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27-2009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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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2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 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 标函200443 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2、,认真执行 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五章规划布局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七章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附录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二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

3、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 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 照执行。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 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 要尺度。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 适用的原则,从

4、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 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 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 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 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4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 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 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 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

5、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 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 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 特殊配置的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 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 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设规模 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 置。 第十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 用社会公共设施。 5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6、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人、 地级 65 /人、县级 60 /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 1 规定。 表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类别服务人口(万人)建筑面积() 省级 70002400034000 40001850024000 10001300018500 50058007000 30047005800 10035004700 8041006150 4024504100 1012502450 108501250 注:经济较发达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 6 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

7、 5%10%的建筑面 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 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 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 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级别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行政用房 省级41502434202436 地级40482428212846 县级354223252532610 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 设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经论证批

8、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 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建设用地 7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 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四、避让饮用水源

9、保护区。 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 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 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利用地型地 貌, 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 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 与业务、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 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 8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 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 划要求。 第二十

10、一条除有特殊要求外,实验用房的布局、朝向、间距 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 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 殊设防类。 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 架(剪)结构或钢结构。 第二十四条设置实验用房等的主要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第二十五条建筑内部实验区与实验人员办公、公共垂直通道 等非实验区域相互隔离,并满足人

11、流、物流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垂直布局应遵循便于废气的处理排放与稀 释,有利于工程管网设置,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 9 的原则进行。 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 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 宇的,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 依次安排。 第二十七条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的设置实验用 房的建筑应安装电梯。设置电梯的至少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 梯兼作货梯,有条件的宜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第二十八条实验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 的实验用房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无特别要求的实验用房, 内

12、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 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内隔墙材料应具备牢固、保温、防火、 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 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 小、耐腐蚀、防水与易清洗的要求。 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 洁净实验用房,负压生物安全实验用房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 实验用房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 其建筑布局、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 第三十条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对 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 10 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碱及有

13、机溶剂的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 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三十一条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第三十二条易受化学物质灼伤的实验区域内,宜设置洗眼设 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 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小的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 紧急冲淋装置。 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实 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 置。 有条件的实验用房应设置与检测工作范围相应的有毒有害 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实验用房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实验环境需要。空 调系统不得造

14、成不同实验用房之间空气交换,并应满足使用灵 活、节能的要求。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 验用房,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十四条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操作点,应采取 局部机械排风措施。对于分散、微量释放有害物的实验用房, 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 11 同时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措施的,应避免全面通风对 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 量,设施应安全可靠,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 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 第三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

15、心建筑应设置防雷系统。计算机 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 防雷系统。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设置完善的综合布线、 计算机网络系统,并设置楼宇自控系统。安全防范应按有关规 定设置。 第三十八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 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 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七章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 和任务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参照附录B执行。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执行。 12 第四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投资估算

16、,应按国家现行有 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时,实验用房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 宅平均建筑工程造价的2倍4倍确定,其他用房可参照1.5倍2 倍确定。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 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经济评价, 应按国家现行 建 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相关规定执行。 13 附录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附表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 2) 备注 项目功能室内环境要求其它 负压状态二级生物安全实 验室 4070 适用于对人体、动植 物或

17、环境具有较大乃 至高度危害或具有潜 在危险的致病因子, 但实验过程对健康成 人、动物和环境可能 却相对不易造成严重 危害的实验。 主实验室相对于大气压 宜为-20-30Pa,相邻 相 通 房 间 压 差 为 10Pa15Pa,洁净度为 78 级。如果涉及较大 潜在危害的操作,宜采 用全新风系统,排出空 气经高效滤器过滤 表中面积以设 置一间主实验 室、室内放置 一 台 生 安 柜 计;每增加一 台生安柜,需 相 应 增 加 约 10m 2 建 筑 面 积。 三 级 生 物 安 全 实验室 BSL-3110160适用于对人体、动植 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 害性,易通过直接接 触或气溶胶使人传染 上严

18、重的甚至是致命 疾病,或对动植物和 环境具有高度危害, 通常有预防和治疗措 施的实验。 依照现行国家标准生 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 规范GB50346 执行 1.表中面积以 设置一间主实 验室、室内放 置一台生安柜 计;每增加一 台生安柜,需 相 应 增 加 约 10m 2 建 筑 面 积。 2.表中面积以 ABSL-3 (含小动 物实验室) 120180 ABSL-3 (含中动 物实验室) 140200 四 级 生 BSL-4按实际需适用于对人体、动植 依照现行国家标准 生 14 设置一间动物 室计;每增加 一 间 小 动 物 室,宜相应增 加 2025m 2 建 筑面积,每增 加一间大动物

