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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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部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化工部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化工部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化工部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 【分类号】 225501199501 【标题】 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950622 【实施日期】 199506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化学矿山 【文号】 化矿发(1995)477 号 【名称】 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执行国家的安全 生产方针,保障煤系硫铁矿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 矿产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系硫铁矿山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 定

2、本规程。 煤系硫铁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在安全管理中必须把贯彻执 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 定。 第二条煤系硫铁矿是化工矿山的一部分,由化工系统行业归口管 理。和其他化工矿山不同,煤系硫铁矿山在井下开采硫铁矿时受到瓦 斯的危害,本规程针对这种特殊性制定了防治瓦斯的措施,煤系硫铁 矿山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煤系硫铁矿矿井中,只要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 矿井,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矿井瓦斯等级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煤系硫铁矿山中属以下情况者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瓦斯喷出的区域; 硫、煤共采矿井中的采煤区域; 硫铁矿层和共生煤层是直接顶底板或互

3、层关系。 第五条矿山企业必须搞好安全生产, 建立和健全各级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位制。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对本单位的 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下 同)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 人,都必须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矿山设计、建设、 生产各方都必须满足安全的需要。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 设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在 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 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所需

4、资金、材料、设备和人 员,必须列入财务、物资、劳动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第七条企 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该费 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生产安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矿山企业各类建设工程或项目,都必须有安全措施内容。 安 全措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生 产使用。 第九条矿山企业的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地面、井下对照图(应标明井下采空区及保安矿柱位置); 井下主要巷道布置图; 井下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和安全监控装备点的 布置); 运输系统图; 供排

5、水系统图; 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通讯系统布置图。 第十条每一矿井应建立下列主要规章制度: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技术操作规程;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 通风管理和瓦斯监测制度; 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交接班制度; 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安全奖罚制度。 第十一条所有矿井都必须建立出入井考勤、统计制度。值班的班组 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及工作地点,交接班结束后,如发现有人尚未 出井, 应立即组织查找。 作业中的班组长要随时检查班组的安全情况。 在危险区工作的,要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单人作业。 第

6、十二条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入井人员必 须携带矿灯和佩带齐全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携带烟 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十三条矿井报废,必须封闭。封闭矿井,必须有包括消除封闭矿 井后对可能引起的安全卫生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内容的专题报告, 报企 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封井。封闭后的矿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恢复开采。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山灾害预防 和处理计划,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每年由矿长负责组织一次救灾 演习。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 安全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指挥处理事 故。

7、 抢救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现场情况制定好抢救方案并按规定配带 好必须的防护用品。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向上 级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及时 整改。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地下开采地下开采地下开采地下开采 第十五条开凿主要井巷工程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 该设计必须以施 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加共同编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有冲击 地压、地面有需保护的建构筑物及公路下面、水体下面等特殊地段, 必须编制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竖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 石旋,并向岩层内至少延深。在山坡下开凿平硐和

8、斜井时,井口 顶面和侧面必须加砌挡墙。 第十七条每一个矿井、中段(水平)、采区和采矿工作面都必须至 少有两个能使人员安全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出口间距不得小 。严禁独眼井生产。井巷的分道口处,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 地点,指明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 出口。 第十八条硫、煤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先由具备设计资格的设计单 位作出采煤设计,并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采煤层。对硫、 煤开采的先后顺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先采上层, 后 采下层。集中进风的运输大巷和总回风道可以合用,但采硫、煤工作 面的风道必须分开,严禁串联。 第十九条对采场和硐室都必须建立严

9、格的顶板管理制度。 采用全面 采矿法时,在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的稳固状况, 留 出矿柱,或用人工矿柱、锚杆支护;采用房柱法时,要按设计要求, 严格控制矿房跨度、采高、矿柱尺寸及间距;采用壁式崩落法时, 应 制定出采场放顶管理和及时封闭落顶区并严禁人员入内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矿山地面和井下可能发生人员坠落的地方, 都应有防坠措 施。溜矿井口应设格筛。处理溜矿井、采场漏斗堵塞,必须有安全措 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其中检查或处理。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按设计回采矿柱和及时处理采空区。 设计 规定保留的矿柱、 岩柱, 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予以保护, 严禁任意回采。 第二十二条已结束回采的

