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56_ ST博元半年报摘要.pdf

上传人:哈尼dd 文档编号:3728661 上传时间:2019-09-22 格式:PDF 页数:23 大小:477.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600656_ ST博元半年报摘要.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600656_ ST博元半年报摘要.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600656_ ST博元半年报摘要.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600656_ ST博元半年报摘要.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600656_ ST博元半年报摘要.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600656_ ST博元半年报摘要.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00656_ ST博元半年报摘要.pdf(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 页 共 13 页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012 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 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 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2、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1.5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1.6 公司负责人余蒂妮、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丽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 丽萍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ST 博元 股票代码 600656 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王寒朵 联系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 291 号日 荣大厦 8 楼 806 室 电话 0756-2660313-817 传真 0756-2660878 电子信箱 w_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

3、和财务指标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2 页 共 13 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511,197,252.65 505,371,812.39 1.15% 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49,590,305.30 46,127,331.43 7.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0.26 0.24 7.51% 报告期(16 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营业利润 -1,215,406.06 -16,006,646.40 不适用 利润总额 3,462,973.87

4、 -16,008,931.40 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3,462,973.87 -16,008,931.40 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1,881,650.53 -16,506,646.40 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18 -0.084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 -0.062 -0.087 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18 -0.087 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24 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193,472.65 -24,889,528.28 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5、流量净额(元) -0.001 -0.131 不适用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1,005,338.6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683,718.61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10,666,244.47 合计 15,344,624.40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3 页 共 13 页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17

6、,144 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 例(%) 持股总数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 份数量 珠海华信泰投资 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10.49 19,978,070 0 质押 19,978,070 东莞市勋达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6.46 12,300,000 12,300,000 冻结 12,300,000 兰溪市财政局 国家 4.11 7,831,009 0 无 0 王明华 境内自然人 3.89 7,412,000 0 质押 7,412,000 李贵芬 境内自然人 1.81 3,450,066 0 无 0 吴为荣 境内自然人 1

7、.58 3,000,000 3,000,000 无 0 吴伟英 境内自然人 1.05 2,000,000 2,000,000 无 0 东阳市横店担保 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0.80 1,528,090 0 无 0 周扬中 境内自然人 0.76 1,458,000 0 无 0 温启钟 境内自然人 0.68 1,298,181 0 无 0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 19,978,070 人民币普通股 19,978,070 兰溪市财政局 7,831,009 人民币普通股 7,831,009 王明华 7,412,00

8、0 人民币普通股 7,412,000 李贵芬 3,450,066 人民币普通股 3,450,066 东阳市横店担保有限公司 1,528,090 人民币普通股 1,528,090 周扬中 1,458,000 人民币普通股 1,458,000 温启钟 1,298,181 人民币普通股 1,298,181 付云桃 1,156,383 人民币普通股 1,156,383 胡天高 1,128,612 人民币普通股 1,128,612 余伟房 1,050,088 人民币普通股 1,050,088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的说明 公司向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询证函,华信泰回函确 认,其与前十大股东和前

9、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中的其他股东 无关联关系。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 一致行动人。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4 页 共 13 页 5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无经营情况。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经营情况。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10、 不适用 报告期未开展主营业务。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未开展主营业务。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上年同期亏损 1600.89 万元,报告期盈利 346.30 万元,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 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只有零星贸易收入 46.52 万元,计提银行贷款利息 1208.09 万元; 报告期虽然仍未开展主营业务,但取得票据贴现利息收入 1129.90 万元,因去年偿还了部分 银行借款,报告期计提利息比上年同期减少 424.37 万元,报告期核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569.20

11、 万元。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 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5 页 共 13 页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

12、 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 2011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 意见附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一)所述,博元公司现处于逾期借款和债务不能归还,未 弥补亏损金额大, 生产经营处于停止状态。 博元公司虽然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拟采取 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四)、8 所述,博元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获知调查处理结果。 对此,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截止 2012 年 6

13、月 30 日,公司逾期借款及债务逾 4.62 亿元,原主营业务已剥离,现在 暂时没有主营业务。2012 年度,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债权人磋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债务问 题,借此消除逾期借款及债务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积极进行整改,改善治理结构、 加强内部控制,争取尽快消除立案事项的不良影响。公司已于 2012 年 7 月 6 日披露了珠 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募集资金向林东煤业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 从而为公司注入新的业务和资产, 以此来改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将凭借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通过股

