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套)【共含228份安全生产责任制,见过的最规范+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拿来即可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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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X X X XX X X X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 任制(全套)任制(全套)任制(全套)任制(全套) 2 承包集团、副总及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矿长:矿长:矿长: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 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 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第第第 1 1 条条条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和有 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第第 2 2 条条条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 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第第第 3 3 条条条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 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第第第 4 4 条条条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 技术措

3、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井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 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3 第第第第 5 5 条条条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井做好宣传 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第第第 6 6 条条条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 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第第第 7 7 条条条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第第第 8 8 条条条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 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

4、的科技含量。 第第第第 9 9 条条条条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 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第第第 1010 条条条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第第第 1111 条条条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贯彻上级的 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 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 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第第第 1212 条条条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 第第第第 1313 条条条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切实提高本企业 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第第第 1414 条条条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第第第 1515 条条条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 培 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第第第 1616 条条条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自觉接受 监督。 第第第第 1717 条条条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 残 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4 第第第第 1818 条条条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第第第 1919 条

6、条条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第第第 2020 条条条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 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第第第 2121 条条条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 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第第第 2222 条条条条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 如 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第第第 2323 条条条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第第第 2424 条条条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

7、的资金投入,致使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 罚。 第第第第 2525 条条条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第第第 2626 条条条条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

8、分,对逃匿的处 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 罚。 第第第第 2727 条条条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 5 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 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第第 2828 条条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

9、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 第第第第 2929 条条条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 第第第第 3030 条条条条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 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

10、的 处分。 第第第第 3131 条条条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 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232 条条条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上级有 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6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3333 条条条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 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434 条条条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

11、安全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535 条条条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 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636 条条条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 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737 条条条条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 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838 条条条条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影 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939 条条条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贯彻上级的安全生 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

12、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 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 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4040 条条条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第第第 4141 条条条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 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第第 4242 条条条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4343 条条条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 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13、 7 第第第第 4444 条条条条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 形成重 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4545 条条条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 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4646 条条条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 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4747 条条条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安全审查中, 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4848 条条条条未定期向职工代

14、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或故意 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4949 条条条条在副矿长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5050 条条条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5151 条条条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 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5252 条条条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 应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 责任。 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党委书记: 煤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坚

15、持 “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第第第 1 1 条条条条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第第 2 2 条条条条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副总工程师 8 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第第第 3 3 条条条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16、事故隐患。 第第第第 4 4 条条条条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 第第第第 5 5 条条条条充分动员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 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第第第 6 6 条条条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第第第 7 7 条条条条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 产的思想。 第第第第 8 8 条条条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第第第 9 9 条条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 第第第第 1010 条条条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 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 9 第第第第 1111 条条条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

18、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 任。 第第第第 1212 条条条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上级有 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第第第 1313 条条条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第第第 1414 条条条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 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1515 条条条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 煤矿党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

19、第第第 1616 条条条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 任。 第第第第 1717 条条条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1818 条条条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 煤矿党委书记应服主要责任或重 要责任。 第第第第 1919 条条条条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 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 责任。 第第第第 2020 条条条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 应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

20、副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 安全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 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 10 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 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第第第 1 1 条条条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第第 2 2 条条条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 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

21、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 问题。 第第第第 3 3 条条条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 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 第第第第 4 4 条条条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第第第 5 5 条条条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第第第 6 6 条条条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 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第第第 7 7 条条条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 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

22、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 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第第第 8 8 条条条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 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 第第第第 9 9 条条条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 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第第第 1010 条条条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 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第第第 1111 条条条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 11 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

23、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 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第第第 1212 条条条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第第第 1313 条条条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 对 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第第第 1414 条条条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 指导。 第第第第 1515 条条条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第第第 1616 条条条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第第第

24、1717 条条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 第第第第 1818 条条条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25、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 第第第第 1919 条条条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 12 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 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第第 2020 条条条条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2121 条条条条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222 条条条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

26、接责任。 第第第第 2323 条条条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 及时 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 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424 条条条条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 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2525 条条条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副矿长负 领导责任。 第 26 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 任或主要责任。 第第第第 2727 条条

27、条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 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 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828 条条条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 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 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 13 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929 条条条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或在资金到位的 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 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030 条条条条分管

28、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 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3131 条条条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爱伤害或损失的, 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 任。 第第第第 3232 条条条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 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 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 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333 条条条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安全审查中, 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 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434 条条条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

29、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535 条条条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 负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3636 条条条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 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党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 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第第第 1 1 条条条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 工作的指令、规定,协

30、助党委书记抓好全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4 第第第第 2 2 条条条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 第第第第 3 3 条条条条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 第第第第 4 4 条条条条充分动员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 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第第第 5 5 条条条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第第第 6 6 条条条条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 产的思想。 第第第第 7 7 条条条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