10、采场、井下崩落区、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 闭;临时不使用的独头巷道,应设置栅栏和警示牌,禁止人员入内。 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封闭区时,应报矿安全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 并具备保证安全的措施。 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 入。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安全监测通风、瓦斯和安全监测通风、瓦斯和安全监测通风、瓦斯和安全监测 第二十三条井下空气的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 二 氧化碳不得超过; 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要求。瓦斯、二氧化碳和氢 气的容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执行。 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 验,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安

11、全部门确定。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 条文的规定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表(略)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机电硐室的空 气温度不得超过。如果超过规定,必须采取加大风量、局部降 温等措施解决。 第二十五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的要求:表(略) 第二十六条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 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 按采矿、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应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 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 风速以及温度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各项 规定。每

12、一工作地点,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都不得少于 。新建 矿井的风量,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的通风资料进行计算。矿井通风设 计必须依照矿井整个服务年限内各个时期的通风要求进行设计, 保证 满足前后各个时期合理通风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保证井下有足够 的风量。通风井巷要有足够的断面,要经常维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 杂物,保证风流畅通。第二十八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 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防止进风井空气被污染。已布置在这种 地方的进风井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 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九条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 第三十条开拓

13、新水平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道中。 在 新水平还没有形成通风系统之前, 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回 风或进风风流中,但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 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其他有害气体和粉尘也不得超过本规 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每一生产水平(中段)和每一采区(场)都必须有独立 回风道。在准备采区(场)时,必须在采区(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 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 采。特殊情况下,如果在一个采区中有独头采矿(或掘进)工作面, 对该工作面必须采取有效的保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本规程 规定允许值的局部通风措施,并报经矿总工程师批

14、准后才能生产。 采 掘工作面之间不应形成串联通风, 如果采取有效措施使进入串联工作 面风流中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时,可不受此 限,但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特殊情况下采用下行通 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 机电设备在回风道时,回采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 过,并应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进、回风巷中,都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 都不得经过采 空区或崩落区。 第三十四条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主要通 风机的安装和使用,

15、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经常运转; 一个矿井必须至少装一套主要通风机和配备一台相同型号和规格 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不得小于出风口的 断面积,并正对出风井口的风流方向; 主要通风机至少隔两个月由矿山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 转数或叶片角,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五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杨必须有反风设施, 必须能在分 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改变后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 。 第三十六条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矿山

16、 企业机电和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调度室。因临时 停电,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停 止工作,切断电源,作业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矿总工程师必须根据 停风后的具体情况, 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撤出人员。 此时, 必须打开出风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三十七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当某一分区风量不足,主要通风机不 能供给足够风量时,可以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 转时,辅助通风机也应停风,并将风门打开。 第三十八条掘进巷道,必须编制有关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

17、 使 用等规定的局部通风专门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机和 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 噪声风机或安设消音器; 压入式通风时,进风口必须设在新鲜风流处,距回风口不得小于 ,吸风量不得超过该处风量的;抽出式通风时,出风口 必须设在回风道或距该分支风流交叉口下风侧以外; 混合式通 风时,抽出式风机的吸风口应位于压入式风机进、出风口之间,其间 距离分别大于和, 抽式风机的吸风量大于压入式风量 ; 压入或抽出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规定; 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与风机连接应安装过渡段,风筒

18、 转弯处应安装弯接头,必须分风时应安装三通接头;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 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 一切电源。在高瓦斯矿井中的所有掘进工作面应装设两闭锁(风电闭 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 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 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高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 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也可采用装有 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

