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40-2006 流速流量记录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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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7.060 N 9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行 业 标 准 SL SL3402006 流速流量记录仪 Recorder for flow velocity and discharge 2006-04-24 发布 2006-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SL 340200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型号命名 1 5 技术要求 1 5.1 环境要求 1 5.2 基本性能要求 2 5.3 基本功能要求 2 5.4 电性能要求 2 5.5 整机外观质量 2 5.6 机械环境适应性 3 5.7

2、可靠性要求 3 6 试验方法 3 6.1 试验要求. 3 6.2 试验内容及方法 3 7 检验规则 5 7.1 出厂检验 5 7.2 型式检验 5 8 标志及使用说明书 6 9 包装、运输、贮存 6 9.1 包装 6 9.2 运输 6 9.3 贮存 6 SL 3402006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明渠流速流量测验中与转子式流速仪配套使用的流速流量记录仪(二次仪表)产品标准, 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内容上与 GB/T11826-2002转子式流速仪有一定的衔接关系,并在技术内容 上相互协调一致。 本标准主要提供给有关产品设计、制造、试验测试及相关产品标准、技术条件编制时应用。 本标准由水利部水文

3、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文仪器分技术委员会(TC199/SC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南京水利水文自动 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刚、周小庆、姚永熙、石明华、袁普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首次发布。 1 流速流量记录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速流量记录仪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使用说明书、包装、 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明渠水流测量中与转子式流速仪(以下简称流速仪)配套使用的流速流量记录仪(以下 简称记录仪)。 本标准不适用于人工计数计时的灯光、音响式流速计数器。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9359-2001 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 GB/T 11826-2002 转子式流速仪 GB/T 13264-1991 不合格品率的小批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和抽样表 GB/T 17626.8-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GB

5、/T 18185-2000 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求 GB/T 19677-2005 水文仪器术语及符号 GB/T 19705-2005 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 GB 50179-1993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T 18522.2-2002 水文仪器通则 第2部分:参比工作条件 GB/T 18522.6 水文仪器通则 第6部分:检验规则及标志、运输、贮存、使用说明书 SL/T 108 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677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流速流量记录仪 recorder for flow velocity and discharge 能接收

6、流速仪的信号,并可置入流速仪的仪器参数,通过计算将测点流速进行显示、记录的装置。也 可具有根据已有数据模型进行断面流量的计算处理功能。 4 型号命名 SL/T 108确立的型号命名方法适用于本标准。 5 技术要求 5.1 环境要求 5.1.1 工作环境要求 5.1.1.1 工作环境温度:-10+50。 2 5.1.1.2 工作环境湿度:+40时,不大于 95%RH。 5.1.2 贮存环境要求 5.1.2.1 贮存环境温度:-40+60。 5.1.2.2 贮存环境湿度:+40时,不大于 90%RH。 5.1.3 外壳防护等级:优于 IP44。 5.2 基本性能要求 5.2.1 测速范围和计数频率

7、要求 5.2.1.1 记录仪应适用于下述流速仪的测速范围: a) 旋杯流速仪:0.015 m/s 4.000 m/s; b) 旋桨流速仪:0.030 m/s 15.000 m/s; 5.2.1.2 常用流速仪的信号频率范围一般在每秒 0.01 次到每秒 100 次之间变化, 记录仪应根据产品适用的 流速仪确定计数频率要求。 5.2.2 计时分辨力 0.1s,测速历时至少应具有 30s 、60s 、100s 及任意时间档。 5.2.3 计时误差不大于 0.1s。 5.2.4 计时计数时,计数误差为零。定时计数时,计数误差不大于1。 5.2.5 流速、流量计算应符合 GB 50179 的要求。计算

8、后得到的流速、流量,最少应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或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a) 流速单位:m/s; b) 流量单位:m 3/s; c) 水位单位:m。 5.3 基本功能要求 5.3.1 记录仪应具有适用于一种或多种流速仪的信号接收延时和灵敏度调节功能。 延时和灵敏度调节可以 是手动的,也可以是自动的。 5.3.2 记录仪应能设置、显示、存储流速仪的技术参数;应能显示测速历时、流速仪信号数和测点流速等。 对直接用于流量测量的记录仪,其技术参数的设置和对测流断面的流量计算应满足 GB 50179 的要求。 5.3.3 记录仪应具有计时和流速仪信号计数测量功能,可包括: a) 计时计数功能; b) 定时计

