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33-2005 水利立法技术规范.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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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SL 、 fm_。,. , 二、 ” , 去 千俗 S L 3 3 3 - 2 0 0 5 水利立法技术规范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h e w 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l e g i s l a t i o n 2 0 0 5 - 1 1 - 1 5发布2 0 0 6 - 0 3 - 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立法技术规范 S L 3 3 3 -2 0 0 5 的通知 水国科 2 0 0 5 ) 5 1 4 号

2、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 水务)厅 ( 局) , 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 水利立法技术规范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 发布。标准编号为S L 3 3 3 -2 0 0 5 , 本标准 自2 0 0 6 年 3 月 1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 0 0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前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并参照水利部 2 0 0 3年 1 月 1 5日发布的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 S L 1 -2 0 0 2 ) ,编制本 标准 本标准共6章 3 1节9 7 条,主要内容有:总则,水利

3、立法的 分类 ,法案结构标准,法案表述标准,法案语言标准,法案相关 文件 标准。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伟赵卫陈琴王伟成 姚似锦穆楠归帆郝天奎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明忠刘红婴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刘咏峰 目次 1 总则 1 2 水利立法的 分类 , . 2 2 . 1 水法律 。 , 。 2 2 . 2 水行政法规 . . 2 2 . 3 地方性水法规 ,.3 2 . 4 水利部规章 , , 4 2

4、5地方政府水规章 5 2 . 6 水规范性文件 ,. . . . . 6 3 法案结构 , 7 3 . 1 形式结构 , 7 3 . 2 内容结构 , 8 3 . 3 条文结构 9 4 法案表述 , H 4 . 1 名称的表述 1 1 4 . 2 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表述 1 2 4 . 3 适用范围的表述 , 1 3 4 . 4 主管部门的 表述 . . 1 3 4 . 5 权利义务主体行为模式的表述 1 4 4 . 6 法律责任的 表述 . 1 5 4 . 7 名词、 术语的 表述 1 8 4 . 8 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表述 一1 9 4 . 9 法案施行日 期的 表述 1 9 4 . 1 0

5、 废止法案的表述 ,2 0 5 法案语 言 2 1 5 . 1 立法语言的一般要求 2 1 6 . 2 常用句式结构 , , 2 1 n内n月,只份产nti内hllQ0, 今八q口妇今乙q乙n乙n白n乙9户六八八j 5 . 3 特殊词语的使用 5 . 4 数字的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5 符号的使用 “ , , , 。 。 、 . 1 . . . . . . . . 56 时间的表述 , , . , ,

6、 , . . 法案相关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6 . 1 法案发布文书的表述 6 . 2 法案起草说明 , , . . . . . . . . . . . . . . 6 . 3 修订类法案及其起草说明的制作 , 6 . 4 废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文件 6 . 5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 , , , , , 一 66 法案条文的解释 , , 二, , . . . . . . ., , ,. . . . . 1总则 1 . 0 . 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为规范水利立法工作, 保证立法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7、。 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 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参与起草和制定关系到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 ( 以下简称涉 水事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法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制。 1 . 0 . 3 水利立法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制统一。 2 民主立法。 3 权责统一。 4 现实需要与前瞻性相结合。 5 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6 可操作性。 1 . 0 . 4 水利立法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 准及 规定。 2 水利立法的分类 2 . 1 水法律 2 . 1 .

8、1 水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以国家主席 令形式发布的,规定涉水事务的法律规范。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 . 1 . 2 水法律的设定权限: 1 确立有关涉水事务的基本制度及其相关重要制度。 2 设定涉水事务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2 . 2 水 行 政 法 规 2 . 2 . 1 水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国务 院令形式发布的,规定涉水事务的法律规范。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实施条例等 2 . 2 . 2 水行政法

9、规的设定权限: 1 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 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涉水行政管理职权的 事项。 3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 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 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 国务院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4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已 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 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 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的其他条件。 5设定除限 制人 身 自由以外 的各种 行

10、政处 罚 ,具 体包括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作出 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内规定。 2 . 3 地 方 性 水 法 规 2 . 3 . 1 地方性水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 关涉水事务的法律规范,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

11、的前提下,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有关涉水事务的法律 规范 。 注:本标准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 . 3 . 2 地方性水法规的设定权限: 1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 除专属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

12、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 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 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 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人本地区市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对 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其他 条件 。 5 可以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13、 行政处罚,但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 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 . 4 水 利 部 规 章 2 . 4 . 1 水利部规章是指由水利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由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的,以水利部令形式发布的有关涉水事务的法律规范。 水利部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 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水利部的命令序号。国务院其他部门联 合水利部制定的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 用