19、专人检查一次, 保 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第三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 交接 班或临时停工时,都不准停风。因临时停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临 时停风时, 必须先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 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以及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 定和实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井下爆破材料库应有单独的进风和回风系统, 回风流引入 回风道或总回风道,并保证每小时供给倍库房总体积的风量。 第四十一条井下充电硐室必须用单独的新鲜风流通风, 回风风

20、流应 引入回风道中。井下充电硐室在同一时间内,及其以下的电机车 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三组或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 过一组,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硐室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 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都不得超过 第四十二条井下机电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 过,入口宽度不小于又无瓦斯涌出时,采用扩散通风。 个别井下机电硐室,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 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并应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 置。 第四十三条矿井瓦斯等级,按平均日产矿石(硫、煤)涌出的 瓦斯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低瓦斯矿井:m 及其以下;高瓦斯矿井;m以下;煤

21、与瓦斯 突出矿井。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两年进行一次,鉴定方法按关于煤系硫铁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和二氧化碳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化工 厅(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简 称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确定突出矿井,由企业及主管部 门提出报告,请煤炭部授权的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化工厅(局) 批准,并报化工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设计新矿井,地质勘探部门必须提供共生煤层(围岩) 的瓦斯含量、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及硫、煤自然发火倾向性 的基础资料和试样,矿井瓦斯等级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 第四十六条

22、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 度超过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 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放炮地点附近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时,严禁放炮。采掘工作面风 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时, 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 进行处理。电动机或者开关点附近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在瓦 斯浓度降到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启动局部通风机还必须 遵守第条的规定。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 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及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 化碳浓度达到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

23、, 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 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因停电、检修或 其他原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 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 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 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点附近的巷道内, 都 必须检查瓦斯,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开动机器。临时停工的 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 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或其他有

24、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 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 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应制订安全措 施,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 回收等作业。 第四十八条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瓦斯、二氧化碳 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够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采掘 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两次, 对采取了有效 的局部通风措施的独头采掘工作面, 每班至少三次。 瓦斯涌出量较大、 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并安设瓦 斯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对本班没有进

25、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 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前都必须检查瓦斯 和二氧化碳。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不 准空班漏检。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 点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必 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通风瓦斯日报, 必 须每日由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报矿调度室,并送安全部门负责人、 矿 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矿多井的矿山企业还 必须同时送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四十九条矿长、 矿总工程师、 技术员以及安全科 (股) 长、 井 (坑) 长、采掘、通风区

26、队长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检测仪器, 对 井下停风地点进行氧气检查,发现氧气浓度小于,必须设置警 标,不准人员入内。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也应 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第五十条矿井安全检测工作应设专职人员管理。 安全检测员必须经 过安全检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 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此项工 作。 第五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测仪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和 安装、维修质量标准。 第五十二条安全检测仪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防灭火防灭火防灭火防灭火 第五十三条矿山企业必须

27、制订井下和地面的防火、灭火制度和措 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消防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消防系统。地面结合生活用水管道, 井下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置消防供水系统。 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 水池, 水池容积和管路规格应满足两者的需要。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 生活用水合并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井下消防用水,除由地 面消防水池供水外,也可利用井下水仓供水。水仓的储水量和消防用 的供水设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五十五条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井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 列要求:地面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进,并有轨道直达井口, 便于井下发生火灾时采用,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井下消防材料

28、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 巷中; 消防材料库储存的必需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数量,由矿安 全科或消防部门确定,并备有明细卡片,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 这些材料、工具非因处理事故不得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 必须及时补齐。 第五十六条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包括普通白炽灯、日光灯、 手电、土电灯等),严禁吸烟,严禁用电炉、明火、灯泡来防潮和取 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吹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这类工作,每次都必 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

29、各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支护, 并应有供水管路的分支,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 个灭火器;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此类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 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 检查,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五十七条硫煤共采矿山应对硫铁矿井中的硫铁矿粉和煤尘的燃 烧性、爆炸性进行鉴定,如属爆炸性粉尘,应采取相应的防尘和隔爆 措施,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八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 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