14、东支持、 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 调整公司产业结构, 使公司向煤炭能源类公司转型, 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6 重要事项重要事项 6.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3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4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 45,591,088.00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6 页 共 13 页 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 限公司 12,200.00 兰溪市财政局 328,050.00 22

15、,094,764.00 东莞方达集团 1,028,704.29 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208,960.50 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 司 9,970.00 珠海华信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200,000.00 4,553,276.17 10,405,261.63 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 5,000,000.00 5,000,000.00 余蒂妮 36,805.68 205,240.00 1,354,552.67 合计 10,236,805.68 45,603,288.00 10,086,566.17 40,102,213.09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

16、额 10,236,805.68 元,余额 0 元。 6.5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 (仲裁) 涉及 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 裁)审理 结果及 影响 诉讼 (仲裁) 判决 执行 情况 原告于 2004 年 8月、 2005 年 3 月、 2005 年 6 月分别向本公司发放贷款合计 9800 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 9800 限令本公司在2010年5月11日前归还上海工行 98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09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 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方达集团对上述 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已判决 尚未 执行 完

17、毕 2009 年 5 月 8 日, 公司收到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送达的三 份民事判决书 (2009)沪二中民 三 (商) 初字第 2 号、 3 号、 4 号 。 7022 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7022 万元;并偿付该行截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的期 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共 1659 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 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已判决 尚未 执行 本公司于 2005 年向原告借款 4000 万元,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中 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 3

18、809.9 0 本公司应偿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 38098972.5 元 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 已判决 尚未 执行 2005 年 9 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三笔共 2,000 万元借款合同,后因本公司 财务状况恶化,造成借款逾期未 还。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2,000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方 达集团对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还款 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已判决 尚未 执行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7 页 共 13 页 海分行

19、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 为:(1)要求本公司偿还三笔共 2,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欠息、罚 息、逾期利息;(2)要求东莞市方达 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 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于 2007 年 11 月 21 日向本公 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5500 万元,借 款期限至 2010 年 11 月 20 日止。 因第一笔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及 时归还, 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5500 (1)限令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前归还借款并支 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2)被执行人及连带责任 方对上述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 保全

20、费、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 加倍债务利息。 本公司该项债务对应的债权人由广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变更为深圳市利明 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已向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偿还该项借款本金 54,998,112.18 元。 已判决 尚未 执行 完毕 原告于 2004 年 4 月按本公司要求 将300万元人民币汇入本公司指定 账户,本公司未予偿还 300 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 源辽宁公司借款 300 万元 已判决 尚未 执行 原告称其于 2009 年 5 月向本公司 借款200万元, 勋达投资提供担保;

21、 借款到期后, 本公司及勋达投资未 偿还借款。 要求公司及勋达投资偿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0 1、 限本公司向 SunYu 偿还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 2、限本公司向 SunYu 支付借款利息;3、勋达投 资对判项一、二所列债务在本公司不能清偿部分 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驳回 SunYu 其他的诉讼请求。 已判决 尚未 执行 完毕 345 法院判决本公司应向北京华源生命科贸发展有 限公司支付 345 万元 已判决 尚末 执行 完毕 原告卢赞诉称: 其曾与方达集团于 签订借款合同。 2009 年 3 月 19 日, 公司向卢赞出具了 还款担保书 , 公司承诺对方达集团对卢赞

22、欠款 共 2100 万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因方达集团未履行还款义务, 卢赞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1016. 8631 1、维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 初字第 468 号、595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 讼费负担部分;2、变更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 468 号、595 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为:由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因 主债务人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卢赞的 借款本金合计 15117875 元及利息(至 2010 年 4 月15日止为5219387元, 此后的利息以15117875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23、款利率的四倍 计算)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已判决 申请 再审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华源制药 公司返还本金300万元和逾期还款 违约金;2、判令被告访域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华源营 销公司承担对1/3的部分承担连带 296 35 1、返还原告 290 万元;2、上海纺域贸易发展有 限公司对 29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 诉讼费 3.18 万元,执行费 3.18 万元。以上共计 296.35 万元应付款,要求本公司在 2009 年 2 月 19 日之前将应付款交到法院。 已判决 尚未 执行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8

24、页 共 13 页 责任。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1)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上海工行于 2004 年 8 月、2005 年 3 月、2005 年 6 月分别向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 贷款 2000 万元、1800 万元、2000 万元(合计 5800 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海工行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就此三笔贷款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公 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 年 11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

