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标准]-SN0107-1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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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生牛皮 检验规 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raw cow hides for import SNT010,7 92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进口生牛皮的分类、抽验方法、检验程序和质量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口盐湿牛皮,盐干牛皮、淡干牛皮的检验。 2检验依据 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样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按本规程检验。 3分类 3.1盐湿牛皮:鲜牛皮经盐腌法加工而成。 3.2盐干牛皮;鲜牛皮经盐腌法腌制后,再进行晾晒而成。 3.3淡干牛皮:鲜牛皮直接晾晒而成。 4主要伤残鉴定和计算 4.1角斗伤;牛在撕打时,互相顶刺在皮上所留下

2、的伤疤称为角斗伤。 4.2虻眼和虻底:牛蝇系寄生虫,寄生在牛脊背部,成虫咬破皮层钻出后形成孔洞者称为虻眼,愈合后或尚未钻出的幼虫在皮板上留有凹瘪的痕迹者 称为虻底。 4.3虱叮;虱系寄生虫,被虱叮咬而造成的伤痕。轻者,多发生在两肷和腹部;重者,布满全身,影响制革价值。 4.4癣癞伤:癣、癞均系皮肤病造成的伤残,破坏毛囊。轻者,毛绒粘乱,含有肤皮的称为癣,重者,毛绒脱落,板面呈凹窝的称为癞。 4.5疮疤、伤疤:牲畜患疮或受外伤,伤口感染溃烂成疮,疮愈合后脱痂称为疮疤,外伤愈合后称为伤疤,初愈,患处无毛发亮,全愈,患处新生短 毛。 4.6烙印伤:用烧红的金属标记,烙在皮板上所留下的痕迹,称为烙印伤

3、。 4.7折叠伤:多发生在盐、淡干皮,由于加工折叠不当或晾晒过干或储存过久,使皮板变硬、发脆,在折叠部位所产生的裂痕,称为折叠伤,折叠后 受重压,也会导致折裂。 4.8陈皮:储存时间过长,皮板枯燥失油无光泽者称为陈皮。盐干皮板显灰白色。 4.9冻糠板:鲜皮在晾晒时受冻后使皮板颜色呈灰白色,破坏皮纤维组织者称为冻糠板。 4.10盐红脱毛;由嗜盐菌繁殖侵袭所造成的使皮板纤维松弛,皮板发红,毛面用拇指推毛易脱落,严重者破坏粒面层,称为盐红脱毛。 4.11浸油板:附着在皮板上的脂肪割的不净或皮板本身油性大,经过曝晒,油脂溶化浸渗在皮层内,使胶原纤维溶化成胶状,皮板呈黑色,折叠易 裂,失去制革价值。 4

4、.12脂肪浮肉:附着在皮板上凸起成块(片)的脂肪或浮肉统称为脂肪浮肉。 4.12.1方法 抽取代表性样品(不低于百张),提取带脂肪浮肉之皮,用割皮小刀削去脂肪浮肉,集中衡取重量,求得脂肪浮肉百分率。 4.12.2计算公式 式中:A-抽取皮的重量; B-割下的脂肪浮肉重量: C-脂肪浮肉百分率。 4.12.3幅度 脂肪浮肉不得超过5,若超过5可抽取第二次,两次结果加权平均,求得百分率,仍超过5视为不合格。 4.13擦伤(鞍伤、担肩伤、套花伤):被车马挽具、绳套等磨伤肩、背和两肋部位的毛被及表皮,造成的伤疤或溃烂成疮,愈合后皮板所留下的磨伤痕 迹。在背部的伤痕称为鞍伤;在肩部的伤痕称为担肩伤(疤)

