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标准]-QBT 1595-1992 直曲封边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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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直 曲 封 边 机 QB / T 1 5 9 5 -1 9 9 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曲封边机的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直曲封边机( 以下简称机床) 。 2 引用标准 G B / T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 B / T 5 2 2 6 机床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J B / T 8 产品标牌 J B / T 1 4 7 1 出口 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J B / T 4 1 7 1 木工机床精度检验通则 Q B / T 8 4 2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Z B J 6 5

2、0 1 5 木工机床噪声声( 压) 级测量方法 Z B Y 9 6 0 0 6 家具机械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机床型号应符合Z B Y 9 6 0 0 6 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直曲封边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设计和制造。 4 . 1 加工质量 4 . 1 . 1 各辊表面应光洁, 粗糙度R , 不大于0 . 8 p m a 4 . 1 . 2 外购的配套件、 标准件应符合现行标准, 以保证性能可靠。 4 . 2 电气系统应符合G B / T 5 2 2 6 的规定。 4 . 3 外观质量 4 . 3 . 1 外露加工面不应有锈蚀、 碰伤、 毛刺

3、等缺陷。 4 . 3 . 2 零部件装配结合面应整齐, 不应有明显错位。 4 . 3 . 3 油漆质量应符合Q B / T 8 4 2 的有关规定。 4 . 4 机床精度 4 . 4 . 1 在机床检验前, 直曲封边机应处于自 然调平状态。 4 . 4 . 2 检验时, 如不能按规定范围测量, 应符合J B / T 4 1 7 1 中2 . 2 . 1 条规定。 4 . 4 . 3 当采用其他检验方法时, 其精度应不低于4 . 4 . 4 条中检验方法的精度。 4 . 4 . 4 几何精度 几何精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 9 9 2 一 0 8 - 3 1 批准 1 9

4、9 3 一 0 4 一 0 1实施 51 Q B / T 1 5 9 5 -1 9 9 2 序号检验项 目公差检验方法 压料辊、 进料 辊与工作 台面 的垂直度 0. 0 4 将直角尺放在工作台面上靠 近辊表面, 用塞尺测间隙, 测量 其最大值 压料 辊 和进 料辊的平行度 0 . 0 5 将两辊靠近, 用塞尺测其间 隙, 将辊转一周所测的最大值 压 胶 辊 和涂 胶辊的平行度 0 . 1 0 将两辊靠近, 用塞尺测其间 隙, 将辊转一周所浏的最大值 注: 检验示意图中“ ” 是指本项目的公差值。 4 . 4 . 5 工作精度 涂胶均匀, 涂胶面达 9 5 %以上。 5 试验方法 5 . 1

5、机床的几何精度和工作精度按4 . 4 条规定进行。 5 . 2 外观质量用目 测检验。 应符合4 . 3 条的规定。 5 . 3 空运转试验 5 . 3 . 1 空运转 1 h 应无异常振动和响声。 5 . 3 . 2 连续起动、 停止 1 0 次, 试验动作的可靠性。 5 . 3 . 3 试验操纵机构的灵活性, 用目 测检验。 5 . 3 . 4 机床运转噪声声压级不超过8 5 d B ( A ) 。检验方法应按Z B J 6 5 0 1 5 规定进行。 5 . 3 . 5 电气系统工作准确可靠试验按G B / T 5 2 2 6 规定进行。 54 负荷试验 5 . 4 . 1 以各挡速度进

6、行涂胶试验。 5 . 4 . 2 检验封边质量, 一般在制造厂进行, 必要时在用户厂进行。 6 检验规则 6 . 1 机床应按本标准的规定, 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 签发合格证。 6 . 2 封边机应按第4 . 4 条做出厂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 , 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内容。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QB / T 1 5 9 5 -1 9 9 2 a .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改造鉴定; b . 正式生产后, 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 . 正常生产时, 每年进行

7、一次检验; e . 产品长期停产后, 恢复生产时; f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 . 4 型式检验规则 对成批生产的产品, 每批按t o %抽检率随机抽检, 每批抽检不得少于一台。若不合格则加倍抽检 加倍抽检仍不合格, 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7 . 1 标志 在机床的适当位置固定标牌, 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及技术要求应按J B / T 8 的规定。 了 . 2 包装 机床的包装应符合Q B / T 8 4 2 , G B / T 1 9 1 的有关规定, 出口 机床应符合J B / T 1 4 7 1 规定。 7 . 3 运输 运输应符合Q B / T 8 4 2 及有关运输部门文件要求的有关规定。 了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防雨通风的库房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牡丹江第二轻工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世森、 张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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