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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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制2023年5月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2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23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87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498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549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6310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69(试行).11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想患判定指南(暂行)7712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

2、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8114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9415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9516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9717 .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想患判定标准9918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12019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12620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13321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15722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175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I-)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I)煤矿没

4、有双回路供电系统;(I-Z1.)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

5、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一)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

7、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而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

8、等能力的;(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桂道的;(八)煤桂、半煤岩桂和有瓦斯诵出的岩巷掘进未按

9、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

10、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第十条”超层越界

11、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

12、设的;(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

13、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布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疑胶轮车的;(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五)采煤工作而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一)单回路供电的:(一)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布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

15、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也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

16、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碉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7、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r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

18、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九)掘进工作而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

19、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九条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十条本标准自2021年1月I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0、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2 .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3 .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4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5 .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

21、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切断装置的;(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

22、报警装置的:(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第九条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一)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来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

23、爆要求的;(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第十二条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一)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

24、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卜.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25、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5907、GB13690、GB50

26、016、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222、GB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1.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2公共娱乐场所PIaCeofpub1.icamusement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

27、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3.3公众聚集场所PUb1.iCgatheringp1.ace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3.4人员密集场所assemb1.yoccupancy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要点。

28、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三条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第四条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

29、依据本要点在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第五条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第十二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第三章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第十三条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IOnnn的沉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

30、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Iomnb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第十四条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限值;(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卜挠变形;(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四)柱因受压产

31、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I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第二H一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梁、板下挠;(一)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第二十二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

32、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想患:(一)棵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第二十七条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第二十八条经排查判

33、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GS-005开挖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开挖前未对掌子面及其临近的拱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JTGF90-9.3;104号文件GS-006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初喷及支护:拱架、猫杆等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JTGF90-(9.4-9.6):101号文件GS-007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III级圉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高大于90m:IV级闱岩仰拱距掌了面的距离大于50m;V级及以上用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40m;仰拱拱架未闭合JTGF90-9.3.13:101号文件GS-QO8IV级围岩二

34、衬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90m,V级及以上困岩二衬距堂子面的跑离大于70mJTGF90-9.11.10瓦斯隧道施工GS-009工区任意位置瓦斯浓度达到限值:瓦斯检测与防爆设施不符合方案要求瓦斯爆炸JTGF90-(9.11.8,9.11.10);JTGre-(16.6.6、16.6.7)防火防爆GS-O1.O隧道内土工布、防水板等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险忠火灾,爆炸JTGF90-9.1.17;104号文件GS-O1.1.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备注:1.JTGF90:S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2. JTG/TE50:6公路

35、桥涵施工技术规范B(JTGTF50-2011);3. JTGF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2009):4. JTG/TF60:工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F60-2009);5. 77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桥梁工程双壁钢围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5)77号):6. 104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美子印发S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66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规范公路交

36、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及其分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已经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及一、二、三、四级公路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和交通严重安全隐患排查。等外公路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要坚持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通过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路段,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意见和建议,推动隐患整改和公路安全水平的提升。第二章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第四条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

37、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由事故处理及预防、秩序管理、交通设施等相关人员参加。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当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排查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排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五条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析处理交通事故数据、筛查分类事故多发点段、深入调查分析、提出治理建议、制作排查报告,每年度不少于1次。第六条分析处理交通事故数据应当在充分收集整理辖区近3年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基础上,深入研判事故特点。第七条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根据事故发生频次及严重程度分为一类多发点段、二类多发点段和三类多发点段,

38、筛查分类标准参照附录1执行。其中,一、二、三类多发点段排查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办。第八条排查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应当根据历史交通事故数据,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事故特征及分布特点等,确定与道路相关的重点调查内容,并对暴露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相关调查分析方法可以参考附录2执行。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分析确认的公路安全隐患,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第十条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报告应当参照附录3的格式制作,且包含下列内容:(一)排查单位及成员名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公路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排查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排查单位、时间及过程;(二)公路交

