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标准]-QB 2654-2004 洗手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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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S 7 1 . 1 0 0 . 4 0 分类号: Y 4 3 备案号: 1 5 1 0 1 - 2 0 0 5 q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口 二 行 业 标 准 Q B 2 6 5 4 一2 0 0 4 洗手液 Hand c l e ane r 2 0 0 4 - 1 2 - 1 4发布2 0 0 5 - 0 6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QB 2 6 5 4 一2 0 0 4 前言 本标准的3 . 1 , 3 . 3 中 部分指标( 黑体字部分) 、3 . 4 和3 . 5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

2、由 全国 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 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 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 太原) 、 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西安开米股份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万绪、 罗东、何 杰、张宝莲、 徐敏、王敏文、林尚鹏。 本标准首次发布。 Q B 2 6 5 4 一2 0 0 4 洗手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手液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 具有清洁功能的洗手液产品( 不适用于非水 洗型产品) 。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

3、后所有的 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 B / T 6 3 6 8 -1 9 9 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 H 值测定电 位法( e q v I S O 4 3 1 6 : 1 9 7 7 ) G B 9 9 8 5 - 2 0 0 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 B / T 1 3 1 7 3 . 1 一1 9 9 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 e q v I S O 6 0 7 : 1 9 8 0 ) G B / T 1 3 1 7 3 . 2

4、-2 0 0 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 测定 G B / T 1 5 8 1 8 -1 9 9 5 阴离子和非离子 表面活性剂 生物降解 度试验方法( e q v J I S K 3 3 6 3 -1 9 9 0 ) J J F 1 0 7 0 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1 9 9 5 第 4 3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 2 0 0 幻 第 2 2 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 2 0 0 2 年版) 要求 材 料要求 3 . 1 . 1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 9 0 %. 3 . 1 . 2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

5、法监发【 2 0 0 幻第 2 2 9号的规定。 3 . 2 感官指标 3 . 2 . 1 外观 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 ( 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 。 3 . 2 . 2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 . 2 . 3 稳定性 于( - 5 士2 ) 的冰箱中 放置2 4 h ,取出 恢复至室 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 不混浊; ( 4 0 士1 ) 的保温箱中 放置2 4 h , 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 无异味, 无分层和变色现象, 透明 产品不混 浊 。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3 . 3 理化性能 洗手液的理

6、化性能应符合表 I 规定。 QB 2 6 5 4 一2 0 0 4 表1 洗手液的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指标 总括性物/ %李9 . 0 p H C 2 5 C , 川 。 ( 质量浓度) 水溶液 4 . 0 -1 0 . 0 甲醇/ ( m g / k g )毛 20 0 0 甲醛 / ( m g / k g ) 5 0 0 砷 以A s 计) / ( m g / k g ) 1 0 重金 属( 以P b 计) / ( m g / k g ) 4 0 汞( 以H g 计) / ( m g / 纯) 1 注:表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指标 3 . 4 微生物 指标 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

7、 表 2 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 ( C F U / g )1 0 0 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3 . 5 定量包装要求 洗手液每批 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1 9 9 5 第4 3 号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 . 1 外观 取适量样品, 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 实验器皿内, 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按 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4 . 2 气味 感官检验。 4 . 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 G B / T 1 3 1 7 3 . 2 -2 0 0 0中8 . 1 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 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 或客商订货合同书

8、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 要求用三 氯甲 烷萃 取法测定时, 总活性物含量按G B 9 9 8 5 -2 0 0 0 附录A的A 1 规定进行。 4 . 4 p H 按G B / T 6 3 6 8 -1 9 9 3 的规定 进行。 测试温度2 5 0C , 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 1 : 1 0 ( 质量浓度: 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 4 . 5 甲醇 称取无水甲醇2 0 . 0 g ( 精确至0 . 0 0 1 g ) , 按G B 9 9 8 5 -2 0 0 0 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 进行测 定。 4 . 6 甲醛 按G日9 9 8 5 -2 0 0

