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煤炭标准-MT26-19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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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T 2 6 一 1 9 9 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几年来矿灯制造、 检验、 使用的实践和近期科学技术的发展对M T 2 6 -9 1 C 矿用K S 型安全帽灯 进行修订的。 修订时, 在标准中增加了少、 免维护矿灯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内容, 提高了矿灯照度的指标。 考虑 到7 安时矿灯综合指标及目 前煤矿实际使用情况, 标准中恢复了K S 7 型这一品种。 由于原K S -8 型矿 灯的不锈炯上盖型式尚 受部分矿工欢迎, 可作为K S 8 型矿灯上盖的另一种型式。为此, 把K S 8 型矿灯 重量指标增加。 . 1 k g 。本标准实施后, 原K S -7 , K S -8 , K S B

2、 -8 型矿灯允许生产到1 9 9 8 年底止。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 起, 同时代替MT 2 6 -9 1 ,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炳和、 项志荣、 蒋其先、 王福祥、 蒲世元。 本标准于1 9 7 0 年6 月首次发布, 1 9 8 5 年8 月第1 次修订, 1 9 9 1 年1 月第2 次修订, 1 9 9 8 年7 月第 3 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贵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 2 6 一 1 9 9 8 KS M o

3、 de l KS 型矿灯 代替 MT 2 6 一9 1 mi n e r s c a p l a mp s , 范围 本标准规定K S 型矿灯( 以下简称矿灯) 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 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K S 型矿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 1 9 1 -9 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 / T 2 8 2 9 -8 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生产过程

4、稳定性的检查) G B / T 2 9 0 0 . 1 1 -8 8 蓄电池名词术语 G B 4 5 5 4 -8 4 蓄电 池用硫酸 G B / T 7 9 5 7 -8 7 矿用安全帽灯 G B 1 2 9 7 2 . 1 0 -9 1 矿用橡套软电 缆 第1 0 部分: 矿工帽灯电线 MT / T 1 5 4 . 6 -1 9 9 5 矿用安全帽灯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3 . 1 产品型式 该型矿灯为携带型, 由灯头、 电缆和铅酸蓄电池构成, 灯头内装有1 个或数个光源, 灯头可固定在矿 用安全帽上。 3 . 2 产品型号编制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应符合MT / T 1 5 4 .

5、6 的规定。 3 . 3 产品荃本参数 3 . 3 . 1 产品基本参数见表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 9 9 8 一 0 7 一 0 1 批准 1 9 9 8 一 1 2 一 0 1 实施 MT 2 6 一 1 9 9 8 表 1 序 号 额 定 容 量 Ah 额 定 电 压 V 点 灯 时 间 h 灯泡( 主光源) 最大照度( 距1 m处) 1 x 全灯重量 k g 额 定 电 压 V 额 定 电 流 A 光 通 量 l m .点 灯 开 始 点 灯 1 1 小 时 不 包 括 电 解 液 包 括 电 解 液 174妻1 140. 6)2 2)7 0 0妻3 0 0(1 . 3

6、0蕊1 . 6 0 284李1 140. 7) 2 6)8 0 0妻4 0 0(1 . 7 0镇2 . 0 0 394李1 140 . 8)3 0)9 0 0i5 0 0蕊1 . 8 0簇2 . 1 0 41 04)l l40 . 93 4妻1 0 0 0妻6 0 0(l . 8 52 . 2 5 51 141 141 . 03 81 1 0 07 0 0(2 . 0 0簇2 . 4 0 61 241 l41 . 0 54 01 2 0 0妻8 0 0(2 . 1 0簇2 . 5 0 注: 各种型号的派生产品应符合表1 的规定。 3 . 3 . 2 额定容量小于7 A h 的产品, 除灯泡额定

