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标准]-SY-T 5225-200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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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1 3. 1 0 0 E09 备启县1 6 4 4 4 - 2 0 0 5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 Y / T 5 2 2 5 -2 0 0 5 代替 S Y 5 2 2 5 -1 9 9 4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 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 a f e t y p r o d u c t i o n t e c h n o l o gy p r o c e d u r e s f o r f i r e本版中 3 . 1 , 4 . 1 , 5 . 1 , 6 . 1 . 1 ) , 修改合并了涉及钻井井控的安全要求 ( 1 9 9 4 年版的 3 .

2、1 , 3 . 3 , 3 . 4 , 3 . 5 ;本版中3 . 2 . 6 , 3 . 3 . 9 , 3 . 4 L , 修改了钻井现场电 力装置的有关安全要求 ( 1 9 9 4年版的3 . 2 . 6 , 3 . 2 . 7 , 3 . 2 . 8 , 3 . 2 . 9 , m S Y/ T 5 2 2 5 -2 0 0 5 3 . 2 . 1 0 , 3 . 2 . 1 1 , 3 . 2 . 1 2 , 3 . 2 . 1 3 , 3 . 2 . 1 4 , 3 . 2 . 1 5 , 3 . 2 . 1 6 , 3 . 2 . 1 7 , 3 . 2 . 1 9 ;本版 中

3、3 . 2 . 5 ) . 修改了 试油 ( 气) 、井下作业现场用电的安 全要求 ( 1 9 9 4 年版的4 . 2 . 2 ; 本版中4 . 1 . 1 0 ) , 修改了试油 ( 气) 、井下作业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和电缆的 规定 ( 1 9 9 4 年版的4 . 1 . 3 ; 本 版中4 . 3 . 1 ) , 修改了试油 ( 气) 、 井下作业压井管线的 规定 ( 1 9 9 4 年版的4 . 3 . 1 . 2 ; 本版中4 . 3 . 4 ) , 修改了试油 ( 气) 、 井下作业不压井作业的 规定 ( 1 9 9 4 年版的4 . 4 . 1 ; 本版中4 . 3 . 5

4、) . 修改了试油 ( 气) 、井下作业空气气举的防爆规定 ( 1 9 9 4 年版的4 . 5 . 3 . 2 ; 本版中4 . 3 . 7 ) . 修改了试油 ( 气) 、井下作业中高压井施工的安全要求 ( 1 9 9 4 年版的4 . 5 . 5 ;本版中 4 . 3 . 1 5 ) . 修改了油气井、 站设备维修动火的 有关安全要求 ( 1 9 9 4 年版的5 . 4 ; 本版中5 . 4 ) . 修改合并了油气集输、 储运的防火防爆共性的要求 ( 1 9 9 4 年版的 第6 章和第7 章; 本版中 第 6 章) 。 修改合并了 消防 设施、 器材的配备与管理的 要求 ( 1 9

5、9 4 年版的3 . 3 . 1 8 , 4 . 5 . 2 . 2 , 4 . 5 . 5 . 1 , 9 . 3 , 9 . 4 ;本版中8 . 4 ) , 删除了S Y 5 2 2 5 -1 9 9 4 第1 章中的 “ 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 钻井、开发、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 照执行” 。 删除了 S Y 5 2 2 5 -1 9 9 4中的 1 3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 B J 1 4 0 -9 0 , S Y J 1 3 -8 6 , S Y J 2 5 - 8 7, S Y 5 0 5 3 . 1 -9 2, S Y 5 0 5 3 . 2 -9 1 , S Y 5 2 7 9 . 1

6、 -9 1 , S Y 5 2 7 9 . 2 -9 1 , S Y 5 2 7 9 . 3 - 9 1, S Y / T 5 3 2 3 -9 2 , D L 4 0 9 -9 1 , J B J 6 -8 0 以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和 压力容 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本版中2 ) , 删除了S Y 5 2 2 5 -1 9 9 4 中的 表 1 、表2 、 表3 , 删除了S Y 5 2 2 5 -1 9 9 4中的附录A ( 补充件) 。 删除了 S Y 5 2 2 5 -1 9 9 4中的 3 . 1 . 1 , 4 . 3 . 1 . 1 , 4 . 3 . 2 , 4 . 4

