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65-2003 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健康检查规程.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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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 T 1 2 6 5 -2 0 0 3 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健 康 检 查 规 程 C o d e s o f m e d i c a l e x a mi n a t i o n f o r s t a f f e n g a g e d i n f o o d a n d s e r v i c e f i e l d a t f r o n t i e r p o r t 2 0 0 3 - 0 5 - 2 8 发布 2 0 0 3 - 1 2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2、局 发 布 S N/ T 1 2 6 5 -2 0 0 3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郝秀华、 张继军、 郭红。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 / T 1 2 6 5 -2 0 0 3 国境 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健 康 检 查 规 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饮食、 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 程序、 诊断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 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3、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1 5 9 8 7 -1 9 9 5 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 B 1 5 9 9 0 -1 9 9 5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 B 1 6 0 0 1 -1 9 9 5 伤寒、 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 B 1 6 0 0 2 -1 9 9 5 细菌性痢疾、 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 B 1 7 0 1 0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

4、原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从业人员s t a f f e n g a g e d i n f o o d a n d s e rvi c e f i e l d 从事食品、 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以及公共场所内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3 . 2 健康检查m e d i c a l e x a m i n a t i o n 为了确定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能够从事饮食、 服务行业工作, 而由检验检疫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 按 照规定的内容、 项目和程序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要求 4 . 1 施检单位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的执业医疗单位。 4 . 2

5、 医务人员应具有有效的执业资格。 4 . 3 实施健康检查应具有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所需设备。 4 . 4 从业人员不应患有五种疾病( 病毒性肝炎、 痢疾、 伤寒或副伤寒、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 肤病) 。 对象 国境口岸区域内饮食、 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S N/ T 1 2 6 5 -2 0 0 3 6程序 6 . 1 准备 6 . 1 . 1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在体检当日 应清晨空腹, 持本人身份证和两张二寸免冠近照。并在体检表中填写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工种、 工作单位。 6 . 1 . 2医生 执业医师提前准备好体检表、 血压计、 听诊器、 检查仪器、 保证器皿、

6、诊断试剂、 一次性耗材料、 物品 的供应数量与质量。 6 . 2 临床医学检查 6 . 2 . 1 病史询问 检疫医师应详细询问从业人员既往病史, 包括病毒性肝炎、 痢疾、 伤寒或副伤寒、 肺结核、 化脓性或 渗出性皮肤病, 以及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病。询问其患病时间和治疗情况。 6 . 2 . 2 内科检查 6 . 2 . 2 . , 肺部检查 呼吸音、 干、 湿罗音、 胸膜摩擦音。 6 . 2 . 2 . 2心脏检查 心界大小、 依次听诊二尖瓣区, 主动脉瓣区, 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 肺动脉瓣区, 三尖瓣区( 心率、 心 律、 心音、 瓣膜杂音、 心包摩擦音) 。 6 . 2

7、 . 2 . 3 腹部检查 形状、 包块、 腹壁静脉曲张、 移动性浊音、 压痛及反跳痛。触诊肝脾大小、 质地及触痛. 6 . 2 . 3 皮肤科检查 黄疽、 蜘蛛痣、 出血点、 皮疹、 化脓灶、 渗出液. 6 . 2 . 4 胸部 X光检查 胸部透视或摄片, 检查肺部渗出、 增殖、 纤维化、 钙化、 空洞、 病变阴影。如发现病变阴影, 则进一步 明确病变之部位和性质。心脏 X光检查心房、 心室。 6 . 2 . 5 B超检查( 选查项目) 观察回声反射的界面图像. 判断肝、 胆、 脾、 胰病变。 6 . 3 实验室检验 6 . 3 . 1 肝功能检验 采集的血液标本, 按照 G B 1 5 9

8、 9 0 -1 9 9 5的附录A方法检验谷丙转氨酶( AL T )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 HB s Ag ) 。 6 . 3 . 2 痢疾杆菌检验 大便培养痢疾杆菌检验方法, 按照GB 1 6 0 0 2 -1 9 9 5的附录 A执行。 6 . 3 . 3 伤寒杆菌检验 细菌培养方法, 按照G B 1 6 0 0 1 -1 9 9 5 的附录A执行。 6 . 3 . 4 结核杆菌检验 疡结核菌检杳方法 , 按照 GB 1 5 9 8 7 -1 9 9 5的附录 B执行 7 诊断 根据临 床医 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按照G B 1 5 9 9 0 -1 9 9 5 , G B 1 7

9、 0 1 0 -1 9 9 5 , G B 1 6 0 0 2 -1 9 9 5 , G B 1 6 0 0 1 -1 9 9 5 , G B 1 5 9 8 7 -1 9 9 5 标准 诊断乙型病毒性肝炎、 甲 型病毒性肝炎、 痢疾、 伤寒或副伤寒、 活动性肺结核病, 按照有关化脓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诊断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S N/ T 1 2 6 5 -2 0 0 3 8处t 8 . 1 对未发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 给予签发健康证明。 8 . 2 对患有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 通知其所在单位, 建议将其调离饮食服务工作岗位。 8 . 3 对患有其他疾病的从业人员, 给予签发健康证明, 并将患有的疾病在体检表上注明。 8 . 4 对检出的传染病患者,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9建档 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分类整理登记, 并建档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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