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69_ 三普药业现金分红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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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 1 页 共 4 页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20122012 年制定)年制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行 为,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 201237 号) 、青海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的通知 (青证监发字2012116 号)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证监发字2012136 号)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第第二二条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3、配利润。 第第三三条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 2 页 共 4 页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

4、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及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 以在中期进行分红。 (三)利润分配条件: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在盈利和 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

5、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特殊情况是指:当年实现的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审 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 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6、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 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 3 页 共 4 页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经营状况拟定。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

7、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 第第九九条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8、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 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 4 页 共 4 页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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