9、数功能。 5.3.4 测量过程中和测量结束时,记录仪均应具有流速仪信号声或声光提示的功能,并可随时退出测量。 5.3.5 记录仪宜适用于以水体和流速仪悬索构成流速仪信号回路的“无线”测流方式。使用这种信号传输 方式时,均配用水下信号发生器,产生直流信号或交流振荡信号。记录仪应能适用于其中一部分或全部信 号方式。 5.3.6 记录仪宜具有测量数据的存储、删除、查阅、输出等功能。 5.3.7 记录仪宜具有欠压报警功能。 5.4 电性能要求 5.4.1 记录仪应选用直流电源。直流电源电压为6V、12V,优选6V,电压允许偏差-15%+20%。电源容量 至少应满足连续工作24h要求。 5.4.2 记录

10、仪与流速仪直接有线连接工作时,通过流速仪触点电流应不大于50mA。 5.4.3 使用交流信号“无线”测流方式时,输入灵敏度应优于20mV。 5.4.4 记录仪的数据传输接口应满足GB/T 19705的要求。 5.4.5 记录仪的抗扰度性能应满足GB/T 17626.8中3级试验等级的要求。 5.5 整机外观质量 5.5.1 记录仪的结构应合理、轻便、牢固和便于携带。 5.5.2 记录仪的面板布局合理,观读视窗及铭牌标志应清晰。 3 5.5.3 记录仪的外表应美观、整洁,无明显工艺缺陷。 5.6 机械环境适应性 记录仪应能承受GB/T 9359中规定的B1类仪器有关振动、自由跌落的要求。 5.7

11、 可靠性要求 记录仪为可修复产品,应规定其可靠度,指标R(t)应符合GB/T 18185中表14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测试条件 6.1.1 参比测试条件 记录仪的测试应在参比测试条件下进行,其参比测试条件应满足 GB 18522.2 的规定。 6.1.2 测试设备仪表条件 用于记录仪测试的设备、仪表,均应经鉴定合格,且准确度应高于被测记录仪的准确度要求。 6.1.3 测试过程条件 记录仪在测试过程中(除灵敏度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 6.2 试验内容及方法 具体的试验内容及方法见表1。 表1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试验内容 试验方法 1 5.1.1.1 5.1.1.2 5.1.2.1 5.

12、1.2.1 工作环境温度 工作环境湿度 贮存环境温度 贮存环境湿度 使用设备及仪表: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 a) 工作环境温度:-10+50。 按 GB/T 9359 中第 6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记录 仪的信号接收及显示均应工作正常。表面应无锈蚀、开裂、 剥落等损伤。 b) 工作环境湿度:+40时, 95%RH。 按 GB/T 9359 中第 7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记录 仪的信号接收及显示均应工作正常。表面应无锈蚀、开裂、 剥落等损伤。 C) 贮存环境温度:-40+60。 按 GB/T 9359 中第 6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记录 仪的信号接收及显示均应工作正常。表面应无

13、锈蚀、开裂、 剥落等损伤。 d) 贮存环境湿度:+40时 90%RH。 按 GB/T 9359 中第 7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记录 仪的信号接收及显示均应工作正常。表面应无锈蚀、开裂、 剥落等损伤。 2 5.1.3 外壳防护等级 使用设备及仪表:防尘密封试验装置 a) 防尘试验: 按 GB/T 4208 中第 12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记 录仪的防尘外壳,允许在规定条件下进入数量有限的灰尘。 b) 防水试验: 按 GB/T 4208 中第 13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记 录仪的防水外壳,不允许有水进入。 4 表 1(续 1)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试验内容 试验方法 3 5.2.1

14、 5.3.1 5.3.2 5.3.4 测速范围 计数频率 使用设备及仪表:流速仪模拟信号源。 在室内常温条件下, 将记录仪与流速仪模拟信号源连接 好,模拟不同流速和流速仪信号频率进行测量,检查仪器功 能。 检查结果应符合 5.2.1、 5.3.1 、 5.3.2、 5.3.4 的要求。 4 5.2.2 5.2.3 5.3.3 测速历时 计时误差 使用设备及仪表:标准计时装置、流速仪模拟信号源。 a) 在室内常温条件下, 将记录仪的测速历时设置为某一定 时档,接上流速仪模拟信号源,同时启动标准计时装置和记 录仪,当到达设置的定时时间后,记录仪应停止计数,显示 测量历时。 在各定时档和选定的一个任

15、意时间档上各测试三 次。 检查功能和计时误差结果应符合 5.2.2 以及 5.2.3 的要 求。本项测试可与 5.3.3 的测试同时进行。 b) 在室内常温条件下,将记录仪的测速历时设置为 300s, 同时启动标准计时装置和记录仪,当到达设置时间时,检查 计时误差结果应符合 5.2.3 的要求。 5 5.2.4 计数误差 使用设备及仪表:标准计数器、流速仪模拟信号源 a) 在室内常温条件下, 将记录仪和标准计数器同时与流速 仪模拟信号源连接, 同时启动标准计数器和记录仪, 当计数 到达 100010000 个信号时, 检查计数误差结果。 测试三次, 应符合 5.2.4 的要求。 b) 用记录仪

