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矿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含32份实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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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 煤矿矿井安全管理规煤矿矿井安全管理规煤矿矿井安全管理规煤矿矿井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汇编章制度汇编章制度汇编章制度汇编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编 - 1 - 目目录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5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6 4、安全管理安全奖惩制度 8 5、重大隐患排查与报告制度 10 6、安全自查制度 12 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5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8 9、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审批制度 19 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21 11、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23 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26 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0 14、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

2、员清点制度 34 15、煤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36 16、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7 17、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41 18、入井须知 43 19、矿井测风制度 44 20、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45 21、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46 22、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49 23、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50 24、盲巷管理制度 52 25、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54 26、消防火检查制度 55 27、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56 28、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58 29、考勤制度 58 30、现场交接班、班前会议管理制度 59 31、事故报告制度 63 32、 “三违”处罚规定 63 编 - 2 -

3、 1 1 1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 1 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 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规范企业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应 负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 3 条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核心,同时也是生 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 4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 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 5 条 要将本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 位和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以

4、下要求: 、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方针的要求, 并应适时修订; 、责任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层的设置、职能机构、岗位的实际情 况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落实; 、同时建立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 用,以保证责任制的真正落实。 第 6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纵向方面,采取分级负责 制。即从各级领导到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从横向方面,采取 编 - 3 - 分部门负责制。如技术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机电运输部门的安全生产

5、责 任制等。 本矿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在纵向方面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类人 员。 l)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将其职责规定为: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本矿的其它负责人 本矿的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工作。不同的负 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具体分管工作,对

6、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 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3)本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到安全 生产责职,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 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则是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编 - 4 - 4)班组长 班组是搞好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 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班组长的主 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

7、本班组的工人遵 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橄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遵守劳动纪律。 5)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人的主要职责是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 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 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 7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编 - 5 - 2 2 2 2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 1 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 生产工作,根

8、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 3 条 煤矿每月至少召开 4 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 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 4 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 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 5 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 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 第 6 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 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9、;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人、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 7 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 知与会人员。 第 8 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 编 - 6 - 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 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 2 年,不准缺页、涂改。 第 9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

10、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3 3 3 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 1 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 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 3 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 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 4 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 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

11、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 5 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编 - 7 - (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 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 6 条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井口、班组以签订合

12、 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 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井口、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 8 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 (队) 、井口、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第 8 条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 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井口、区(队) 、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

13、一定的权值,满分 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第 9 条 奖励标准平均每月 300500 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 结清。 第 10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编 - 8 - 4 4 4 4 安全奖惩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第 1 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 劳动法 、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 本制度。 第 2 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 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 自觉搞好

14、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 4 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 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 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 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 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科室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

15、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编 - 9 -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科室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 7 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 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 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

16、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子经济处罚;情节、后 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 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 8 条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 10 元;对 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元,由职工 工资中扣除。每月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 元。 第 9 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 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17、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 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人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 人月工资收人的 35% ;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 金额可酌减。 第 10 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 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编 - 10 - 第 11 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 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 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 12 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 一并执行。 第 13 条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

18、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5 5 5 5 重大隐患排查与报告制度重大隐患排查与报告制度 第 1 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 ,制定本 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除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 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 整改。 第 4 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 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 领导。 第 5

19、 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 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 编 - 11 - (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 6 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局、分局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 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 7 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

20、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 10 类:通风、瓦斯、 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 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 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 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 8 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 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 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 9 条 排查出的A、B 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 级隐患由班

21、组立即解决。 第 10 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 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 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 11 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 结果存人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 12 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 13 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 编 - 12 - 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 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 14 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

22、事故的,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第 15 条 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 长批准后执行。 第 16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6 6 6 6 安全自查查制度安全自查查制度 第 l 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 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 产。 第 3 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 安

23、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井 口、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 4 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 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 责。 第 5 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 内容; 编 - 13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 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 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 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24、(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 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 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 6 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 3 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 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 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 7 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 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

25、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 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 8 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 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 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加次。 编 - 14 -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 9 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 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 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

26、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 10 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 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 11 条 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 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 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 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 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 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 人报告。 第 12 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