25、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 (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65 号、66 号 ,将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开庭审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于 2004 年 7 月、9 月分别向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2,000 万元(合计 4,000 万元) ,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行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就此两笔贷款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 诉 讼请求

26、为: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2009 年 11 月 19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 (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62 号、63 号、64 号 ,将于 2009 年 12 月 22 日开庭审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于 2004 年 8 月、2005 年 3 月、2005 年 6 月分别向本公 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2,000 万

27、元、1,800 万元、2,000 万元(合计 5,800 万元) ,后 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就此三笔贷款事项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 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 年 11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 62-66-1 、民事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62-1 号 。法院裁定: 查封、冻结本公司、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25

28、,764,790.69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本公司投资于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5%股权、孽息、收益,停止办理转让、变卖、质押 等一切手续。 2010 年 3 月 4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62/63/64/65/66-2 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 9,800 万元;二、被告东 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是分行第二营业部截至 2

29、009 年 9 月 20 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33,659,373.11 元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自 2009 年 9 月 21 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 2010 年 5 月 4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 (2010)沪一中执字第 378 号、 379 号、380 号、381 号、382 号 。通知如下:(1)限令本公司在 2010 年 5 月 11 日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 务,即:归还上海工行 9800 万元本金及截止 2009 年 9 月 20 日的 33,659,373.11 元逾期利息及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2)

30、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如逾期仍不履行,法 院将强制执行。 2011 年 5 月,本公司与上海工行签订了还款免息意向书 ,对还款免息事项签订了意向。2011 年 7 月 29 日,本公司与上海工行、华信泰签订了还款免息协议书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一期偿还时间为 2011 年 7 月 31 日,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 15%即 1,470.00 万 元; 第二期偿还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 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35%即3,430.00万元和案件诉讼费用892,297 元;第三期偿还时间为 2012 年 1 月 20 日,归还全部贷款

31、本金的 50%即 4,900.00 万元。上海工行同意在收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9 页 共 13 页 到本公司按本协议上述约定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9,800.00 万元的前提下,免除本公司在(2009)沪一中民三 (商)字第 62-66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积欠的利息合计人民币 61,264,200.00 元(预结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若本公司未能在约定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偿还所承担的债务,将根据实际还款金额站约定 偿还额的比例,同比例减免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息减免额度。若未在最后一期还款截止日(含)前足额支付 相应款项,但

32、在其后 30 天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约定款项,则仍根据实际还款金额站约定偿还金额的比例, 同比例减免约定的贷款利息,否则剩余贷款利息减免额度将自动取消,但仍应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所承 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直至清偿完毕。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已偿还首期欠款 1,470.00 万元,二期欠款 3,130.00 万元。 (2)中国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09 年 1 月 6 日,本公司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送达的三份应诉通知书 (2009)沪二中民 三(商)初字第 2 号、3 号、4 号和三份民事裁定书 (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2 号、3 号、4 号

33、, 该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就本公司在该行逾期借款事宜诉本公司及东莞市方达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所提出之财产保全申请,三份民 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如下:1、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 36,719,164.40 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 及权益;2、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 24,710,329.58 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及权益;3、冻结 本公司存款人民币 25,384,262.44 元,或查封本公司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及权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9 年 4 月 21 日做出三份民事判决书 (2009)沪二中

34、民三(商)初字第 2 号、 3 号、4 号 ,对本案分别判决如下: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2 号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并偿付该行截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的逾期利息约 672 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3 号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

35、并偿付该行截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的逾期利息约 471 万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4 号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2,022 万元;并偿付该行期内利息约 28 万元及逾期利息约 488 万元 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 2011 年 12 月

36、21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执字第 366 号、367 号、368协 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本公司持有的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0%股权、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 60%股权。冻结时间:2011 年 12 月 21 日-2013 年 12 月 20 日。 (3)招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借款 4000 万元,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9 日偿还借款本金 1901027.5 元。因 借款到期,上述三方均未偿还,招商银行向上海市第

37、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华源集团及华源生命提起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06 年 2 月 6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29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诉讼。 2009 年 12 月 21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29 号,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本 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借款人民币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