7、 . 2 , 4 . 4 . 3 , 4 . 4 . 4 , 4 . 5 . 1 , 4 . 5 . 2 . 1 , 4 . 5 . 3 . 1 , 4 . 5 . 4 . 3, 4 . 5 . 5 . 1 , 4 . 5 . 5 . 3, 4 . 5 . 5 . 5, 4 . 5 . 5 . 6, 4 . 5 . 5 . 7 , 5 . 2 . 2 , 5 . 2 . 4, 5 . 2 . 5 , 8 . 3 . 3 , 8 . 3 . 5 , 8 . 3 . 6, 8 . 7 . 2 , 8 . 7 . 6, 本标准由 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胜利

8、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 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世民、 王志安、肖 云成、 汤胜利、 张来春、张富均、 唐瑞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 Yn 5 2 2 5 -8 7 , S Y 5 2 2 5 - 1 9 9 4 , S Y / T 5 2 2 5 -2 0 0 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 ( 不 含成品油)与天然气钻井、 开发、 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 ( 不含成品油)与天然气钻井、 开发、 储运生产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

9、的条款。 凡是注日 期的 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 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 B 5 0 0 5 7 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 G B 5 0 0 5 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 B 5 0 0 7 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 B 5 0 1 1 6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 B 5 0 1 5 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 B 5 0 1 6 6 火灾自 动报警系 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5 0 1

10、8 3 -9 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 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2 5 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 B 5 0 2 5 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 B 5 0 2 8 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J 1 6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S Y / T 0 0 2 5 石油设施电 器装置场所分 类 S Y 0 0 3 1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 Y / T 0 0 7 5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 Y 0 4 0 2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 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 Y / T 0 4 2 2 油田 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 规范 S Y 0 4 6 6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S

11、 Y / T 0 5 1 1 石油储罐呼吸阀 S Y / T 0 5 1 2 石油储罐阻火器 S Y / T 0 5 2 5 . 1 石油储罐液压安全阀 S Y / T 5 0 8 7 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 Y / T 5 1 2 7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规范 S Y / T 5 6 0 4 常规射孔作业技术规程 S Y 5 7 2 7 井下作业井场用电 安全要求 S Y 5 7 4 2 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S Y 5 8 5 4 油田 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 S Y / T 5 8 5 8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 T 5 8 7 6 石油钻 井队安全生产

12、检查规定 S Y / T 5 9 5 7 井场电 器安装技术要求 1 S Y/ T 5 2 2 5 - 2 0 0 5 S Y / T 5 9 6 4 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 安装调 试与维护 S Y 5 9 8 4 油 ( 气)田 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 查规定 S Y 5 9 8 5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S Y / T 6 1 2 0 -1 9 9 5 油井井下作业防喷技术规程 S Y / T 6 2 0 3 油气井 井喷着火抢险作法 S Y / T 6 2 8 3 石油天然气钻井健康、 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指南 S Y / T 6 3 0 6 易 燃、可燃液体常压储罐的内

13、外灭火 S Y 6 3 0 9 钻井井场照明、 设备颜色、 联络信号安全规范 S Y / T 6 4 2 6 钻井井控技术规程 S Y 6 5 0 3 可 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 S Y / T 6 5 5 1 欠平衡钻井安全技术规程 S Y / T 6 5 5 7 石油工业防 火用水喷淋系统应用指南 G A 9 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6 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 0 0 3 年6 月 1 日 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 1 7 号令 机 关、团 体、 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公安部第6 1 号令 2 0 0 2

14、 年5 月5 日 起施行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国家经济委员会、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发布 1 9 8 7 年1 月1 9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消防 法 1 9 9 8 年4 月2 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1 9 9 8 年 9 月 1日 起施行 3 钻井 3 . 1 井场的布it与防火间 距 3 . 1 . 1 确定井位前, 设计部门应对距离井位探井井口5 k m 、 生产井井口2 k m以内的居民住宅、 学 校、厂矿、 坑道等地面和 地下设施的 情况进行调查, 并在设计书中标明其位置。 油、 气井与周围 建 ( 构)筑物的 防火间

