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16-2004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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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2 7 . 1 40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 L 3 1 6 - 2 0 0 4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C o d e o f p r a c t i c e f o r s a f e t y a p p r a i s a l o f p u mp i n g s t a t i o n 2 0 0 5 - 0 1 - 1 2 发布2 0 0 5 - 0 3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S L 3 1 6 -2 0 0 4的通知 水国科 2 0 0 5 1 1 3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

2、市水利 ( 水务)厅 ( 局) ,各 计划单列市水利 (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 发布。标 准编号为S L 3 1 6 2 0 0 4 , 本标准自2 0 0 5 年 3月 7日起实施 标准 文本由中国水利水 电出版社 出版发 行 -00五年一月十二日 J 副- 占 - 月IJ吕 根据泵站安全运行和更新改造的需要及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 标准制定、 修订计划的要求,编制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本标准 体例格式以 水利技术标 准编写 规定( S L 1 2 0 0 2 )为依据. 本标准共 6 章 1 1 节 1 1 7 条和 3 个附录,

3、主要技术内容有: 一安全鉴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一 安全鉴定工作程序; 现状调查分析; 现场安全检测内容; 一 工程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一 安全鉴定报告书; 一 主水泵现场安全检测标准。 本标准的1 . 0 . 2 , 1 . 0 . 3 , 1 . 0 . 4 , 1 . 0 . 5 , 2 . 0 . 4 , 4 . 1 . 1 , 4 . 1 . 2 , 4 . 1 . 3 , 4 . 1 1 . 2 , 5 . 。 . 3 , 5 . 0 . 4 , 5 . 0 . 1 3 ,6 . 0 . 6 为强制性条文, 文 中以黑体字标出。 本标准批准部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本标准解

4、释单位: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本标准参编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扬州大学水利科学与工程学院 江苏省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 甘肃省水利厅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中心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储训陈履杨淮钱钧 蒋屏曹文遴李效栋刘玉年 张建华凌松山伍杰张欣哲 关永杰王文和许建中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窦以松顾宇平 本标准体 例格式审查 人:窦以松 目次 1 总则 1 2 鉴定程序 。 3 3 现状调查 5 4 现 场 安 全 检 测 二 “ “ “ 7 4 . 1一

5、般规定 。 7 4 . 2 混凝土结构及砌石结构 8 4 . 3 泵房上部 结构 9 4 . 4主 机 组 9 4 . 5 电气设备 n 4 . 6 辅助设备 1 4 4 . 7 金属结构 1 5 4 . 8 压力管道 。 1 7 4 . 9 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1 8 4 . 1 0 专项检测 1 9 4 . 1 1 检测报告 1 9 5 复核计算 2 1 6 安全评价 。 2 3 附录A本标准引用标准 目录 2 6 附录B 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样式 2 9 附录C 主水泵现场安全检测标准 。 3 8 标准用词说明 4 0 条文说明 。 4 1 1 总则 1 . 0 . 1 为保

6、证泵站运行安全, 适应更新改造的需要, 规范泵站安 全鉴定工作,制定本标准。 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亲件的各类排灌及供水泵站的安 全鉴定: 1 总装机功率 1 0 0 0 k W 及以上或总流f l o m / s 及以上的 泵站 ; 2 水泵叶轮直径 9 0 0 mm及以上或单机功率 3 0 0 k W 及以上 的轴流泵和混流泵泵站; 3 水泵进口直径 5Y IZ 0 mm及以上或单机功率 5 0 0 k W 及以上 的离心泵泵站。 其他泵站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1 . 0 . 3 安全鉴定范围包括: 泵房及进水侧、 出水侧工作桥, 进水、 出水建筑物,主机组、电气设备

7、、辅助设备、金属结构、压力管 道、计算机监控系统和属于泵站管理的变电、配电设备等。 1 . 0 . 4 泵站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 应申请进行全面安全鉴定或 专项安全鉴定: 1 投人运行达到 2 5 年及以上; 2 建筑物发生较大病情、险情 ; 3 主机组、其他主要机电设备状态恶化; 4歹 U 人更新改造计圳 ; 规划的水情、工情发生较大变化,而影响泵站安全运行; 泵站遭遇超标准设计洪水、 强烈地震或运行中发生建筑物 5孟U 和机电设备重大事故。 1 . 0 . 5 泵站安全鉴定应由泵站管理单位按本标准 1 . 0 . 4 的规定, 向泵站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泵站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贵主持安全鉴 定

