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标准]-SN 0625.1-1997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废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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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可作原料用 废塑料检验规 程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 酯(PET) 废料 (试行) Inspection rules on imported plastic scrap as raw material-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 scrap SN 0625.1 1997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 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参考国家标准(GB)有关废料分类、技术条件,结合商检进口废料检验的实践经验编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江海、顾明亮、沈吉、沈泽敏、傅祯勇。 本标准于1997年3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定义、取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 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035 80(88)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 5085.3 l 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479 85 塑料对应术

3、语 GBT15555.115555.12 199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487.12 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 SN 0570 1996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指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块、边角料、地脚料、半制品、浇头、洗机料、等外品、废丝、废薄膜等;经过加工清洗 后的、使用过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片状、块状或粒状)。不包括感光胶片和未经清洗、粉碎的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料。 3.2 夹带废物 指混入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以外的杂物。 3.3

4、医学废弃物 指在临床、医疗、医药及其他医学过程中产生的医用废弃物。 3.4 检验批 以一个集装箱内货物为一个检验批。 4 取样 4.1 按检验批分批取样。 4.2 对包装或捆装的到货按包数或捆数的10以上随机开包或拆捆抽取代表性样品。 4.3 对散装的货物在货堆四周布点,按不少于货物重量的10抽取代表性样品。 5 检验 5.1 查看整批货物是否有夹带废物。 5.2 按4.2的取样数开包或拆捆,查看是否有夹带废物。 5.3 查看检验发现有疑点时,按4.2或4.3抽取代表性样品,检验其中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和pH值,检测是否有放射性污染,检验夹带废物 含量。 5.3.1 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

5、害物质浓度和pH值按GBT15555.1 15555.12进行检验。 5.3.2 放射性外照射贯穿辐射值和、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参照SN 0570进行检测。 5.3.3 夹带废物含量的测定 所取样品经称重后,将其中的夹带废物分离并称重。按公式(1)计算夹带废物的重量百分比。 (1) 式中:X 夹带废物重量百分比,; Wl 试样中夹带废物重量,g; W2 试样重量,g。 6 检验结果判定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不合格。 6.1 夹带医学废弃物和易爆物。 6.2 夹带放射性污染物,其外照射贯穿辐射值超过当地天然本底辐射值的3倍,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超过0.04B

6、qcm2,表面污染水平检验值超过 0.4Bqcm2。 6.3 夹带废物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 5085.3中鉴别标准值。 6.4 夹带废物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 6.5 下列夹带废物的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的万分之一: 农药废物、其他化学废物及盛装物; 各种液态废物; 厨房废物; 卫生间废物; 密闭容器和曾使用过的塑料容器等。 6.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的其他夹带废物(如废木片、废金属、废织物、废玻璃、其他废塑料、废橡胶、泥沙等)总重量超过货物总重量的千分之 一。 6.7 不符合本标准3.1条定义的进口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7 不合格的处置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证书上列明不合格的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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