15、距按G B 5 0 1 8 3 的规定执行, 参见附录A , 3 . 1 . 2 油气井井口 距高压线及其他永久性设施应不小于7 5 m ; 距民宅 应不小于l o o m; 距铁路、 高速 公路应不小于 2 0 0 m;距学校、医院和大型油库等人口密集性、高危性场所应不小于 5 0 0 m, 3 . 1 . 3 钻井现场设备、 设施的 布置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有关安全间 距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钻井现场的生活区与井口 的距离应不小于l o o m , b )值班房、 发电 房、 库房、 化验室等井场工作房、 油罐区 距井口 应不小于3 0 m , C )发电 房与油 罐区相距应不小

16、于2 0 m . d )锅炉房距井口应不小于5 0 m. e )在草原、苇 塘、 林区钻井时, 井场周围 应有防 火隔 离墙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 0 m . 3 . 1 . 4 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 应安装在井架大门 侧前方、 距井口 不少于2 5 m的专用活动房内, 并在 周围 保持2 m以 上的行人通道; 放喷管线出口 距井口 应不小于7 5 m ( 含硫气井依据S Y / T 5 0 8 7 的规 定) 。 3 . 1 . 5 3 . 1 . 2 , 3 . 1 . 3 和3 . 1 . 4 是应满足的一般性、 通行性技术条件,如果遇到 地形和井场 条件不允 许等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

17、安全评价,并采取或增加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 设计部门调整技术条件。 3 . 1 . 6 井场应设置危险区 域图、逃生路线图、 紧急集合点以 及两个以上的逃生出口, 并有明显标 识。 3 . 2 钻井设备与设施 3 . 2 . 1 井场设备的布局应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宜朝向盛行季节风的来向。 S Y/ T 5 2 2 5 - 2 0 0 5 3 . 2 . 2 应在井场 及周围有光照和照明的 地方设置风向 标 ( 风袋、风飘带、 风旗或其他适用的装置) , 其中一个风向标应挂在施工现场以及在其他临时安全区的人员都能看到的地方。 安装风向标的位置可以 是: 绷绳、工作现

18、场周围的立柱、 临时安全区、 道路人口 处、 井架上、气 防器材室等。 3 . 2 . 3 在油罐区、 消防房及井场明显处, 应设置防 火防 爆安全标识。 3 . 2 . 4 柴油机排气管应无破损、无积炭, 并有冷却和火花消除装置, 其出口不应指向 循环罐, 不宜 指向油罐区。 3 . 2 . 5 井场电 力装置应按S Y / T 5 9 5 7 的 规定配置和安装,并符合G B 5 0 0 5 8 的要求。 对井场电力装 置的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电气控制宜使用通用电 气集中控制房或电机控制房, 地面敷设电气线路应使用电缆 槽集中排 放。 b )钻台、机房、净化系统的电气

19、设备、 照明 器具应分开控制。 c ) 井架、 钻台、 机泵房、 野营房的 照明 线路应各接一组专线。 d )地质综合录 井、测井等井场用电应设专线。 e )探照灯的电源线路应在配电房内单独控制。 )井场距井口3 0 m以内的电气系统的所有电 气设备如电 机、 开关、照明灯具、 仪器仪表、电 器 线路以及接插件、各种电动工具等应符合防爆要求,做到整体防爆。 9 )发电机应配备超载保护 装置。 h )电动机应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3 . 2 . 6 对井控装置的防火防 爆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井控装置的配套、安装、 调试、 维护和 检修应按S Y / T 5 9 6 4 的 规定

20、执行。 b )选择完井井口装置的型号、压力等级和尺寸系列应按 S Y / T 5 1 2 7的规定执行。 c )含硫油气井的 井控装置的材质和安装应按S Y / T 5 0 8 7 的 规定执行。 d )司钻控制台和远程控制台 气源应用专用管线分别连接。 e )远程控制台电 源应从发电房内 或集中 控制房内 用专 线引出, 并单独设置控制开关。 f ) 井场应配备自 动点火装置, 并备有手动点火器具。 g ) 在钻井作业时防喷器安装剪切闸板应按S Y / T 5 0 8 7 的规定执行。 3 . 2 . 7 宜在井口 附近钻台上、 下以 及井内钻 井液循环出口 等处的固定地点设置和使用可燃气检

