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冶金标准]-YS 5017-200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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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甲目 Y S 5 0 1 7 - 2 0 0 4 J 2 9 9 - 2 0 0 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T e c h n i c a l c o d e f o r n o n - f e r r o u s me t a l s i n d u s t r y e n v i r o n me n t p r o t e c t i o n d e s i g n 2 0 0 4一1 0一2 0 发布 2 0 0 5一0 4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

2、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T e c h n ic a l c o d e f o r n o n - f e r rou s me t a l s i n d u s t r y e n v i r o n me n t p rot e c t i o n d e s i g n YS 5 01 7- 2 004 主编单位 南昌 有 色 冶 金 设 计 研 究 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旅行 日期 : 2 0 o 5年a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 关于下达 2 0 0 3 年行业标准项目 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行业 2 0 0 3 2 2 号) 要求, 由南昌有

3、色冶金 设计研究院主编, 并会同国内有关设计单位和环保企业, 在总结国 内近年来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实践经验和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的 基础上, 通过调查研究, 对 1 9 9 2 年 1 2 月 3 1日 颁布实施的 有色金 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定 进行修订而成。 有色金属工业环 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 Y S 5 0 1 7 -2 0 0 4 )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批准为行业标准, 自2 0 0 5 年 4月 1日 起施行。原 有色金属工 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定 ( Y S J 0 1 7 -9 2 ) 同时废止。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 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人地调查研究, 总 结了国内

4、实践经验, 吸收先进的有色金属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技 术, 删除落后的工艺和技术, 增加了清洁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水 土保持两章内容; 同时对条文和条文说明均作了大量的补充和修 改, 使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 标准相协调, 也使规 范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得到增强。 本规范共分 9章,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基本规定、 清洁生产、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保护与 水土保持、 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管理与监测。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归口管 理,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

5、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可随 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管理处 ( 北京市复兴路 1 2号, 邮政 编码 1 0 0 0 3 5 , 电话 。 1 0 一 6 3 9 3 6 6 2 9 ) 。本规范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负责( 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 1 号, 邮政编码 3 3 0 0 0 2 , 电话0 7 9 1 - 6 2 7 5 3 3 9 ) ,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洛阳有色金

6、属加工设 计研究院) 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 宜兴华都绿色工程集团公司 主要起草人: 曹学新沈建新龙燕邓志文宗子就 戚焕岭张继赛 ( 以下按汉语拼音排序) 乐海龙梁瑞霞刘广山龙大祥罗询礼 邱钧王冬梅王f ff 王印夫谢亨华 徐幼和杨运华张友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 0 0 4年第 6 1号 国家 发展改革委批准 拖拉机外观质量要 求 等2 2 8 项行业标 准( 标准编号及名称见附件) , 其中机械行业标准 1 2 9 项、 建材行业 标准 1 7 项、 电力行业标准 3 4 项、 汽车行业标准 2 3 项、 有色金属行 业标准 2 项、 包装行业标准 5项、 石化行业标准

7、 1 8项, 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自2 0 0 5 年4月 1日起实施。 以上机械行业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建材行业标准由 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电力行业标准由电力出版社出版, 汽车行业 标准、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和包装行业标准由计划出版社出版, 石化 行业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 附件: 2 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0四年十月二十 日 附件 : 2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编号及名称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 2 0 4YS 5 0 1 7 - 2 0 0 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 YS l 0 1 7 - 9 2 2 0 5YS

8、 5 2 0 2 - 2 0 0 4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 Y 匀 2 0 2 - 8 8 YB l 1 - 8 8 目次 1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 基本规定 (2) 3 清洁生产 (5) 4 大气污 染防治 ( 8 ) 4 . 1 一般规定 (8) 4 . 2 采矿与选矿 . . . . . . . . . . . . . . . . . . . . .(8) 43 重有

