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10010-19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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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 o d e f o r d e s i g n o f w a t e r s u p p l y a n d s e w e r a g e o f r a i l w a y 1 9 9 8 - 0 9 - 0 7 发布1 9 9 9 - 0 1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布 关于发布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等 1 2 个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 通知 铁建函 1 9 9 8 ) 2 5 3 号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 T B 1 0 0 0 4 -9 8 ) , 铁路车辆设 备设计规范( T B 1 0 0 0 5 -9 8

2、 ) ,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 设计规范 ( T B 1 0 0 0 9 -9 8 ) , (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T B 1 0 0 1 0 -9 8 ) ,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 B 1 0 0 1 1 -9 8 ) , 铁路房屋暖通空 调 设计标准( T B 1 0 0 5 6 -9 8 ) , 铁 路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设计 规范( T B 1 0 0 5 7 -9 8 ) , 铁路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 T B 1 0 0 6 1 -9 8 ) , 铁路电 力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技术规范 ( T B 1 0 1 1 7 -9 8 ) ,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 T B 1

3、0 2 0 8 -9 8 ) , (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 T B 1 0 2 1 2 -9 8 )和 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 计规 范( T B 1 0 5 0 1 -9 8 )计1 2 个 标准,经审查, 现批准发布, 自1 9 9 9 年1 月 1日 起施行。届时,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 ( T B J 4 -8 5 ) , 铁路车辆设备设计规范( T B J 5 -8 5 ) , 铁路电 力牵引 供电设计规范( T B J 9 -8 5 ) ,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T B J 1 0 -8 5 ) 、 铁路房屋建筑及暖通空调设计规范( T B J 1 1 - 8 5 ) 、 铁路电力牵

4、引 供电 施工 规范( T B J 2 0 8 -8 6 ) , ( 铁路钢桥 制造规则少( T B J 2 1 2 -8 6 )和( 铁路工程环境保护技术规定 ( T B J 5 0 1 -8 7 ) 计8 个标准废止。 以上标准由 部建设司 负责解释,由 铁道出 版社和 建设司 标准 科情所组织出版发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前言 本规范系 根据铁道部铁建函 ( 1 9 9 3 ) 1 7 6 号 关于下达一九 九三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七项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 对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T B J 1 0 -8 5 ) 进行全面 修订而 成。 本规范共 分

5、 1 0 章,主要内 容包括: 总则, 给水站和生活供 水 站、点, 用水量、 水质和 水压, 水源,给 水泵站, 输、配水管 道,贮、配水构筑物,给水厂及给水所,排水,污水处理等。 本次全面 修订主要增加了 旅客列车给 水站给 水设备 设计 规定 的内容, 补充了 用水量计算的 有关条文,同时取消了有 关蒸汽机 车及消防的内容, 并将铁路 生产污 水处理的 有关规定纳 人第三层 次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 铁道部建设司 负责 解释。在 施行本规范过 程中,如 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四 勘测设计院 ( 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和平大道 6 7 3号,邮政编码: 4 3 0

6、 0 6 3 ) , 并抄送铁道部建设司标准科情所 (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 街2 2 7 号,邮 政编码:1 0 0 0 2 0 ) , 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本规范参加单位: 铁道 部第一勘测设 计院、 铁道部 第二勘测 设计院、 铁道部第三 勘测设 计院、 铁道部 专业设 计院。 本规范主 要起草人: 蒋 金辉、 杨有芬、张 韵如、 孙晓宇、 潘 敬贤、税蔚坚、毛小琦 、孙志澄 、 姚一冲、邹民选 、刘秉钧 、宋 绍先。 目次 1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给水站和生活 供水站、 点 , 3 3 用 水 量、 水 质 和 水 压 4 3 . 1 用 水 量 , , 4 3 . 2 水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 3 水压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水源 , 9 5 给水泵站 , 1 0 6 输、 配水管道 1 3 6 . 1 一般规定 1 3 6 . 2 管道铺设 , 1 5 6 . 3 附属设施 , 1 7 7 贮、 配 水构 筑物 1 9 8 给水厂及给水所 , , 2 1 9 排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2 3 9 . 1 一般规定 , 2 3 9 . 2 管道铺设 , 2 4 9 . 3 附属设施 , 2 5 1 0 污水处理 , , 2 6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2 8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2 9 1 总则 1 . 0 . 1 为统一铁路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的技术标准, 使给水排水 工 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 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 经济 合理, 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铁路网中标准轨距铁路新建、 改建工 程的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计。 1 . 0 . 3 铁路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年度分近、 远两期, 近期为交付