21、测报 警仪器,并能及时发出声、光警报。 含硫油气田 钻井硫化氢检测仪和其他防护器具的 配置与使用 应按S Y / T 5 0 8 7 的 规定执行。 3 . 2 . 8 在探井、高压油气井的 施工中, 供水 管线上应装有消防管线接口, 并备有消防水带和水枪。 3 . 2 . , 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 2 4 h 畅通。 3 . 3 钻井施工 3 . 3 . 1 钻井队 应严格执行钻井设计中 有关防 火防 爆和井控的安全技术要求。 钻井设计的变更应按规定的设计审批程序进行。 3 . 3 . 2 钻台、 底座 及机、泵房应无油污。 3 . 3 . 3 钻台 上下及井口 周围、 机泵房

22、不得堆放易 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3 . 3 . 4 远程控制台 及其周围l O m内 应无易燃易 爆、易 腐蚀物品。 3 . 3 . 5 井口附 近的 设备、钻台和地面等处应无油气聚集。 3 . 3 . 井场内 禁止吸烟。 3 . 3 . 7 禁止在井场内 擅自 动用电焊、 气焊 ( 割)等明 火。 必须动 用明火时, 按S Y / T 5 8 5 8 规定的工 业动火程序和S Y / T 6 2 8 3 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执行。 3 . 3 . 8 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油、废液等易燃易爆物质的泄漏物或外溢物应迅速处理。 S Y / T 5 2 2 5 - 2 0 0 5 3 . 3 . 9

23、 井控技术工作及其防火、防爆要求按 S Y / T 6 4 2 6的规定执行。 井控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按 S Y 5 7 4 2的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井控操作合格证,并按期复审 3 . 3 . 1 0 井场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3 . 3 . 1 1 钻开油气层后,所有车辆应停放在距井 口3 0 m 以外。因工作需要必须进人距离井口3 0 m以 内位置的车辆,应采取安装阻火器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欠平衡钻井过程的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要求按照S Y/ T 6 5 5 1的规定执行 3 .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3 . 4 . 1 钻井过程中的井控作业、溢流的

24、处理和压井作业按 S Y / T 6 4 2 6的规定执行。 溢流的报警按 S Y 6 3 0 9 的规定执行,且溢流报警信 号长鸣笛3 0 s 以土 对有硫化氢溢出情况的应急处理应按S Y / T 5 0 5 7 的规定执行。 硫化氢含量超过3 0 m g / m 3 时,应 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具。 在有可燃气体溢出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和紧急处理时,工作人员应身着防静电工作服,并采取 防止工具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3 . 4 . 2 放喷天然气或中途测试打开测试阀有天然气喷出时,应立即点火燃烧 3 . 4 . 3 井喷发生后,应指派专人不断地使用检测仪器对井场及附近的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

25、体的含量 进行测量, 提供划分安全区的数据, 划分安全作业范围。 含硫油气井在 卜 风1 1 1 0 0 m, 5 0 0 m处和 1 0 0 0 m处各设一个检测点。 进行测量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有监护措施。 3 . 4 . 4 处理井喷时,应有医务人员和救护车在井场值班,并为之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 3 . 4 . 5 钻井现场应考虑应急供电问题,设置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设施 3 . 4 . 6 若井喷失控, 应立即 采取停柴油机和锅炉、关闭井场各处照明 和电 气设备、打开专用探照灯、 灭绝火种、组织警戒、疏散人员、注水防火、请示汇报和抢险处理等应急措施。含硫油气井的应急撤 离

26、措施见 S Y / T 5 0 8 7 有关规定。 3 . 4 . 7 在钻井过程中,遇有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等紧急情况,已经严重危及到安全生 产,需要弃井或点火时,决策人宜由生产经营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总负责人担任,并列人应急预 案 中 4 试油 ( 气)和井下作业 4 . 1并场的布置与防火 Is N 4 . 1 . 1 油气井的井场平面布置及与周围建 (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 G B 5 0 1 8 3的规定执行,参见附 录 A, 4 . 1 . 2 油气井作业施工区域内严禁烟火,工区内所有人员禁止吸烟。在井场进行动火施工作业按 S Y / 丁5 8 5 8 的规定执行。 4

