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七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材心得体会、交流发言第1篇,共7篇亲爱的朋友们:大家好!“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于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以古为鉴,可知兴替。”古代的官场腐败往往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明朝的刘瑾,专权乱政,贪污受贿,使得朝政腐败,社会矛盾激化。在当今社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个人私利,违反
2、招投标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些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后果。“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们要保持心灵的纯净和清正廉洁,就必须不断学习和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决策和管理。“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国有企业发展的道路上,虽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守廉洁底线,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一定能够迎来新的机遇和发展。让我们携手共进,以廉洁为基石,以纪律为保障,为国有企业的美好未来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第2篇学条例,筑鹿渚
3、从业之基,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句古诗所表达的坚定信念和无畏精神,恰如其分地映照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追求。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无疑为我们坚守这份清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学习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管理人员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必须时刻协力,严格遵守条例,国有企业必将在新时代的浪潮中破浪前行,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研讨交流材料第4篇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
4、布,是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是一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深感学习这部条例的重要性,下面我就这部条例的学习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第一,这部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在条例中,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有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这不仅有利于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我们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第二,这部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条例中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不仅包括职业道德
5、还包括业务能力。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守条例,还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以满足企业的需求。第三,这部条例的实施,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我们在面对诱惑时,能够自觉抵制,遵守法律法规。在学习这部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守条例,更要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增强自己的责任感。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自己的使命,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认识到,学习这部条例,不仅仅是为了应对检查,更是为了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只有通过深入学习,才能真正理解条例的精神,才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6、好条例。因此,我将把学习这部条例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总的来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严守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素质,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们的使命。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交流研讨材料第5篇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
7、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
8、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子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
9、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傕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
10、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
11、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
12、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
13、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
14、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
15、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
16、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
17、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讨交流发言材第6篇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己身。”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所在,其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福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我们的行为是否合规;又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的工作是否符合标准。“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历史上,因奢侈腐败而导致国家衰落的例子比比皆是。隋朝末年,隋炀帝杨广穷奢极欲,滥用民力,导致民不聊生,最终引发农民起义,隋朝灭亡。在现代社会,也
18、有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丧失原则,违规操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负责人,收受供应商贿赂,采购劣质原材料,影响了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不受日廉,不污日洁。我们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品质,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在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的道路上,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同时,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则,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让我们以廉洁为魂,以纪律为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铸就坚实的脊梁!谢谢大家!讨论
19、发言提纲第7篇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通过对这一条例的深入学习,我有以下感悟:一是明确自身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发展的重任。条例为我们明确了责任边界,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依法依规行事。例如,在重大决策中,要充分调研、科学论证,不能盲目决策。某国有企业因管理人员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这就是对责任认识不清的后果。二是坚守廉洁底线。廉洁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操守。条例对廉洁纪律做出了严格规定,严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行为。现实中,一些管理人员因贪婪而迷失自我,最终身陷囹图。比如,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给自己带来了法律制裁。这告诫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为私利所动。三是积极担当作为。一要勇于创新,在企业管理中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提高企业竞争力。二要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在解决问题中推动企业发展。三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总之,我们要以条例为准则,担当作为,清正廉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