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240-2004 无公害食品 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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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B 3 1 6 7 . 0 8 0 . 1 0 N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N Y 5 2 4 0 -2 0 0 4 无公害食品杏 2 0 0 4 - 0 1 - 0 7 发布2 0 0 4 一 0 3 一 0 1 实施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发 布 N Y 5 2 4 0 -2 0 0 4 月 U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郑州) 、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方金豹、 俞宏、 何为华、 阎淑芝、 冯义彬 、 刘彦、 庞荣丽、 李君。 N Y 5 2 4

2、 0 -2 0 0 4 无公害食品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杏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 期 的引用文件 , 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 G B / r 5 0 0 9 . 1 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 B / T 5 0 0 9 . 1 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 B / T 5 0

3、0 9 . 1 5 食品中锡的测定 G B / r 5 0 0 9 . 3 8 蔬菜、 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 B /“ r 5 0 0 9 . 1 4 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醋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 B / T 5 0 0 9 . 1 4 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醋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 B / r 8 8 5 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3 要求 3 . 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无公害食品杏的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新鲜度 新鲜, 清洁, 无不正常外来水分 果形 具有本品种的基本特征, 无畸形果 色泽 具本品种采收成熟度时固有色泽 风味 具有

4、本品种固有的风味, 无异常气味 果面缺陷 无明显缺陷( 包括磨伤、 雹伤 、 裂果等) 病、 虫及腐烂果 无 3 . 2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无公害食品杏的安全指标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序号项目 指标 1 铅 ( 以 P b计 ) ( o. 2 2 福 ( 以 C d计 ) 毛 0. 0 3 3 总 砷 ( 以 As 计 ) 簇 0. 5 N Y 5 2 4 0 -2 0 0 4 表 2 ( 续)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序号 项目 指标 4 毒 死 蟀 ( c h l o r p yr i f o s ) 簇 1 . 0 5 氰 戊 菊 醋 ( f e n v a l e r a

5、t e ) ( 0. 2 6 氯 氰 菊 醋 ( c y p e r me t h r i n) ( 2. 0 7 三 氟 氯 氰 菊 醋( c y h a lo t h r i n ) 簇 0. 2 8 多 菌 灵 ( mr b e n d a z i m) 蕊 0 5 注;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农药管理条例 , 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果树生产中 使用。 4 试验方法 4 . 1 感官指标 从每件供试样品( 如每箱、 每盘) 中随机抽取杏果实4 0 个, 风味用品尝和嗅的方法检测, 其余项目 用 目 测法检测。病虫害症状不明显而有怀疑者, 应剖开检测。 每件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 对有缺陷的

6、果实做记录。不合格率以。计, 数值以表示, 按公式( 1 ) 计算: 。 二 共x 1 0 0 : ( 1 ) 4 0 一 式中: 、有缺陷的果实数; 4 0 检验样本的总果实数。 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 . 2 安全指标 4 2 1 铅 按G B / , r 5 0 0 9 . 1 2规定执行。 4 . 2 . 2 铜 按G B / T 5 0 0 9 . 1 5规定执行。 4 . 2 . 3 总砷 按“ 13 / T 5 0 0 9 . 1 1规定执行。 4 . 2 . 4 毒死蟀 按G B / T 5 0 0 9 . 1 4 5规定执行。 4 . 2 . 5 氮戊菊醋、 氧氮菊

7、酷、 三氟抓氮菊酣 按G B / T 5 0 0 9 . 1 4 6规定执行。 4 . 2 . 6 多菌灵 按G B / T 5 0 0 9 . 3 8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 1 检验分类 5 . 1 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 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 行型式检验 : a )申 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N Y 5 2 4 0 -2 0 0 4 b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 )人为或自 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5 . 1 . 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 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

8、。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和标识。检验合格后附合 格证方可交收。 5 . 2 组批 田间抽样以同一品种、 同一产地、 相同 栽培条件、 同期采收的杏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市场抽样以同一 产地、 同一品种的杏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 . 3 抽样方法 按G B / I 8 8 5 5规定执行。 5 . 4 判定规则 5 . 4 . 1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平均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 %, 其中任一单件( 如箱、 盘) 样品的不合格 率不应超过1 0 %。 5 . 4 . 2 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 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6 标识 产品应有明确标识, 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 产品的执行标准、 生产者及详细地址、 产地、 净含量和包装 日 期等, 要求字迹清晰、 完整、 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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