27、 . 1 . 3 井场施工用的锅炉房、发电房、值班房与井口、油池和储油罐的距离宜大 于3 0 m,锅炉房处 于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 . 1 . 4 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施 卜 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 缆,应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 4 . 1 . 5 分离器距井口 应大于3 0 m 经过分离器分离出的天 然气和气井放喷的 大然气应点火烧掉, 火 炬出口距井口、建筑物及森林应大于 l o o m,且位于井口汕罐区盛行风向的上风侧,火炬出口管线应 固定牢靠 4 . 1 . 6 使用原油、轻质油、柴油等易燃物品施工时,井场5 0 m以内严禁烟火。 4 . 1 . 7

28、 井场的计量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 0 5 2 ,避雷针高度应大于 人员作业中的高度 2 m以上。 S Y/ T 5 2 2 5 -2 0 0 5 4 . 1 . 8 立、 放井架及吊 装作业应与高压电 等架空线路保持安 全距离, 井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4 . 1 . 9 井场、井架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和防爆探照灯,有关井下作业井场用电按 S Y 5 7 2 7 执行。 4 . 1 . 1 0 油、气井场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标志及风向标 4 . 1 . 1 1 井场应设置危险区域图、逃生路线图、紧急集合点以及两个以上的逃生出f_ 1 ,并有明显标 识 。 4

29、. 2 井控装置及防喷 4 . 2 . 1 安装自 封、 半封或组合封井器, 保证在起下 管柱中能及时安全地封闭油套环形空间和整个套 管空问。所有高压油气井应采用液压封井器 .配置远程液压控制台和连接高压节流管汇。远程控制台 电源应从发电房内用专线引出并单独设置控制开关。 4 . 2 . 2 含硫化氢、 二氧化碳井, 其井控装置、 套管头、 变径法兰、 套管、 套管短节应分别具有相应 抗硫、抗二氧化碳腐蚀的能力。 4 . 2 . 3 井控装置 ( 除自 封或环形封井器外) 、变径法兰、 高压防喷管的 压力等 级: 应大于 生产时预计 的最高关井井口压力, 或大于油气层最高 地层压力, 按试压规

30、定试压合格。 井控装置的 安装、 试压、 使用和管理按 S Y/ T 6 1 2 0 -1 9 9 5中第 6 章的规定执行。 4 . 2 . 4 起卜 管柱作业中, 应密切监视井喷显示, 一个带有操作手柄、 具有与正在使用的 工作管柱相 适配的连接端并处于开启位置的全开型的 安全阀, 宜保持在工作面上易于 接近的 地方。 宜对此设备进 行定期测试。当同时卜 人两种或两种以上 管柱时, 对正在操作的 每种管杜, 都宜 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安 全阀。对安全阀,德年至少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校验一次。 4 . 2 . 5 冲 砂管柱顶部应连接旋塞阀;旋塞阀工作压力应大于最高关井压力,且处于随时可用

31、状态; 起下管柱或冲砂中一旦出现井喷征兆,应立即关闭旋塞阀、封井器、套管闸门,防止压井液喷出。 4 . 2 . 6 对于高油气比井、气井、高压油气井,在起钻前,应循环压井液 2周以上以除气,压井液进 出口 密度达到 一 致时方可起钻; 若地层漏失, 应先堵漏、 后压井。 4 . 2 . 7 起出井内管柱后, 在等措施时, 应下人部分管柱, 并装好井口。 4 . 2 . 8 油 气井起下管柱时应连续向井筒内 灌人压井液, 并计量灌人量, 保持压井液液面在井n, 并 控制起、 卜 钻速度。 4 . 3 施工过程的防火防爆 4 . 3 . 1 施土作业中,应查清井场内地下油气管线及电缆分布情况,采取

32、措施避免施工损坏。 4 . 3 . 2 井u 装置及其他设备应不漏油、 不漏气、 不漏电。 4 . 3 . 2 . 1 井口 装置一旦泄漏油、气、水时, 应先放压、后整改; 若不能放压或不能完全放压需要卸 掉井口整改时,应先压井、后整改。 4 . 3 . 2 . 2 地面设备发生泄漏动力油时, 应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严重漏油时, 应停机整改。 4 . 3 . 2 . 3 地面油气管线、流 程装置发生泄漏油、 气时, 应关闭泄漏流程的上、 下游闸门, 对泄漏部 位整改。 4 . 3 . 2 . 4 发现地面设 备漏电,应断开电源开关 4 . 3 . 3 射孔过程中的防爆按 S Y/ T 5 6

