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T冠福: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9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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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地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 称“ 规范运作指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冠福现代家 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 福建冠福现

2、代家用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以下简称“ 董事会秘书制度 ”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3、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经理管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 2 - 作。 第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

4、信息披露的重 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

5、,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 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规则 、 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6、,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 时, 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 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在上 述工作开展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告知拟定的采访或调研的对象、内容,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 - 3 - 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

7、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其他未披露信息的内容。涉及 内幕信息及其他未披露信息的内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报道、传送文件、 载有该等内容的 U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 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 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其

8、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 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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