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519_大智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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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

2、,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 “子 公司”)。 第四条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担保法 、 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 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 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

4、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5、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持股 5以下股东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款第(七)项担保,被担保 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6、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第八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 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 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 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第十条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 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

7、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被 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 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 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的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 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

8、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 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 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

9、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 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 3 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也不得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 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担保登记。 第六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六章 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10、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秘 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 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 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 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 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 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

11、款义务, 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三)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采取相应措施; (四)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五)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下 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

12、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 4 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

13、保事项,公司应在发生如下事项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日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八章 其他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属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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