10、 运营 后第五年, 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 年。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应按远期确定: 1 给水水源能力及其构筑物的规模 ( 管 井按近期设计, 预 留远期井位) ; 2 水泵井和 泵房的规 模; 3 扬水管道和重力式输水管道; 4 水塔及山上给水池; 5 给水厂、给水所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的场地。 其 余构筑物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应按近期确定。 1 . 0 . 4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城镇建设和工农业发展规划, 合理选择水源方案及污水排放方案,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等政策。改建或扩建给水排水工程时,应充分利用既有 建筑物和设备。 1 . 0 . 5 给水工程设计方案的 选择,

11、 应根据用户对水质、 水量、 水压的要求, 结合水源的 水质、 水量、 地形等条件, 经技术经济 比 较,可采用统一、分区、 分质、 分压或长距离输水的给水系 统。 1 . 0 . 6 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污水排出口的地点、 污水量、 污水性质及受纳水体的 要求, 结合地形等条件, 经技术经济比 较 1 确定。同一站区或地区的污水宜集中处理 , 废水宜回用。 1 . 0 . 7 给水站的给水设备能力必须满足运输、 生产、生活和消 防等用水的要求; 生活供水站、点的 用水应根据该站、 点用水人 数、水源、地形及电力供应等情况因地制宜解决。 1 . 0 . 8 铁路站、 段、所等的生产污水和生活

12、污水应进行综合治 理, 并符合国 家和地方现行的 排放 标准。污 水治 理工程必须与 其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 . 0 . , 给水排 水工程设计, 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的 基础 上, 推广采用经过鉴定、行之有效、 经济合理的新技术、 新工 艺、 新材料、 新设备和自 动控制 技术。 1 . 0 . 1 0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 外,尚 应符合国 家 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给水站和生活供水站、点 2 . 0 . 1 区 段站及以上的车站应为给水站。 符合下列规定的车站 也应按给水站设计: 1 旅客列车上水的车站; 2 工业站、 港湾站及货运站; 3 昼夜用水量大

13、于3 0 0 时 ( 不包括消防 用水)的车站。 2 . 0 . 2 旅客 列车给水站应设在区段站、 有客列检的车站、 有始 发终到旅客列车的车站及其他较大的 车站, 两个给水站间 距离宜 为 1 5 0 -2 5 0 km, 2 . 0 . 3 给水站以 外的车站为生活供水站,沿 线工区和桥隧守护 人员驻地为生活供水点。 生活供水站、 点均宜采用机械供水, 对 沿线道口 看守房供水方式可 根据所在地条件因 地制宜解决。 3 用水量、 水质和水压 3. 1用水f 3 . 1 . 1 设计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运 输用水 旅客列车给水站的 旅客 运输用水量 按下式计 算: Q=1

14、. 4 N- n ( 3 . 1 . 1 ) 式中 Q 每日 该站 旅客列车给水的总用水量 ( m 3 / d ) ; N 每日 该站接发旅客列车的总列数; , 每日 通过该站的旅客列车的最大编组辆数。 2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 设备等要求计 算确定。 1 )生产技术作业用水量可按照表3 . 1 . 1 -1 确定。 表 3 . 1 . 1 -1 生产技术作业用水f 髦 用水种类单 位 努 备注 I 机 车洗 刷 台1 . 5 2幼 车 洗 刷 粘油辆 5 - 1 0 轻油辆 1 . 0 - 2. 0 3车 辆洗刷 客车辆1 . 5 一 2 .0 货车辆 3 - 5 4电 铰

15、车 间d2 - 8 在 电镀工 艺确定 的情况 下应 根据工艺要求计算确定用水 盘 5 客、货 车修理 库 d5 6滚柱 轴承 间 dl 0 口 配件 加修 间d5 续表 3 . 1 . 1 -1 it91 用水种类单位 f 努 备注 8试验 间d7 . 2 9 热处 理间 d1 1 . 0 1 0煮洗 间d3 6 1 1 , 电池间 d2 - 1 3 客车段、客车整备所、机务 段用大值, 通信樱用小值 1 2 柴油 机试 脸间 处 日1 3 1 3拥 车诵水 试验次 。 日1 3. 6 1 4 水电 阻试验次 旧 2 5 试验池更换水 1 5 幼车段 ( 或旅车)修 车库 辆 日 6 0 1

