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化工标准-HG 2682-1995_ 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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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食品添加剂 H G 2 6 8 2 一 9 5 连二亚硫酸钠( 保险粉)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以及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锌粉或甲酸钠与二氧化硫作用而制得的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 又名保险粉) , 该产品书 要用于食品工业, 也用于制药工业。 分子式: N a 2 S x 0 , 置于1 0 0 m L容量瓶中, 用水稀释至刻度, 摇匀 , 加入5 m L 盐酸溶液, 接着两次加少量镁粉, 。用移液管移取 加至约0 . 3 g , 几乎看不出气泡产 #h5. A_r表A皿, 放置

2、2 h 。 移取1 . O O m L溶液置于l O m L比色管中, 加2 m L硫酸, 0 . 5 m L铬变酸, 在沸 水浴上加热 1 0 m i n 后, 其颜色不得深于标准比色溶液。 标准比色溶液是移取 1 . O m L稀甲醛溶液, 从“ 加入5 m L盐酸溶液 一 ” 开始, 与试样同时同样处 理 。 5 检验规则 5 . 1 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生产厂应保证 所有出厂的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都 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内容包括; 生产厂名、 厂址、 产品名称、 净重、 批号或生产日

3、期、 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生 HG 2 6 8 2 一 9 5 产许可证号、 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及本标准编号 5 . 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产品进行验收 5 . 3 以每次投料为一批, 按批检验 5 . 4 按照G B 6 1 9 第3 . 4 条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用随机采样方法采样, 采样量不少于2 0 0 g 采样 后, 将采集的试样迅速混匀, 分装于两个清洁、 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中, 密封。瓶上粘贴标签, 注 明: 生产厂名、 产品名称、 批号、 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用于检验, 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 5 . 5 检验结果

4、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应重新自 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进行核验, 核验结果 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 则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5 , 6 当供需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办理。 6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6 . 1 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包装瓶应粘贴牢固的标签, 内容包括; “ 食品添加剂” 字样、 生产厂名、 厂址、 产品名称、 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 商标、 净重、 批号或生产日 期及本标准编号, 包装箱 应涂刷牢固的标志, 内容包括: “ 食品添加剂” 字样、 生产厂名、 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号、 商标、 净重、

5、 每箱 组装量, 毛重、 批号或生产日 期、 保质期及G B 1 9 。 规定的标志1 0 “ 遇湿易燃物品” 标志和G B 1 9 1 规定的 标志 7 “ 怕热” 标志。 6 . 2 食品添加剂 连二亚硫酸钠采用内包装和外包装两种形式。内 包装采用广口棕色瓶, 规格为每瓶 5 0 o g , 内 层用塑料塞塞严, 外层用胶木盖拧紧, 封口 采用塑料热缩套封口; 外包装使用木箱, 每2 0 瓶为一 箱 箱板厚度 1 c 。以上, 木箱四周上下加1 6 根条档, 箱外应包铁腰或铁丝或铁皮搭角。 箱内空隙处用松 软材料垫塞妥实。 6 . 3 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 包装箱

6、不得倒置、 碰撞、 防止受潮、 雨淋、 避 免阳光直接照射。禁止与有毒、 有害物品混运 6 . 4 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应贮存于通风、 干燥、 有屋顶的仓库内, 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远离热源, 不 得 与 水 或 水 蒸 汽 接 触, 不 得 与 氧 化 剂 或 其 他 易 燃 物 料 混 放 在 一 起, 禁 止 与 有 毒 、 有 害 物 品 同 仓 共 贮。 每 瓶用后立即将盖盖好, 妥善贮存。 6 . 5 从生产之日 起食品添加剂连二亚硫酸钠贮存保质期为半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 上海硫酸厂、 无锡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化工厂、 汕头 保险粉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洁、 宗克俭、 陆永祥、 郑建荣。 木标准等效采用 日 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 ( 1 9 8 6 年版) 保险粉 。 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 原国家标准G B 1 6 4 7 -7 9 食品添加剂保险粉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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