9、色金属冶炼 (9) 4 . 4 轻金属冶炼 ( 1 1 ) 4 . 5 半导体与稀有、 稀土金属冶炼 ( 1 2 ) 4 . 6 有色金属加工 ( 1 3 ) 5 水污 染防治 ( 1 5 ) 5 . 1 一般规定 ( 1 5 ) 5 . 2 采矿与选矿 ( 1 6 ) 5 . 3 重有色金属冶炼 ( 1 7 ) 5 . 4 轻金属冶炼 ( 1 7 ) 5 . 5 半导体与稀有、 稀土金属冶炼 ( 1 8 ) 5 . 6 有色金属加工 ( 2 0) 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2 1 ) 6 . 1 一般规定 ( 2 1) 6 . 2 采矿与选矿 ( 2 1) 6 . 3 重有色金属冶炼 一(

10、2 2) 6 . 4 轻金属冶炼 ( 2 2) 6 . 5 半导体与稀有、 稀土金属冶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6 . 6 有色金属加工 ( 2 4) 1 7 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 2 5 ) 7 . 1 一般规定 。 。 。 。 。 。 ( 2 5) 7 . 2 采矿与选矿 ( 2 6) 7 . 3 冶炼与加工 ( 2 7) 7 . 4 专用道路 ( 2 7 ) S 噪声污染防治 ( 2 9 ) 9 环境管理与监测 , ( 3 1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3 2

11、) 附: 条文说明 . . . . . . ( 3 3 ) 1 总则 1 . o . 1 为全面贯彻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统一有色金属工业环境 保护设计的技术要求, 提高设计质量, 根据国家现行 建设项 目环 境保护设计规定 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新建、 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 项 目。 1 . 0 . 3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必须坚持清洁生产、 以防为 主、 防治结合、 以新带老、 综合治理、 达标排放、 总t控制的原则。 1 . 0 . 4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 行。初步设计应以环境影晌报

12、告书呢 表) 及批文为依据。 1 . 0 . 5 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应与主 体工程建设和生产设 施相配套, 总体规划, 分期实施。 1 . 0 . 6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法规、 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2 . 0 . 1 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环境保护设计的主耍内容, 应按国家 现行K 建议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执行 独立承接的有色金属工业环缝保护专项工程的役计深度, 应 达到相关主体工程设计的有关现定的深度要求. 2 . 02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设计, 应其有下列依据: 1 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3、表) 及 批 文 ; 2 . , 过鉴定的主体工程新工艺和新塑设备试o报告中有关 污染源的侧定数据与符合环境要求的防治措施的试验资料卜 3 环境治理工程新工艺和新9m 9 设备的选用, 应有经过鉴定的 试验报告或验收资料: 4 引进或转让的新工艺、 新技术和新设备应有相关技术保证 合同或协议。 2 . 03 )址选择与总体布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迸行厂址与总体布置方案比较时, 必须把环境保护及水土 保持作为卞要的内容之一 力求对自然环境、 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 产生的影响小, 防治水土流失 麟免地质灾害 2 凡排放有害废气、 废水、 固体援物和受噪声及放肘性元家 影响的建设项目. 严禁在城市

14、规划确定的名胜风景区和白然保护 区等界区内或局边选址, 也不得在集中的居住区选址。 3 厂址的选择应有利于气体扩散 不应设在重复污染区、 窝 风地段、 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溅,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上游 1 0 0 0 -和周边1 0 0 m以内书 总休布置时 应有利于废气的扩散 4 拙 下 开平 矿 山 的抽 出 戎; lb 6 d . 幻 t 房x a 出 风林 奋 精 干 了4 L 扬 地和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 5 选矿尾矿库、 采矿废石和冶炼废渣的堆置场, 当与工业场 地和居住区相距较近时, 宜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主导风向 的下风侧 。 产生有害废水的废石堆场和赤泥堆场(

15、含尾矿库) , 在选址 以前, 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 , 获取相应的水文工程地质资料; 避免 选在有渗漏的地区。 2 . 0 . 4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除应满足生产、 安全、 卫生的要求外, 尚应按环 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 合理布置, 防止或减轻相互污染, 并控制 挖填方平衡, 减少水土流失。 2 散发粉尘、 酸雾、 有毒有害气体和产生放射性物质的厂房、 仓库、 贮罐、 堆场和主要排气筒, 应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 风侧 。 3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 宜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 侧, 并应合理利用地形、 建筑物或绿化林带的屏蔽作用。 4 有爆炸危险的车间和库房布置