16、 6 架修 库 d1 5 1 7 定修 库 d巧 - 3 0 三定 巧 、 六 定 3 0 1 8 中修 库 d2 0 1 9小、辅修库d1 5 - 3 0 三定 1 5 、六定 3 0 2 0 冷却 器热交换 器间 d8 2 1转向架清洗间d2 0 2 2 嫩油 泵间 d1 . 5 2 3 过睑 器间 d3 2 4 空气 压缩机 间 d1 5 2 5柴油机清洗间d1 5 2 6冷却水制备间d4 2 7 电机 轮对间 d1 . 5 2 8油脂 再生间 d5 2 9 千砂 间 d2 3 0 油脂 发放间 d1 . 5 3 1 燃油库 d4 7 国 机 油库越2 续表3 . 1 . 1 -1 2

17、)生产 作业车间人员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 室外 给水设计规范( G B J 1 3 )的规定。 3 生活用水 1 ) 住宅区 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室外给 水设计规范( G B J 1 3 )的规定。 2 ) 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 B J 1 5 )的规定。 旅客站房等生活用水量可按照表3 . 1 . 1 -2 确定。 绪 3 . l r i, 旅 客 站 房 等 生 活 用 水 f 序号 用 水 类 、别 单 位 用水量( L )时变化 系 数 1 旅 客站 房 候 车人数 2 0 0 0人/ 日以下人 日 1 5 -

18、2 0 3 . 0-2. 5 候车人数2 0 0 0 人/ 日以上人 旧巧 - 2 53 . 0-2. 5 2 乘务员公焦床 。 日 2 0 0 - 4 0 02 . 5-2. 0 4绿 化 用 水 和 浇 洒 道 路 用 水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给 水设计规范( G B J 1 3 )的规定。 5 给水站其服务性行业用水量可按旅客运输、生产、生活 和 绿 化 用 水 量 总 和 的1 0 % 一 1 5 % 计 算。 6 基 建、 未 预 见和 管 网 漏 失淞 量 可 按 旅客 运 输、 生产、 生 活和 绿化用水量总和的1 5 %一 3 0 % 计算。 7 消

19、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 B J 1 6 ) 计算确定。 S 当 远期用水量计算缺乏资料时, 其远期用水量可按年递 增率 3 %-7 %计算。 3 . 2 水质 3 . 2 . 1 供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及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3 . 2 . 2 供旅客运输、生活用水的 水质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 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5 7 4 9 ) 规定。 7 3 . 3 水压 3 . 3 . 1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 上的 最小服务水头时, 应 符合现 行国 家标准 室 外给水 设计规范( G B J 1 3 )的 规定。 3 . 3 . 2 铁

20、路主要用水点最小服务水头应符合表3 . 3 . 2 的 规定。 表3 . 3 . 2 铁路主要用水点服务水头 序 号用水地点 服务水头( m ) 备注 1 室外公用给水栓3从地 面算起 2 机务段 、 车辆 段库线 1 0 从轨 顶算起 3 牲畜给 水栓 1 0 4 客 车 给 水 栓 I. 0 级 干线 客 车给 水站 ( 一 个 栓 口给水 ) 2 0 1、 n 级 干线 客 车给 水站 ( 二 个 栓 口给水 ) 1 6 尽端式 客车给 水站1 1 一 1 6 客车整备 所 ( 库 ) 1 1 其他线路客车给水站1 6 3 . 3 . 3 消防水压的 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21、。 4 水源 4 . 0 . 1 旅客列车给 水站、 区段站及以上的 车站, 设计昼夜用水 量大于或等于5 0 0 0 澎 的车站宜设独立水源。采用地方自 来水 或其他供水方案时,应根据需要设加压、贮水设备。 其他车站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水源方案。 4 . 0 . 2 在缺水或水质恶劣地区选择水源时, 应扩大勘测范围, 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长距离输水或水处理方案。 4 . 0 . 3 水源地距站场最外线路中 心线的距离应根据给水工程及 站场远期发展规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卫生条件及长 期取水对地层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但不宜小于5 0 m . 4 . 0 . 4 地表水源的

