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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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篇 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计算标准 第一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 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 造成他人损害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 必须具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环境污染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 即排放污染物致使环境 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表现方式。污染环境的行为多数表 现为, 排放有害物质和有害废弃物, 散发有害气体、 粉尘、 传播噪声、 颤动、 散漏化学毒品或 放射性物质等。其次, 污染环境的行为要具有违法性, 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禁止性规 范

2、。不履行法律赋予的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滥用环保法律授予的权利等。 二、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环境损害的后果通常可以做两种划分, 一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 指受害人因污染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 如农作物减产、 鱼虾苗死亡等。间接损失 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 但因污染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如渔民因鱼塘受 污染致使鱼苗死亡而未能得到成鱼的收入, 工人因污染致病住院治疗而使工资收入减少 等。 二是分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指经济利益上受到的损害, 如因污染造 成的畜禽死亡或庄稼枯萎, 因强烈振动而造成的房屋开裂、 倒塌等。人的身体不属于法律 上的

3、物, 但污染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最终是以医疗费、 误工费、 残疾补助费、 抚养费等金钱数 额计偿的, 因此也属于物质损害。精神损害是指精神上、 心理上的损害, 是无法以金钱数 额计算的。如工厂周围的居民长期受噪声污染而造成失眠、 健忘、 头晕、 心悸等症状, 健康 上受到很多损害, 但这些都是精神上痛苦, 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计算, 这就是精神损害。无 论上述损害中的哪一种, 只要是实际存在的, 加害人都应当给予赔偿。 三、 环境污染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是指两者存在的关联性。对此, 凡能认定 两者之间存在必然性因果关系或相当因果关系者, 加害人均应承

4、担赔偿责任。 四、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 条第 $ 项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为无过错责任。在环境侵权方面,民法通则 第 !“# 条、环境保护 法 第 #! 条以及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都确认了环境 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

5、过错责任原则, 其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实施了排污行为 并因此引起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二是排污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 人只需提出自己的损害, 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 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从我国环境立法上看,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危害的, 不管行为人主 观上有无过错, 也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违法, 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 环境污染是现代化工业的产物, 企业排放的废气、 废水、 废渣等污染物是环境污 染的根源, 由于现代科技水平的限制, 使企业无法完全消除污染, 也不能完全消除污染造 成的损害, 按

6、照公平原则, 谁获得利益谁就应承担风险、 赔偿损失。 第二, 由于现代工业生产的复杂性和污染过程的错综复杂, 环境污染涉及到复杂的科 学技术问题, 受害者难以证明致害者有无过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有利于加强对受害 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 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同强化污染原因控制者的责任, 以促使他们切实履行环 境保护义务, 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从而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一, 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 第二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遵循的是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诉讼中却无法得到完全的实施。因为在科学

7、技术高度发达、 生产工艺技术极其复杂的 情况下, 要让无技术装备条件的受害人举出被告从事了何种侵权行为, 其侵害行为与受害 人所受损害之间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 以及侵害人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证据, 将是十 分困难的。为了保证污染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 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我 国与许多国家一样在环境纠纷中规定了倒置的举证规则。其中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 条第 % 项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 损害赔偿诉讼, 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 被告否认的, 由被告负责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 条第 ! 款

8、第 % 项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 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从这两者规定的比较来看, 两者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 境污染受害人的权益。但前者之规定过于笼统, 且不合于司法实践, 实际上连最激进的环 境法学者也从未认为, 只要原告提出被告侵权主张, 被告就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 权。实际上,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通常被解释为,“在环境民事 诉讼中, 举证责任被转移到被告身上。原告只需证明有损害结果, 证明可能是由被告的污 染行为造成的即可, 而被告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推翻这种可能

9、性, 才可免除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实质上只是将一部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被告, 在原告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有污染行为或可能有污染行为时, 如果被告举 不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该污染、 破坏结果不是其行为所致, 法院则可认定环境污染损害与 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而并非顾名思义的全部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相比之下, 后者的

10、 规定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中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更具有实际适用性。 一般来说,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排污者承担; 排污者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时, 则他们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对内可按有害物排放量的比例分担责任。缴纳排污费、 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个人, 并不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受害者可请求排除妨碍; 受有损失或其他损害者, 可 请求赔偿; 二者都存在时, 可同时请求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 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 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项目 第一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指因环境污染原因导致公民遭受生命、 健康和财产损害而给予 赔偿的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及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法律、 司法解释的相 关规定, 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 费、 住院生活补助费、 营养