14、其他部门的命令序号 2 . 4 . 2 水利部规章的设定权限: 1 规定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的事项。 2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 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行政 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 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对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是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许可作出规定。 3可 以作 埃律 、行 政法规规 宁的给予 行政处 罚的行 为、种 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

15、一定限额的罚 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 0 0 。元;对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 所得的3 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 3 0 0 0 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 定罚款不得超过 1 0 0 0 。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 批 准。 2 . 5 地方政府水规章 2 . 5 . 1 地方政府水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 法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的,以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涉水事务的法律 规 范。 2 . 5 . 2 地方政府

16、水规章的设定权限: 1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 章 的事项 。 2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管理需要, 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 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临时 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 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人本地区市场。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 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17、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 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 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 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法律、行政 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 权范围内是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规定。 5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 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规定 。 2 . 水 规 范 性 文 件 2 . 6

18、 . 1 水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除 上述水法律、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水法规、水规章以外的,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 文件 。 2 . 6 . 2 水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 1 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权利。 2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可操作性 的规定,但是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 件,不得增设

19、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的幅度 。 3 法案结构 3 . 0 . 1 法案包括法案的名称和法案正文。有的法案有附件。法 案的结构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3 . 1 形式结构 3 . 1 . 1 法案的形式结构,是法案构成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编 章、节、条、款、项、目 结构单位的设置与排列。 1 编。我国立法实践中使用的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在内 容复杂、层次多的法案中使用。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2 章。次于编的常用结构单位。章在内容较多而且划分层 次时使用。法案的各章之间应有内在的联系,以序数形式排列, 序数后应有能概括本章内容的名称。每章的篇幅根据内容确定。

20、3 节。次于章且隶属于章的结构单位。为了使一章的内容 和结构更加清晰,便于理解,可以设节。但是节只能在设有章的 法案中才允许出现。每节应按章内的不同层次,将相关条款集 中,形成相对独立的内容,并且各节之间也应当存在内在联系, 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排列。节与节之间按照序数形式排列。设节 应根据需要,不必每章都设。规章不宜设节。 4 条。次于章或者节的必备结构单位。每条的内容应当具 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条与条之间应当有内在联系,所有条 文统一连贯按照序数形式排列。 5 款。次于条且隶属于条的结构单位,使用频率仅次于条。 款在条中以自然段的形式出现,在内容和篇幅等方面与条的规则 要求基本相同,不采

21、用序数形式排列。 6 项。次于款的一个单位。当条或者款的内容包括许多项 目,需要区分排列以便更加清晰时,可以分项。项的内容不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项可以隶属于款,也可以直接隶属于 条。项的顺序采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的形式,以分号 分隔。 7 目。次于项且隶属于项的结构单位,是我国目前立法中 使用的最低层次的单位。目只在项的内容、层次较复杂时使用, 目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目的表述形式是以阿拉 伯数字加点依次表述。 3 . 2 内容结构 3 - 2 . 1 法案的内容结构,是指法案内容在逻辑上的构成和排列 顺序。法案的内容结构应当为先总后分,先概括后详细。法案的 内容结构包

22、括总体结构和条文结构。 3 . 2 . 2 法案内 容总体的 构成和排 列顺序为: 总则、分则、 附则、 附件 。 3 . 2 . 3 总则位于法案的开端部分。总则规定法案的基本原则与 制度,对整个法案具有统领性。 1 总则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 本原则与指导方针、基本制度、主管部门等这些内容可以根据 具体需要选择确定。 2 总则法条的排列顺序为:目的法条 ( 含依据) 、适用范围 法条、原则法条、方针法条、管理体制法条等。 3 在设编或者设章的法案中,以总则作为第一编或者第一 章的名称,称为明示总则。未设章的法案、虽然有总则性质的条 文,但是没有以 “ 总则”的字样予以

23、明示,称为非明示总则。 3 . 2 . 4 分则是法案的主要构成部分,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是 执法、守法最直接的根据。 1 分则内容的结构处理分递进式和平行式两大类。 2 递进式的排列方式是按照事物的内在发展进程排列各章 节的顺序。 例 如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3 平行式的排列方式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分别表达, 以相平行的方式排列各个章节的顺序。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4 分则法条的排列顺序为:实体法条、执行法条、责任法 条、程序法条、救济法条等。 5 分则在设编的法案中以明示方式出现。其他情况下以非 明示方式出现,是所有法案必备的内容。 3 .

