 非采用架空敷设方式不可时, 为防止和降低电 磁干 扰或大 气过电 压的危险影 响,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选用屏蔽型通信电缆。 5 . 0 . 5 . 2 当管道敷设时用恺装电缆难于穿管,不便施工。 5 . 0 . 5 . 3 鉴

36、于目 前国内尚没有阻 燃通信电 缆正式产品和相关国家标准, 考虑到通信电缆利 用电气电缆桥架、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时,易受电气电缆着火影响,除布放位置或加强隔 离措 施外, 宜采 用具有 不延燃特性的全塑屏蔽型电缆或恺装电 缆。 5 . 0 . 5 . 4 当直埋敷设时, 采用铜芯聚烯 烃绝缘石油膏填充涂塑铝带粘接屏蔽聚乙 烯护套恺 装通信电缆 ,不再选用麻包恺装电缆。 5 . 0 . 6 系 原规定第4 . 0 . 5 条的保留条文。 5 . 0 . , 系 原规定第4 . 0 . 8 条的保留条文。 5 . 0 . 8 系原规定第4 . 0 . 9 条的保留条文。 5 . 0 . 9系原规

37、宁第 2 . 0. 5条的修改补充条空_ 6 电源 6 . 0 . 1 系 原规定第5 . 0 . 1 条的保留条文。 6 . 0 . 2 系原规定第5 . 0 . 2 条的修改条文。 6 . 0 . 2 . 1 关于蓄电池组数的确定问 题,目 前因为采用了 恒压充电 技术, 蓄电 池可以在不脱 离 供电系 统的 情况下进行充电, 为采用单组电池 供电 创造了条 件。 但在采用一组蓄电池供电 时, 必须要顾及到电 池维修、 扩容、 更换时接线的可能和 措施。 否则, 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就 难以处理。 6 . 0 . 2 . 2 考虑到当厂内通 信设备与系 统通信设备安装在同 一建筑物内时, 其交

38、、 直流供电 电源系 统, 应合并设计, 且蓄电 池组放电时间仅 按 l h 考虑。 故在规定中要求 “ 应设1 - 2 组 通信 专用蓄电 池” ,目 的是给 予选 择中 有一定的灵活性。 6 . 0 . 3 系新增条文。 近 些年 来, 随 着电 力事业的 发展和电力系统通信的不断完 善, 厂内 通信设备与系统通信 设备, 安装在电 厂同 一建筑物内, 已逐步形成设计定型格局, 这样做投资省、 技术上合理。 故本 规定要 求在技术条件允许 情况下, 其通信站交、 直流供电电源系 统应合并考虑。 6 . 0 . 4 系原规定第5 . 0 . 2条和第5 . 0 . 4 条部分内容的合并条文。

39、 1 9 8 8 6 . 0 . 5 系原规定第5 . 0 . 5 条的修改条 文。 按邮电部 部标准Y D J 1 邮电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要求,直 流馈电全程最大压 降 取值, 对原规定做了 相应修改, 即4 8 V直流电源由原1 . 4 V修改为2 V - 3 V ; 2 4 V直流电 源由原 1 . 2 V修改为 1 . 8 V; 6 0 V直流电源仍为 1 . 6 V不变。 6 . 0 . 系原规定 5 . 0 . 6条的修改条文。 根据邮电部Y D J 1 标准, 对4 8 V基础电 源脉动电压值,由原2 . 4 x 1 0 - V修改为2 . 0 x 1 0 3 V ( 衡重

40、) 。 7 接地 7 . 0 . 1 系原规足第 6 . 0 . 1 条的补充修改条文。 补充了 。 厂内通信站各机房内应有环形接地母线,各机房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互相连接, 并应就近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的 要求, 是基于部调度通信局 电力 系统通信站防雷 技术措 施而提出的。 7 . 0 . 2 系新增条文。 根据邮电部部标准Y D J 2 6 通信局 ( 站) 接地设计暂行 技术规定和 部调 度通信局 电 力系统通信站防雷技术措施 要 求而增补此项规定。 7 . 0 . 3 系 原规定第6 . 0 . 2 条部分内容的 保留 条文。 7 . 0 . 4 系 新增条文。 依据邮电部标准Y D J 9 市内 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和部调度通信局 电力 系统通信站防雷技术措施要求而增设的。 7 . 0 . 5 系原规定第6 . 0 . 2 条中 部分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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