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90-质量体系认证-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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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SA8000(SA8000(社会责任标准)以及相关法规条文摘录 一一、童工童工 第 15 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二、未成年工未成年工 l 劳部发1994498 号第 2 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l 第 64 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5 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l 劳动部发1994年 498 号第 6 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一)安排工作岗位 之前; (二)工作满

2、1 年;(三)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 时间已超过半年。 三三、非志愿劳工非志愿劳工 劳部发1994118 号第 4 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 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四四、协迫与骚扰协迫与骚扰 劳部发1994118 号第 8 条: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 工作场所的职工集体宿舍限制工人人身自由。 - 2 - 五五、不歧视不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2 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 受歧视。 六六、最低工资最低工资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8 条:国家实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

3、人单位支付劳 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l 劳动部发1995309 号第 54 条:劳动法第 48 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 作时间内履行了下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 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l 劳部发1994409 号第 3 条第 3 点: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 定(劳部发1993333 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 付给

4、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l 劳部发1995309 号 56 条: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 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备有法律 效力。 l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7 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 试用、 熟练、 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 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l 劳部发199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9 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在工资等工资形式的 - 3 - 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 的最低工资率。

5、l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 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 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l 停工待料之工资支付方法: 全国范围:劳部发1994489 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2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6、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 办理。 *广东省:1989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 28 条:企业停产,应发给职 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 70%。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 54 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 职工本人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工作其他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下列 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的(含六个工作日) ,按职工停工前 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工资的 80%支付给职工;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 从第七日起按停工之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 60%支付给职工。 七七、加班工资加班工

7、资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 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 (3) 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 l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3 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 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 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 作时

8、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 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 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 4 - 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9、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的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l 劳部1995309 号第 62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 息日的,属于正 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 44 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八八、加班时间加班时间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6 第: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5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174 号修正)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本规定自 199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企业最迟应

10、当自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8 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1 条: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一 天不超过 3 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l 劳部发1997134 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对极个 别确实困难,1997 年 5 月 1 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 40 小 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旆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 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九九、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2 条:社会保险基

11、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 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十、福利福利 1、法定假日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1 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 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l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 2 条:全体公民 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 1 天(1 月 1 日) - 5 - 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放假 3 天(5 月 1 日、2 日、3 日) 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l 如法定节假日恰逢休

12、息日,则休息日顺延。 2、年休假和产假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5 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l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第 2 条:休假时间按本企 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 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 7 天;满十年未 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2 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l 劳部发1992309 号第 58 条: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 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3、拖延支付工资和预留押金

13、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0 条:每月工资必须准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雇主如未能有恰当的理由,不得预留部分工资或延迟支付工资。 l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24 条: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 或其他用途。 l 劳部发1994118 号第 2 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也 不得扣留或者押职工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l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7 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 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 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

14、、小时支付工资。 4、劳动合同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16 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l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 9 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 动行政部门鉴证。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1 条:劳动合同可以约下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 过六个月。 l 劳部发1996354 号第 3 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超过六 个月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 - 6 -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 30 日;劳动合

15、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0 日。试用期包 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9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第 26 条、第 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十一、卫生与安全卫生与安全 1、教育培训 l 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 87 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 危险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 ,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l 中

16、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5 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 l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第 2 章第 2 节第 5 点:在劳动法第 55 条中的“特 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 业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 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与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机动 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与轮机操作; (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4 条第 3 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针对 本单位

17、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30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乡、村可以根 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2、厂房出口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新修订本)第 3.5.1 条: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 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丙类厂房(见备注 X) ,每层面积不超过 250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丁、戊类厂(见备注 X)每层建筑面积 不超过 400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 3、疏散信道、标志和应急灯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4 条第 6 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

18、- 7 - 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新修订本) *第 3.5.4 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2 层 厂房不宜小于 0.6 米/百 人,3 层厂房不宜小于 0.8 米/百人,4 层(及以上)厂房 不宜小于 1.0 米/百人。当各层人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 度按其下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1.1m。底层外门的 总宽度应该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 小于 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 1.4m。

19、 *第 7.4.1 条:疏散用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非封闭 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第 7.4.2 条:需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凈宽不应 小于 90cm,倾斜度不应大于45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 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 60 ;凈宽可不小于 80cm;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 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0.25h;在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 对楼梯段。 *第 7.4.5 条:公共场所建筑的疏散楼梯