16、, 应符合国家民用爆破安全 有关规定的要求。 5 应预留环境治理工程的发展场地。 2 . 0 . 5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 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规定 ; 或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 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宜利用现有的山谷、 河 流、 绿地等荒地作为防护隔离带。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 住区或养殖区。 2 . 0 . 6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 应防止对附近居民区、 学校、 医院 和公园等环境产生光污染。 2 . 0 . 7 污染治理所采用的工艺方法, 应因地制宜, 注重实效, 先进 可靠, 并应优先选用国家新近推荐的最佳实用技术。 2 .

17、0 . 8 污染治理措施应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 要求, 国家明确实行总t控制的污染物和本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排 放总t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2 . 0 . , 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 应有利于净化空气、 消声隔声、 水土 保持和美化环境,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 ( G B 5 0 1 8 7 ) 和 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箱设计规范 ( Y S J 0 0 1 ) 等有关规范的规定。设计应配置绿化养护的设备或设施。 2 . 0 . 1 0 投资概算中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 且宜分别将废 气、 废水、 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防治及环境监测设备或配套设施 的投资,

18、 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的投资列出。 3 清 洁 生 产 3 . 0 . 1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应贯彻执行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 和法 规。 3 . 0 . 2 有色金属生产工艺宜采用无毒或低毒的物料; 无法避免 时, 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 . 0 . 3 有色金属工艺应采用资源和能源利用率高、 污染物产生量 少和占地面积小的先进技术、 工艺和设备, 其能耗和物耗指标应达 到国家有关标准或限额的要求。严禁选用淘汰的工艺、 设备。不 得设计国家有关部门为防止重复建设, 以及为了节能、 降耗和环境 保护而严令控制的建设项目。 3 . 0 . 4 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应符合

19、国家有关质量 标准, 不得生产政府明令禁止的严重浪费资源、 能源及严重污染环 境的产品和随意转嫁有污染的产品、 副产品。 3 . 0 . 5 矿山开采应充分利用资源, 富矿贫矿合理兼顾; 严禁在大 矿体内及周边乱采滥挖。 3 . 0 . 6 结合当地条件和项目 实际情况,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 尘、 渣等) 、 废气、 废液及冶炼炉窑中排放的热能等, 应优先考虑进 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3 , 0 . , 有色金属采矿、 选矿、 冶炼和加工生产用水应清污分流、 分 质利用、 串级供水和循环供水。尾矿库排水宜返回选矿、 采矿工艺 使用。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 0

20、 . 8 新建矿山和冶炼项目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设计值, 矿山 宜为 8 0 %以上, 冶炼和加工宜为 9 0 %以上, 新建氧化铝厂宜为 9 2 %以上。 3 . 0 . , 各类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以及产生污染物数量多、 危害大 5 的有色金属矿山和加工项目宜列出清洁生产的设计指标, 并对主 要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有毒、 有害物质进行清洁生产审计。 3 . 0 . 1 0 铜、 铅、 锌、 镍硫化矿冶炼宜采用强化熔炼工艺和富氧熔 炼技术, 最大限度地回收硫资源。新建粗铜冶炼企业硫的利用率 应达到9 5 %, 新建粗铅冶炼企业硫的 利用率应达到9 0 0 0 , 3 . 0 . 1 1 铜电

21、解宜采用永久阴极电解法。 3 . 0 . 1 2 锌冶炼宜采用氧压浸出湿法冶炼工艺。 3 . 0 . 1 3 锡冶炼宜采用强化粗锡熔炼技术和粗锡精炼新工艺。 3 . 0 . 1 4 氧化铝冶 炼设备的选择, 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压煮溶出宜采用高温溶出间接加热装置; 2 母液蒸发应采用降膜蒸发器; 3 氢氧化铝焙烧必须采用节能、 少污染的流态化焙烧炉; 4 熟料烧成窑应采用多风道燃烧器, 加强窑头、 窑尾的密封, 并应合理采用优质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 3 . 0 . 1 5 电 解铝工艺主 要设备的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电解铝项目应采用电流效率高、 污染物产生量小的中 间加料预焙