24、 2 . 5 附则是法案的构成部分,位于总则和分则内容之后,作 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的规则。 1 附则的内容包括名词、术语的解释,与相关法规的关系, 施行和废止时间的规定。 2 附则法条的排列顺序为:保留法条、定义法条、施行时 间法条等 。 3 法案的解释权,由法案的制定机关行使,所以法案不宜 就解释权作出规定。 3 . 2 . 6 附件是法案的构成部分。设于条文之外,附在法案正文 之后,以表、目录等形式列 出收费标准、详细的管理事项等 内容 。 3 . 3 条文结构 3 . 3 . 1 法案条文的结构是指条文内容的组成和排列 3 . 3 . 2 法案条文是行为规则的载体,行为规则在内容上由

25、一定 法律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组成。在形式 上可在同一条文中表述,也可在几个相关的条文中表述。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新建、扩建、改建 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役有建成或 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 十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3 . 3 . 3 法案条文的形式。以设定权利和义务为例: 1 一个条文

26、只对一种行为设定权利和义务,不在同一条文 中设定几种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 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 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 当需要在同一条文中设定几种相关联的权利和义务时, 应当分款或者分项逐一表述。 例如 1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 检 查 。 从

27、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 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 许可证. ” 例如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 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1 O 4 法案表述 4 . 1 名 称 的 表 述 4 . 1 . 1 命

28、名原则: 1 法案的名称通常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反映适用区 域或者制定机关;第二部分反映规范的事项;第三部分反映效力 等级和体例。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Z 法案名称的表述应当做到完整、精练、概括、规范,不 宜过长或者过短,应当准确表述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力求简明 扼要 。 3 确定法案名称时,除上位法的 “ 实施细则” 、“ 实施办法” 需要出现书名号外,名称中不应当出现其他标点符号。 4 . 1 . 2 法案的名称: 1 法律,使用 “ xx法”作名称。 z 法规,使用 “ 条例” 、“ 规定” 、“ 办法”等名称。 3 规章,使用 “ 办法” 、“ 规定” 、“ 实施细则”

29、等名称,但 是不得使用 “ 条例” 。 4 规范性文件、使用 “ 办法” 、“ 规定” 、“ 细则” 、“ 决定” 、 “ 通告”等。 4 . 1 . 3 法规、规章在使用 “ 条例” 、 “ 规定”和 “ 办法”时的 区别 : 1 对涉水事项作全面、系统的规定时,使用 “ 条例” 。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2 对涉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某一方面作部分规定时,使用 “ 规定” ;对特定事项作出针对性较强的专项规定时,使用 “ 若干 规定 ” 。 例如: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 3 对某一项水行政管理工作作比较具体、详细规定或者实 际需要设定若干创制性规范时,使用 “ 办法”

30、。 例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4 . 1 . 4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暂行或者试行: 1 对于必须立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其规定尚需要实践 检验的涉水事项,可以制定 “ 暂行”或者 “ 试行”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 2 对于临时或者短期适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反映效力等级和体例的词汇前加 “ 暂 行” 。 例如: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3 对于必须立法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要在执行中征求意见 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命名时,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反映效力等级和体例的词汇后加 “ ( 试行) ” 。 示例:卜 办法 试行) 。 4 .

31、2 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表述 4 . 2 . 1 立法宗旨和依据在第一条中作出规定。 示例:为了, 一 ,根据 二 ,制定本xx 4 . 2 . 2 立法宗旨: 1 阐述立法宗旨时,应当直接明了,突出重点。需要详尽 说明时,应当按照从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的顺 序依次表述。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条 “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 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 行,制定本法 ” 2 对于实施类的立法,可以不再阐述立法宗旨。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4 . 2

32、. 3 立法依据: 1 立法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 1 2 2 法律依据指比自身效力等级高的直接上位法。在表述时, 只需要列举对本法案内容起直接指导作用的主要上位法。 3 无直接上位法依据的表述。 示例:为了 一 ,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本xx, 4 其他起直接指导作用的上位法的表述。 示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5 实践依据主要指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示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x / n 4 . 3 适用范围的表述 4 . 3 . 1 适用范围规定法案调整对象的内涵或者外延,明确与其 他法的界限,在法案的第二条表述。 示例 1 :本XX适用于 示例 2 :

