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187-2003 入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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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 T 1 1 8 7 -2 0 0 3 入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H e a l t h a n d q u a r a n t i n e i n s p e c t i o n c o d e s f o r e n t r y - e x i t e x p r e s s c a r g o a n d p o s t a l p a r c e l 2 0 0 3 - 0 3 - 1 7 发布 2 0 0 3 - 0 9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士 国家 质 量 监 督检 验 检 疫 总 局a I ii S N

2、 / T 1 1 8 7 -2 0 0 3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C均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负贵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 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纯、 赵健、 辛晓兰、 魏木真。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 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 S N/ T 1 1 8 7 -2 0 0 3 入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出境快件及邮寄物的卫生检疫查验对象、 要求、 方法及其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人出境快件及邮寄物的卫生检疫查验。 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1 1 8 0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术语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 1 入出境快件e n t r y - e x i t e x p r e s s c a r g o 经营人出境的快件的企业( 快件运营人) , 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人出境货物 和物品 。

4、3 . 2 入出境邮寄物 e n t r y - e x it p o s t a l p a r c e l 通过国际邮递渠道人出境的邮件。 4 要 求 4 . 1 快件及邮寄物外包装物应完整无好, 符合卫生要求, 不应有污染。 4 . 2 快件及邮寄物内容物应无异味, 不应夹带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4 . 3 快件及邮寄物不应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及其蛹、 卵或者鼠迹( 鼠粪、 鼠巢、 鼠咬痕) 。 4 . 4 快件及邮寄物放射线物质限值剂量不应超标, 见附录 A, 5检疫查验 5 . 1 5 . 1 . 1 寄物。 5 . 1 . 2 5 . 1 . 3 5 . 1 . 4 5 . 1 . 5

5、 5 . 1 . 6 对 象 来自 检疫传染病疫区、 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人出境快件及邮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动态公告传染病疫区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出境快件及邮寄物 人出境的快件及邮寄物是特殊物品, 参见附录 B . 人出境快件及邮寄物是废旧物品。 人出境的快件及邮寄物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根据国际条约、 双边协议及输人国规定要求实施卫生检疫的人出境快件及邮寄物。 S N/ T 1 1 8 7 -2 0 0 3 5 . 2准备 检疫查验人员应掌握和分析世界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疫区分布情况, 结合报检资料, 明确查验内容、 方法, 备好有关单证和原始记录。备齐手电筒及电池、 线手套

6、、 彩色划号笔、 镊子、 吸蚊器、 昆虫采集瓶、 指形管、 样品袋、 放大镜。 5 . 3 检疫查验内容和方法 5 . 3 . 1 流行病学调查 结合快件及邮寄物报检资料, 综合国际国内疫情信息, 向快件运营人、 邮寄物代理人或者寄件人查 询快件及邮寄物来自或经过疫区以及运输途中有无装卸、 启封、 受损情况。 5 . 3 . 2 卫生学检查 5 . 3 . 2 . 1 检查快件及邮寄物外包装物和内容物的卫生状况。 5 . 3 . 2 . 2 检查快件及邮寄物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及其蛹、 卵或者鼠迹的情况. 5 . 3 . 2 . 3 快件及邮寄物含有放射线物质的. 卫生学检查应进行现场放射性监测。

7、 结果判定 人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卫生检疫查验结果符合第 4 章要求的, 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处里 7 . 1 下列快件及邮寄物应实施卫生处理: 符合 5 . 1 . 1 或者5 . 1 . 2或者 5 . 1 . 4规定要求的; 外包装物受污染的物品; 夹带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发现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及其蛹、 卵或者鼠迹。 7 . 2 未按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未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文件的特殊物品, 应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 . 3 旧服装、 麻袋, 应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 . 4 疑似污染“ 炭疽杆菌” 的快件及邮寄物, 应采样送检, 并对疑似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7 . 5

8、 腐烂变质的食品及物品, 应作销毁处理。 7 . 6 放射性限值剂量超标的快件及邮寄物的处理, 见附录 C , 7 . 7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人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实施卫生处理的, 应快件运营人或者寄件人的申请签 发“ 熏蒸/ 消毒证书” ;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应出具“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 通知快件运营人、 邮政部 门或者寄件人。 S N/ T 1 1 8 7 -2 0 0 3 附录A ( 规范性附录) 放射性污染限值 A . 1 可酪免的表面放射性污染限值 放射性污染低于下列标准的为可豁免: P . Y或天然铀、 牡 a 发射体: 0 . 4 B q / c m z ; 其 他。