22、阳极电解槽, 其容量应为2 0 0 k A及以上, 不宜采用容 量小于 1 6 0 k A的预焙槽 ; 严禁采用自焙槽。 2 槽型结构设计应减少单位容量的槽体重量。 3 电解铝项 目氧化铝输送应采用浓相或超浓相输送技术。 4 阳极系统石油焦缎烧炉烟气应设余热锅炉或热媒锅炉回 收余热。 5 阳极焙烧炉应采用新节能型环式焙烧炉, 减少焙烧品能耗 和沥青烟等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 3 . 0 . 1 6 新建大型预焙槽电解铝冶炼项目, 吨产品氟化物排放量 应小于 1 k g . 3 . 0 . 1 7 镁冶炼项目 应采用无隔板电解槽。 3 . 0 . 1 8 新建钦渣熔炼项 目宜采用密闭式矿热熔炼炉。

23、密闭式矿 热熔炼炉烟气应设置余热利用装置。 3 . 0 . 1 9 新建工业硅项 目 应采用大容量的矮烟罩半封闭或全封闭 矿热电炉。矿热电炉的容量和能耗等应满足国家有关要求。 3 . 0 . 2 。 多晶硅生产宜采用改良西门子生产工艺, 生产尾 气全部 重复利用 。 3 . 0 . 2 1 有色金属加工中清洁的原、 辅材料及燃料( 动力) 的选用, 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加工项目熔炼炉宜用液态铝为原料; 2 铜、 锌及合金熔炼宜采用电炉; 3 铝加工火焰反射炉熔炼铝及铝合金, 宜采用天然气、 液化 石油气或低硫油为燃料; 4 精炼剂宜采用纯氢、 氮气或氮气喷粉。 3 . 0 . 2 2 有色

24、金属加工宜选择下列清洁生产工艺: 1 铝液精炼宜选择氢气或氮气精炼工艺; 2 铜管棒加工宜选择无酸洗工艺; 3 铝带材涂层前表面钝化后, 宜采用烘干法工艺。 3 . 0 . 2 3 冶炼烟气应选用清洁的净化技术。 4 大气污染防治 4 . 1一 般 规 定 4 . 1 . 1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产生烟( 粉) 尘、 二氧化硫、 酸雾和 其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 应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向大气环境排放 时, 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4 . 1 . 2 粉状物料宜采用气力输送, 料仓进料处应设泄压与收尘装 置 。 4 . 1 . 3 含放射性物质且活度浓度和( 或) 总活度大于清洁解控水 平的有色金

25、属精矿, 必须贮存在专用的料库或料仓中。 4 . 1 . 4 排放气载放射性物质所致的公众照射,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荆t限值要求。 4 . 1 . 5 液氮库内必须设置事故处理设施。 4 . 1 . 6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工业锅炉烟气应净化处理, 净化后 的烟气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4 . 1 . 7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工业炉窑烟气应达到排放标准。 4 . 1 . 8 排气筒高度和出口烟速, 应统一按现行国家标准 制定地 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 G B / T 3 8 4 0 ) 确定, 并应达到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厂区内有两座及以上的排气筒 时, 其中心连线与

26、常年主导风向宜垂直或成 4 5 “ 以上的角度。 4 . 2采矿与选矿 4 . 2 . 1 露天开采矿山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1 大型或深凹露天矿在确定矿岩运输方案时, 宜采用间断- 连续运输方案; 2窃孔徽 贵官实行 湿式 作亚 , 当采 用干式作业 时 , 应设 置密 闭和除尘设施; 3 采矿场应设喷雾洒水设施; 4 大块矿岩宜采用碎石机械破碎; 5 大型深凹露天矿山, 应设置小型污染气象观测设施。 4 , 2 . 2 地下开采矿山应采用湿式凿岩, 并设喷雾洒水设施。 4 . 2 . 3 采场公路和矿区主要运输道路, 应采用洒水车洒水或其他 抑尘措施。 4 . 2 . 4 采矿废石堆和尾矿

