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标准]-SN 0577-1996 进口废电机检验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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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废电机检验规 程(试行)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scrap motor for import SN 0577 1996 前言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参照了GBT1.1 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l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本标准的制定将规范进口废电机的检验工作,并为该类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海滨、陶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电机的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

2、废电机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 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835 84 辐射防护用携带式x、辐射剂量率仪和监测仪 GB16487.8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机 SNT 0187 9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水尺计重 SNT 0188 9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计重 SN 0570一1996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检验批 同一发票、同一提单的废电机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3.

3、2 夹带废物 进口废电机之外的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机中的不能作为原料直接利用的废物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电机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 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可用材料 进口废电机中所有可回收利用的各种材料的总称,包括废铜、废钢铁、废铝、废硅钢片等。 3.4 可用材料含量 可用材料占检验批的重量百分比。 4 取样 4.1 取样方案 品质检验取样不小于检验批的5 。 4.2 取样方法 品质检验按货物的不同规格抽取代表性样品。 5 检验 5.1 环保、安全、卫生检验 5.1.1 放射性检验 采用符合GB 4835规定的仪器,按SN 0570对全批货物进行放射性检测,应符合GBl648

4、7.8的要求。 5.1.2 夹杂废物检验 对全批货物进行目测,分拣出进口废电机中的夹带废物,以校准之衡器衡重,夹带废物含量应符合GB16487.8的要求。 5.2 重量检验 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采用水尺计重的按SNT 0187执行,采用衡器计重的按SNT 0188执行。 5.3 品质检验 5.3.1 对全批货物进行目测,估算可用材料的含量。 5.3.2 对所取样品进行拆解后,以校准之衡器对所得各种可用材料分别衡重,并按下式计算各种可用材料的含量: 式中:Xai 某可用材料的含量, Wai 某可用材料的重量; Wd 样品重量。 6 检验结果的判定 6.1 环保、安全、卫生检验结果的判定 经检验,不符合GB16487.8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 6.2 重量、品质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 环保、安全、卫生检验合格,重量、品质符合合同等有关单证要求的,则判定为合格。 6.2.2 环保、安全、卫生检验合格,重量、品质不符合合同等有关单证要求的,则判定为不合格。 7 不合格的处置 7.1 环保、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及时通知并移交海关和环保部门处理。 7.2 环保、安全、卫生检验合格,重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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