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18-2003 进出口庭院用的可移式灯具检验规程.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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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 T 1 2 1 8 -2 0 0 3 进出口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检验规程 R u l e s f o r t h e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p o r t a b l e l u m i n a i r e s f o r g a r d e n u s e f o r i mp o r t a n d e x p o r t 2 0 0 3 - 0 5 - 2 8 发布 2 0 0 3 - 1 2 - 0 1 实施 人民共和国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S N/ T 1 2 1 5 -2 0 0

2、 3 前言 本标准实施中可考虑输往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差异。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泽华、 钟力勤。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T 1 21 8 -2 0 0 3 进出口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检验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进出口庭园场所以及花坛里的可移式灯具( 以下简称灯具) 的安全要求和外观、 包装检验的抽样、 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2 5 0 V, 使用钨丝灯、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的进出口 灯具的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3、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 T 2 8 2 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 B 7 0 0 0 . 1 -1 9 9 6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 B 7 0 0 0 . 3 -1 9 9 6 庭园用的可称式灯具安令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 1 检验批i n s p e c t i o n

4、l o t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 型号, 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 称为检验批, 简 称批。 4 抽样 4 . 1 抽样条件 报验单位必须提交产品有效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检验批的检验合格报告 4 . 2 抽样方案 4 . 2 . 1 型式试验 每次抽取样品三件及其安全关键件。 4 . 2 . 2 交收检验 4 . 2 . 2 . 1 交收检验的样品数量按 G B / T 2 8 2 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一般检查水平I抽取 合格质量水平( A QL ) : A类不合格品不允许存在: B类不合格品AQ L值为2 . 5 ; C类不合格品AQ L值为 6 . 5 , 4 ,

5、 2 . 2 . 2严格度按 G B / T 2 8 2 8 转移规则。 4 . 3 抽样方法 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 检验 5 . 1 检验 分类 S N / T1 2 1 8 一2 0 0 3 检验分型式试验和交收检验, 型式试验为周期检验, 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交收检验为逐批抽样 检 验。 5 . 2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5 . 2 . , 型式试验的检验项 目和试验方法见表 1 表 1 型式试验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标 记G B7 0 0 0 . 3 一1 9 9 6 第 5 章 2 结 构GB7 0 0 0 . 3 一1 9 9 6 第 6 章 3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GB7 0

6、0 0 . 3 一 1 9 9 6 第 7 章 4 接 地 规 定GB7 0 0 o . 3 一1 9 9 6第8章 5接 线 端 子GB7 0 0 O . 3 一 1 9 9 6第 9章 6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GB7 0 O O . 3 一 1 9 9 6第 1 0 章 7 防触 电保 护GB7 0 0 0 . 3 一1 9 9 6第1 1 章 8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GB7 0 0 0 . 3 一1 9 9 6第1 2 章 9防尘 和 防 水G B7 0 0 0 . 3 一1 9 9 6第1 3 章 1 0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G B7 0 0 o . 3 一1 9 9 6第1 4 章 1 1

7、 耐热、 耐火和耐电痕G B7 0 0 O . 3 一1 9 9 6第1 5章 5 . 2 . 2交收检验的检验项目、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方法见表2 。 表 2交收检验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不 合格 内 容 不 合 格 分 类检 验 方 法 l 包 装 1)包装箱与灯具型号不符 B 视检 2)包装箱严重破损或潮湿不能起保护作用 B 3)泡沫衬垫缺少或严重破损 B 4)说明书、 附件缺少或型号不符 B 的倒 装 C 6)包装箱内有异物 C 7)文字图案印刷错漏, 模糊不清 C , 外 观 1)灯具轻微变形、 损伤或有毛刺 B 视检 2)表面轻微损伤、 脏污 C 3)外型尺寸不符

8、B 4)油漆层、 电镀层不均匀或颜色不符 B 3 软 缆和 软 线 1)电缆人口超过两个 A 视检 2 ) 使用P V C线 A 4 标志 l 1)全标志缺漏、 不正确或易擦除 A视检 5 常 态 绝 缘 电 阻 1)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0 . 5 mA A G B 7 0 0 0 . 1 - 1 9 9 6 1 0 . 3 . 1 2 )工类 灯具: 1 . 0 -A( 额定 输人小 于 1 k VA ) ; 额 定输 入大 于 1 k V A 时, 每 1 k VA, 增加 1 . 0 mA, 最大值5 . 0 mA A 8 通 电 检 查 1 ) 灯具施加额定电压, 不能正常工作 B视

9、检 试验电压为频率 5 0 Hz 或6 0 Hz 的基本正弦波, 施加时间为1 mi n . U为工作电压, 当U(5 0 V时, 试验电 压为5 0 0 V. 5 . 3 检验结果的判定 5 . 3 . 1 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 5 . 3 . 1 . 1 检验中凡发现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不合格的单位产品即为一件不合格品。 5 . 3 . 1 . 2 检验中若全部样本合格, 则判定型式试验合格; 若有两件或两件以上不合格品, 则判定型式试 验不合格; 若有一件不合格品, 则应加倍抽取样本重复进行不合格项目检验, 经复检全部样本合格仍判 定型式试验合格; 若复检有一件或一件以上不合格品, 则判定型

10、式试验不合格。 5 . 3 . 2 交收检验结果的判定 5 . 3 . 2 . 1 若在一件不合格品中发现一个以上不合格, 则按最严重不合格分类判定。 5 . 3 . 2 . 2 检验中发现A类不合格品时, 则判定该批交收检验不合格。 5 . 3 . 2 . 3 根据检验结果统计, 若交收检验的B类和 C类不合格品数均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 A , 则判定该批交收检验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6 不合格的处置 6 . 1 对于合格批, 必需把该批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替换成合格品。 6 . 2 判为不合格的检验批, 经返工合格后, 允许再申请检验一次。 7其他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检验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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