7、电流外, 其他参数都应符合表1 额定容量7 A h 产品的 规定。 4 技术要求 4 . 1 制造 矿灯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 . 2 安全性能 矿灯安全性能应符合G B / T 7 9 5 7 的规定。 4 - 3 外观及装配质f 外观应平整、 光洁、 无缺陷; 所有零件均应定位安装、 牢固可靠, 不得有松动现象; 转动件应能灵活转 动、 接触良 好、 无轴向窜动。 少维护矿灯蓄电池应有液面清晰可见的结构, 免维护矿灯蓄电 池应设置排气 阀 4 . 4 自动断电装t 灯头内自 动断电 装置应能承受5 . 3 和5 . 1 1 的试验。 4 . 5

8、 充电系统 矿灯充电时, 充电接触点应接触良 好, 保证充电正常进行。 4 . 6 ,电池极性 蓄电池正、 负极性应与电池槽上的极性标志相符。 4了 蓄电池气密性 当温度在6 0 一一3 0 0C . 蓄电池内部气压为2 0 k P a 时, 不得漏气。 设有排气阀的蓄电池内部气压为 6 0 k P a 时, 不得漏气。 4 . 8 ,电池液密性 蓄电池向任意方向倾斜或倒置时, 不得渗漏电解液。 4 . 9 蓄电池容f 4 . 9 . 1 容量以1 0 h 率额定容量C , o ( A h ) 表示。实际容量应在第 5 次容量试验时达到额定容量C H . MT 2 6 一 1 9 9 8 4

9、. 9 . 2 额定容量C , 。 由表1 规定。其放电条件是: 环境温度为( 2 5 士5 ) 0C、 放电电流I , o = C l o / 1 0 ( A ) 、 放 电到其中任何一个 单体蓄电池端电 压为1 . 7 5 V止。 4 . 1 0 照度 矿灯点灯开始和点灯 Hh 的最大照度应分别符合表 1 的有关规定。 4 . 1 1 矿灯强度 矿灯应能承受 1 . 2 m高的跌落试验, 经跌落试验后, 不得发生灭灯、 漏液及零部件松动、 损坏等现 象 4 . 1 2 电缆及固定装t 4 . 1 2 . 1 电缆必须符合G B 1 2 9 7 2 . 1 。 的规定, 从上盖至灯头之间的长

10、度应不小于1 . 3 m. 4 . 1 2 . 2 电 缆和灯头、 蓄电池的连接应牢靠, 灯头和上盖的进线处必须设有防止电缆转动和拔脱的固定 装置; 经拔脱试验后, 不得发生电缆拔脱、 断线和接头松动现象。 4 . 1 3 ,电池寿命 蓄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5 0 0 次充放电循环, 免维护矿灯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3 5 0 次充放电循环。 4 . 1 4 蓄电池贮存期 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 从生产日 期算起, 不带电 解液出厂的蓄电 池有效贮存期 为2 年, 免维护和带电解液出厂的少维护矿灯蓄电池有效贮存期为半年。 在贮存期内其容量应符合4 . 9 的规定。 4 . 1 5 蓄

11、电池气体析出f 少、 免维护矿灯蓄电池按5 . 1 6 的规定进行试验, 少维护矿灯蓄电池气体析出量应镇6 0 m L / A h , 免 维护矿灯蓄电池气体析出量应(1 5 m L / A h . 4 . 1 6 蓄电池排气阎 免维护矿灯蓄电池按 5 . 1 7 的规定试验时, 排气阀应在压力1 - 6 0 k P a 范围内可靠地开、 关。 5 试验方法 5 . 1 试验仪器及其要求 5 . 1 . 1 直流电压表 精度不低于。5 级; 电压读数应在刻度盘量程的后1 / 3 范围内。 5 . 1 . 2 直流电流表 精度不低于。 . 5 级; 电流读数应在刻度盘量程的后1 / 3 范围内。

12、 5 . 1 . 3 温度计 刻度不低于。 , 5 C; 分度值不大于 1 C, 5 . 1 . 4 密度计 刻度精度不低于0 . 0 0 5 g / c m , 分度值不大于0 . 0 0 5 g / c m , 5 . 1 . 5 时钟 精度不低于士1 s / h ; 应按时、 分、 秒分度. 5 门 6 压力表 精度不低于。 . 4 级。 分度值不大于2 k P a t 量程不大于。 . 2 5 MP a , 5 . 1 . 7 照度计 精度不低于士4 %( 满量程) 。 5 . 2 外观及装配质f检查 用手感及目视检查。 5 . 3 自动断电检查 将矿灯 L 部( 灯头、 电缆、 上盖