38、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0 页 共 13 页 38,098,972.50 元。(2)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 借款期内利息(其中人民币 1,500.00 万元借款期内利息,为人民币 92,070.00 元;人民币 2,500.00 万元借款 期内利息,为人民币 36,657.50 元)以及逾期利息(其中人民币 1,500.00 万元的借款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 加上期内利息为基数, 自 2005 年 10 月 28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 9.207%计付; 人民币 2,500.00 万元的借款利息,以实际尚欠本

39、金加上期内利息为基数,自 2005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 年利率 9.207%计付) 。截止报告日,该诉讼尚在执行中。 (4)中信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08 年 11 月 17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 5030 号、5031 号、5032 号。该院已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并将开庭审理。 2005 年 9 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三笔共 2,000 万元借款合同,后因本公司财务 状况恶化,造成借款逾期未还。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民事起诉状

40、,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 本公司偿还三笔共 2,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欠息、罚息、逾期利息;(2)要求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 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9 年 3 月 3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 5030 号、 5031 号、5032 号。该院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笔借款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 (2) 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欠息、欠息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3)

41、对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主张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2010 年 6 月 1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六(商)再提字第 2 号、3 号、4 号。该院就申请再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 判决如下:(1)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 5032 号判决第一、二项;(2)撤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民二(商)初字第 5032 号判决第三项;(3)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42、日起 10 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东莞市方达再生资 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截止报告日,该诉讼尚在执行中。 (5)广东发展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 2007 年 11 月 21 日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5500 万元,借款期限 至 2010 年 11 月 20 日止。因第一笔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及时归还,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008 年 12 月 4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 字第 1

43、00 号。该院已受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将开庭 审理。 2007 年 11 月,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一笔共 5,500 万元借款合同,东莞市方达 实业有限公司、麦校勋、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根据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本公司支付借款 5,500 万元,并支付截止 2008 年 11 月 30 日的借款 利息 2,958,874.48 元、罚息 181,912.5 元,且承担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按年息 11.907%至付清本息日止的 罚息;(2)要求东莞

44、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麦校勋、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2009 年 3 月 3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 100 号,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本公司应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 54,998,112.18 元,并支付利息及律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 11 页 共 13 页 师代理费;(2)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本公司还款义务承 担

45、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2010 年 3 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一中执字第 261 号执行通知书:(1)限令本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4 日前归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 54,998,112.18 元,并支付 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2)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 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3)上述补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33,004元、 财产保全费5,000 元、执行费 125,336 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11 年 9 月,经公司向相关方面进行核实

46、,广发银行已将本公司债权出售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 办事处。 2011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 办事处共同出具的债权转移通知书 。利明泰已通过受让债权方式取得上述债权(包括 54,998,112.18 元 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 本公司该项债务对应的债权人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变更为深圳市 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截至报告日,本公司已向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偿还该项借款本金 54,998,112.18 元。 2、其他借款诉讼事项 (1) 2008 年 4 月 1 日, 本公司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

47、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 1190 号,该院已经受理中国华源辽宁公司诉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 中国华源辽宁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其于 2004 年 4 月按本公司要求将 300 万元人民币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 本 公司未予偿还;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及利息 740,820 元,判令本公司赔偿诉讼损 失 1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8 年 4 月 23 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 1190 号,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

48、原告中国华源辽宁公司借款 300 万元;原告 中国华源辽宁公司诉请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利息 740,820 元,不予支持;原告中国华源辽 宁公司诉请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损失 1 万元,不予支持。被告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源辽宁公司借款 300 万元。 截至报告日,借款纠纷案仍在执行中。 (2)2010 年 4 月 26 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10)东二 法民四初字第 77 号 。该院已受理原告 Sun Yu(孙宇)诉本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其于 2009 年 5 月向本公

49、司借款 200 万元,勋达投资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及勋达投资未偿还借款。要 求公司及勋达投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0 年 8 月 3 日, 本公司收到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0) 东二法民四初字第 77 号 , 判决如下:(1)限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SunYu 偿还借款人民币 200 万元;(2)限本 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SunYu 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 200 万元为本金,从 2009 年 6 月 5 日起按照月息 1.6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3)勋达投资对判项一、二所列债务在本 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驳回 SunYu 其他的诉讼请求。 2010 年 12 月,本公司与 SunYu 签订还款协议 ,还款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 万元及利息 50 万元。 还款期限:(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之内偿还 15 万元;(2)其余款项本金加利息于 2011 年 12 月 3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