30、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立即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 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 织人员进行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 应首先切断电源。 在电源切断前, 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 后,应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 导人在矿长或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风区 长和机电科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在抢 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矿尘、 其 他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矿尘爆炸和人 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井下

31、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总工程师 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 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 矿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矿尘爆 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和恢复火区开采工作, 必须先制定安全 措施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矿总工程师领导,矿山救护队执行。 启封前应测定防火墙内外的空气成份、温度、湿度和水的值,确认 火已熄灭,才准启封。证明火区已熄灭的条件应是: 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 气温度相同;火区内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以下; 火区空气中

32、不含有一氧化碳, 或封闭期内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 并稳定在以下; 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 度相同; 本条文中上述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不得少于个月。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防治水防治水防治水防治水 第六十一条矿山企业应认真做好水文地质工作, 摸清矿区和井巷的 水文地质情况,查清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水流系统、河流、沟渠的汇 水、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设施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雨量和最高 洪水的资料,结合矿区具体条件建立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并编制 防治水的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 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的工程进 行全面检查,并贮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器材和物资。对受威胁的

33、矿 井,应及时组织抢险队伍。 第六十二条矿井井口的标高, 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以上。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和主要建筑物, 必须修筑提坝、 疏排水沟渠或采取其他的有效防水措施。 第六十三条有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疏干工程,并在开拓巷道 过程中,先施工水仓、水泵房,然后方可施工疏干工程。 第六十四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 底车场周围设防水闸门。通往有突然涌水危险的含水带、积水区、 放 水巷道和采区车场的巷道, 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为 扶手,并在岩石稳固的地点设立有闸门的防水墙。防水闸门的位置、 数量及结构由设计规定。防水闸门应向来水方向打

34、开。防水闸门应建 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并每年必须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以确保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每年洪水季节或突水危险期, 防水闸门必须进行一次关闭试验。 第六十五条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 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 回风道都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 并采用石门分区开拓隔离 开采矿层。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后,必须首先建成防排水系统,方可向 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六十六条探水放水都必须按规定作好准备后才准进行。 放水眼不 出水时,要谨慎地用钻杆捅透,防止堵眼和突水。严禁用放炮方法放 水。 第六十七条用竖井或斜井开拓的矿井,应根据矿井涌水量大小, 在 井底附近建立相应的水

35、仓和排水设施。 第六十八条主要排水设备应 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并根据排水水质(值) 选择适用型号。 工作水泵应能在内排出矿井的正常涌水 量;备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工作、备用水泵的 总能力,应能在内排出矿井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 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 井危险的矿井, 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 位置,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水管:必须有与水泵排水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和备用水管;涌水量 小于 的矿井,排水管也不能少于两趟;但涌水量小于 时,可设一趟。水管应作耐酸防腐处理。 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

36、泵相适应,并能同时开动工 作和备用水泵。 第六十九条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配水巷道系统组成。 主要水仓必须 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水仓应能正常使用。正常涌 水量小于或等于 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能容纳 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 的矿井,主要水 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 式中 棗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 棗矿井正常涌水量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水仓 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含泥砂和杂物多的矿井水还应设沉淀池。 第七十条一切排水设施都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水 仓、沉淀池要定期清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雨季以前必须 清理一次。 第七十一条平

37、硐排水水沟要有足够断面,主平硐可彻筑永久性水 沟,上加盖板。水沟要经常清理,保持畅通。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第七十二条爆破材料(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和导爆索等,以下 各条同)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 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遵 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七十三条地面爆破材料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破材料的总容量: 炸药 不得超过,雷管不得超过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 不得超过。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 库所供应的矿井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38、。 第七十四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破材料库时, 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两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 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时,爆破材料库房必 须有两个入口; 硐口的前面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横堤的 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横堤的 底部长度和厚度,可根据所用的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库房必须高于通向爆破材料库的巷道,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 ,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 轨道; 除有运输爆破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 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