19、室,宜相应增 加 3040m 2 建 筑面积。 3.含“大型” 动物 (如牛等) 的实验室,建 筑面积应根据 实际需要设置 物 安 全 实验室 要确定物或环境具有高度危 害性,通过气溶胶途 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 明,或未知的、高度 危险的致病因子,实 验过程对健康成人、 动物和环境极易造成 严重危害,没有预防 和治疗措施的实验。 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 术规范GB50346 执行 ABSL-4(含小动 物实验室) ABSL-4(含中动 物实验室) 电子显 微镜室 透射电镜室5060透射电镜检测 温度 1530 湿度70% 防振动 防电磁干扰 扫描电镜室2535扫描电镜检测 样品制备室4050 样品制

20、备、超薄切片 等 暗室1520电镜照片冲印 PCR实 验室 试剂配制室2535 聚合酶链反应实验 宜微正压 1.适用于有一 定生物安全隐 患的实验; 样品处理室2030 宜为 BSC-2 或以上等级 实验室 15 2.实验流向、 气流、人流、 物流均为单向 流。 核酸扩增室2030 压强不高于样品处理 室,局部 5 级净化 产物分析室2030压强低于核酸扩增室 16 续表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m 2) 备注 项目功能室内环境要求其它 全自动微生物仪实 验室 4060 细菌分子生物学鉴 定 根据实验对象选择 常压或负压 - 冷房2040 分子生物

21、学试验及 试剂存贮 48- 暧房2040细菌培养371- 环境测试仓6080 建筑材料有毒有害 物质释放量检测; 空 气净化产品效果检 测 恒温恒湿 温度 230.5 湿度 455 换气次数1次/h和 0 次/h 仓体 30m 3 SPF 级 实 验室动物 房 大型 800 1200 SPF 级动物实验 温度 2025 湿度 4070 洁净度 7 级 换 气 次 数 10 次 /h20 次/h -中型400800 小型200400 消毒产品 消毒效果 检测室 空 气 检 测室 5080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 检测 恒温恒湿 温度 2025 湿度 5070 换气次数 0 次/h - 百 级 洁 净室

22、 4060无菌检查 洁净度局部 5 级周 边 7 级 - 实验室药效测试室100130 卫生杀虫产品药效 检测室 恒温恒湿 温度 261 湿度 605 - 模拟现场测试室6080 卫生杀虫产品模拟 现场药效检测 恒温恒湿 温度 2030 湿度 5565 - 等离子光谱仪质 谱仪检测室 (ICPMS 室) 6080 水、 食品、 化妆品等 方面微量元素一次 多项检测 洁净度 6 级7 级 温度 1826 湿度80 - 17 二噁因实验室250300二噁因检测 洁净度 6 级7 级 前处理室:负压、 温 度 18 27 ;湿度 40 60 磁质谱室:正压、 温度 221; 湿度 355 - 谱仪实

23、验室80 放射性核素定量分 析 -据铅室重量确定楼板承重 放射源照射场100 防护器材性能测试、 仪器效验 - 墙体、门、通风管、电线 管等符合屏蔽要求 放射化学实验室100水、 食品放射性测量-内部表面材料耐酸碱腐蚀 注:表中实验用房面积中不包含实验人员办公室、监控室。 18 附录二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附表2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地(市)县 ABCABCABC l 微生物鉴定系统2l 2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 l2l 3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llll 4 微型全自动荧光酶标禁2l 5 放射免疫分析仪ll 6 PCR扩增仪 (实时、 荧光)2l 7 PCR扩

24、增仪26l3l 8 电泳系统26l3l 9 脉冲凝胶电泳仪l lO 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1 11 酶标仪3624l2 l2 自动洗板机3624l2 l3 多头移液器(套)l06053035 l4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24l2l2 l5 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l2ll l6 超净土作台l0204623 l7 生物安全柜l0l535l2 l8 生物显微镜8255l525 l9 生物解剖镜24l2l 2O 倒置显微镜282l 2l 荧光显微镜25l3l 22 暗视野显微镜l21ll 23 电子显微镜l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地(市)县 ABCABCABC 24 超薄切片机ll 19 25 核酸蛋

25、白转膜仪3l 26 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ll 27 杂交炉2l 28 自动凝胶成像仪l4l 29 核酸冷冻离心十燥仪ll 30 病毒载量测定装置l 3l DNA测序仪l 32 DNA转导仪l 33 层析纯化装置l 34 流式细胞仪ll 35 低温高速离心机38l3l 36 普通离心机6l04836 37 真空冷冻十燥机l2 38 高压灭菌器4l53lO24 39 干烤灭菌器5l53lO26 40 高精度恒温恒湿箱l42l 4l 恒温培养箱l0406255l0 42 生化培养箱4l525l2 43 霉菌培养箱l3ll 44 co2培养箱l82l 45 厌氧培养箱l2ll 46 厌氧土作站l 47