31、、责任追究 第第第第 8 8 条条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职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 令的。 第第第第 9 9 条条条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副书 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

32、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第第第 1010 条条条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有管理 责任。 15 第第第第 1111 条条条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上级有 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第第第 1212 条条条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第第第 1313 条条条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煤矿党委副书记对导致

33、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1414 条条条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 煤矿党委副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第第第 1515 条条条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副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第第第 1616 条条条条在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 党委副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 重要责任。 第第第第 1717 条条条条在党群工作部主任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 煤矿党委副书记负领 导责任。 第第第第 1818 条条条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 应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

34、济处罚,直至 追究法律责任。 回采副矿长:回采副矿长:回采副矿长:回采副矿长: 采煤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原煤生产过程 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采煤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 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矿长必须合理组织原煤生产,保证安 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第第第 1 1 条条条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原煤生产过 16 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第第 2 2 条条条条加强对分管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 有关问题。 第第第第

35、3 3 条条条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 对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第第第 4 4 条条条条组织编制采煤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第第第 5 5 条条条条组织编制采煤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第第第 6 6 条条条条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 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 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第第第 7 7 条条条条定期组织进行采煤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 来的安全隐患,

36、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 第第第第 8 8 条条条条坚持开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 理水平。 第第第第 9 9 条条条条负责组织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第第第 1010 条条条条负责采煤生产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 水 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 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第第第 1111 条条条条负责监督采煤区队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 第第第第 1212 条条条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 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37、第第第第 1313 条条条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 指导。 第第第第 1414 条条条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7 第第第第 1515 条条条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第第第 1616 条条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副矿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

38、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 令的; 第第第第 1717 条条条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矿长降级 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第第第 1818 条条条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原煤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给予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 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 撤职直

39、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第第 1919 条条条条对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2020 条条条条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121 条条条条采煤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8 第第第第 2222 条条条条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煤矿生产 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 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 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采煤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第第第 232

40、3 条条条条分管的有关科室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 的,采煤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第第第 2424 条条条条采煤中不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采煤副矿长负领导责 任。 第第第第 2525 条条条条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 采煤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 责任。 第第第第 2626 条条条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 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 任。 第第第第 2727 条条条条为落实矿井采煤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 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采煤专业安全生产(质 量)大检查

41、,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 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828 条条条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或在资金到位的 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 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929 条条条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 人员上岗操作的,采煤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3030 条条条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131 条条条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 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 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

42、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 19 止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安全审查中,采煤副矿 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333 条条条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434 条条条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责接责任的事故中,采煤副矿长负 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3535 条条条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 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掘进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掘进副矿长: 掘进副矿长是

43、煤矿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开拓、 掘进过程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掘进副矿长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 业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副矿长应科学安排、合 理组织煤矿开拓、掘进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能。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第第第 1 1 条条条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开拓、掘进过 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第第 2 2 条条条条 加强对分管科、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 解 决有关问题。 第第第第 3 3 条条条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度年

44、度、季度、月度的 开拓、掘进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第第第 4 4 条条条条 组织制定井巷维修制度等掘进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 施。 第第第第 5 5 条条条条 组织编制掘进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第第第 6 6 条条条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开 拓、掘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20 第第第第 7 7 条条条条每月至少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召开一次掘进班组长例会, 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的重点工作 的落实情况。 第第第第 8

45、8 条条条条定期组织进行开拓、掘进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 排查出的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 第第第第 9 9 条条条条坚持开展煤矿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其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 管理水平。 第第第第 1010 条条条条负责煤矿开拓、 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 煤尘、 自然发火、 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掘进安全 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第第第 1111 条条条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第第第 1212 条条条条 监督掘进区队“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46、的落实情况。 第第第第 1313 条条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第第第 1414 条条条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第第第 1515 条条条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矿长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区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 第第第第 1616 条条条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7、,依法给予掘进副矿长降级直 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事故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的。 第第第第 1717 条条条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掘进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 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区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 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撤职 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第第 1818 条条条条对开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48、第第第 1919 条条条条煤矿企业在开拓、 掘进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020 条条条条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121 条条条条 未按规定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或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掘进 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 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 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222 条条条条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 全隐患的,掘进副

49、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第第第 2323 条条条条未落实煤矿开拓、掘进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 发火、水害质量方案、措施,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开展掘进安全 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利 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424 条条条条未及时编制开拓、掘进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 22 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掘 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525 条条条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 人员上岗操作的,掘进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第第第 2626 条条条条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不能够保证巷道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 安全,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727 条条条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828 条条条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 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 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 的,掘进副矿长副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2929 条条条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审查中,掘进 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第第 3030 条条条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入代行职权,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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