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0400.2-1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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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 x 0 4 0 0 . 2 一 1 9 9 5 前言 加工卫生的检验, 是贯穿子整个食品加工过程的一项重要检验内容。当前, 国内 外对食品 卫生的要 求越来越严格, 对出口 暇头食品也不例外。为了使我国出口 嫩头检验工作实现规范化, 并与国际要求接 轨, 以保证出口峨头的卫生与质量, 国家商检局于1 9 9 3 年提出了制订 出口暇头检验规程 系列标准, 出口峪头检验规程加工卫生 即为其中之一。 本标 准着 重强调了 商植机构在对出口 魄头生产企业进籽加 工卫生检验时的 做法和检验内 容, 特别 是对一些动态因素的检验。 对检验结果的判定, 主要采用了 出口 峭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等国内外

2、的有 关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 使用本标准时, 有关人员必须 首先掌握上述卫生标准和法规, 以便对检验结果 及 时准确 地作出 判 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 山东、 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华雄、 龚宝庆、 秦红、 王宝东、 徐萍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加工卫生 s N 0 4 0 0 . 2 一 1 9 9 5 R u l e s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c a n n e d f o o d f o r e x p o r t

3、-P r o c e s s i n g s a n i t a t i o n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对出口 雌头厂加工卫生的检验、 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对出口 暇头厂加工卫生的 检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 5 7 4 9 -8 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5 7 5 0 -8 5 牟浩饮用 水标准检验方法 S N 0 4 0 0 . 1 -1 9 9 5 出口雄头检验规程 S N 0 4 0 0 . 5

4、 -1 9 9 5, 出口 雄 头 检 验 规 粗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原辅材料 热力杀菌 3 检验 3 . 1 环境卫生要求 3 . 1 . 1环 境 卫 生 的 检 验 , 应 主 要 在 出 口 堆 头 厂 选 址 、 设 计 、 建 造 或 改 建 时 进 行 , 枝 验 标 准 按 出 口 罐 头 加 工企业卫生规范 的有关条款执行。 3 . 1 . 2工 厂 建 成 投 产 后 , 环 境 中 不 应 出 现 新 的 有 碍 食 品 卫 生 湘 素 , 原 有 的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应 得 到 有 效 保 养 , 保 持 完 好 着 效 : 3 . 2 车间卫生要求 3

5、 . 2 . 1 检查车间 地面、 墙壁、 天花板, 上述部位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并保持清洁、 完好 3 . 2 . 2门 、 窗 泡括 框 ) 应 无 破 损 、 积 尘 、 发 霉 等 现 象 . 防 蚊 、 蝇 等 昆 虫 的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 有 效 。 3 . 2 . 3车间内 的 排水 设施应畅 通, 无积秽、 堵塞 现象; 排 水出口 的防虫防鼠 网 覃和防 止臭 气返回 装置应 齐全有效。 3 . 2 . 4车 间 内 的 光 线 应 充 足 、 良 好, 灯 具 的 安 全 防 护 罩 无 破 损 不 全 。 3 . 2 . 5车 间 内 应 通 风良 好,

6、 生 产 中 产 生 的 蒸气、 油 气 必 须 完 全 迅 速 地 排 出 户 外; 车 间 内 不 得 有 异 味 。 3 . 2 . 6车 间 人 口 处 及 生 产 线 上 的 抚 手 消 毒 被 备 应 写 生 t, 人 数 相 符 合 , 其 开 关 、 水 温 、 清 洗 剂 、 消 毒 荆 及 干手设施应符合要求 。 3 . 2 . 7 车间内的 更衣室、 厕所、 淋浴室和工间休息室应符合姿求, 并保持清洁。 j,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国 家进出口 商品 检验局1 9 9 5 - 0 9 - 2 0 t准1 9 9 6 - 0 1 一 0 1 实施 S N 0 4 0 0 .