27、库沉积滩的干尾矿, 宜采取防止扬尘的 措施 。 4 . 2 . 5 使用的内燃机设备、 车辆排放有害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时, 应采取净化措施口 4 . 2 . 采用生石灰制备石灰乳作业宜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 并应 设通风除尘系统。 4 . 2 . 7 药剂制备、 给药和试验、 化验等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的设 备应密闭, 并应设通风净化系统, 达标排放。 4 . 2 . 8 选矿厂的给矿、 破碎、 筛分等, 应根据现场条件采用分散式 除尘系统或集中式除尘系统。 43 重有色金属冶炼 4 . 3 . 1 有色金属硫化矿冶炼烟气含二氧化硫浓度大于 3 . 5 %时, 应生产硫酸或其他硫产品。 4 . 3

28、. 2 烟气制造硫酸工艺, 当采用一次转化、 一次吸收流程( 即单 接触法) 时, 其尾气应经脱硫或其他方法处理。 4 . 3 . 3 精矿或中间物料干燥烟气和重有色金属冶炼烟气的收尘 流程及其主要技术指标,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 设计技术规定 Y S J 0 1 5执行。 4 . 3 . 4 硫化精矿或含汞精矿的干燥, 当用圆筒干燥机时, 宜采用 顺流方式。烟气含硫超标时应净化。 4 . 3 . 5 冶金窑炉开、 停炉排放的烟气, 当含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 9 准时, 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熔炼炉熔体放出口、 电炉及转炉炉口均应设置集烟装置, 超标 时应对烟气采取处理措施。

29、 4 . 3 . 6 铜镍冶炼矿热电炉的电极孔应采取密闭措施。 4 . 3 . 7 电解车间的电解槽、 高位槽、 贮液槽等槽液面应覆盖或密 闭; 铜电解净液工段的中和槽、 鼓泡塔、 浓缩槽等设备和槽罐, 排出 大量含酸蒸汽的, 应设置酸雾收集和净化设施; 脱铜、 砷的电解槽 应设通风罩和酸雾净化设施。 4 . 3 . 8 铜铅阳 极泥硫酸 化焙烧窑的烟 气用水吸收硒后, 应采用碱 液进行脱硫处理。贵铅熔炼和分银熔炼中产生的烟气, 应经收尘 处理, 并回收烟尘中的铅、 砷、 锑等有价金属。 4 . 3 . , 铅冶炼为烧结一 鼓风炉工艺时, 应采取密封返烟烧结、 富 氧、 热风和计算机控制等措施

30、使冶炼烟气制取硫酸。 4 . 3 . 1 0 凡产生铅尘的场所, 应设排烟 净化装置。 4 . 3 . 1 1 锌浸出槽和净化槽, 应设置废气收集、 气液分离或 净化装 置 。 4 , 3 . 1 2 锌电解槽的液面宜采用抑制酸雾的措施。 4 . 3 . 1 3 锌熔铸烟气和锌粉制造废气, 应设收尘器进行处理。 4 . 3 . 1 4 含汞的铅锌冶炼烟气应脱汞, 当其用于制造硫酸时, 宜先 脱汞后制酸。当汞浓度大于或等于 2 0 m g / m 时, 应设置汞回收装 置, 回收方法宜采用碘络合法; 汞浓度小于 2 0 m g / m , 但排放的尾 气含汞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 尚应采用其他方法

31、净化脱汞。 4 . 3 . 1 5 汞冶炼炉以及净化和冷凝系统应保持负压状态操作, 严 禁汞蒸汽外逸。汞产品及其中间产品应密闭贮存。冷凝排风机应 备用, 并应采用一级负荷或自备应急电源供电。 4 . 3 . 1 6 炼汞厂的汞负应采用水力旋流器处理, f少时, 宜加石灰 拌和直接入炉. 严禁火法打汞贾或自然干燥。 4 . 3 . 1 7 高砷烟尘应贮存在专用的料库或料仓中, 并应回收砷及 其他有价金属。回收所用的设备必须密闭。回收后的尾气应 1 0 净化。 4 . 3 . 1 8 锡冶炼和砷钻矿提钻中产生含砷烟气的炉窑应密闭. 排 放的烟气应进行收尘、 净化处理。 4 . 3 . 1 9 镍、

