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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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文1 特征码 CWczIIXnlAJtnkMEZSWF 合同编号:_ 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被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第 2 页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

2、震、地陷、冰陷、 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 3 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 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 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 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第 3 页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

3、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 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 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 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 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 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 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 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第 4 页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 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 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 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 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

5、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 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 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 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 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 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6、,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 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第 5 页 (4) 本车上的 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 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 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

7、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 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 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 6 页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 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 。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 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 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

8、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 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 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 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 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 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 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 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 当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 可

9、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 第 7 页 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 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 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 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 日 起 3 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 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 1 年内不领取应得 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

10、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 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编号:_保险人: 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 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 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 _传真:_账号:_电子信箱: _被保险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 人:_

11、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 第 8 页 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 系人:_电话:_传真:_账号: _电子信箱:_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 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 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 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玉器、首 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 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 道路、 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12、5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 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 的农作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 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 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1)火 第 9 页 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 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 泥石流;(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 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 备因第四条所

13、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 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 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 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 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 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贝保险 人的故意行为。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 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

14、善导致 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 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 暴雨造成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 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 偿金额: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 第 10 页 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 值为限。2部分损失(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 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 失程度或修复

15、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 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 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 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 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 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 以按最近 12 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 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 式计算赔偿金额:1按最近 12 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 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 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

16、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 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 账面余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 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 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 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 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 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 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 第 11 页 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 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

17、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 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2部 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 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 12 个月账面平均 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 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 赔偿金额。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 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 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

18、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 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按照保 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 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 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 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 第 12 页 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 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

19、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 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 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 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 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 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 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 在 10 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 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

20、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 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 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 3 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 13 页 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1 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 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 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 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21、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 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 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计收,后者按 _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 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 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 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 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 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六 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解决,也可由

22、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 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 裁;(2)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 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 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名称_。2未尽事宜,可 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其他 第 14 页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份,送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 年_月_日至_年_月 _日。保险人(盖章):_ 被保险人(盖

23、章):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 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 (签字):_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年_月_日 _年_月_ 日 附件 附件一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人:_投保单号: _合同全文 费 率 保险费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 额 投保 (元) () (元) 基 第 15 页 本 险 特 约 保 险 财 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附 第 16 页 加 险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自_年 _月_日零时起 至_年 _月_日二十四时止。 特 别 约 定 本 投保单未经 投保人人地址:_ 本公司签章 电话:_ 不发生法律效 联系人

24、:_ 力。 行业:_ 所有制:_ 占用性质:_ 开户银行:_ 银行账号:_ 财产坐落位置: _ 保险 共_个地址:_ 第 17 页 公司签章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 并同意以本投保 _年 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 据。 _月 _日 投保人签章: _ _年_月_日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投保。经(副经)理:_?经办人: _附件二企业财产保险单鉴于_(以下称被保 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险,并 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 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 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合

25、同范本附件 费率 保险费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 保险金额 投保 (元) () (元) 基 本 第 18 页 险 特 约 保 险 财 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附 加 第 19 页 险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自_年 _月_日零时起 至_年 _月_日二十四时止。 特 别 约 定 被保险人地址:_ 电话:_ 联系人:_ 行业:_ 所有制:_ 占用性质:_ 财产坐落位置:_ _保险 共_ 个地址:_ 公司签章 本投保人兹声 明上述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投保 _年 单 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_月 _ 日 投保人签章:_ _年_ 第 20 页 月_日 被保险人收到本 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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