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6577-19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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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6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机械 行 业 标 准 J B / T 6 5 7 7 -9 3 烘包器技术条件 1 9 9 3 一 0 3 一 3 1 发布1 9 9 4 一 0 1 一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 B/ T 6 5 7 7 - 9 3 烘包器技术条件 ,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烘包器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箱等. 本标准适用于铁水包、 钢水包、 铝水包及冲天炉前炉所用的电加热烘包器. 2 引用标准 GB 1 9 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 1 1 8 4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 B

2、 / T 1 8 0 4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 未注 公差 G B 5 2 2 6机床电 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 / T 1 3 3 0 6标牌 J B 1 6 4 4铸造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Z B J 3 8 0 0 2切削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Z B n J 5 0 0 0 8 . 2 金属切削机床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Z B J 5 0 0 1 4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 . 1 烘包器技术条件应符合本标准和J B 1 6 4 4的规定, 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 . 2 烘包器的电气系统应符合 GB 5 2 2 6 的规定。 3 . 3 O t 包器的性能要求

3、3 . 3 . 1 烘包器风扇的转动应平稳. 3 . 3 . 2 电控装置中各元件的 工作准确、 可靠。 3 . 3 . 3 烘包器升温 一保温一降温的功能转换, 能 够按照输人程序准确、 可靠. 3 . 3 . 4 烘包器应 使浇包内 介质的最高工作温度达到7 0 0 以 上. 3 . 3 . 5 浇包内升温速度及降温速度连续可调, 且具有保温性能。 平均最高升温速度 1 0 - 1 5 0 C / mi n e 3 . 4 烘包器制造技术要求 3 . 4 . 1 烘包器加热部分, 外形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 B / T 1 8 0 4 1 1 , 规定的m t l I I 级) 级公差要求;

4、 未t k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 G B 1 1 8 4中规定的 D级公差要求. 3 . 4 . 2 烘包器的密封盖应衬硅酸铝纤维毡或耐热、 保温性能与之相当 的材料. 3 . 4 . 3 加热元件的分布应均匀. 3 . 4 .4 加热元件外应有安全、 防护装置. 3 . 4 . 5 支承加热元件的耐火体应采用高铝砖或刚玉砖制成. 3 . 4 . 6 耐火体的支承装置及加热元件的安全、 防护装置所采用的耐热钢, 应符合耐热钢高温机械性能的 规定。 3 . 4 . 7 焊接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 Z B n J 5 0 0 0 8 .2的规定. 3 . 4 . 8 机械加工零件除图样要求外, 应符合

5、 Z B J 3 8 0 0 2的规定. 3. 4. 9外轰 而应涂 防腐蚀 层以仅证外观 良好不易腐饨牛锈 . 外先而涂 早要均匀介琳.涂漆应排合右 姜 机械工业部1 9 9 3 - 0 3 - 3 1 批准1 9 9 4一0 1一0 1实施 JB / T 65 7 7 - 9 3 标准的规定或根据用户要求而定. 4 试验方法 4 . 1 空运转试验 4 . 1 . , 用万用表测量加热元件是否通路。 4 . 1 . 2 断开加热元件, 给电控 装置通电, 将热电 偶置于 热源上, 对电控装置进行空运转试验, 不少于3 个 循环 ( 升温一保温一降温). 4 . 2 负荷试验 4 . 2 .

6、 1 浇包内介质的温度采用烘包器自带的热电偶测试, 测温在浇包二分之一深度, 距加热元件 5 0 - 1 2 0 mm 的位置. 4 . 2 . 2 升温速度用秒表测量。 4 . 2 . 3 负 荷试验不少于3 - 5 个循环 ( 升沮一保沮一降砚). 5 检验规则 5 . 1 出厂检验 5 . 1 . 1 每台 供包器出厂前均须由 制造厂 质量检验部门, 按出厂检验规则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书方可出厂. 5 . 1 . 2 出厂检验应进行空 运转试验, 并按第3 .3 . 1 , 3 . 3 . 2 ,3 . 4 . 1 , 3 .4 . 3 , 3 . 4 .7 , 3 . 4

7、. 9 条要求进行检验, 所检项p 必须全部合格. 5 . 2 型 式 检 验 5 . 2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时; b .结构、 工艺、 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 停产一年 恢复正常生产时; d . 正常生产中每一年进行一次 5 . 2 . 2 用作型式检验的烘包器,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 每次检验不少于2台. 5 . 2 . 3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所检项目必须全部合格. 6 标志、 包装、 运 输 6 . 1 每台产品都应有产品 标牌, 标牌的 型式与 尺寸应符合G B / T 1 3 3 0 6 的规定

8、. 6 . 2 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1 9 1 的规定. 6 . 3 烘包器的包装应符合Z B J 5 0 0 1 4的规定. 6 . 4 烘包器应符合铁路、 公路及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7 保用期 在遵守对烘包器的 运输、 保管、 安装、 调整、 保养和操作规程的 条件下, 如由于 制造质量原因而 发生损 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 从制 造厂发货日 期算起6 个月内, 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为用户修理 或更换机器( 电阻 丝除外)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 无锡轰桥电炉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瑞奇、 乌思其、 杨宝国、 胡I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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