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标准]-SNT 1078-2002 进出境藤、柳、草制品检疫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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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境藤、柳、草制品 检疫操作 规程 Rules of quarantine of the products of rattan,willow and grass for import and export SN/T10782002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制定了我国进出境藤、柳、草制品抽样、检疫方法,并对结果判定、不合格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

2、草人:李德福、江信健。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藤、柳、草制品的检疫方法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进出境藤、柳、草制品的检疫。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藤制品 用藤制成及藤与其他材料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 2.2 柳制品 用柳制成及柳与其他材料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 2.3 草制品 用草制成及草与其他材料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 2.4 有害生物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2.5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2.

3、6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就一个地区而言,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 2.7 禁止进境物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如土壤、稻草等。 2.8 检疫批 以同一品名、同一运输工具(不含集装箱)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并同时出境或进境的为一个检疫批。 3抽样 3.1 抽样用具 塑料袋、记号笔等。 3.2 抽样比例 以一检疫批为单位,按下列规定计算应抽样检查及取样件数; 一批10件以下全部查验,取原始样品(12)件; (11100)件随机查验10件,取原始样品(12)件; 1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随机查验数量增加1件,取原始样品(24)件; 每件内含有小件的,查验件数不少于该件

4、内含有小件数的四分之一,取样件数以小件计数。 3.3 抽样方法 在货物堆垛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3.4 样品制备与保存 3.4.1 样品制备 取原始样品装入塑料袋,保证样品不受外界污染,并标明报检号、品名、数量、取样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和取样日期。 3.4.2 样品保存 样品应保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环境中,保存期为6个月。 4 现场检疫 4.1 检疫用具 手持放大镜、毛刷、指形管、剪刀、镊子、白塑料布(1 m2)、塑料袋、手电筒、手锯等。 4.2 核查货证 核对所列规格、数量、重量、唛头、生产批号等。 4.3 包装检疫 检查抽检样品的包装物,观察外包装及所含小件样品内包装中有无有害

5、生物及其危害状,或禁止进境物。 4.4 产品检疫 4.4.1 病害检疫 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查,检查其有无病害症状,将可疑的样品装入塑料袋供室内进一步检验鉴定。 4.4.2 害虫检疫 将所取样品放于白塑料布上,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有害虫及其危害状,并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等落于白塑料 布上,将检获的害虫、螨类装入指形管,将可能带有活虫的可疑样品装入塑料袋,以供室内进一步检验鉴定;将拍击落下物装入塑料袋供室内进一步 检验鉴定。 4.4.3 杂草检疫 将所取样品放于白塑料布上,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有杂草,并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杂草籽落于白塑料布上,将检获的杂

6、 草籽装入指形管,以供室内进一步检验鉴定。 4.4.4 其他项目检疫 检查藤、柳、草制品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 5 室内检验 5.1用具 显微镜、解剖镜、螨类分离器、培养箱、害虫饲养箱等。 5.2 病害检验 5.2.1 镜检 挑取样品染病部位的病菌,在显微镜下直接进行鉴定。 5.2.2 分离培养 必要时将可疑病害症状部位表面消毒后,置于保湿的吸水纸上或置于培养基中培养,对病菌进行鉴定。 5.3 害虫检验 5.3.1 镜检 将检获的害虫置于解剖镜或显微镜下镜检鉴定。 5.3.2 饲养 将难以直接鉴定的幼虫、虫卵、蛹置于害虫饲养箱中进行饲养,便于鉴定。 5.3.3 螨类检验 用螨类分离器对拍击落下

7、物进行螨类分离,并计数。 5.4 杂草检验 将检获的杂草籽置于解剖镜下鉴定。 6 结果评定 6.1合格评定 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且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标的,评定为合格。 6.2 不合格评定 检疫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a)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 b) 发现禁止进境物; c) 发现非检疫性害虫平均每件超过2头,或平均每件螨类超过40头。 6.3 不合格的处理 6.3.1 出境的,应针对情况实施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作不准出境处理。 6.3.2 进境的,应实施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检疫流程 图 图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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