22、取水能力, 给水站不应小于设计最大日 用水 量的 1 . 5倍,生活供水站、点可采用 1 . 3 倍。 地下水源的产水量, 不应小于设计最大日 用水量的1 . 3 倍。 4 . 0 . 5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B 5 7 4 9 )的规定。 4 . 0 . 6 采用管井取水的给水站应设备用井, 备用井的 数量可按 生产井数的2 0 %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座,其能力不应小于运用 井中能力最大的一座。 生活供水站、点可不设备用井。 4 . 0 . 7 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按洪水频率 1 1 5 0 的洪水位 确定。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

23、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 可采用9 0 %- - 9 8 %。当缺乏资料时,可采用实际调查的最高洪 水位、 最枯水位或规划的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4 . 0 . 8 水源导水管或虹吸管的 数量及管径, 应根据设计枯水位通 过 水力计算确定, 其数量除生活供水站、 点可设一条外, 余均不得 少于 两条, 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 其余管道应能通过全部流量。 9 5 给 水 泵 站 5 . 0 . 1 给水泵站的位置应根据吸、 扬水管道技术经济条件和给 水系 统的 布局确定。靠近站场时宜设在站场最外线路中心线5 0 m以外。 5 . 0 . 2 给水站的泵站室外设计地面高程应高出洪水频率 1 1 5

24、 0的 洪水位0 . 5 0 m; 生活供水站、 点的给水泵站室外设计地面高程 可 高出 洪水频率 1 2 0 的洪水位0 . 5 0 m . 当给水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的岸边时,其室外设计 地面高 程应加波浪高。 5 . 0 . 3 给水泵站的布置应做到运营、 管理方便和确保安全供水, 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附属房屋,留有发展余地。 5 . 0 . 4 给水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且隔开,隔墙上设置隔 音观察窗及隔音门。 5 . 0 . 5 给水泵房的平面布置, 应保证操作安全、 使用维护和拆 装机械方便。 泵房应设有一个可供最大设备出 人的 外开门。 机组布置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

25、. 0 . 5的规定。 表5 . 0 . 5 机组布里的最小间距 网 布t情.况最小净距 ( m ) 1 相邻两水泵机组 墓础 间 q f 155 k 九容It为2 0 一 了 1 . 0 ( 但 电动 机 容 盘 小 于 2 0 k W 时 , 可适 当减少 ) 电动 机 容 t 大 于 5 5 k W 1 . 4 2 相邻 两水泵 机组突 出部位之 间及机 组突 出部位与墙璧之间 轴长 + 0 . 2 5 ( 但不 得小 于 1 .0 . ) 同上述情况, 但电机容最大于5 5 k W 轴长 十0 . 2 5 ( 但不 得小于 1 .2 m ) 3 柴油机 或发 电机端 头与墙璧 间 1

26、. 0 - 1. 5 续襄5 . 0 . 5 F$ i 布置情况 最小净距 ( m) 4 就地检修时的通道 每 台 机 组 一 侧 应有 一条大 于机组 宽度0 .5m的通道, 并应符合本 表第 1 项要求 5 主要 人行通道 1 . 5 6 配 电 盘 前 通 , 宽 一 低 1. 5 高 2 . 0 7配 电盘在 背面检修 时 , 至墙壁 间 1 . 0 8 辅助泵( 如真空、 排水泵等)可利用 泵房 空地 , 靠墙 设置 注:当 采用水泵井或水泵船、水厂船时,机组间净距可根据情况适当 减小。 5 . 0 . 6 泵房内的 架空管道, 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其 管底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

27、于2 . 0 m . 5 . 0 . , 给 水泵站房屋最小净高应符合表5 . 0 . 7 的规定。 表5 . 0 . 7 给水泵站房且最小净高 序号房间类别最小净高 ( m 1 l 泵房 无 吊车起 重设备 3 5 有 吊车起重 设备 4 . 0 2 柴油发 电机 房( 发 电量 在 8 4 k W 以上 ) 4 . 0一4 . 5 3管井泵 房 4. 5 4 贮药 、 消 毒间 4 . 0 5辅助房 屋 3 . 2 注: 最小净高指室内地面至梁底的距离 5 . 0 . 8 给水机械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 选择水泵型号及台 数时, 应根据供水量、 水质和水压要 求、 贮配 水构 筑物容量、 机