13、) 的电极卡接在检查用的4 V矿灯电源上, 点亮灯泡, 旋松灯头圈使灯 MT 2 6 一 1 9 9 8 泡熄灭, 用手按于灯面玻璃中心, 按紧放松3 -5 次, 每次放松后应能立即断电。 5 . 4 充电系统检查 将矿灯上部( 灯头、 电缆、 上盖) 的电极卡接在检查用的4 V矿灯电源上, 将矿灯充电触点接通 5 V 直流电 源, 矿灯应能正常充电。 5 . 5 ,电池极性检查 用仪器或目视检查。 5 . 6 ,电池常通气密性检变 在室温条件下, 从排气孔通人压缩空气, 使压力达到2 0 k P a , 关闭进气阀, 保持3 -5 s , 压力不应下 降。 5 . 7 ,电池耐通气密性试验

14、将蓄电池在6 0 的条件下恒温6 h , 取出后按5 . 6 的方法在5 m i n 内进行气密性检查; 试验后冷却 至室温, 再在一3 0 的条件下恒温6 h , 取出后按5 . 6 的方法在5 m i n内进行气密性检查。 5 . 8 ,电池容l试验 5 . 8 . 1 配制电解液所用硫酸的纯度应符合G B 4 5 5 4 的规定。 5 . 8 . 2 将蓄电池注人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密度和数量的电解液, 静置2 -4 h 后进行初充电, 初充电用 1 . 2 5 1 、 的电流连续充电6 0 h , 当充电至4 8 h 时, 应补加1 次蒸馏水( 如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初充电 量低于上述

15、值时, 也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初充电) 。充电结束后, 调整电解液密度至( 1 . 2 8 0 士 0 . 0 1 0 ) g / c m ( 3 0 “C ) , 带电解液出厂的少维护矿灯蓄电池和免维护矿灯蓄电 池不进行初充电, 先以1 1 0 的电流连续放电到 两单体蓄电池中任何一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为1 . 7 5 V止, 该次放电不计入容量循环次数。 5 . 8 . 3 在以后的充放电循环中 使用的普通充电是采用恒定电压充电, 充电电压为( 5 . 0 0 士。1 0 ) V, 充 电 时间为1 5 h 。 第5 次充电 结束前4 h 应补水, 充电结束后应调整电解液密度至( 1 . 2

16、 8 0 士 。0 1 0 ) g / c m ( 3 0 C ) 。带电 解液出厂的少维护和免维护矿灯蓄电池不补水, 不调整电 解液密度。 5 . 8 . 4 每次充电 结束后, 静置1 h , 以I 。 的电 流连续放电到两单体电池中任何一个单体电 池的端电压 降至 1 . 7 5 V止。 记录放电时间T和放电终止时蓄电池电解液温度t , 。 放电时间T应按式(a) 校正为基 准温度3 0 的放电时间T。 T, = T 1+ 0 . 0 0 8 ( t , 一 3 0 ) 二。 . . . . 。 ,. (1) 式中: T , 一一校正后的放电时间, h ; T -被测得的放电时间, h

17、; t , 放电终止时蓄电池电 解液温度, ; 0 . 0 0 8 - 温度系数。 5 . 8 . 5 蓄电池在基准温度3 0 时的容量C按式( 2 ) 计算。 C一I X T , . . . . . . . . . . . (2) 5 . 8 . 6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 2 5 士5 ) 0C, 5 . 9 ,电池液密性试验 将充足电的蓄电池静置0 . 5 h 后平放( 注液口向下) 、 侧放、 倒放各1 0 m i n , 不得渗漏电解液。 5 . 1 0 照度试验 按G B / T 7 9 5 7 -8 7 的3 . 5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 . 1 1 自动断电装t性能试验 将灯