7、 2 一 1 9 9 5 3 . 2 . 8 车间内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3 . 2 . 9 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设备的安放和工序的安排应符合卫生要求。 3 . 3 原辅材料卫生要求 3 . 3 . 1 检查工厂的定期生产用水检验记录, 各生产工序用水( 包括水质和水量) 必须符合该工序的要 求。直接用于罐头加工( 包括用于清洗加工机械设备、 工器具) 或与食品接触的用水, 必须符合G B 5 7 4 9 及罐头生产的特定要求。使用公共自来水, 工厂内无中间贮水设施者, 至少每年二年从工厂各个部位的 水龙头取水样检验; 工厂内设中间贮水设施, 或使用自备水源的,

8、对常规项目( 色、 浑蚀度、 p H、 气味、 细 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游离余氯) 每周取样检验一次, 检验按G B 5 7 5 0 方法进行 3 . 3 . 2 工厂内如设中间贮水设备, 检查其防污染措施和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使用自备水源的, 检查其水 源的防污染措施。 3 . 3 . 3 其他原辅材料的卫生检验, 按照S N 0 4 0 0 . 1 进行。 3 . 4 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3 . 4 . 1 检查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检查档案, 加工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传染性疾病。 3 . 4 . 2 现场检查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 加工人员手不得有外伤 不得留长指甲、 涂指甲油等, 不

9、得带有 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 如手表、 首饰等) 。进车间应先洗手消毒, 工作过程中按规定洗手。 3 . 4 . 3 加工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 帽、 鞋, 并每天更换, 保持清洁。 3 . 4 . 4 车是内严禁饮食、 吸烟。 3 . 4 . 5 经允许进人车间的非加工人员, 应做到对加工人员的有关要求。 35 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 . 5 . , 检查工厂的加工工艺, 加工工艺应合理, 无引起患味和交叉污染的因素存在。 3 . 5 . 2 各工序应无原料或半成品积压的情况, 封口至杀菌的时间不得超过 7 . h o 3 . 5 . 3 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清洗消毒的

10、设施, 并保持齐全有效。使用这些设施的过程 及其这些设施本身不得对食品卫生产生不良影响。设置使用热水的刀具消毒器时, 检查其热水温度, 应 不低于 8 2 C, 热水应不断得到更新 3 . 5 . 4 加工操作台、 机械设备、 工器具不得有锈蚀, 并保持清洁。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 清洗、 消毒( 检查记录) 。所用的清洗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 检 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 连续使用的消毒剂, 定期检验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 水温应达到 8 2 C以上。 3 . 5 . 5 车间内不得使用竹木器具和棉纱类制品。 3 . 5 . 6 检查工厂对工

11、器具、 操作人员手的定斯微生物检验记录, 经清洗消毒的工器具和操作人员的手 不得检出致病菌。 3 . 5 . 7 空瀚在使用前应用 8 2 C以上热水清洗消毒 3 . 5 . 8 检查加工车间的温度记录, 应达到对相应产品的加工温度要求。 3 . 5 . 9 杀菌过程的卫生检验按 S N 0 4 0 0 . 5的规定进行。 3 . 6 包装、 贮运卫生要求 3 . 6 . 1 检查包装物料的来源和性质, 应清洁卫生, 无异味, 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36 . 2 仓库、 冷库的结构及货物的堆放应符合 出口雄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的要求。 3 . 6 . 3 仓库、 冷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 做到无鼠

12、、 无毒、 无虫。检查其清洗消毒记录和温度记录, 应符合 工艺要求。检查自动温度记录装置的工作情况。 3 . 6 . 4 运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应符合产品和工艺要求。 4 卫生检验结果判定和处f 4 . 1 将检验结果对照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和国内外有关的卫生标准、 卫生法规, 判定工厂的 s iv 0 4 0 0 . 2 一 1 9 9 5 卫生质量。 4 . 2 直接用于峨头加工或与食品接触的用水, 未按3 . 3 . 条的规定检验, 或检验结果不符合G B 5 7 4 9 之规定及姚头用水特定要求的, 加工用水卫生判为不合格, 工厂必须立即停产, 改进用水质量, 经检验

13、合 格后方准恢复生产。对用水质量改进前生产的产品, 实行扩大抽样检验 4 . 3 发现加工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传染性疾病, 或手有外伤等情况时, 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 位。 4 . 4 工厂不按有关规定对加工操作合、 机械设备、 工器具等进行清洗、 消毒, 或所使用的清洗消毒过程 有可能对食品卫生造成危害时, 除令其立即整改外, 对当时所生产之产品进行扩大抽样检验。 4 . 5 经枪验, 加工卫生的其他方面不合格时, 令工厂立即整改。 不合格情况较为普遍时, 必须停产整改, 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必要时, 对整改完成前生产 的产品实施扩大抽样检验。 *草庐一苇草庐一苇*提供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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