9、发 射 体: 。 . 0 4 B q / c m 。 A . 2 放射性表面污染限值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表面污染、 放射性物质的外包装和运输工具内、 外表面污染限值: 。污染限值为 0 . 4 B q / c m ; - P 污 染 限 值 为4 B q / c m 。 A . 3 可作为非放射性物质对待的限值 比活度小于 7 X 1 0 B q / k g的物质; 比活度小于 3 . 5 X 1 0 B q / k g的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距其表面 。 . 1 m处任一点的剂量当量率小于 1 p S v / h的物质; 距发射电离辐射的物体表面0 . 1 m处任一点的剂量当量率小于

10、 1 p S v / h的物质; 距显示图像阴极射线管表面0 . O S m处任一点的剂量当量率小于 5 p S v / h的物质。 超过上述任何一个标准的物品, 应按放射性物质处理。对达到上述任何一个限值三分之一量的物 品, 应做核素定量分析, 根据其放射性的性质和比活度做相应的处理。 S N/ T 1 1 8 7 -2 0 0 3 附录B ( 资料性附录)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痊审批名录 B . 1 微生物类 是指医学微生物, 包括病毒、 细菌、 真菌、 放线菌、 立克次氏体、 螺旋体、 衣原体、 支原体的菌( 毒) 种 ( 株) 。 B . 2 人体组织类 人体器官、 组织、 细胞、 人

11、胚活细胞, 包括以人体组织为材料加工制作的物品( 如教具、 模型) 。 B . 3 生物制品类 B . 3 . 1 疫苗 减毒活疫苗、 灭活疫苗、 重组 D N A疫苗、 亚单位疫苗等, 如卡介苗、 伤寒 Vi 多糖疫苗, 破伤风疫苗 ( 类毒素) 、 麻疹减毒活疫苗、 重组( C HO细胞) 乙型肝炎疫苗、 百日咳、 白喉、 破伤风联合疫苗( D T P ) , 麻 疹、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联合疫苗( MMR ) , B . 3 . 2 抗毒素及免疫血清 如破伤风抗毒素、 抗狂犬病血清。 B . 3 . 3 细胞因子及重组 D N E产品 多肤类或蛋白质类制剂, 如干扰素U F N) 、

12、白细胞介素( I L ) , 集落刺激因子( C S F ) 、 红细胞生成素 ( E PO) , B . 3 . 4 诊断制品 B . 3 . 4 . 、 体外诊断制品 免疫诊断试剂或诊断试剂盒, 如伤寒、 副伤寒、 变形杆菌( O X 1 9 , O X 2 , O X K ) 诊断菌液, 沙门氏菌属 诊断血清, HB s A g 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盒。 B , 3 . 4 . 2 体内诊断制品 免疫诊断试剂, 如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 B C GP P D ) 、 布氏菌纯蛋白衍生物( R B - P P D) , 锡克试验毒 素、 单克隆抗体。 B . 3 . 5 其他制品 不属于 上述B

13、 . 3 . I , B . 3 . 2 , B . 3 . 3 , B . 14 类的其他生物制剂, 如A型肉毒毒素制剂、 微生态制剂和 卡介苗多糖、 核酸制剂。 B . 4 血液及其制品类 人体全血、 血浆、 血清、 脐带血、 白蛋白、 球蛋白、 纤维蛋白原、 凝血因子( 天然或重组的) 、 红细胞浓 缩物。 S N / T 1 1 8 7 -2 0 0 3 附录C ( 规范性附录) 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处瑰 C . 1 对环境剂量( 限值三分之一以下剂量) 物品, 不做任何处理, 予以放行。 C . 2 对超过豁免限值标准的天然矿石、 稀有金属等, 按 G B 1 1 8 0 6的规定要求补

14、办放射性物质安全运 输手续, 按放射性物质进行包装、 运输. C . 3 超过限值剂量者,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 放射监测/ 处理报告单” , 要求快件运营人、 寄件人申请辐射 防护管理部门宜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放置衰变法: 放射性污染核素为短半衰期( 半衰期短于 1 5 d ) 时, 可根据被污染物品的体积大 小, 收集到容器或者指定场地( 远离生活区和交通道路) , 待放射性活度衰变到符合国家标准 后, 按普通货物处理, 可放置 1 0 个半衰期左右. 表面去污法: 适用于放射性污染面积较小、 经济价值高的物品。根据污染核素的种类及性质, 在相应放射防护条件下, 进行清擦和冲洗, 直到表面放射性污染符合放射性卫生标准。 净化处理法: 对量大、 半衰期长的含放射性的液体物质等, 放置法不适用, 可采用化学沉淀、 离 子交换等处理方法, 对水的体积加以浓缩, 便于存放或者深埋。 C . 4 对严重超过放射性限值剂量的污染物品, 责成退货或者销毁。应退货的放射性污染物品, 快件运 营人或者寄件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海关出具的退货证明复印件; 应销毁的放射性污染物品, 检验检 疫机构应会同辐射防护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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