33、适用本xx。 示例 3 ; 应当遵守本XX. 4 . 3 . 2 适用范围是指法案适用的地域、主体和行为: 1 地域,是指特定的行政区域、行政管辖范围;主体,是 指特定的人或者 组织 ,表述 为“ 公 民 、法 人、其 他组 织”或 者 “ 单位和个人,; 行为,是指法案调整的行为。 2 有的表述是地域、主体和行为的组合表述,有的表述只 是对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有的不直接表明适用范围,应当视具体 需要确定。 3“ 参 照枚行 ” 、+W H .P执行”的茄围涌常存附 则中规宁 4 . 4 主管部门的表述 4 . 4 . 1以确足 的水行 政机夫作为行政主管邵门的表述 。 示例 1 :一水行政主管

34、部门是 ( 范围、事项或者活动)的行政 主管部门,并负责本XX ( 法案的名称)的组织实施 示例 2 : 二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 范围、事项或者活动)实施 管 理 13 4 . 4 . 2 以不确定的水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 示例: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 一( 范围、事项或者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二 ( 按实际管理职责表述) 。 4 . 4 . 3 因不明写机关名称可能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解或者难以确 认主管部门时,可以直接写明该主管部门的具体名称。 示例:二 水利局 ( 水务局)是( 范围、事项或者活动)的主管 部门,负责本xx

35、( 法案的名称)的组织实施。 4 . 4 . 4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宜写内设机构。 4 . 4 . 5 法律、法规授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 许可主体资格时的表述。 示例 1 : 一( 被授权的组织或者机构的名称)负责 一( 一定的范 围或方面) ( 某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示例 2 : ( 一定的范围或者方面) ( 某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 称)由 ( 被授权的组织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4 . 4 . 6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时的表述。 1 第一次规定委托的主体、受委托的主体和委托的范围、 权限、事项的表述。 示例:对 ( 一定范围、方面、权限) 一( 某

3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 名称) ,由 ( 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 一(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 织 实 施 。 2 在第一次表述之后的条文中,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权 利义务 的表述 。 示例: 一(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向 (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提出“ ( 某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的申请,由 ( 受委托的行政 机关) ( 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 。 4 . 5 权利义务主体行为模式的表述 4 . 5 . 1 在法案中,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行为规定分为可为 模式、 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4 . 5 . 2 可为模式又称授权模式,规定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 作出一定的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

37、1 4 示例1 :可以 。 示例2 :有权。 示例3 :有 权利. 示例4 :不受 一 干涉。 示例5 :不受 侵犯. 4 . 5 . 3 应为模式又称义务模式,要求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当 作出某种行为,对此,行为人无权选择为或者不为。 示例 1 :应当 示例2 :有义务 二 。 示例 3 :有的义务。 示例 4 :有责任 4 . 5 . 4 勿为模式又称禁止模式,要求人们在一定的情况下不得 ( 或者禁止)作出某种行为。 示例 1 :禁止 。 示例 2 :不得。 示例 3 :严禁 示例 4 :不应当 4 . 5 . 5 可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共同存在的表述。 示例:由负责 4 . 6 法律责任的表

38、述 4 . 6 . 1 追究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行政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表述 1 行政管理机构 ( 含执法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表述。 示例: 一( 指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 违法行为)的,由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管理人员 ( 含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表述 。 示例: 一( 指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管理人员 ( 含执法监督 检查人员) ( 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4 . 6

39、 . 2 行政处罚的表述方式有:条文对应表述法、归纳表述法、 1 5 条文对应和归纳综合表述法。 1 条文对应表述法,是指处罚条 ( 款)与设定违法行为的 有关条 ( 款)一一对应的表述。 示例1 :违反本XX第X条规定的,由 一(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处 以 一( 指某种行政处罚) 示例2 :对,处 ( 某种行政处罚) 。 示例 3 :对, ( 某种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并处 ( 设定的第二种处罚) 2 归纳表述法,是指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 和处罚种类 、幅度 的异 同进行归纳表述 ,以简化表述 。 1 )对多个条款规定的数种违法行为,由同一个处罚主体 给予相同种类、幅度的

40、处罚的表述。 示例 1 :违反本 x x第X条、第 X条、第X条规定的, 由 ( 指实施处罚 的主体)处 以 ( 指某种行政 处 罚 ) 。 示例2 :违反本xx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 指实施处罚的主体)处以 ( 指某种行政处罚) : ( 一) 的 ( 指违法行为) ; ( 二) 二 的 ( 指违法行为) 2 )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处罚,处罚种类、 幅度各不相同的表述 。 示例:违反本XX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指 实施处罚的主体)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二的 ( 指违法行为) ,处以 一 A( 指某种行政处罚) 乡 ( 二)价的 ( 指违法行为) ,处以 书 ( 指某种行政处罚) 。 3 )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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