8、工作 。 1 . 0 . 6 本标准引用的标准, 准附录 A中列出。 1 . 0 . 7 泵站安全鉴定工作, 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 的规 定。 除已在相应条款中列出外, 并在本标 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 2 鉴定程序 2 . 0 . 1 泵站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现状调查分析; 2 现场安全检测; 3 工程复核计算分析; 4 安全评价; 5 安全鉴定工作总结 2 . 0 . 2 在组织泵站安全鉴定时,泵站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下扒 工作 : 1 审批泵站管理单位的安全鉴定申请报告,下达安全鉴定 任务; 2 聘请有关专家,组建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 2 . 0 . 3 在泵

9、站安全鉴定工作中,泵站管理单位应承担下列工作: 1 提出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2 进行 工程现状调查分析, 并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 资料 。 3 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 并 做好现场配合上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作补充检测或复核计 算分析工作时,及时组织实施 4 配合安全鉴定专家组工作口 5 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 2 . 0 . 4 现场安全检测应委托经省级 ( 含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 相应检测条件的检测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和设施的检测,应按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2

10、0 0 0 年 第 1 3 号令) 中有关规定, 由当地质里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进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工作应根据建筑物的等级选 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承担上述任务的单位应 按时提交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并对出具 的现场安全检测结论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结果负责 2 . 0 . 5 根据泵站规模和鉴定内容, 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应含有水 工、 水机、电气及金属结构等方面的专家,人数 7 -1 3 名,其中 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2 / 3 0 2 . 0 . 6 在泵站安全鉴定工作中,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承担下列 工 作: 1 审查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现场安

11、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 核 于 算分析报告,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重点检查和复测; 2 主持召开安全鉴定会议, 进行泵站安全分析评价, 评定泵 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全类别,提出泵站安全鉴定结论,编写泵 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其编排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 0 . 7 安全鉴定J 二 作结束后 , 泵站管理单位应编写安全鉴定工作 总结,并将其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 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一起报泵站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安全鉴定资料应归档长期保管。 3 现状调查 3 . 0 . 1 泵站现状调查资料应真实、完整,满足安全鉴定的需要。 资料收集包括以下方面: 1 设

12、计资料: 1 ) 工程地质勘测和模型试验资料; 2 )工程 ( 包括新建、 改建、 更新、 加固或技术改造工程) 的 设计文件和图纸。 2 机电设备资料: 1 )机电设备 ( 包括原设计、改装、改造或更新的设备)的 图纸 ; 2 )机电设备型号、额定参数、出厂日 期和出厂试验报告; 3 )机电设备交接试验及历年定期试验资料。 3 施工、安装资料: 1 )施工、安装技术总结资料; 2 )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3 ) 观测设施的考证资料及施工期观测资料; 4 ) 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图和验收交接文件。 4 技术管理资料: 1 ) 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2 ) 机电设备运行记录

13、 ; 3 )历年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报告; 4 )历年观测资料成果; 5 )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大修档案; 6 )重大事故处理报告。 5 水文、水情及规划资料等 3 . 0 . 2 泵站工程现状的全面检查应在原有检查、 观测、 试验成果 基础上进行, 应着重检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薄弱和隐蔽部位。 对 5 检查、观测、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对 泵站安全运行的影响。 3 . 0 . 3 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情况: 应充分反映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现状, 更 新改造和计算机监控系统状况,水文、水情、工情和水利规划调 整,电网变化情况等报告内容包括工

14、程概况,设计、施工及机 组安装情况, 泵站续建、 配套和技术改造的情况, 技术管理情况, 技术经济指标考核情况等。 2 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全状态初步分析 : 应对泵房和进 水、 出水建筑物的混凝土结构、 砌石结构等安全状态和主机组, 电 气设备,辅助设备,断流设施,金属结构,进水、出水管道 ( 流 道) , 计算机监控系统等的完好程度及观测设施的有效性逐项详细 描述,并对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存在问题和缺陷的产生原因,进行 初步分析。 3 建议 : 根据初步分析结果, 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 工程复核计算分析的项 目,并提出对建筑物进行大修、加固的建 议和对机电设备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的建议