39、在围墙以内; 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 必须设在地面; 爆破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破材料硐室外的、设有安全设施的 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七十五条各种爆破材料的单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 但当条件限制 时,可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在特殊情况下,经矿 总工程师批准, 在地面临时爆破材料库的同一库房内可贮存两种以上 的爆破材料,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库房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墙隔开, 隔墙的厚度不小于。 各种爆破材料必须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 各隔间必须是有单独出口的 套间; 库房内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

40、。贮存雷管时,不得超过 万发。雷管箱必须放置在靠墙的架子上; 雷管和炸药必须在不同的套间内发放。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 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 第七十六条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破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 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放炮员的空炮药箱和放 炮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 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七十七条使用年限在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破材料库的最大 容量,炸药不得超过,雷管不得超过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 供应的单位的需用量。库房可利用结构牢固不住人的房屋(或 窑洞),也可采用粘土、土坯等临时建筑。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 方,并应有良

41、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地面临时性爆破材料库周围, 必 须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低于,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 距离不应小于。地面临时性爆破材料库的安全距离、照明、防火 措施、管理制度同永久性地面爆破材料库相同。 第七十八条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的爆破材料, 可存放在棚子、 帐篷、 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 以上的垫木; 保管爆破材料的数量: 炸药不得超过, 雷管不得超过万发。 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 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 以外的地点; 保管爆破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 公路、 马车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遵守

42、国家颁布的有关各项规定; 保管爆破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或专人昼 夜看守。 第七十九条开凿井筒或平硐时, 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 建筑物以外加设横堤或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 硐室内,贮存使用的爆破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 。 第八十条井下爆破材料库应采用硐室或或壁槽式。 爆破材料必须贮 存在硐室式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依照爆破材料 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井下爆破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 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火药、电雷 管编号及保存放炮员的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等各种专用硐室。 发放爆破 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

43、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箱。 第八十一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 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 壁槽式不得小于;库房距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 得小于,壁槽式不得小于;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 壁 槽式不得小于; 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应用三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 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断面积不得小于,在尽头巷道内, 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尽头巷道不得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 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每个爆破材料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

44、作为发放爆破材料 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出活门;另一出口布置 在爆破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破材料。这个出口与库房连 接处,必须装有一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以 便排水防潮。 生产矿井已有的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应根据库房具体条件制订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二条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的不燃性材料支 护,爆破材料库内不得有渗漏水现象,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破材料 库出口两旁的巷道,也必须砌碹或用其他的不燃性材料支护,其长度 都不得小于。巷道尽头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八十三条井

45、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不得超过该矿井的 炸药需要量和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 管必须分别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电雷管不得超 过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电雷 管不得超过的需要量。 第八十四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 在井下爆破材料库距放炮工作 地点超过的矿井内,或在井下无爆破材料库的矿井内, 都 可设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符合下列要 求: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垂直 距离不小于; 发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的供应量,炸药量不得 超过;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厚的砖墙或 混凝

46、土墙隔开; 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一道自动 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建井期间临时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备独立 风流, 还必须根据发放硐室的具体条件制定预防爆破材料爆炸的安全 措施; 管理制度必须和井下爆破材料库相同, 第八十五条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 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 。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的爆 破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 爆破材料库房内。如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使用 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第八十六

47、条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电雷管编号制度 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 放炮员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 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建立爆破材料的销 毁制度。 第八十七条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八十八条地面运输爆破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箱不得用栏杆加 高,并必须插有标写“危险”字样的红旗。夜

48、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 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破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 用棚车; 爆破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或牲畜, 严 禁逗留在车库和马厩内; 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锅驼车、 拖 车运输爆破材料; 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箱 。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 过车箱; 运输爆破材料的马车必须有手闸。装载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 爆破材料箱不得超过两层,底部必须垫软垫。运输雷管时,层间也必 须垫软垫。爆破材料不得突出车外。 第八十九条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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