9、0附录E的规定进行。 Q B 2 6 5 4 一2 0 0 4 4 . 7 砷 ( 以A s 计) 按G B 9 9 8 5 - 2 0 0 0 附 录F的 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 用样品L o g ,砷标准使用溶液2 m L , 按规定步骤测定。 4 . 8 重金属 ( 以P b计) 按G B 9 9 8 5 -2 0 0 0 附 录G的 规定进行。 测定时用样品2 . 5 g , 铅标准使用溶液2 m L , 按规定步骤测 定 。 4 . 9 汞( 以H g 计) 按卫法监发 2 0 0 2 第 2 2 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4 . 1 0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 2 0 0 2 第2

10、 2 9 号第四部分“ 微生物检验方法” 进行。 4 . 1 1 表面活 性剂生物降解度 洗手液产品 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 测定按G 日 / T 1 5 8 1 8 -1 9 9 5 的 规定进行。 4 . 1 2 净含量 按J J F 1 0 7 0 的 规定进 行。 5 检验规则 5 . 1 检验分类 5 . 1 . 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 目包括第 3 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 但 3 . 1 若己知其指标, 在正常生产、 使用时可不检口 在下列情况 卜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 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 ( 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 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 造可

11、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 )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 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 . 1 . 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 包括3 . 2 , 3 . 3 中总 活性物和p H , 3 . 4中 菌落总数及3 . 5 0 5 . 2 产品 组批与抽样规则 5 . 2 . 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以一次交付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 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 符合执行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 格证书

12、, 方可出 厂。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 生产者名称、 地址、产品名称、 商标、 净含量、 执 行标准编号、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合同验收,必要时可按下述规定在一个月内抽样验收或仲 裁。 5 . 2 . 2 取样 收 货方验收、 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 应根据产品 批量大小按表3 确定样本大小, 交收双方会同 在交 货地点从交付批中随机抽取样本。 表 3 批量和样本大小单位为 箱 批量2- 1 51 6 . 2 52 6 9 091 - 1 5 01 5 1 5 0 05 0 1 - 12 0 0) 1 2 01 样本大小 23581 32 03

13、2 QB 2 6 5 4 一2 0 0 4 验收产品的销售包装时,应检查样箱中全部销售包装,合格判定率为5 %e 注:合格判定率是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率。本处是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不清的瓶数与样 品总瓶数的百分比。 产品 检验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 机取2 小件( 瓶、 袋) , 使总量约3 k g ( 若取2 小件不够时, 可适当 增加件数; 若过多, 应集中 后, 二次随机抽取) 。 取出的样品按G B / T 1 3 1 7 3 . 1 -1 9 9 1 分样, 然后分装在 三个干燥洁净的密封容器中, 并封签。 标签上应注明 产品 名称、 商标、 批号( 或生 产日 期

14、) 、 抽样日 期、 生产厂名及抽样人签名等项 目。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 其保管期不超过一个月。 5 . 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 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终依据。 6 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 6 . 1 标志 6 . 1 . 1 小包装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应有下列标志: a ) 产品 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标记或编

15、号; b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 ) 净含量; d ) 产品性能、 使用说明 及必要的注意事项( 当配方中 使用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 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 e )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 . 1 . 2 大包装 标志 产品大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 b ) 生产日 期或生产批号; c ) 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 ) 货箱毛重、 箱体尺寸; e ) 必要的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f )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 . 1 . 3 包装物上的 标志( 图 案或文字) 应端正

16、牢固、 清晰美观、 易于识别。 如印有条形码应符合国家的 有关规定。 6 . 2 包装 6 . 2 . 1 销售包装的 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的产品,瓶盖应拧紧,封口应牢固,不应有漏液沾污包装的外表面。其他包 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为原则。 6 . 2 . 2 大包装的要求 产品 大包装材料以 不损坏销售 包装为原则。 销售包装产品 在大包装箱中 应排列整齐, 不 应有缺瓶现 象,封箱应严实可靠。 每一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 . 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QB 2 6 5 4 一2 0 0 4 6 . 4 贮存 6 . 4 . 1 产品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 雨淋的 场所。 6 . 4 . 2 堆垛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堆垛高度要适当, 避免 损坏大包装。 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 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 产品的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为 十八个月以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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