15、。 4 现 场 安 全 检 测 4 . 1 一般 规 定 4 . 1 . 1 泵站现场安全检测项目, 应根据泵站规模、 运行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状态、检测要求和具体检测条件等 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4 . 1 . 2 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应遵守下列原则: 1 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已能满足安全鉴定分析要求的, 不再 检测 。 2 现场安全检测项 目应与工程复核计算内容相协调。 3 检测工作应迭在对泵站运行干扰较少的时期进行。 4 检测项目和检测点应能较好地反映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实 际安全运行状态。 5 机电设备应以主动力机、 主水泵及与其紧密相关的重要设 备为主。检测项目应能反映设备的安全状

16、态 6 现场安全检测宜采用无破损检测方法。 如必须采用破损检 测时,可减少测点。检测结束后,应及时予以修复 4 . 1 . 3 下列设备可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 直接列人不合格或淘汰 设备 : 1 国家或行业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2 因泵站运行条件改变,不再适用的设备; 3 技术指标与主机组不配套的辅助设备; 4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 5 无生产厂家、无检验合格证、无注册商标的三无产品。 4 . 1 . 4 安装多台机组的泵站应在普查基础上,选取能较全面反 映实际安全状态的机组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比例应综合机组台数、 运行情况、 检测内容和检测条件等因素确定。 对于同一使用环境、 同一使

17、用方式和同一生产厂家的设备,抽样 比例应符合下列 规定: 有 1 -4台机组的泵站抽样比例为 1 -2台; 有 5 -1 0 台机组的泵站抽祥比例为2 -3台; 有 1 1. 2 0台机组的泵站抽样比例为 3 -4台; 有 2 1 5 0台机组的泵站抽样比例为 4 - 5台; 有超过 5 0台机组的泵站,抽样比例应不少于 5台。 不同时期安装或不同生产厂家的设备,应根据安装时间和设 备型号的差异适当增加检测数量,每种型号和每个厂家的设备不 宜少于 1台 。 4 . 2 混凝土结构及砌石结构 4 . 2 . 1 泵站混凝土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按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 标准( G B / T 5 0

18、1 2 3 ) ,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D L / T 5 1 5 0 ) ,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J 1 0 7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砌石 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按 泵站施工规范 ( S L 2 3 4 ) 中的 有关规定 执行 。 4 . 2 . 2 泵站混凝土结构及砌石结构的现场安全检测应根据其沉 陷、 变形、 滑动的大小程度, 水下结构的破损程度, 结构裂缝、 钢 筋锈蚀情况等确定检测内容。 4 . 2 . 3 泵站混凝土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裂缝、缺损、渗漏等外观缺陷; 2 强度、 碳化深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反映混凝土工程现状 质量的指标; 3 伸缩

19、缝、止水缝的损坏和错位状况; 4 钢筋的锈蚀程度。 4 . 2 . 4 泵站砌石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裂缝、沉陷、塌落、滑坡等; 2 表面风化、渗水程度。 4 . 2 . 5 泵站进水、出水流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除应符合本标准 4 . 2 . 3 的规定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外, 尚应重点检查进水、 出水流道 的淤积和进水流道进口及出水流道出口的流态。 4 . 2 . 6 泵站地基及进水池、 出 水池产生渗流和进水池、 出 水池内 流态异常时,应重点检测水下部位有无止水失效、结构断裂、基 土流失、冲坑和塌陷等异常现象。 4 . 2 . 7 泵房或进水侧、 出水侧翼墙发生异常沉

20、降、 倾斜、 滑移等 情况,除应检测水下部位结构外,还应检测地基土和填料土的物 理力学指标。 4 . 3 泵 房 上 部 结 构 4 . 3 . 1 泵房上部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按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Q GJ 1 2 5 ) ,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G B J 1 4 4 ) , 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 G B 5 0 0 0 7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3 . 2 泵房上部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根据墙体倾斜、梁柱断裂、 屋面破损、木结构腐朽以及钢结构锈蚀程度等确定检测内容。 4 . 3 . 3 泵房砌体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裂缝、风化和变 形等 。 4 . 3 . 4 泵房木结构