28、械 效能 等 因素综合 确定, 应使水泵在高效区内工作。 给水机械选择应保证运营可靠、 维护简便、 技术经济合理。 同一管辖范围内其给水机械类型应尽量减少,对生活供水站、点 宜统一类型。 1 1 5 . 0 . , 给水站的给水机械应设备用机组 ,备用机组的能力不应 小于运用机组中最大的一台。 生活供水站、点的给水机械只设运用机组,并按管段内同二 类型机械总数的2 0 % 配置 备用机组, 但不应少于一台, 其能力 不应小于运用机组中最大的一台。 5 . 0 . 1 0 旅客列车给水站、 区段站及以上的车站、 设计昼夜用水 量大于或等于5 0 0 0 时 的车站宜设二路可靠电源。 5 . 0

29、. n给水机械每昼夜的工作时数,当采用三班制时不宜超过 2 0 h ,采用二班制时不宜超过 1 4 h ,采用一班制时不宜超过 7 h ; 生活 供水站、 点宜采用一班制。 5 . 0 . 1 2 给 水机械宜采用半自 动化、自 动化装置或集中控制。 给水泵站应在值班室内设贮配水构筑物水位显示报瞥装置。 5 . 0 . 1 3 给水泵站房屋设计应满足采暖、 通风、 采光、 排水和防 水的要 求,泵站的 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 噪 声控制设 计规范 ( G B J 8 7 )的 规定。 5 . 0 . 1 4 深井泵房、 水泵井和给 水站的泵房应配置起重设备。 起重设备应按 起

30、重量选用: 当起重量小于1 . 0 t 时,可采用 手动起重设备;起重量大于 1 . 0 t 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5 . 0 . 1 5 给水泵站内 应在扬水管 道上 设置计量装置, 值班室应设 电话。 5 . 0 . 1 6 给水泵站应 设围墙, 并应根据实际需要修建与外界连通 的道 路, 其宽度宜为1 . 5 一 2 . 0 m ,当 采用汽车 运输时, 其宽度 不宜 小于3 . s m o 6 输、配水管道 6 . 1 一 般 规 定 6 . 1 . 1 旅客列车给水站、 枢纽内机务段所在地的 给水站扬水管 道宜设二条, 每条均应能通过远期每日 最大流量的7 0 9 6 ;当管 道

31、长度超过6 k m时, 可设一条, 其通过能力按远 期每日 最大设 计流量 计算, 但必须 增设备用贮水 设备和扬水设备, 其贮水设备 的容积不宜少于每日用水量的 1 / 2 ;当管道长度超过 8 k m时, 贮水设备的容量可适当加大。 其余各站的扬水管道均应按一条设计。 6 . 1 . 2 旅客列车给水站应有专供客车给水栓用水的给水干管, 每排栓管应按两端进水或环状布置,也可从中部与给水千管连接 成 T形,每排客车给水栓管均应设控制闸阀,并在给水管网的 适当位置设置流量计量装置,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集中控制。 6 . 1 . 3 旅客列车给水站的给水设备能力必须满足旅客列车最大 交会时同时给水

32、的需要。 旅客列车给水站同时给水的客车给水栓排数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每昼夜有上水作业的客车少于2 4列时,宜按一排客车给 水栓全 部同时给水计 算; 2 每昼夜有上水作业的客车为2 4列及以上时,应按两排客 车给水栓全部同时给水计算 ; 3 三个方向及以上的 旅客列车给水站, 每昼夜有上水作业 的 客车为6 0 -1 0 7 列时, 应按三排客车给水栓全部同时给水计 算; 4 四个方向的旅客列车给水站,每昼夜有上水作业的客车 大于1 0 7 列时,应按四排客车给水 栓全部同时给水计算; 1 3 5 尽 端式旅客列车给水站, 每昼夜接发客车少于2 4 对时, 宜按一排客车给水栓全部同时给水计

33、算;每昼夜接发客车在 2 4 - - 7 1 对时, 应按两排客车给水栓全部同时给水计算;每昼夜接 发客车大于7 1 对时, 应 按三 排客车给水栓全部同时给水计算; 6 客车技术整备所、客车整备库应按同时整备的旅客列车 列数, 每列按5 0 % 同时给水计算。 6 . 1 . 4 客车到发线的一侧应设置客车给水栓及栓井, 栓井的距 离宜为2 5 m,每排栓井的数量不应少于旅客列车的最大编组辆 数,并宜加设 1 一2 座栓井,加设的栓井不计人设计流量。 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客车整备库其栓井间距宜为 2 5 m. 6 . 1 . 5 客车给水栓应按一井双栓设置,栓口管径以 3 2 m m为 宜;上水

