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 90045-1993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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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纺 织 行 业 标 准 F z 9 0 0 4 5 一 9 3 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代替 F l 4 0 1 -7 s 1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部管以及省、 直辖市、 自治区管的两级管理的纺织机械产品, 不适用于纺织机械专用 电机、 电器产品和专用部件以及其他地方产品。 2 产品的种类 纺织机械产品按其使用性质及复杂程度分为四大类。 2 . 1 单元机: a . 主机; b . 辅机。 2 . 2 联合机。 2 . 3 通用件。 2 . 4 仪器、 仪表装置。 3 部管产品型号的编法 3 . 1 单

2、元机型号的编法 3 . 1 . 1 主机型号的组成 主机型号由 类号、 种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 . 1 . 1 . 1 类号表示该主机的类别, 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 如F A表示 棉纺, G A表示棉织, MA表示棉染整, F B表示精毛纺, F N表示粗毛纺, H S 表示睛纶短纤维设备等等。 两种以上纤维共用设备的类号, 采用主要用于某一种纤维的设备类号表示。见表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 1 9 9 3 - 0 3 - 3 , 批准 1 9 9 3 - 0 7 - 0 1 实施 F Z 9 0 0 4 5 一9 3 工 艺 类 别 表 1 化纤

3、纺 I 织 机械 类 粤 聚合短纤长丝、 帘子线 仪器、 仪表装置 染整 F G 】 M !J A I F A I GA I M A 别棉 M 叫州翻 精 毛 粗 毛 Z FZ I GC I M X FX一FD X-D 黄 麻 竺 麻 亚 麻 缀 丝 GD I M D 绢 纺K I FK Hs-Hv-HP 粘 胶 维 纶 睛 纶 军 M VI J S H R + 一 K RH 一一-一B一V一一-一 丰|十土-一宁土|土HT下 诊 c E V 揍 J V7 Q P JF ? E GE MEF MF 非织造物 服装 试验室仪器 现场仪表装置 通 用 件 辅机GHT FT GT MTU FU GU

4、 MU JU HU Y G 丫H 3 . 1 . 1 . 2 3 . 1 . 1 . 3 3 . 1 . 1 . 4 种号表示该主机的品种, 按工序先后用一位或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顺序号表示该主机在同一品种内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两位或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1 : 号 序 顶 一 一 03丁 FA 种号( 代表细纱) 5一1|匕 一羚( 代表棉纺) F z 9 0 0 4 5 一9 3 例 2 , HV 顺序号 种号( 代表纺丝机)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类号( 代表涤纶短纤维) 3 . 飞2 辅机型号的组成 辅机型号由类号、 种号、 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 . 1 . 2 .

5、 1 类号表示该辅机的类别, 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的字母加一个辅机的固定字母“ u ” 表示( 见表 1 ) , 3 . 1 . 2 . 2 种号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拉伯数字( 0 0 9 9 ) 表示, 也可按先后顺序排列。 3 . 1 . 2 . 3, 顺序号表 示该辅机在同一品 种内 颁 发型 号的 先后 顺序。 用一 位阿 拉伯数字 表示。 3 . 1 . 2 . 4 例: F J 1 匕 _ 顺 序 号 种号( 代表理纱管机) 号( 代表纺部辅机) 3 . 2 联合机型号的编法 联合机型号由固定代号、 类号、 种号、 顺序号四部分组成。 3 . 2, 固定代号用联合机的固定字母“ L ”

6、 表示。 3 . 2 . 2 类号, 用一个代表工艺类别和一个代表机械类别的字母表示。 3 . 2 . 3 种号, 按主要工序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 . 2 . 4 顺序号, 按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 . 2 . 5 例: M A 顺序号 种号( 代表连续轧染机) 类号( 代表棉染整) 联合机固定代号 3 . 3 通用件型号的编法 通用件型号由类号、 种号、 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 . 3 . 表 1 ) 3 . 3 . 2 类号表示该通用件的类别, 由一个代表工艺类别的字母加一个通用件的固定字母“ T “ 表示( 见 种号, 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位伯数字表示。 F z

7、 9 0 0 4 5 一 9 3 3 . 3 . 3 顺序号, 按颁发型号的先后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 . 3 . 4 例:MT 5 0 1 序号 种号( 代表布铁) 一朔( 代表染整的通用件) 3 . 4 仪器、 仪表装置型号的编法 仪器、 仪表装置型号由类号、 种号、 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3 . 4 . 1 类号按使用场地分, 用于试验室测试的以字母“ Y G ” 表示, 用于现场测试的以字母“ Y H “ 表示( 见 表 1 ) 0 3 . 4 . 2 种号, 按工序先后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 . 4 . 3 顺序号, 按颁发型号的顺序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 . 4 .