21、构件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开裂、 腐朽、 破 损和变形等。 4 . 3 . 5 泵房钢结构构件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构件连接、 锈蚀 和变形等。 4 . 3 . 6 泵房屋面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破损、裂缝和渗 漏等 。 4 . 4 主机组 4 . 4 . 1 主水泵的现场安全检测应根据泵的性能下降程度, 运行中 振动、噪声、轴承发热的情况,泵轴、轴承、叶轮、导叶、叶轮 室等主要部件的磨损、变形、锈蚀、破损程度,过流部件汽蚀破 坏程度等确定检测内容。 4 . 4 . 2 主水泵的现场安全检测宜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装置效率及实际性能与设计性能的差异程度; 2 叶片、叶轮室、导叶等过流部

22、件的汽蚀、磨蚀、损坏程度 及间隙大小; 3 口环磨损及填料的密封状况; 4 叶片调节机构的精确度、灵活性、可靠性及密封状况; 5 大轴变形和轴颈、轴承磨损程度; 6 振动、噪声状况; 7 连接螺栓、地脚螺栓及其他紧固件的连接状况; 8 其他零部件的腐蚀、锈蚀、损坏情况。 主水泵现场安全检测标准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C的规定。 4 . 4 . 3 主电动机的现场安全检测应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 备交接试验标准( G B 5 0 1 5 0 ) ,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 GB / T 1 0 0 6 9 . 1. 3 ) ,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 L / T 5 9 6 ) ,

23、发电机定子绕组环氧粉云 母绝缘老化鉴定导则 ( D L / T 4 9 2 ) 中 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4 . 4 主电动机的现场安全检测应根据其绝缘性能下降程度, 运 行中振动、 噪声、 温升、 发热的情况,主要部件的磨损、变形、 锈 蚀、破损程度等确定检测内容。 4 . 4 . 5 主电动机的现场安全检测宜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绕组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 2 绕组直流电阻和直流泄漏电流; 3 定子绕组交流耐压; 4 同步电动机转子绕组的耐压; 5 整相绕组的局部放电量; 6 绕组绝缘老化状态: 1 ) 额定电压下介质损耗角正切值和正切值的增量 t a n s ; 2 )绝缘电容增加

24、率 1 . 1 5 0 X 7 0 -mm / h 3 泵叶片、叶轮室、导叶部件上肉眼可见的裂纹不应超过3 条, 局部断裂破损不应超过部件面积的 5 0 0 , 叶轮室不应有直径大 于 l O mm的穿孔 ( 已补焊)等严重缺陷 4 泵叶片、叶轮室、 导叶磨蚀、 锈蚀最大深度不应超过所检 测部件厚度的 1 5 %, 严重磨蚀、 锈蚀面积不应超过所检测部件面 积的 3 0 % 5 泵叶轮各个叶片质量与叶片平均质量相比不应超过士5 % 6 蜗壳式离心泵、混流泵的口环间隙不应超过标准间隙的 1倍 。 C . 0 . 3 叶片调节机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叶片调节机构动作应灵活, 应保证叶片调节角

25、度正确, 叶 片之间的角度误差不应相差士2 5 2 机械式叶片调节机构实际调节力不应小于设计调节力。 3 液压式叶片调节机构在试验压力下的漏油量不应超过 S L 3 1 7中规定漏油量的 2 0 %. 4 叶片调节机构磨损、 老化零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总部件数 的 5 0 %。 C . 0 . 4 泵轴轴颈、轴承磨损量在公称尺寸2 0 0 m m及以下时, 不 应大于检测部位公称尺寸的I %; 在公称尺寸2 0 0 m m以 上时, 不 应大于检测部位公称尺寸的。 , 5 %. C . 0 . 5 泵的振动、噪声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的振动检测标准应按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U B /