33、0 4执行 4 . 3 . 4 压井管线、出u管线应是钢质管线,各段的压力等级、防腐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油气 井施工需要;进、出日管线应固定牢固,按相应等级的压力设计分段试压合格 4 . 3 . 5 不压井作业施工的 井日 装置和井下管柱结构应具备符合相应的作业条件要求以 及与之相配套 的作业设施、作业工具。 4 . 3 . 6 抽汲诱喷中,仔细观察出口和液面情况,一旦出口出气增加和液面上升,应停止抽汲,起出 钢丝绳及抽汲工具,关闭总闸门,打开放喷闸门准备放喷,防止油气从防喷盒喷出。 4 . 3 . 7 气 井施工不应用空气气举。 4 . 3 . 8 前 啼告嵘I V 旱iR 后管绘 .各

34、, 4 的压 为等级 ,防硫 徐氧腐饨 能 力应符 合设计要求 ,满 足油气 井 S Y/ T 5 2 2 5 -2 0 0 5 放喷需要,管线固定牢固;按相应等级的压力设计分段试压合格。 4 . 3 . 9 用于高含硫 气井井口、 放喷管线及地面流程应符合防 硫防腐设计要求。 4 . 3 . 1 0 放喷时应根据井口 压力和地层压力, 采用相应的油嘴或针形阀 进行节流控制放喷, 气井、 高 油气比井,在分离前应配备热交换器,防止出口管线结冰堵塞。 4 . 3 . 1 1 使用的油气分离器, 对安全阀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 校验一次。 分离后的天 然气应放空燃烧。 4 . 3 .

35、1 2 分离器及阀门、 管线按各自 的工作压力试压; 分离器停用时应放掉内 部和管线内的液体, 清 水扫线干净,结冰天气应再用空气把水排出干净。 4 . 3 . 1 3 量油测气及施工作业需用照明时, 应采用防爆灯具或防爆手电 照明。 4 . 3 . 1 4 储油罐量油孔的 衬垫、量油尺重锤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 4 . 3 . 1 5 高压井施工应注 意以 下事项: a )高压施工中的 井口 压力大于3 5 M P a 时, 井口 装置应用钢丝 绳绷紧固定。 b )高压作业施工的管汇和高压管线, 应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 各阀门 应灵活好用,高压管汇应 有放空阀门和放空管线,高压管线应固

36、定牢固。 c )施工泵压应小于设备额定最高工作压力,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泵 车所配带的高压管线、 弯头按规定进行探伤、测厚检查。 d )高压作业中, 施工的最高压力不能超过油管、 套管、工具、 井口 等设施中最薄弱者允许的最 大许可压力范围。 4 . 3 . 1 6 对易 燃易爆化学剂经实验符合技术指标后方可 使用。 4 . 3 . 1 7 含硫 化氢、二氧化碳井的防 腐和防 爆应注意: a )井口到分离器出口的设备、地面流程应抗硫、抗二氧化碳腐蚀。下井管柱、仪器、工具应具 有相应的抗硫、抗二氧化碳腐蚀的 性能, 压井液中应 含有缓蚀剂。 b )在含硫化氢地区作业时,气井

37、井场周围应以黄色带隔离作为誓示标志,在井场和井架醒目位 置悬挂设置风标和安全警示牌。 c )井场应配备安装固定式及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 d )在空气中 硫化氢含量大于3 0 m g / m 3 的环境中进行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 器 。 4 . 3 . 1 8 高压、高 产气井管线及设施应配置安全阀 并保温。 对安全阀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的 检验机构 检验、校验一次。 4 . 3 . 1 9 气井井口 操作应避免金属撞击产生火花。 作业机排气管道 应安装阻火器。人井场车辆的 排气 管应安装阻火器。对特殊井应装置地滑车,通井机宜安放在距井口 1 8 m以外。 5 采油、采气 5 .