26、恒温水浴箱l0205l045 48 恒温摇床培养箱4835l 49 低温冰箱(一20)l5256lO35 5O 低温冰箱(一40)42 5l 低温冰箱(一85)35ll 52 超低温冰箱(一140)l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地(市)县 ABCABCABC 53 组织切片制作系统ll 54 冰冻切片机(套)lll 55 液氮罐3l023l2 20 56 程序降温仪l 57 人工气候箱l 58 PEET柜l 59 超低容量喷雾机1ll 60 吸入染毒系统ll 6l 均质器6l23522 62 全自动血球计数器2 63 图像分析系统l 64 超声波清洗器l3l 65 制冰机3l 66 血乳

27、酸仪l 67 多导生理记录仪l 68 尿分析仪l 69 水迷宫仪l 70 穿梭箱l 7l 微量振荡器4l035l2 72 样品粉碎机23l2ll 73 微波消解器24l2ll 74 超声波细胞粉碎仪l2 75 纯水处理器25l3ll 76 l/l 00万电子天平l 77 1万一1八O万电子天 l42 78 l万电子天平2l028l2 79 l千电子天平5203lO24 8O 等离子光潜分析系统ll 8l 等离子发射光谱一质谱ll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地(市)县 ABCABCABC 82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24l2l 83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l2l2l 84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ll

28、85 红外分光光谱仪l 86 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l3l2l 21 87 可见分光光度计4l03522 88 荧光分光光度计l2l 89 锌卟啉测定仪ll 90 散射式浊度仪l2llll 9l 旋光测定仪llllll 92 折光仪llllll 93 总有机碳测定仪ll 94 气相色谱一质谱一质谱l 95 气相色一质联用仪ll 96 高分辨气相色一质联用l 97 气相色谱仪3624ll 98 液相色谱一质谱一质潜1 99 液相色一质联用仪ll 100高效液相色谱仪2412l 101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ll 102离子色谱仪l2lll 103毛细管电泳仪l 104制备色谱仪l 105逆流色谱仪l 1

29、06飞行时间质谱仪l 107磁质谱仪l 108分离质谱仪l 109核磁共振波谱仪l 110固相微萃取系统l2ll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地(市)县 ABCABCABC 111顶空进样装置lllll 112吹扫捕集装置lll 113吹氮浓缩装置l2l 114超临界萃取系统l 115热解析仪lll 116快速溶剂萃取系统1 117超声波萃取仪l 22 118自动凝胶流分收集器ll 119薄层色谱系统llllll 120薄层色谱扫描仪ll 121PH/离子选择电极测定 6l03422 122电导率测定仪llllll 123极谱电位阳极溶出lll 124流动注射分析仪ll 125蛋白质测序仪

30、l 126多功能快速检测仪l 127水分测定仪1l 128水质连续自动检测系统l 129激光粒度分析仪2l 130分散度测定仪lll 131甲醛测定仪llllll 132一氧化碳测定仪23l2l2 133二氧化碳测定仪23l2l2 134空气采样装置6l04624 135蛋白质自动测定仪1l 136全自动纤维索测定仪l 137全自动脂肪测定仪1 138双向蛋白电泳仪1 139化学发光仪1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地(市)县 ABCABCABC 140臭氧测定仪l2llll 141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232l 142热释光剂量仪(套)22ll 143医用诊断X线湘L性能检 l2l 144

31、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lll 145a、阝表面沾污测量仪l2lll 146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lll 147防护级x、 射线剂量仪 3422ll 23 148低本底谱仪 (高纯锗)lll 149数字减影设备性能检测1l 150CT性能检测体模lll l5l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1 152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11 153放疗自动扫描水箱lll 154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1 155磁共振性能检测体模l 156液体闪烁测量仪ll 157环境级x、剂量率仪22llll 158便携式谱仪lll 159a、 阝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lll 160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l 161氡钍分析仪lll 162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

32、量l 163个人剂量报警仪48242 164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1 165灰化装置lll 166石材样品粉碎设备 (套)l 167紫外线强度分析仪llllll 168硫化氯快速监测仪lllll 序 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地(市)县 ABCABCABC 169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ll 170氯气快速检测仪ll l7l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l 172振动测定仪lll 173微波漏能测试仪llll 174场强仪l 175频谱分析仪(套)l 176氨测定仪ll 177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ll 178有机气体测定仪ll 24 179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ll 180声级计3423l2 181X光机llll

33、 182高千伏X光机l 183听力计22lll 184B超(甲状腺、腹部)22lll 185肺功能测定仪l2ll 186血流图仪l 187肌电图仪1 188裂隙灯l 189脑电图仪l 19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ll 191半自动生化分析仪llll 注:A-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B-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C-根据地域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