26、T 8 0 9 7 ) 和 S L 2 5 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泵的噪声检测标准应按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 J B / T 8 0 9 8 )和D L 5 0 6 1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 9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执行本标准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标准 用词在特 殊情况 下 的等效表 述要 求严格 程度 应 有 必要 、要求 、 要 、只有才允 许 要求 不 应不允 许 、不许可 、不要 宜推荐 、建 议 推荐 不宜不推荐 、不建议 可允许 、许 可、准许 允许 不 必不需 要、 不要求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SL

27、3 1 6 - 2 0 0 4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2 鉴定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3 现状调查 4 8 4 现场安全检测

28、5 1 4 . 1 一般规定 5 1 4 . 2 混凝土结构及砌石结构 5 2 3 泵房上部结构 5 4 4 . 4 主机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4 . 5 电气设备 5 6 4 . 6 辅助设备 5 6 4 . 7 金属结构 。 5 6 4 . 8 压力管道 5 7 4 . 9 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5 7 4 . 1 0 专项检测 一5 8 4 . 1 1 检测报告 5 8 5

29、复核计算 5 9 6 安全评价 6 2 附录 C主水泵现场安全 检测标准 一6 4 1 总则 1 . 0 . 1 排灌泵站是我国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洪、 排涝、 灌溉、 供水、 环保和航运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 国现有固定排灌泵站 5 0多万座,装机 4 0 0 。多万 k W,但其中 2 / 3以上为 2 0 世纪 8 0 年代以前兴建, 至今已运行二三十年以上, 这些泵站已相继进入更新改造周期。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泵站存 在着严重问题,机电设备和水工建筑物都已处于不同程度的老化 状态,严重威胁泵站的安全运行,影响工程效益发挥。做好泵站 更新改造前的安全鉴定工作,是保证泵

30、站更新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的重要环节。为使这一工作规范化,建立完善的安全鉴定技术法 规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各地泵站管理的部门和方式不尽一致,泵 站建设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为保证泵站安全鉴定工 作的实施,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 水务)厅 ( 局)可根 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 . 0 . 2 按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 L 2 5 2 )的规 定,目前泵站所采用的分级标准,是按泵站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 大小来分等的。 本条所规定的 适用范围与 泵站设计规范 ( G B / T 5 0 2 6 5 ) , 泵站技术改造规程( S L 2 5 4 ) , 泵站技

31、术管理规 程( S L 2 5 5 ) , 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 S L 3 1 7 )的适用范围基 本相一致。对于在本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泵站安全鉴定,也可 参照本标准执行。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泵站 形式多样, 除固定泵站外, 对移动 泵站 ( 浮船、缆车、流动泵车、塔吊旋转式泵站等)及其他形式 的泵站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 . 0 . 3 泵站加固、 维修、 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主要对象是泵站 本身的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所以本条对安全鉴定的范围作了 明确规定。泵站进水建筑物包括进水池、前池、拦污栅桥及与泵 43 站直接相关的防洪闸、进水控制涵闸、引水涵闸等;泵站出水建 筑物包括出水池、

32、压力水箱、涵洞及与泵站直接相关的出水控制 涵闸、自排涵闸等;泵站进水、出水建筑物中的涵闸除可按本标 准进行安全鉴 定外, 也可按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 S L 2 1 4 ) 的有 关规定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泵站管理范围内的进水侧、出水侧河道或交通桥、渠道、堤 防,渠系建筑物,输电线路和管理、生活用房等均不属本标准安 全鉴定的范围。对于梯级泵站之间的水工建筑物不属于本标准安 全鉴定的范围,如需进行安全鉴定,应另行组织。本标准对不属 泵站管理的变电、配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不作规定 1 . 0 . 4 泵站在投入运行 2 5 年后或在进行更新改造前应进行一次 全面安全鉴定。泵站管理单位可根据

33、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技 术状态和实际运行状况,提出提前进行安全鉴定。主机组及重要 的机电设备和泵房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 泵站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主要设备,规划的水情、工情发生变 化,泵站遭遇超标准设计洪水、强烈地震或运行中发生建筑物和 机电设备重大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专项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的现场安全检测项目和安全评价,可针对泵站所暴露的问题参照 泵站正常安全鉴定程序及内容进行。泵站安全鉴定周期,是根据 泵站主机组及主要机电设备的使用寿命确定的。泵站在投人运行 2 5 年后,主机组及主要机电设备经历多次大修,已开始进入老化 期,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