32、 钻、 锡等金属冶炼生产中产出的 含氯 废气, 应进行净 化回收处理。 4 . 4 轻金属冶炼 4 . 4 . 1 氧化铝冶炼废气的治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熟料烧成窑烟气必须设置烟气除尘设施, 宜采用旋风除尘 器加卧式电除尘器两级除尘等处理方法; 2 氢氧化铝焙烧炉烟气必须采用电除尘器处理。 4 . 4 . 2 铝电解槽烟气应采用罩板密闭集气、 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 处理, 氟化物净化效率应大于 9 9 %。电解槽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 永久性采样孔。 4 . 4 . 3 炭素生产的废气治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极焙烧炉烟气应设烟气净化设施, 对烟气中的沥青烟、 粉尘和氟化物等进行治理。

33、所采用的治理措施, 应能保证排放口 废气中各种污染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带盖环式焙烧炉烟气应进行治理, 净化设备宜采用干式电 捕焦 油器。 3 阳极系统石油焦锻烧炉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后, 尚应 进行除尘处理。 4 沥青熔化和高压浸渍装置应进行密闭集气和烟气治理, 净 化设备宜采用沥青烟电除尘器口 5 混捏、 成型等装置产生的低浓度沥青烟应进行处理。混捏 和成型两工序的废气在同一系统处理的, 宜采用焦粉吸附干法净 化; 成型工序的废气单独处理的, 宜采用沥青烟电除尘器等处理设 施 。 4 . 4 . 4 电解法镁冶炼的氯化炉烟气和无隔板电解槽集镁室排气, 1 1 应设置集气和净

34、化回收装置对氯气和氯化氢进行回收或处理, 不 得直接排人大气或用液体简单吸收后排放。 氯化器尾气宜与集镁 室尾气一起净化。 皮江法镁冶炼工艺的白云石锻烧窑应设烟气除尘设施。 柑锅精炼炉烟气和铸锭废气应净化处理, 排放的废气中二氧 化硫浓度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4 . 4 . 5 钦渣熔炼矿热电炉烟气必须设除尘设施进行处理, 宜采用 旋风加电除尘器两级除尘,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返回电炉利用。 氯化尾气必须设净化设施处理, 达标后排放。 4 . 4 . 6 工业硅电炉烟气应设集气和干式除尘设施进行净化, 宜采 用旋风加正压布袋除尘器除尘, 布袋除尘器应采用耐高温滤料。 4 . 4 . 7 氟

35、化盐制酸反应炉尾气及其局部排气应净化回收氟, 尾气 中的二氧化硫应回收处理; 制盐烘干炉的尾气应进行收尘处理。 4 . 5 半导体与稀有、 稀土金属冶炼 4 . 5 . 1 半导体材料制备中废气的处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晶硅生产沿用传统西门子生产工艺, 氯化、 粗馏、 精馏和 还原系统排出的尾气, 应回收或净化处理; 净化后的氢气可循环使 用 。 2 多晶硅、 单晶硅和单晶锗进行酸洗产生的氟化氢和氮氧化 物废气, 宜采用碱液淋洗吸收等方法处理。废吸收液宜用石灰处 理 。 3 合成砷化稼应采取防止石英管破裂事故的措施, 事故排放 的含砷废气应设处理设施。 4 . 5 . 2 被、 锉冶炼

36、废气的处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敏的中间产品和成品应密闭贮存 ; 2 被矿石的熔炼、 氢氧化铁和硫酸敏的干燥和缎烧、 氟铁化 按的热分解和镁热还原以及被铜合金熔炼产生烟气的部位, 均应 密闭、 隔离, 并应设置局部排风及高效处理设施; t 2 3 敏的湿法生产过程中, 凡产生蒸汽和雾沫等有害气体的部 位, 均应排风和净化 ; 4 生产氢氧化锉、 碳酸铿等产品时, 所产生的含尘烟气应采 取净化措施。 4 , 5 . 3 高熔点稀有金属冶炼烟气和废气的处理, 应符合下列规 定 : 1 钨、 铝冶炼产生的烟气和废气( 含 NH , 或 HF等) , 应处理 或综合利用; 2 担. i ju 冶炼