34、胶管宜采用 妇2 mm,其长度不宜大于1 5 m. 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客车整备库其上水胶管可采用 势 2 5 m m, 其长度不宜大于巧m o 6 . 1 . 6 客车给水栓井应有排水设施,并应满足防污染、防损坏 及节水的要求,寒冷地区尚应有防冻措施。 6 . 1 . 7 客车 给水栓的设 计流量应 符合 下列规定: 1 工、Q 级干线旅客列车给水站的每座客车给水栓井,当 使用一 个栓头时, 其栓口 的设计流量不得小于2 . 5 Us . 当两线路间的双头栓需同时供给两列客车上水时,其每个栓 口设计流量应为2 . 0 Us ,每座栓井总流量应为 4 . 0 L / s o 2 尽端式旅客列车 给

35、水站的每座客车给水栓井, 其栓口 设 计流 量应为1 . 5 一 2 . 0 Us . 3 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客车整备库的客车给水栓,其栓 口设 计流量 不得小于1 . 5 Us . 4 1 、n 级干线以 外的其他线路的旅客列车给水站,其栓 口设计流量不得小于2 . 0 L / s a 6 . 1 . 8 当 确定管道的管径时, 应按下列两种情况的设计秒流量 分别计算, 取其较大值。 1 全部生产和生活用水。 1 4 2 生产和生活用水的5 0 %及全部消防用水。 6 . 1 . , 选择管道材质应根据管内工作压力、 外部荷载、土壤性 质、 施工 维护和供水安全等条件综合确定, 在技术经济合理

36、的条 件下应积极采用新型管材。 6 . 2 管 道 铺 设 6 . 2 . 1 吸水管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有二台及以上的水泵时, 吸水管宜单独设置。 2 吸水管长度不宜超过 5 0 m. 3 吸水管由水源至水泵应设不小于 5 % o 的上坡,严禁反坡。 6 . 2 . 2 管道穿越铁路或二级及以上公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垂直通过,并应避免从咽喉区穿过,若管道必须 从车站咽 喉区、区间正 线或二 级及以上公 路穿过时, 应设防护涵 管。 2 防护涵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涵管管径 ( 宽度) 、 净 高、长 度应符合表6 . 2 . 2 的 规定。 表 6 . 2

37、 . 2 防护涵管管径( 宽度) 、 净商、 长度表( mm) 管道 直径 D N 防护涵管 圆涵 直径 D 矩形涵 涵管长 度 L 宽度 8最小净 高 h 1 0 0 2 0 0二 2. 0 3煤气管 低中压( 2 0 0 mm3 . 0 0. 4 0 3 热力管 沟 1 . 00. 1 5 4电力 电缆1 . 0 0. 5 0 5 通信 电缆 1. 00. 5 0 6信号 电缆0 . 5 0. 5 0 7 电力 、通信杆 柱 1 . 0 9 . 2 . 4 管道穿 越铁路或公路时, 重力式管道应采用金属管或钢 筋 混凝土管; 压力管道宜设于防护套管中, 两端设检查井。 9 . 2 . 5

38、管道穿越 铁路或公路时, 管顶至钢轨轨底或公路路面的 深度不得小于1 . 2 m , 管顶至路基面高度也 不应小于0 . 7 0 m . 9 . 2 . 6 寒冷地区无保温措施的重 力式管道其管底可埋设在冰冻 线以 上0 . 1 5 m处, 也可根据埋管处土壤种类、 地面覆盖情况、 埋管坡度及当地埋管经验适当浅埋。 9 . 2 . 7 客车给水栓室应有排水系统,当 设专用排水管道时, 其 2 4 管道最小坡度:管径 1 5 0 m m时为 l o / m , 管径 2 0 0 mm 时为 0 . 5 % o 0 9 . 2 . 8 排放机车库、 检查坑等生产废水的 管道直径应根据排水 特点、

39、清理条件等因素确定, 其管径不宜小于3 0 0 m m . 9 . 3 附 属 设 施 9 . 3 . 1 管道基础形 式应根据埋管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 地面 荷载、管径及管顶覆土厚度以及邻近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在均质土中且地下水位低于管 底, 非车行道下的 混 凝土、 钢筋混凝土、 缸瓦 管可采用素土基础。 2 铺设在岩石和多石土壤中且管径小于或等于 6 0 0 mm的 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管和缸瓦管, 可采用砂或碎石垫层基础, 其 厚度不得小于2 0 0 m m . 3 铺设在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的管道, 应对管道基 础或地基采取加固措施。 9 .

