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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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杨 棨 第一章 安全监理的概念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 2002 49号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 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 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 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 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文明施工 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指出: 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 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 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

2、产 监理工作的简称叫“安全监理”。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 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输变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是指工程 项目的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 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 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 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 旁站监理和巡视监理等手段及时发现事 故隐患(包括管理、技术、行为等可能 导致事故的各类缺陷),并督促施工及 其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 改,从而实现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的监理活动。 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 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监理 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 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 监理工作。

3、第二章 如何正确理解监理单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产生的背景 1988年建设部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建设监理制, 为了稳重起步,先在少数单位开展,起初是“八市二 部”(包括上海市,北京市,南京市,电力部的水电系 统和交通部的公路系统)。经过十年努力,工程监 理制度在全国取得很大成绩。 199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工程监理制 度作为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四项新制度之一,即项目 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4、91号颁布,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对“质量、进度、 投资三控制”、“合同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协 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建筑法对工程 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应起什么作用, 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2000年起,我国工程建设进入第五次 事故高发期,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建 筑安装工程事故频发,死亡人数逐年成直线 上升。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 起,死亡987人;2001年1004起,死亡1045 人;2002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 2003年发

5、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 面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这一严峻形势,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的基础上颁布的基础上颁布的基础上颁布的基础上, , , ,于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和 安全生产法,扭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不良状况,使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在2003年末至2004年上半 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继后又连续 颁发了有关安

6、全生产的重要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 号,2004年1月13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 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2004年6 月12日)。这些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安 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从2004年 下半年开始,建筑工程伤亡人数逐步呈下降趋势。 温家宝总理针对工程监理曾经说过: : : :“ “ “ “工程监 理是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促进工程 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 益的重要措施。工程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

7、 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理单位要对项目法人负 责,是受项目法人委托的,同时它又是经政府 审查认可,并赋予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必须 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 责,对社会负责。” 由于中国的国情体制下,建设单位与工 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是委托与被委 托关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对工程 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理合同 的形式自然派生到监理单位身上,因此 也就决定了监理单位有代业主管理工程 的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负责-通过履行 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 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 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

8、监理单位对社会负责-根据安全条例释 义: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是经 过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于相应资质证书的机 构,是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者。国家对监理 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确保不因工程 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是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而违背了社会责任, 就要受到社会处罚和道义谴责,使企业的信 誉受损,问题严重的,甚至影响企业资质、 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力,所以安 全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 的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履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通过履行法 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

9、约定 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 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履行对项目法人 负责的法律责任。 2.履行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工 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因工程 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履 行对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 思考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 理职责和监理责任是什么? 第三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职责和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 令)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

10、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

11、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的。 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12、定,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 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四条修

13、改: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

14、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 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0月16日 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 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 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 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

15、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 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 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 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 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 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 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 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 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 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

16、定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 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 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 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 任,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条例只是对监 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 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 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 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 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

17、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 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于2006年 10月6日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 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 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 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 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 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 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 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 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 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

18、应单位和人员的 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 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 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 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 了条例规定的职责。 思考题: 监理单位如何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理职责? 第四章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的主要工作及工作内容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 定国电电源 2002 49号 第五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 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另根据工 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 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 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

19、全工 程师)。 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各监理单位2009年中 要充分认识工程监理对于现场施工安全 管理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电网 公司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的各项要求,确保现场监理单位的人员 素质、资源配备满足要求,确保安全文 件审查、安全旁站、巡视检查等各项监 理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理 工作水平。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见 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 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 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 安全监理职责。 (二)

20、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 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 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 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 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 分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 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 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 见要求: 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工作内容: 1.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

21、0319) 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 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 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 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 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 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 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 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

22、查各分包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 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 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 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 用使用计划。 2.在施工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 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 业情况。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

23、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 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 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 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 生产专项检查。 监理单位在落实建设部若干意见的基础 上,应认真做好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部的安 全监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正确履行安全 监理职权: .落实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根据与委托人签定的监理合同的 承诺或安全监理协议的要求,对项目监理机 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工程师,成立以企 业法人或分管领导负安全总责、总监理工程 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监 理人员均为安全责任行为主体的安全监理体 系。

24、 制订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安全管 理制度 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制度 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三)正确行使监理的安全职权 思考题: 建设工程中监理工程师 的安全职权是什么? 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略)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5、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 须提出书面专项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 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 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根据安全条例明确的监理的安全职责, 相应的安全职权为: 1、对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审核权; 2、发现安全故事隐患签发整改指令权; 3、发现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时立即签发暂时 停工指令权; 4、情况严重施工方拒不执行停工令,又不 及时有效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立即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权。 第五章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 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 回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要 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26、工方案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因此,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履行 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是做好对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思考题: 什么是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 什么是专项施工方案?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 200987号 2009-05-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 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0987号 2009-5-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27、管理, 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 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 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 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

28、工组织(总) 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 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 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 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附着

29、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 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 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 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 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 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

30、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 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 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 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 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

31、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 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 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 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

32、报告修改完善专项 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 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 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 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 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 责人应

33、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 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 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 境和施工工艺等

34、,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 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 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 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 验; (三)具有

35、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 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 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 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 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 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 发和的通知(建质

36、2004213号)中 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 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 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建质2004213号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并 采用支护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

37、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 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 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 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 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 撑体系。 建质2004213号 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支撑系统及特殊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 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

38、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39、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 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 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2及以上。 建质2004213号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

40、中线荷载大于15 KN/ 的模板支撑系统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 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 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 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

41、容易 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 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 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 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 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 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 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 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 思考题: 专项施工方

42、案监理审 查的要求是什么?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标准): 一.全文强制性标准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 所部分)DL5009.3-1997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 电力线路DL5009.2-2004 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 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二.条文强制性标准: 1)施工用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2)基础、基坑支护及降水 (6) 湿陷性黄土地区

43、建筑规范GB50025-2004 (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9) 锚杆噴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 (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999 (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1994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 (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3)市政公用工程 (16)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17)城

44、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 (18)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与验收规范GBJ141-90 (19)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20)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1)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4)高处作业 (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1992 (24)安全帽GB2811-1989 (25)安全带GB6095-2009 (26)安全网GB5725-2009 5)拆除与爆破 (2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47-2004 (28)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45、J201-83 6)建筑机械 (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3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1992 (31)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56-96 (3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 (3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3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35)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 (3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7)混凝土工程 (3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76-92 (3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39)钢筋

46、混凝土模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8)脚手架工程 (4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2)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4-2008 (4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2008 9)建筑防火 (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版 (4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10)高大模板工程 (49)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50)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51)液压滑

47、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65-89 (52)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53)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54)钢管扣件水平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5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1)设备类 (56)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5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58)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59)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 12)文明施工 (6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2004 (61)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 13)季节性施工 (62)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14)安全评价 (6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6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 /T77-2003 15)勘察设计 (65)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全技术规程DL/T5334-2006 三.国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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