38、 1 油、气井的井场布置和防 火间 距 5 . 1 . 1 油、气井的井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油、气井与周围建 (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按 G P 5 0 1 8 3 的规定执行。油气井与周围建 ( 构) 筑物、 设施的防 火间 距参见附录A . 5 . 1 . 2 施工作业的热洗清蜡车应距井口2 0 m以上;污油池边离井口应不小于 2 0 m. 5 . 2 油、气井生产 5 . 2 . 1 井口 装置和计量站及其他设备应不漏油、 不漏气、不漏电, 井场无油污、 无杂草、 无其他易 燃易爆物品。 5 . 2 . 2 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按 4 . 3 执行。 5 . 2 . 3 用天然气气举

39、采油、 注气和注蒸汽开采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 a )气举井、注气井、压气站、配气站之间的管线及注蒸汽井口管线应安装单流阀,并无渗漏; S Y/ T 5 2 2 5 -2 0 0 5 b ) 压气站向配气站输送含水天然气时, 应进行降低露点的预处理, 在配气站内 管线上应安装冷 凝液分离器; c )压气站到配气站的输气管线上要安装紧急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阻火器; d ) 压气站如向多个配气站分输时, 则每个 分支管线上应安装截止阀。 5 . 2 . 4 禁止用空 气进行气举采油。 5 . 2 . 5 禁止以 空气作注蒸汽井油管套管环行空间隔 热介质。 5 . 2 . 6 单井拉油采油 井场的加

40、热炉、加热油罐和高架罐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在风险评价之后确定, 并执行风险评价提出的安全控制措施。 5 . 2 . 7 计量站计量分离器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 每年至少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 校验一次。 5 . 2 . 8 计量站内 应设置 “ 严禁烟火”的防火标识。 5 . 2 . , 计量站计量分离器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按S Y 5 9 8 4 执行。 5 . 2 . 1 0 计量站、 计量分离器和井排来油 管网 应不漏油、不漏气。 5 . 2 . 1 1 油、气井场和计量站用电应按 S Y / T 5 9 5 7 和 G B 5 0 0 5 8 执行。 5 . 3 特种设

41、备、加热炉、 油田专用容器和湿燕汽发生器 5 . 3 . 1 油、气井所使用的 压力容器 应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加热炉按 S Y 0 0 3 1 的 规定执行。 5 . 3 . 2 湿蒸汽发生器按 S Y 5 8 5 4 规定执行。 5 . 3 . 3 湿蒸汽发生器用液化气点火时,燃烧器燃烧正常后,应切断液化气,并将液化气罐移置安全 地点。 5 . 4 油气井、计f站、分离器及管网的动火 按S Y / T 5 8 5 8 的规定执行。 天然气集输、处理和储运 6 . 1 防 火防 爆基本要求 6 . 1 . 1 平面布里和防火间距 6 . 1 . 1 . 1 天然气集输、加压、

42、 处理和储存等厂、 站及天然气集输管道与 周围建 ( 构)筑物、 设施的 防火间距应按GB 5 0 1 8 3执行,参见附录B . 6 . 1 . 1 . 2 天然气集输、加压、 处理和储存等厂、 站内 部的平面布置及防 火间 距应按G B 5 0 1 8 3 执行, 其建 ( 构)筑物的防火、防 爆按G B J 1 6 执行。 6 . 1 . 2 引燃源控制 6 . 1 . 2 . 1 天然气集输、处理、 储运系统爆炸危险区 域内的电 器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 其选型、 安装 和电 气线路的布置应按G B 5 0 0 5 8 执行, 爆炸危险区 域的等级范围划分应符合S Y / T 0 0 2

43、 5 的规定。 6 . 1 . 2 . 2 在天然气、天 然气凝液、 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储运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积聚的 措施。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的工艺管道、容器、储罐、处理装置塔类和装卸设施应设有可靠 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按 S Y 5 9 8 4执行。当与防雷 ( 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 接地系统)等接地系统连接时,可不采用专用的防静电接地体。对已有阴极保护的管道,不应再做防 静电接地。 6 . 1 . 2 . 3 天 然气集输、 处理、 储运系 统的建 ( 构)筑物、处理装置塔类、 储罐、管道等设施应有可 靠的防雷装置,其防雷装置的设置应按 G B 5 0