39、通严重安全隐患情况及分析;(三)消除隐患的建议:(四)相关附件。第四章推动整改和治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排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高速公路,应当将排查结果向有路产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应层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类别或者严重安全隐患治理难度,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挂牌督办。对隐患治理难度较大或者投入超出本地财政承担能力的,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级督办。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联

40、合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路段,通过跟踪整改、公布提示、宣传曝光等方式,推动排查发现问题的治理。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了解掌握已报告的隐患问题治理进度。对于未及时处理的,应当督促提醒。提交书面报告CBJS-ZYO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或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6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6.1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3。表2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隐患项目隐患类别隐患编号隐患内容参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41、隐患判据Cbpm-XFOOi厂房、仓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性用房或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等建筑构建耐火等级及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1GB500162GB50720同一次隐忠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CBPMXF002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透(区),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CBPM-XF00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不符合防爆要求总平面布巴消防管理CBPM-XFOtM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不符合标准要求GB50016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PM-XF005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陲(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未与装和区、辅助

42、生产区以及办公区分开布置CBPM-XF006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锻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消防车道不符合标准要求CBPM-XF007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乙类厂房(仓库),甲类、乙类液体储透,可燃、助燃气体储排的最近水平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CBPMXI00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出点单位(除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未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公消2015301号)Cbcs-YQOOi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围护结构的门、窗未向外开启CBCS-YQ002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无爆炸危嗓的生产间或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未在穿墙处用非燃烧材料密封填塞CBCS-YQ003乙快管、乙焕汇

43、流排无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或接地电阻大于10IR点场所乙烘站Cbcs-YQOOi乙快汇流排间、空瓶间、实新间、贮嶂间等1区爆炸危险区未设乙快可燃气体测爆仪,且测报仪未与通风机联锁GB50031同一次次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制定为揖大生产安全事故隐忠CBCS-YQ005乙块管道无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当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Q时,无跨接导线CBCS-YQ006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炬未设单独的岗位回火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设保护箱时未采用通风良好的保护箱CBCS-YQ007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的车间乙快管道进口处未设中央回火防止器CBCS-YQ00

44、8乙快汇流排各部位的阻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不符合JB/T8856的标准要求:或乙快汇流排通向用户的输气总管上未设JB/T8856未向疏散方向开启CBCS-BP007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与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以及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未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的措施CBCS-BP008变电站的六氟化硫开关室未设置机械排风设施CBCS-BP009建筑面积超过250n,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易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个中间疏散出口压缩空气站CBCs-soo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装置的装设不符合CB

45、50020的相关规定GB50029同一次除忠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隐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陷患CBCSYS002控制室和空气压缩机旁均未设置紧急停车按钮CBCS-YS003储气罐未装设安全阀或安全阀未定期检收CBCS-YS004储气辘与供气总管之间未装设切断阀CBCS-YS005空气压缩机的联轴器和传动部分未装设安全防护设施CBCS-YS006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未装设止回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未设置放空管:活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域之间装设切断阀时,空气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未装设安全阀燃气站Cbcs-RQOOI站内未设置消防系统I1.未按照

46、GB50140照求配1GB504942GB50140同次隐患排查过程中,CBCS-JY007油罐通气管管口距离地面高度不足4mCBCS-JY008加油站工艺设备配备的灭火器材不符合GB50156要求CBCSJY009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站作业区内的电缆沟未充沙城实Cbcs-JYOIO钢制油罐未进行防雷接地,或接地点少于两处Cbcs-JYOII加油站内防雷接地装置不符合GB50057的要求CBCS-JYO1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五个)、胶管两端等连接处未采用金属线跨接CBCS-JYO13加油站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F1.未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探伤室CBCs-soo探伤室未安装门-机联锁装置和工作指示灯CB/T4297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企业发现任意三项隘患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CBCETS002探伤室未设置紧急停止按钮CBCS-TS003探伤空入口处未设置声光报警装跳CBCE-TSO(H射线探伤空未配置固定式羯射检测系统,或固定式箱射检测系统未与门-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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