18、泡点亮, 旋松灯圈使灯泡熄灭, 按动灯面玻璃中心, 按紧放松5 0 0 次, 每次放松后应立即断电。 5 . 1 2 跌落试验 按G B / T 7 9 5 7 -8 7 的3 . 4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MT 2 6 一 1 9 9 8 5 门3 电缆拔脱试验 按G B / T 7 9 5 7 -8 7 的3 . 1 0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 . 1 4 蓄电池寿命试验 5 . 1 4 门蓄电池先按5 . 8 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 合格后方可转入寿命试验。 容量试验的循环次数应列入 寿命总次数内。 5 . 1 42 按下列要求进行充放电循环: 以( 5 . 0 0 士0 . 1 0 )

19、 V的恒定电压充电1 2 h , 静置1 h , 再以表1 规 定的灯泡额定电流放电l l h或其中任何一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 . 7 5 V止。 少、 免维护矿灯蓄电 池的充电电压可按产品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进行。 5 . 1 4 . 3 蓄电池寿命试验时, 每逢2 5 次做一次容量检查。容量检查按下述规定进行: 以1 . 2 5 1 。 电流充 电1 5 h , 调整电解液密度至( 1 . 2 8 。 士。 . 0 1 0 ) g / c m ( 3 0 “C ) , 静置1 h , 以1 , 。 电流连续放电至其中一个单 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 . 7 5 V为止。 免维护矿灯蓄电池,

20、 以( 5 . 0 0 士。 . 1 0 ) v的恒定电压充电1 5 h , 或 按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压充电, 不调整电解液密度。 放电条件与上述相同, 所得容量按式( 1 ) , ( 2 ) 计 算。 5 门4 . 4 试验所得容量低于C,。 的8 0 o 者应按上述方法重复试验, 如3 次试验均未达到C , 。 的8 0 , 则 作为寿命终止。 5 . 1 4 . 5 试验时补液周期, 普通矿灯蓄电池应不少于 1 0 次循环, 少维护矿灯蓄电池应不少于 5 0 次循 环, 免维护矿灯蓄电池试验过程中不补液。 5 . 1 5 ,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在满足7 . 3 和7 . 4 的

21、条件下存放, 贮存期满后, 应按5 . 8 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 5 . 1 6 蓄电池气体析出f试验 5 . 1 6 . 1 经5 . 8 试验合格的少、 免维护矿灯蓄电池, 以1 , 。 的电流连续放电到 3 . 5 V或两单体中任何一 个 单体蓄电池的端电 压降至1 . 7 5 V止。 5 . 1 6 . 2 以容量试验时使用的电压值恒定电压充电1 2 h , 并收集充电期间蓄电池排出的气体。 5 . 1 6 . 3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 2 5 士5 ) 0C , 5 . 1 6 . 4 试验用的气体收集装置如图1 所示。 5 . 1 6 . 5 每个蓄电池连续进行不少于2 次试验, 当

22、2 次测得气体量不大于士1 0 %时, 取高值。 量简 漏斗已 日 .t 水于资1蓄电 池 图 1 气体收集装置示意图 5 . 1 7 蓄电池排气阁试验 5 . 1 7 . 1 将蓄电池浸没于水中, 对蓄电池的每一单体以。 . 2 1 / m i n 的流量充入空气, 测定开阀时的压 力, 然后逐渐减少空气压力, 测定关阀时的压力。 5 . 1 7 . 2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 2 5 15 ) C, MT 2 6 一 1 9 9 8 6 检验规则 6 . 1 出厂检验 6 . 1 . 1 出厂检验应按表 2 试验项目逐盏进行。 6 . 1 . 2 矿灯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

23、 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 . 2 型式检验 6 . 2 .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 正常生产时, 应周期性进行1 次检验; d ) 产品停产后, 恢复生产时; e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f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 . 2 . 2 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及试验周期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 2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及检验类别 序号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立 中 几生干