16、的计时计数功能档, 方法同上。 一般采用 100s 历时档,在该产品测速范围内选择高、中、低三个速度,各 进行三次测试,应符合 5.2.4 的要求。 6 5.2.5 5.3.7 5.4.4 单位和计算数位 功能要求 接口要求 目测检查记录仪的测量单位和计算数位应符合 5.2.5 的要 求。检查记录仪测量数据的存储、删除和查阅功能应符合 5.3.7 的要求。检查记录仪传输接口应符合 5.4.4 的要求, 并可实现测量数据的输出功能。 7 5.4.1 5.3.8 电压拉偏 欠压报警 使用设备及仪表:直流稳压电源、数字万用表。 a) 调整直流稳压电源的输出电压,在额定电压允许偏差 -15%+20%范

17、围内,记录仪应工作正常。 b) 当输出电压调到欠压报警值时,记录仪应报警。结果应 符合 5.4.1、5.3.8 的要求。 8 5.4.2 通过流速仪 触点电流 使用设备及仪表:数字万用表、流速仪。 将流速仪与记录仪直接用铜导线连接, 用数字万用表测 量通过流速仪触点的电流。测量结果应符合 5.4.2 的要求。 9 5.4.3 5.3.6 输入灵敏度 使用设备及仪表: 数字万用表、流速仪模拟信号源、标准 计数器。 按使用交流信号“无线”测流方式,将记录仪和标准计 数器同时与流速仪模拟信号源连接, 使记录仪的接入信号强 度为 20mV。按每秒 1 个信号的频率发出信号,到 1000 个时 停止计数

18、。测试五次,每次记录仪和标准记录仪的记录应一 致。 表 1(续 2) 5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试验内容 试验方法 10 5.4.5 抗扰度 使用设备及仪表: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装置。 按 GB/T 17626.8 中第 8 章试验程序进行抗扰度测试。 记录仪的信号接收、显示、测算等均应正常。 11 5.5 整机外观质量 目测检查记录仪的外观质量应符合 5.5.1、5.5.2 和 5.5.3、 条的要求。 12 5.6 机械环境适应性 使用设备及仪表:电子振动系统。 a) 振动试验 按 GB/T 9359 第 12 章表 4 中 B 类仪器的有关扫频试验 法进行试验。试验后,记录仪内应无零件、元器件

19、以及紧固 件松动、脱落。 b) 自由跌落试验 按 GB/T 9359 第 15 章表 7 中 B 类仪器的有关自由跌落 试验条件进行试验。试验后,包装箱应不变形、开裂,开箱 取出记录仪检查,不应有变形、松脱及损伤,开机工作检查 应正常。 13 5.7 可靠性要求 可靠性试验以现场试验为主。试验应按 GB/T18185 的规定, 并满足 5.7 条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批量出厂的记录仪,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产品技术条件或按本标准 5.2.1、5.2.4、5.3.1、5.3.2、5.3.3、 5.3.4、5.5 条的要求逐

20、项进行检验。 7.1.3 记录仪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方允许出厂、销售。 7.1.4 出厂检验中凡出现不合格者,应进行返工,直至检验合格。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规定内容进行全性能检验。 (但不包括可靠性 试验) 。 7.2.2 流速流量记录仪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提交技术(定型)鉴定前; b) 新产品试生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后; c) 产品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正常生产中,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e) 产品长期停产(三年以上) ,需要恢复生产时; f)

21、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h) 根据合同规定双方有约定时。 7.2.3 抽样规则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样进行。当产品批量不足或等于 10 台时,产品抽样至少 3 台;当产 品批量大于 10 台时,产品抽样可按 GB/T 13264 规定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并按 GB/T 18185 中的第 7.5 条规 定执行,最多不超过 5 台。 7.2.4 判定规则 6 型式检验中有 2 台以上(包括 2 台)的产品同一主要检验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有 1 台 产品的某检验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产品进行该检验项的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 数量上不能满足加倍抽样的要求,也判为不合格。若合格,则除去第一批抽样的不合格品之外,其余判为 合格。 8 标志及使用说明书 记录仪产品的标志及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18522.6的规定。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记录仪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8522.6的规定。 9.2 运输 包装好的记录仪应能适应各种运输方式。 9.3 贮存 包装好的记录仪在贮存时,其附近不得有酸性、碱性及其他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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