8、4 例 YG 3 4 2 丁 一 、 仁 一- 种号( 代表感应静电仪) 一奸( 代表淞室用仪器) 3 . 5 革生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3 . 5 . ,产 品中 最 主 要 或 最 先 按 一 定 规 格 设 计的 型 式, 称 为 基 本 型 式。 在 不 改 变 基 本 型 式产品 性能 的 基 础上, 为适应不同地区、 不同纤维及不同工艺的需要, 只对部分主要结构作了改变和改进, 修改后的产品 型式称为拿生型式。 3 . 5 . 2 为了满足制造或使用上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对产品的局部结构、 零部件形状、 尺寸或材料等作了 相应修改, 但并不影响产品主要结构及外形尺寸时, 改进后的型号

9、仍保持原型号, 不作擎生型式处理。 产 品结构和性能已有重大改变, 不再作草生型式处理, 应另编新型号。 3 . 5 . 3 擎生型式的产品型号, 系在基本型式型号后加字母的顺序号A, B , C “ ” 二 表示, 第一次孽生加 A , 第 二 次 加B , 第 三次 加C , 依 次 类推。 其中I , O , R , L 四 个 字 母 不 得 来用。 3 . 5 . 4 如有特 殊要求, 需要单生型式 型号以 代表草生 意义时, 其 代表擎生 意琴的字 母应加括弧表 示。 如 热源改用煤气时用“ ( M) ” 表示等。 3 . 6 系列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3 . 6 . , 在基本型式

10、产品的基础上, 为了满足不同的工艺要求, 而改变机器组成部分的基本参数, 由此而 形成的产品称为系列型式产品。 3 . 6 . 2系 列 型 式 产 品 的 型 号, 系 在 基 本 型 式 型 号 后 加 注 毛本 参 数, 中 间 用 气 ” ( 读 作 “ 横 ,) 相 连, 基 本 参 数由 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来表示。 例如, 公称宽度1 4 0 0 m m的浆纱机为基本型式, 型号为G A 3 0 1 ; 其系 列产品公称宽度1 8 0 0 m m的浆纱机型号为G A 3 0 1 - 1 8 0 , 3 . 6 . 3遇有 产品 同 时 改 变 两 个 主 要 参 数, 其型 号尽

11、可 能 用一 个 最 具 代表 性的 主要 参数 表示 如不能 用 一个参数表示清楚时, 则其型号加注两个参数, 中间用“ X “ ( 读作乘) 相连。 例: 公称宽度1 8 0 0 m m由4 只圆网组成的圆网烘燥机系列型式型号为H R 4 5 6 - 1 8 0 X 4 , 由1 0 只圆网组 成的圆网 烘燥机型号为H R 4 5 6 - 1 8 0 X1 0 , 3 . 了 左右手型式产品型号的编法 F z 9 0 0 4 5 一 9 3 左右手型式产品不另给型号。可在产品名称后注明“ ( 左) ” 、 “ ( 右) ” 。 4 省、 直辖市、 自治区纺机产品型号的幼法 4 . 1 省、

12、 直辖市、 自治区、 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 航空航夭部系统纺机产品型号的编法系在产品的 类号前增加地区( 部门) 标记。其种号、 顺序号由各省、 直辖市、 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S X FA 3 4 1 下下丁丁 一 一 一 一 一 种号( 代表并卷) 类号( 代表棉纺) 一 一 地区标记( 代表山西省) 4 . 2 地区( 部门) 标记见表 2 。 表 2 地区( 部门)标记代号 BJ一TJ HE一sx-NM一LN-Jl sH-As zJ-AH-MNJ x-sD HN一HB-州一YE-GX一SC一sN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13、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省 四川省 陕西省 F z 9 0 0 4 5 一 9 3 续表 2 Gs-CG一HH 区( 部门) 甘肃省 标记代号 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 航空航天部系统 5 产品的名称 产品的名称应尽量做到正确、 简短、 明了, 产品的全名应包括产品的型号和表示其用途的名称。例: a . F A 2 0 1 型梳棉机; b . H V 4 5 1 型纺丝机; c . L MA 4 4 1 A - 1 8 0 型防缩整理联合机。 6 产品型号的管理 6 . ,部 管 纺 织 机 械 产 品, 其 产 品 的 名 称 与

14、型 号 一 律由 部 统 一 颁 发, 也 可由 新 产品 设 计、 试 制 单 位 提 出申 请, 由部颁发。 6 . 2 省、 直辖市、 自 治区、 中国 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 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管纺织机械产品, 其产品的名称 与型号一律由上述系统颁发。管理办法可参照部管产品进行, 必要时, 应制订管理细则。 6 . 3省 、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等 计 划 或 企 业 计 划 的 纺 机 产 品, 已 通 过 生 产 鉴 定, 并 艰 成 批 量 生 产 能 力 需 部 颁 型号时, 可通过本省、 直辖市、 自 治区、 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 航空航天部等系统统一向 部申 请, 由 部 审核后颁发部型号。 6 . 4 合资、 合作企业的纺机产品需要部型号时, 可通过隶属关系向 部申 请, 由 部酌情颁发部型号。 6 . 5 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编制部型号, 亦不得在本地区、 本企业自 行设计的产品型号上擅自挪用其他 地区的地区标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 纺织工业部纺织机械研究 所归口 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东皋、 庞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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