34、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5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该执行”。 附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条 文 说 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五章规划布局 第六章建筑标准 第七章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 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35、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 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 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 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使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除 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提供依据外,也为其他各级各类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 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 依据。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36、27 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服 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 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 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 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 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卫生 资源的合理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 应充分利用己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充分利用。 第六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7、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确定原 则。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建设规模也不尽相同。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包括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疾病预防与控制、疫情收集与报告、 监测实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业务培 训与保障、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主要职能和工作内容、项目见 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能。 28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构成根据履行基本职能、完成 基本任务的需要确定。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验用房,根据职能分工、 开展工作、满足功能、完成任务的要求,分为基本实验用

38、房和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基本实验用房,指对应职能分工、满足必须开展的基本工 作任务所需的实验用房,包括微生物与寄生虫、理化、毒理、 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用房,是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其建设规模应根据满足基 本功能、完成基本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原 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指根据地区卫生发展规划、本单位技 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设置的,功能针对性较强、条件要 求较高、结构较复杂、投资较大的实验室,如三级生物安全实 验室、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二噁英实验室、电子显微镜 实验室、SPF级实验动物房、等离子光谱质谱仪检测室等, 是 疾病预防

39、控制中心在满足开展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 平、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所 需设置的实验用房。 其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确定。 业务用房,是指开展卫生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 明确的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其建 29 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保障用房,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常开展工作所不 可缺少的,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 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毒害性物品库房(剧 毒品库)、易燃易暴物品库房、腐蚀性物品库房、应急物资贮 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

40、、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 车库、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 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生防病机制正常运转所必须具备的功能 单元确定。 行政用房,包括领导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纪委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档案室、工会、消防安保、后 勤管理部、保卫部等功能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办公用 房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条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小而全的建设模式逐渐淘 汰,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共服务资源已成为趋势。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面积指标 是编制组根据全国28个省级、 132个地市级和456个县区级共616 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状情况调

41、查结果和理论测算确定的。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 30 制,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二条各类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是在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工作用房基本情况 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卫 办疾控发 2004 108号) 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的规定,以 及开展各项基本业务工作的需要, 结合专家综合分析评估确定。 一、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 下列功能实验用房: 1省级

42、:BSL一3/A BSL一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 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 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初筛、确 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含其他慢性非传染性 疾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 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 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 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 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2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 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

43、确认实验 室按国家规定设置),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 31 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 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 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 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3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 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 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 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 生化实验室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

44、物学实验,细菌、 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 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 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 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 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 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 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 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 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 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 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

45、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 32 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 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等。 2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 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 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 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 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 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 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 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 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46、 3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 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 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 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 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 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不限于附表1所列项目, 应 根据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 另行设置。 本条明确了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的依据,具体 建筑面积应根据专业特点、实验要求、建筑形式等实际情况确 33 定。 第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和教学用房的

47、建设规 模,根据卫生部颁发试行卫生防疫站工作制度等六个文 件的通知(83)卫防字第61号附件四各级卫生防疫站 建筑标准(试行)中“凡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卫生防疫站可 按编制每人增加1-3的建筑面积”的规定,并换算占总面积 的百分比为3 -8基础上, 和卫生部与发展改革委针对中 西部地区国债建设项目共同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 导意见中“承担教学实习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筑面 积可在上表6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结合教育 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现状确定的。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原则。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

48、控制中心的建设,宜建筑密度小、朝 向好、间距较大、自然通风顺畅、绿化率高,以便实验室废气 的处理排放、稀释与扩散,同时便于合理安排具有不同区域特 性要求的人流、物流以及满足实验室其他有关特性的要求,避 免或减少交叉污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基本实验、业务、保 34 障、行政、特殊实验、教学培训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和场地的用 地。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原则。 第五章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在执行国家有关 政策与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便于服务社会,避免对外 界产生不安全影响以及防止外界不良干扰等要求。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根据财力可能

49、一次或分期建设。 由于实验用房专业性强,功能特殊,同时具备一定的生物 (如病毒、细菌)、化学(如各种有毒物品)、物理(如放射 物)安全性,对建筑结构、通风、空气调节、水电、人流、物 流等有特定要求,因此,实验用房不宜与其他功能用房混建。 对于毒理(包括动物房)、理化、微生物等不同类别的实 验建筑,由于实验内容与安全特点不同,如:毒理(包括动物 房)实验室具有恶臭气体散发,微生物实验室具有生物安全隐 患,理化实验室具有化学有害物产生等,需避免相互交叉污染 或干扰;同时,由于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对室内空气环境的工 艺性要求不同,如:动物房通常需要进行全面净化,理化实验 室普遍需要有效通风等,需设置具有相应特点的工程管网,微 35 生物实验室中许多用房需要设置负压或进行净化。因此,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不同类别的实验建筑 宜独立设置,如分别设置毒理楼、理化楼、微生物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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