44、 0 5 7和 S Y 5 9 8 4执行。防雷装置每年应进行两次检测 ( 其中 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 0 5 1 , 6 . 1 . 2 . 4 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 应设金属跨接线 ( 绝缘法兰除外) 。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 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S Y/ T 5 2 2 5 - 2 0 0 5 6 . 1 . 2 . 5 在天然气集输、加压、处理和储存等厂、站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并穿戴防静电服和不带铁掌的_ L _ 鞋禁 L 匕 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信工具 6 . 1 . 2 . 6 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 排

45、气管应戴阻火器。 6 . 1 . 2 . 7 天然气集输、 加压、处理和储存等厂 一 、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 轻质油、 苯类溶剂等 擦 地面、设备和衣物。 6 . 1 . 2 . 8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应按 S Y/ T 5 8 5 5执行 6 . 1 . 2 . , 天然气集输、处理、 储运系 统生产现场应做到无油污、 无杂草、 无易燃易爆物, 生产设施 做到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不漏火。 6 . 1 . 3 其他要求 6 . 1 . 3 . 1 天然 气集输、 加压、 处理和 储存等厂、 站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 生产区与办公区应 有明显的分界标志

46、,并设有 “ 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 6 . 1 . 3 . 2 天然气集输、 处理、 储运系统 爆炸危险区 域, 应按S Y 6 5 0 3 的规定安装、 使用可 燃气体检 测报警器。 6 . 1 . 3 . 3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其防火、防 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6 . 1 . 3 . 4 应定期对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进行火灾、 爆炸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影 响应制定和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应有完善的防火、防爆应急救援预案。 6 . 1 . 3 . 5 天然气集输、 处理、 储运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

47、管理应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执行。 6 . 1 . 3 . 6 天然气集输、处理、储运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疥年至少委托有资格的 检验机构检验、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 6 . 1 . 3 . 7 在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5 m范围内, 严禁取土、挖塘、修渠、 修建养殖水场、 排放腐蚀 ,胜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 ( 构)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在 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 5 0 m范围内,严禁爆破、开山和修建大型建 ( 构)筑物 6 . 2 天然气集输和输送 6 . 2 . 1 集输、

48、输气管道和站场内工艺管道的投产要求 6 . 2 . 1 . 1 管道投产前, 应进行清扫、 试压、 二 燥、置换等作业, 并制定相应的 安全技术措施。 6 . 2 . 1 . 2 管道试压前, 应先进行清扫, 将管道中的焊渣、 泥沙、 石块等杂物吹扫干净 6 . 2 . 1 . 3 管道的清扫应符合以 下安全 要求: a )站场内工艺管道的清扫应采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吹扫气体在管道中的流速应大于 2 0 m/ s , 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 b )输气管道的 清扫 应采用清管器分段进行, 清管次数不少于两次。 当清管器的 收发不在输气站 时,分段清管应在地势较高的地方设临时清管收发装置

49、,且 5 0 m内不应有居民和建筑物清 管前应确认清管段内的 线路截断阀处于全开状态,清管时的 最大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 设计压 力。 c )集输管道的清管方法应视情况而定。可采用洁净水、压缩空气或清管器分段进行,每段不宜 过长 ( 一般不超过 1 0 k m) ,扫线压力不应大于管道设计压力 6 . 2 . 1 . 4 管道的试压介质宜选用水。在高差大的山区、缺水、寒冷或人烟稀少地区可采用空气,但 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 . 2 . 1 . 5 管道的 试压应 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集输管道、 站内 工艺管道、 输气管道的试压应分别按S Y 0 4 6 6 , S Y 0 4 0 2 , G B 5 0 2 5 1 执行 b )试压过程中 ( 包括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发现管道泄漏,应查明原因,在管道泄压后方可进行 修理 。 S Y/ T 5 2 2 5 - 2 0 0 5 6 . 2 . 1 . 6 管道在清管、试压结束后宜进行干燥。 十 三 燥后应保证管道末端管内气体在最高输送压力下 的水露点比最低环境温度低 5 。 6 . 2 . 1 . 7 管道清扫、试压、干燥合格后, 在天 然气进 人管道前, 应用氮气等 惰性气体置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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