20、两段之间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 15cm。 *第 7.4.7 条: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就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 60 人的房间 每栋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 ,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 ,严禁采用转门。 *第 10.2.6 条:各单位应在疏散走道、出口及楼梯单间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 11 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 于 1 公尺。 4、宿舍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5 条: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 筑物内。 l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工条例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

21、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 实用面积不得小于 2cm2。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新修订本) *第 5.3.1 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要 求的可设一个:耐火程度为 1、2 组且层数为 2、3 层的,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400 ,且第 2、3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l 第 5.3.2 条: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6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 的塔式住 - 8 - 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且每层人数 不超过 30 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5、消防设施的管理 l 中华人民

22、共和国消防法第 14 条第 5 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 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1 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 道。 6、消防器材的选择、数量及配置 l 灭火器的设置 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手册2.4.3.16 点: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库房(见备注 X)灭火器 的数量为:厂房每 80 一个,库房每 100 一个。 l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文件) *第

23、4.0.4 条: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 4.0.5 条:设有消防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 数量: (1)设有消防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2)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3)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4.0.6 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可燃气全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 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l 第 4.0.7 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个,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 宜多于 5 个。 l 第 5.1.3 条:手提式灭火器宜放置在

24、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 应小于 1.5 米,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 米。 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 新修订本) 第 3.0.2 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A、B、C、D 火灾类型见备注 XX) -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类型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 -扑救 C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

25、、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 9 - 7、电气设备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45 条:各厂房、宿舍内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 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 41 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 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 第 42 条:电器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 46 条: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声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 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

26、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8、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 32 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连轴 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装置。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 33 条:压延机、冲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 要有安全装置。 l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 76 条: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 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消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 用防护措施。 9、卫生、防护用品 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J36-79)29 条:产生危险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 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 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27、。 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 易于清扫。 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坡向排水系统。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 28 条: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 31 条: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 68 条: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 产辅助设施。 第 74 条: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分别 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1) 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2) 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等操作。 (3) 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4)

28、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 10 - 第 75 条: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人分别 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 76 条: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 该由工厂分别提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 77 条: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的飞溅火花、碎片、创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 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 78 条: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人供给防水靴 或者防水鞋等。 第 80 条: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人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

29、等。 第 85 条: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 效。 10、车间通道宽度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 10 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 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 1 公尺。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机械加工车间通道宽度 通道要求 最大宽度(m) 行人通道 电瓶车单向行驶 电瓶车对开 叉车或汽车开进 1 1.8 3 3.5 冲压车间通道宽度 - 11 - 通道名称 代号 宽度(m) 车间主通道 压力机生产线之间的通道 大型压力机 1 中型压力机 2 小型压力机 3 从通道边界到设备的距离 B B1 B2 B3 D 3.55 4 3 2.5

30、2.54 注: 1、大型压力机系指大于等于 800t 单点;大于等于 630t 双点压力机。 2、中型压力机系指 160630t 单点;160400t 双点压力机。 3、小型压力机系指小于 100t 的压力机。 铸造车间通道尺寸 类别 通道宽度 非机动车 1.5 手工造型人行道 0.81.5 11、车间空气污染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 58 条: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 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压和凈化装置。 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28 条第 3 点: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

31、,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37 条: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 、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熬胶等) 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所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12、车间嗓音 l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试行)是根据声级别制订的,以语言听力损伤为主要指针 并参考其他系统的改变; 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 85db (A) , 但不得超过 90db () 。 规定接触不足 8 小时的工作,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即接触时间减半容许放宽 3db - 12 - () , 但无论时间多短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 115db(A)。

32、本标准只于连续稳能噪声, 不包括脉冲噪声。 13、危险品储藏 l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 52 条: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 10 公尺以上,并且避免 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 53 条: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 处。 l 工业安全与卫生第 6 章-危险物品储藏 易燃液体贮存安全要求: 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阴凉的处所, 并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 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严 禁烟火。 有毒物品贮存安全要求: 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干燥场所,要避免在露天存放,并且勿与酸类相近。 (1)与食品同存一库。 (2)包装必须严密,无论是瓶装、盒装、箱装或其

33、他包装,外面均应贴(印)有明 显的名称和标志。 (3)发现有包装破损和撒漏时,应尽快用土或锯木屑掩盖,然后清扫洗刷。 (4)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毒用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毒害物质。 (5)储存毒害物质的仓库,应有中毒急救、清洗、中和、消毒用的药物等以备用。 l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 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 应贮存在一级 建筑物(见备注 XXX)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

34、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 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蚀性物品 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 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 不得超装。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 应单独存放。 - 13 -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

35、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7.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7.1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质量变 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8.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 8.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8.3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8.