34、全鉴定。我 国2 0 世纪 8 0年代以前的泵站由于历史的原因, 质量普遍较差, 机 电设备老化严重, 至今已运行 2 5年以上, 在更新改造前, 应按本 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 2 0 世纪 8 0 年代及以后所建设的泵站, 建筑物和机电设备质量相对要好得多, 规定在投入运行 2 5 年后再 进行安全鉴定是比较合适的。以后再继续使用,属于 “ 超期服 役” , 应每隔 5 -1 0 年, 根据泵站的状态,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 全鉴定。有些泵站,由于水情的变化,建成后运行时间较少,对 于这类泵站中的设备,考虑到自然老化的因素,仍应按要求进行 安全鉴定。对于少数泵站,由于某种原因施工期拖延而

35、造成设备 自然老化或泵站中采用了早期的或已使用过的机电设备,虽然运 行时间还不到规定的安全鉴定周期,可根据设备老化状况和运行 状况提早进行安全鉴定 泵站工程的折旧年限,可按照 水利建设项 目经济评价规 范( S L 7 2 )附录 A“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和S L 2 5 5附录B“ 泵站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 中的 有关规定执行。 除了对泵站因老化失效进行安全鉴定外, 对因选型、 结构、 安 装及规划参数变化等因素而造成的现有工程、设备和设施不合理 的泵站安全鉴定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 . 0 . 5 当泵站达到 1 . 0 . 4 条中的情况而影响安全运行时

36、, 泵站管 理单位应向泵站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安全鉴定申请,并认真做好相 关前期工作。 泵站管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泵站管理机构,对区 域性的多座泵站或单座大型泵站, 设置有专门的管理处 ( 所) , 该 管理处 ( 所)即可视为泵站管理单位,该管理单位的上一级主管 部门即为泵站上级主管部门;对直属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管理的 泵站,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即为上级主管部门。对不设置专门管 理单位的泵站,承担泵站管理工作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 为泵站管理单位。 对少数不属任何部门管理的泵站, 应由所在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更新改造工作中,也可将投资主 体单位视为上级主管部门。 本条规定

37、安全鉴定工作由泵站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主持,明确了组织泵站安全鉴定的工作职责。 1 . 0 . 7 泵站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广, 技术性强, 特别是机电设备 的技术标准,涉及众多行业和部门。 因此, 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 5 2 鉴定程序 2 . 0 . 1 泵站安全鉴定工作程序,系总结 i s多年来我国部分省份 大型、 中型泵站技术改造前所开展的安全鉴定工作实践而制定的。 其工作过程为:由泵站管理单位通过对泵站现状的调查分析,较 系统地反映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再经有资质单 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最后由专家组做出综合评价鉴 定,

38、提出安全鉴定结论意见。小型泵站或临时泵站工程的安全鉴 定程序可根据泵站规模和类型,适当简化 2 . 0 . 2 泵站工程是按照泵站规模和灌排区范围的大小, 实行分级 管理。加强对泵站工程的管理以确保泵站安全运行,是泵站上级 主管部门的职责。泵站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泵站的具体情况,下 达安全鉴定任务。 2 . 0 . 3 鉴定工作涉及面广, 参与单位较多, 泵站管理单位应在事 前作好周密的计划安排。对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工 作的,应在现状调查分析后,进行充分分析,根据泵站建筑物和 机电设备的具体状况,拟定检测和复核计算项目 2 . 0 . 4 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工作, 是安全鉴定

39、工作的重 要环节, 承担工作的单位对 检测和复核计算的结论负 有责任。 大、 中型泵站主要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如泵房、主机组的检测单位和 工程复核计算单位应是经省级 ( 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认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于一些尚未建立泵站检测机构或虽 已建立,但某种设备的检测资质尚未获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证 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可由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且具备 相应检测条件和复核计算能力的检测、设计单位进行。上述规定 主要是根据我国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泵站检测机构不健全的 情况而做出的。同时泵站内各种设备类型多,在当前全部要求由 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不可能。 46 相应资质的单位是指具有检测水工建筑物, 水泵, 电动机, 高、 低压电气设备,金属结构等设备和能力的单位,或者是指具有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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