40、 3 . 2 管道的接口 形式应根据水质、 管道重要程度、 受力条件、 施工方法及埋管地段的工程地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管道铺设在未被扰动的原状土基上,可采用刚性接口。 2 管道铺设在可能产生少量不均匀沉降及较弱的地基上, 可采用半刚性接口。 3管 道 铺 设 在 经 处理 后的 被扰 动 地 基 上、 新 老回 填土 层交 界处、沿管道纵向地基土质不均匀及软弱地基上的管道,宜采用 柔性接口。 9 . 3 . 3 检查坑及含有灰渣、 砂类等杂质的 污水排出口 外第一座 检查井宜设沉泥槽,其深度不应小于0 . 5 0 m. 1 0 污 水 处 理 1 0 . 0 . 1 铁路污

41、水处理应包括生产污水及生活污水的处理。 1 0 . 0 . 2 铁路站、 段、 所等处污水排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 排水管道应清污分流, 污水应集中处理,并应根据当地用水条 件、 水源情况、生 产工艺 等要求, 选择循环使用、 一水多用等处 理方案。 1 0 . 0 . 3 铁路生活污水 应经化粪池处 理,有条件时可排人城镇下 水管网 或经环保部门同 意后就近排人沟渠; 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 采用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1 0 . 0 . 4 严禁使 用渗井、 渗坑、 裂隙、 溶洞排除有害工业废水及 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当地层为岩石裂隙、砾石或粘土时也不得设 置渗井。 对铁路沿线少 量分散的 生

42、活 污水,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 外可采用渗井排除,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低于井底不少于 3 一5 m. 2 设计前需查明地层的渗透、 生化能力, 无上 述有关资料 时,一座渗井最大的排污量可按表 1 0 . 0 . 4确定。 表 1 0 . 0 . 4 井 径( m ) 土类 砂土 砂粘土 1 0 1 0 3 设于同一地点的渗井不得多于 3 座,其井壁间的净距不 得小于最大井径的 2 倍。 1 0. 0 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站按以下规模确定: 日 处理污水量在 1 0 0 0 m 3 及以上者为污水处理厂。 2 日 处 理污水量小于1 0 0 0 时 者为污水处理站。 1 0 . 0

43、 . 6 污水处理厂、 站位置的 选择除应考虑地形、 地质及技术 经济等因素外尚应根据下列条件综合确定: 1 设在城镇水源保护区以外,但应避免受洪水威协。 2 设在生活区和生产管理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与居民点或公共建筑应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 便于 污水的 排放和污泥处理。 5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6 少拆迁 ,不占或少占良田。 1 0 . 0 . 7 污水处理厂、 站的 平面 布置应使建筑物的 位置和 朝向 合 理, 构筑物布置紧凑, 工艺 流程顺畅, 管理方便, 并应有堆放污 泥的场地及必要的运输通道。 污水处理厂、 站内应有给水设施, 并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

44、 计量、化验设备。 1 0 . 0 . 8 当污水水质、 水量经常变化时, 宜设置调节池。 调节池 的容积应根据水质、水量的变化幅度确定。 1 0 . 0 . ,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个 ( 格)数不宜少于二个 ( 格) , 并 应按同时工作设计;当有一定依据时可只设一个或不分格。 1 0 . 0 . 1 0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废渣宜综合利用, 不能 利用时, 应妥善处置。 1 0 . 0 . 1 1 污水处理厂、站内应设配电箱、照明、 联络电话、冲 洗栓及必要的检修设备。独立的污水处理厂、站尚应设置对外运 箱通道及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 1 0 . 0 . 1 2 污水处理厂、 站应设可靠电源。 1 0 . 0 . 1 3 新建污水处理厂、 站内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总占地面 积的3 0 %. 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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