5、;在两肋的伤痕称为套花伤。 4.14枪伤:皮板受枪击留有弹孔,局部潜有砂粒者,称为枪伤,枪伤不但影响制革质量,还易损坏制革机械。 4.15刀伤;因剥皮不慎造成的伤残,深入皮板厚度13者称为描刀,超过23厚度为刀洞。 4.16刺挂伤:牛在饲养时擦痒或铁丝网或树枝等刮伤粒面层者称为刺挂伤。 4.17伤残计算 4.17.1有烙印皮的数量不得超过到货总数25,一张皮上只限一处,烙印超过处数者按伤残计算。 4.17.2一项伤残不足者,可由另一项伤残抵补计算。 4.17.3两处伤残相距5cm以内者,按一处伤残计算。 4.17.4轻微已愈伤不作缺点计算。 5抽样方法 5.1抽取样品的包装必须完整。 5.2数

6、量 抽样数量,按到货明细单或发票为批,每批件(包、盘、捆)数不低于3件。 100件以下抽取10件,超过100件的超过部分,按每增加20件增抽1件,不足20件的按20件计算。 等级、规格、数量发现异常现象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 5.3方法 5.3.1不同等级、规格应分别抽取。 5.3.2按装箱单顺序号的间隔件号抽取。 5.4样品保存 凡对外索赔出证的除保留原抽验的样品(照片.)外,还应保留到货各等级10原包装货物.直至索赔终止。 6检验程序 6.1仪器和工具 衡器、检验台、割皮刀。 6.2条件 检验场地自然光线充足适宜,避免阳光直射,需要有足够的堆放场地。 6.3衡重 6.3.1用校准衡器实衡重量

7、。 6.3.2实衡毛重:将全批到货,逐件(包、盘、捆)稳放在磅盘上衡取毛重。 6.3.3实衡皮重:抽取到货件数10拆包,逐张抖掉浮盐和杂物,将所有包装物和浮盐、杂物等堆放在磅盘上.衡取皮重,求得每件平均皮重,以此推 算全批皮重。 6.3.4实衡净重:将去掉浮盐的皮平放在磅盘上,实衡净重。 6.4求净重方法 A=B-(C+D+E) A=F-(C+D) 式中:A-净重; B-盐湿、干皮毛重; C-杂物质量; D-包装物质量; E-浮盐质量; F-淡干皮毛重。 6.5要求 湿、干皮允许短重幅度,盐湿皮7,干皮3,超过幅度者视为短重。 6.6感官检验 6.6.1步骤 按抽取的样品逐件逐张检验,以感官检

8、验为主,先看板面,后看毛面,结合伤残面积,综合判断,评定等级。 6.6.2方法 将抽取样品板面朝上,颈部朝前或左右,平铺在检验台上,目视,先集中板面主要部位,逐渐移向次要部位,检查板面主要伤残.如腐烂变质、刀伤 (洞)、浮肉和脂肪等。对疑问部位可用手触摸判断伤残程度,然后将皮翻转观查毛面。检查毛面主要伤残,如角斗伤;刺挂伤、疮疤、癣癞、虱叮、 虻眼、盐红脱毛等.再结合板面,鉴别季节。 6.6.3牛皮张重(kg),主次要部位示图和幅度。 牛皮主次要部位示图 A一颈部;B一腹肷部 大张重:盐湿皮18kg以上; 盐干皮13kg以上; 淡干皮9kg以上。 中张重:盐湿皮13kg以上; 盐干皮9kg以上

9、; 淡干皮6kG以上。 小张重:盐湿皮913kg; 盐干皮49kg; 淡干皮4kg以上。 注:距皮边缘腹肷部位任何伤残不以缺陷论,但严重腐烂变质、盐红脱毛、虫蚀、虱叮皮除外。 6.6.4等级要求 6.6.4.1全皮使用率:一级皮90,二级皮80,三级皮70,并结合皮质优劣,主次要部位伤残轻重综合判断。 6.6.4.2降级超过5视为不合格,等级升、降应互相抵补。 6.6.4.3合同规定刀伤皮,对外索赔出证只评定亏重(不评定等级)和霉烂变质、严重虫蚀、脂肪浮肉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金城、熊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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