37、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和含氨的废气以及还原废气 应处理 。 4 . 5 . 4 稀土金属冶炼废气的处理,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稀土精矿酸化焙烧产生的含二氧化硫和含氟化氢烟气 , 应 回收和净化; 2 稀土分组、 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气, 应处理后排放; 3 草酸稀土灼烧、 稀土氧化物缎烧产生的含氯化氢、 二氧化 碳的混合气体应处理; 4 稀有、 稀土金属冶炼过程应加强通风, 气载放射性物质应 净化处理后排放。 4 . 5 . 5 受被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设备与用品, 必须进行去污处 理。受污染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携出作业区。受污染的废品必须 按有关规定处置。 4 . 5 . 6 锅冶炼烟气的处理,

38、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铅锌冶炼产生的含福烟尘回收福时, 硫酸化熔烧烟气 ( 含有砷、 锑) 应净化处理。浸化槽应有防酸雾的措施。 2从M # . 恢锌 的铜锡潜回收镊时 . 必须采取防酸雾的措施 4 . 6有色金属 加工 4 . 6 . 1 铝加工火焰反射炉熔炼铝及铝合金产生的烟气, 应采取余 热利用措施, 并应进行除尘处理; 当所用燃料含硫量较高, 致使烟 1 3 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时, 必须采取净化脱硫措施。 4 . 6 . 2 铝及铝合金的精炼采用氮氯混合气体精炼时, 应严防管道 和阀门泄漏; 精炼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 应设排气罩和排气筒排 放, 超过排放标准时, 应净化处理。氮氯混

39、合室应设排气和事故处 理设施 。 4 . 6 . 3 铜、 锌加工用电炉熔炼黄铜和锌合金时, 应设排烟集气罩 和袋式收尘器净化烟气, 并 回收氧化锌。当用火焰反射炉熔炼黄 铜或锌合金时, 除应收尘处理外, 当燃料含硫量较高致使烟气中二 氧化硫浓度超标时, 尚应对烟气脱硫处理。 熔炼被青铜时, 应采取密闭措施, 排出烟尘应设高效收尘器净 化处 理。 4 . 6 . 4 铅及铅合金在熔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铅尘和铅烟, 应按 本规范第4 . 3 . 1 0 条执行。 4 . 6 . 5 铝、 镁、 钨、 铝粉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金属及氧化物粉尘, 应收尘处理, 粉尘应回收利用。 4 . 6 . 6 酸

40、洗槽、 碱洗槽、 氧化槽和其他散发酸( 碱) 雾的槽子( 容 器) 产生的酸雾、 碱雾和其他有害气体, 应设槽边抽风装置予以排 除; 当超过排放标准时, 应净化处理。 4 . 6 . 7 板带材冷轧机和箔材轧机, 采用以煤油为基的全油冷却和 润滑时, 产生的油雾应设与轧机配套的油雾净化回收装置进行处 理 。 4 . 6 . 8 铝板带、 铝箔、 铝罐及软包装材料, 在涂层、 印花、 衬纸和复 合过程中排出的有机废气, 应设排气筒排放; 当超出排放标准时, 应净化处理 。 5 水污染防治 51一 般 规 定 5 . 1 . 1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的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 应 贯彻清污分流、 分质处理、 以废治废、 一水多用的原则, 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 1 含污染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废水, 宜合并处理。 2 含第一类污染物, 且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废水, 应在 车间处理设施处理或与其他车间同类废水合并处理, 达到排放标 准后, 方可排放。不得稀释处理。 3 湿式除尘废水, 酸雾、 碱雾或其他有害气体湿法净化的废 液( 水) 以及冲渣水, 应分别循环利用。定期排放的废水当其所含 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时, 应进行处理, 达标后排放。 4 仅温度升高, 而未受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废水, 应设专门 的循环利用系统; 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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