24、 ,令4 检验类别 型式检验的 试验周期 1 扣 , 3刀 口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 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4 . 35 . 2丫侧每月 1 次 2 自 动断电检查 4 . 45 . 3甲甲每月 1 次 3 充电系统检查 4 . 55 . 4丫丫每月 1 次 4 蓄电他极性检查 4. 65. 5丫了每月 1 次 5 蓄电池常温气密性检查 4. 75. 6丫甲每月 1次 6 蓄电池耐温气密性试验 4 . 75. 7了每月 1 次 7 蓄电池容量试脸 4 . 95 . 8丫每月 1 次 8 蓄电池液密性试脸 4 . 85 . 9了 每月1 次 . 9 照度试验 4 .1 05 . 1 0侧每月 1

25、次 1 0 自动断电装置性能试验 4 . 45 . 1 1训每月1 次 1 1 跌落试验 4 . 1 15 . 1 2了每月 1 次 1 2 电缆拔脱试验 4 . 1 2 . 25 . 1 3了每月 1 次 1 3 蓄电池寿命试验 4 . 1 35 . 1 4了每年 1 次 1 4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4 . 1 45 . 1 5训每年 1 次 1 5 留电池气体析出量试验 4 . 1 55 . 1 6训每年 1 次 1 6 蓄电池排气阀试验 4 . 1 65. 1 7训每年 1 次 注: 符号“ 侧” 表示应进行本项试验, 符号“ 一” 表示本项试验不进行。 6 . 2 . 3 型式检验抽

26、样检查按G B / T 2 8 2 9 的规定进行。 型式检验的分组、 检验顺序、 抽样方案、 判别水平 等应符合表3 的规定。 MT 2 6 一 1 9 9 8 表 3 型式检验的分组、 检验顺序、 抽样方案和判别水平 组别顺序号试验项 目抽样方案 判别水平 RQL 样本大小判定数组 1 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1 次 . 4 0 n= 1 0 Ac =1 R e =2 2充电系统检查 3 蓄电池极性检查 4自动断电检查 5 蓄电池常温气密性检查 6 蓄电池耐温气密性试验 2 次 .5 0 刀 1 =” 之 今5 A c , =O R e , -2 Ac z =1 R c , =2 7蓄电池容量

27、试验 8 蓄电池液密性试验 9照度试验 2 次 ,6 5 n , -刀 z =5 Ac , =O R e , -3 A c , =3 R e , =4 1 O 自动断电装置性能试验 1 1跌落试验 1 2电缆拔脱试验 四1 3蓄电池寿命试验1 次 I6 5 n= 2 Ac -0 R-1 五1 4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1 次 16 5 月 =2 Ac -0 R-1 六 1 5 蓄电池气体析出量试验 I 次 16 5 n= 2 Ac - - 0 Re = 1 1 6 蓄电池排气阀试验 6 . 2 . 4 进行型式检验时, 应按表3 中规定的试验组, 从头至尾按顺序(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 进行。

28、最后按 试验组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 并按G B J T 2 8 2 9 -8 7 的4 . 1 1 判定每个试验组是否合格。 型式检验合格 必须是所有试验组都合格, 否则就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了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了 . 1 标志 7 . 1 . 1 蓄电池槽正面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a ) 产品型号; b ) 注册商标; c ) 制造厂名; d ) 蓄电池极性标志。 7 . 1 . 2 在矿灯适当部位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a ) 防 爆标志“ E x s l ” 和防爆合格证号; b ) 生产许可证号; c ) 煤安标志“ MA ” 及其准用证号; d ) 生产日期。 7 .

29、 2 包装 7 . 2 . 1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 述标志: a ) 产品名称、 型号及数量; MT 2 6 一 1 9 9 8 b ) 出厂年月; c ) 外形尺寸( m mxm mx mm) : 长X宽X高; d ) 毛重, k g , e ) “ 小心轻放” 、 “ 怕湿” 、 “ 禁止滚翻” 等字样或标志, 其图形应符合G B 1 9 1 的规定; f ) 制造厂名和厂址; 9 ) 生产许可证号。 . 2 随同每箱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如下: a ) 产品合格证; b ) 产品使用说明书。 运翰 矿灯在运轴过程中不许受剧烈机械冲撞和曝晒雨淋, 不得倒置, 严防摔掷、 翻滚、 重压。 贮存 矿灯应贮存在室温0 - 4 0 的干燥、 清洁及通风良好、 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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