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标准]-QBT 1702.5-1993 预热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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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 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 B / T 1 7 0 2 . 5 -1 9 9 3 预热器 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 T 6 J l 8 型预热器产品分类、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G T l l B l 型番茄酱成套设备中的预热器。 2 引用标准 G B 1 5 0 钢制压力容器 G B / T 1 4 2 5 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J B / T 3 0 2 铸件缺陷名称分类 Q B / T 1 5 8 8 . 1 轻工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5 8 8 . 2 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2、 Q B / T 1 5 8 8 . 3 轻工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5 8 8 . 4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Q B / T 1 7 0 2 . 1 1 2 t / d 番茄昔成套设备 3 产品分类 3 . 1 产品型式 本产品是卧式列管式加热器。 3 . 2 产品型号 GT 6 J 1 8 设备设计顺序号 设备品种代号( 预热) 一设备类别代号( 物料加工) 一 设备专业代号( 雄头机械) 注: 产品型号由轻工业部杭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统一归口颁发 3 . 3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 9 9 3 - 0 3 - 2 8批准1 9

3、9 3 - 1 0 - 0 1 实施 3 2 5 Q B / T 1 7 0 2 . 5 -1 9 9 3 表 1 项目单位 数值 处理能力t / h 8 单位耗汽量 k g / k g 处理量燕0 . 1 4 使用蒸汽压力 MP a 0 . 0 5 - -0 . 0 7 出料温度8 0 - - 8 5 传热面积m6 . 7 4 技术要求 4 . 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同时亦应符合 Q B / T 1 7 0 2 . 1 的要求。 4 . 2 所有外购件和原材料应有供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如无合格证或质保书, 制造厂应 对外购件和原

4、材料进行检验, 合格的才能采用。 4 . 3 整机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G B / T 1 4 2 5 3的有关规定。 4 . 4 铸件不应有J B / T 3 0 2 所规定的影响铸件强度等性能的各种缺陷, 铸件的外表和内腔的型砂、 毛 刺、 浇冒口等应清除干净。 4 . 5 与物料接触的部分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产品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管道应尽量减 少弯曲, 不得有盲端, 不应有直角。 4 . 6 与物料接触的表面, 表面粗糙度R , 值不得大于3 . 2 K m, 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 划痕等缺陷。 4 . 7 除特殊规定外零部件和产品的焊接应符合Q B / T 1 5 8

5、8 . 1 的有关规定。 4 . 8 零件的机械加工应符合Q B / T 1 5 8 8 . 2 的有关规定。 4 . 9 产品的装配应符合Q B / T 1 5 8 8 . 3 的有关规定。 4 . 1 0 油漆应符合Q B / T 1 5 8 8 . 4 的有关规定。 4 . 1 1 预热器应进行压力试验, 试验压力为。 . 1 5 MP a , 5 试验方法 5 . 1 处理能力 用分度值为。 . 1 s 的秒表测出处理 I t 物料所需的时间, 然后换算为 1h的处理能力, 应符合表 1 规定。 5 . 2 单位耗汽量 用冷凝水称重法测出单位时间耗汽量, 然后与单位时间的处理能力相比,

6、 应符合表1 规定。 5 . 3 压力试验 按G B 1 5 。 中1 0 . 9 . 4 条的规定进行, 试验压力为。 . 1 5 M P a , 目 测无渗漏。 5 . 4 其他项目 用目 测、 手摸、 粗糙度样板等常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 1 出厂检验 6 . 1, 检验必须在产品出厂前进行。 6 . 1 . 2 每批产品应逐台按4 . 1 -4 . 1 1 条的要求, 对产品的制造、 装配、 外观等进行检验, 6 . 1 . 3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 . 2 型式检验 3 2 6 Q B / T 1 7

7、0 2 . 5 -1 9 9 3 6 . 2 .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新产品试制完成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 . 2 . 2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 检验项目应符合3 . 3 条、 第4 章的规定。 型式检验在使用单位进行。 6 . 2 . 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如不合格, 则应加倍抽检, 如仍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按 Q B / T 1 7 0 2 . 1 第 8章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前卫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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