36、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 拖拉、倾倒和滚动。 8.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 品。 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 其他工具。 14、仓库管理 l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划 第 18 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 平方米,垛与垛间距 不小于 1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 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 0.3 米,主要通道的 宽度不小于 2 米。 第 22 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

37、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 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 25 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 可以贴邻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 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 38 条:储存丙类类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 高温照明粉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 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丙类可燃固体包括:化学、人造纤维 - 14 - 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榖物

38、、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 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 中的鱼、肉)。 第 39 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其垂直下方 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0.5 米。 第 40 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 41 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 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 42 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 用电器。 第 44 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39、,并定期 检测,保证有效。 第 45 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 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 51 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 52 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 53 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 保证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 55 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 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 56 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 疏

40、散楼梯等消防通道, 严禁堆放物品。 15、厕所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 文件) 第 73 条: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 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 数计算进行设计:男厕所 100 人以下,每 25 人设一个蹲位;100 人以上每增加 50 人, 增设一个蹲位。女厕所 100 人以下,每 20 人设一个蹲位;100 人以上每增加 35 人, 增设一个蹲位。 16、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6 章第 26 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 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后

41、方可参加工作。 - 15 - 17、备注 X 生产的火灭危险性分类及相应仓库储存物品示例 类别 火灭危险性特征 储存物品示例 甲 1. 闪点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 氧化即 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 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 的作 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 烧的物 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 1. 乙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 硫化碳、 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蚊酸 甲脂、醋 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 烯、乙醛、 60 度以上的白酒。 2. 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 烯环氧乙 烷、水煤气、硫化氢、氯

42、乙烯、液 化石油气、 - 16 - 化以及遇 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 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 机物接触 时能引起燃烧的物质。 电石,碳化铝。 3.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 火胶棉、 赛璐珞棉黄磷。 4. 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钾、 四氧化 锂铝、氢化钠。 5. 氯化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 化钠、硝 酸胺。 6. 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 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 积热不散 引起自

43、燃的物品。 1.煤油、松节油、西烯醉、异戊醉、丁 醚、酯酸 丁酯、硝酸戊酯、乙先、丙词、环已 胺、溶剂 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钾、 硝酸、 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酸、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 脑、生松 香、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 及其制品、 油绸及其制品。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 机油、 - 17 - 重油、闪点80的柴油、糠醛50 度至60 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 毛、丝

44、、 麻及其织物;榖物、面粉、天然橡胶 及其制 品;竹、木及其制品;计算机房已录 数据的磁盘; 冷库中的鱼肉。 丁 难燃物质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 及其制 品;水泥刨花板 戊 非燃烧物质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 品;搪瓷 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铝纤 维;矿棉、 岩棉、陶瓷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 泥、石、 膨胀珍珠。 X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新修订本) 第 2.0.1 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

45、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 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较小、可燃物较小、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2.0.3 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以下几类: - 18 - (1)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烧,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2)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 烧的火灾; (3)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燃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 灾; (4)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钴、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

46、)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2.0.4 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元元和字母组成,数字元元应表示灭火级别 的大小,字母(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XX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新修订本)第 3.2.1 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3.2.1 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3.2.1)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单层厂 房 多层厂 房 高层厂房 厂房的地下 室 和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 层者 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

47、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1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 19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 (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

48、甲类厂房除外) 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小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 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消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许占地面积 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 (4)甲、乙、丙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 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5)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榖物简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2 人时,最多允许层数 可不受本表限制。 十二十二、卫生与安全卫生与安全 l 劳部发1994工资支会暂行规定第 6 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员工的工资 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 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l 迪斯尼要求: 厂商采取适当的步骤,确保向所有员工传达迪斯尼制造商行为守则 ,包括所有员 工可随时出入的公众场所,以当地语言张贴一份迪斯尼制造商行为守则 。 迪斯尼将查阅至少一年之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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