27、认真,检查后未及时 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 13 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 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 14 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半年以上。 第 15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编 - 15 - 7 7 7 7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总总则则 第 l 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 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

28、定本制度。 第 2 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 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 3 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 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 的机会。 第 4 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 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 5 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 训。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第 6 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

29、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 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 7 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 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 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 8 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 编 - 16 - 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

30、务 第 9 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 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 列入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 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 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井口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 10 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 72 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 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 独立作业。 新工人分配到井口、班组,

31、入井前,井口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 11 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 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 12 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 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 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 13 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 20 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 14 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 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 矿长、 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

32、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编 - 17 - 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 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 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 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 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 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 应急处

33、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 产惫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教育与培训实施教育与培训实施 第 15 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 每年 2 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 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 l 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 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 16 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

34、 17 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l 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编 - 18 -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 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 18 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 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 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 19 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 总结。 第 20 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 存档管

35、理。 附附则则 第 21 条 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 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 22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8 8 8 8 安全投入与保障制度安全投入与保障制度 第 1 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 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安全技术措施, 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 解决事故隐患、 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 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第 3 条

36、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 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 4 条 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 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 编 - 19 - 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 5 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 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第6条 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 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 “一通三防” 、大 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第 7 条 安全

37、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 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 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第 8 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娜 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9条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 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 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人使用。 第 10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9 9 9 9 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审批制度 第 l 条 为了规

38、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 安全规程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 的审批。 第 3 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 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 4 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 编 - 20 - 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 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 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 5 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 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

39、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 6 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 “三下采煤” 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 “带压开采”安 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 批。 第 7 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 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 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 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 8 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 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

40、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 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 9 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 10 条 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短,数据准 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 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 11 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 编 - 21 - 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 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 12 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

41、设计、安 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 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 13 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 14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10101010 安全安全安全安全质量质量质量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度制度制度 第 1 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 保障生产安全, 真正做到 “管理上台阶, 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 ,根据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建设的意见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组织领导 为加强

42、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 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龙峥嵘(法人) 副组长:彭明(矿长)杨开明(总工程师) 成员:朱兴华(安全副矿长)唐清发(生产副矿长) 闵军刘定国黎有勋(安全员) 蔡宇熊天元赵云(瓦检员) 第 2 条 执行标准及工作目标 1、执行标准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煤 编 - 22 - 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工作目标 杜绝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责任事故及机电设备事故,实现 (1)通风:二级; (2)机电:二级, (3)运输:二级; (4)采面:二级; (5)掘进:二级; (6)灾害防治:二级。 第 3 条 考核及奖罚办法 1

43、、各专业组按月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达到工作目标,对矿领 导小组及各专业组成员按人均 20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完成工作目标 的 75及其以上, 按人均 150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完成工作目标的 60 75按人均 100 元罚款;完成工作目标的 60以下,按人均 200 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2、各专业组实行安全、工程、机电设备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3、按月考核、按季奖罚,计奖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4、考核时限为当月 20 日至月末,考核由各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 并做好考核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抽检;考核结果必须于次月 3 日前 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安全生产科) 。 5、奖罚由安全质

44、量标准化办公室书面报告, 矿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后,送交财务科执行。 6、各二级单位成员奖罚进各二级单位成本,其余由矿承担。 第 4 条 本制度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雍县维新镇纳雍县维新镇 XXXXXXXX 煤矿煤矿 编 - 23 - 11111111 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第 1 条 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煤矿安全规 程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 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

45、和安全检侧仪器。 第 3 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 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了解并严 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第 4 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 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 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第 5 条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 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物、通风、排水、瓦斯 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及各种防护

46、装置等。 (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导爆索、电统、钢丝 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3)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 (4)安全检侧仪器:安全监侧系统、瓦检仪、侧风仪表、各种有害气 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侧仪等。 (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 编 - 24 - 贯彻执行前 4 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 第 6 条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2)阻燃电缆、输送

47、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 许用产品。 (3)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证书。 第 7 条 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 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验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 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 8 条 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 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 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 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 第 9 条 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 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第 10 条 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 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人安装使用。 第 11 条 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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