12、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和死 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直接损失赔偿有: 医疗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 间 接损失赔偿有: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生活补助费、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 疾辅助器具费、 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书以与人身伤害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总结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 供司法实践参考。 一、 医疗费 (一) 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为使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 要的医疗费用, 包括挂号费、 药费、 治疗费、 检查费、 住院费、 手术费、 医院护理费、 会诊费以及必要的

13、整容费、 器官移植费和 后期治疗费等。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 最重要的民事权利, 侵犯生命 健康权就是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和损害公民的健康。因此, 保护 我国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 是刑法、 民法以及行政法等诸多法律 部门的共同任务,环境保护法 亦不例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范围内的医疗费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原因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所需要 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的赔偿, 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 的单据为凭。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 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 !#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因 !“# !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 !“# 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 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 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

15、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损害的, 免予承担责任。 第 #“ 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 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损 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

1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机构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 行) 第 !# 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 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 住院 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 一般不予赔偿;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 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

17、损害的, 定作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 条第 !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赔 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 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 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 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

18、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 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 费一并予以赔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二、 误工费 (一)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因环境污染原因使受害人人身健康受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的误工工资和 其他劳动收入。这种费用主要发生在室内污染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由于环境 污染导致受害人身体不适

19、, 甚至患上严重疾病, 必须赴医院诊治。这就使受害人必然产生 误工的损失。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 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 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 具的证明等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 实际误工 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 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 可 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 包

20、括工资、 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 津贴, 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 以受害人上一 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 以计征起点的, 以计征起点为限。受 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 其奖金不予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 体工商户的, 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 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 养殖业季节性很强, 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 除受害人应当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 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 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

21、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 均工资计算。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者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等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 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 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

22、费等费用; 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 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 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 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 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 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 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 养殖业季节性很强, 不及时经营会 造成更大损失的, 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 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 止扩大损失。 第 !“# 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 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 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 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第 !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护

24、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赔 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 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 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 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 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 护理费 (一) 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因环境污染原因致身体伤害、 患病, 住院治疗, 在治疗、 康复期间用

25、于生活 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 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 这项费用与医院护理费有着本质区别, 医院护理费是医院从事技术性护理而收取的与治 疗相配套的医疗处置费用, 而护理费则是专指用于受害人生活照料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 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 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26、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 行) 第 !“# 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 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 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 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 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 !“# !

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 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 定护理级别。 第 !“ 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

28、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赔 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 配制辅助器具,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 交通费 (一) 交通费的概念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 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

29、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 时间、 人数、 次数相符 合。 五、 住宿费 (一) 住宿费的概念 住宿费是指因环境污染原因导致原居所无法居住, 外出租房或赴外地就医所支出的 住宿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第 “ 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环境污染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原因致病住院治疗期间超过其正常 饮食标准的伙食补贴费用。住院伙食费是考虑到单纯

30、的伙食费是患者即使未遭受伤害也 必须支出的, 因此仅就患者因住院而支付的比正常的伙食费更多的那部分予以赔偿, 故而 名为 “补助费” 。这部分超出患者平时伙食费用的部分显然是由消费活动或产品质量原因 导致的, 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

31、算标准 第 !“ 条第 # 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 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 营养费 (一) 营养费的概念 营养费指环境污染受害人通过正常的摄入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 需要增加 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开支的费用。 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 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 是否需 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认定。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32、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第 # 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赔 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 !% 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 残疾赔偿金 (一) 残疾赔偿金的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环境污染原因致使受害者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后, 致害人 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残疾, 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伤害, 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 不能 再恢复, 因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赔偿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33、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都明确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关于残疾赔 偿金的法律性质, 一般认为, 它不仅仅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应该还具有因残疾所失 去的正常人一般预期利益、 机遇的补偿性质。因为, 残疾人因不具有正常人的某些功能和 条件, 在就业、 就业范围等多方面受到限制, 不能如正常人那样平等地获得可能有的预期 利益、 机遇。所以, 从公平原则出发, 就应以一种物质补偿的方式来弥补这种损失。这种 赔偿金的规定, 应该说是大大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理论的, 其性质也不仅仅 是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的单一性质。此问题应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二) 相关

34、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 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

35、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第 % 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 因康复护理、 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 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 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

36、事宜支 出的交通费、 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 %& 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 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 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 其劳动就业的,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 ! 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 者经常居住地的

37、相关标准计算。 第 !% 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赔 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 配制辅助器具,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 ! 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辅 助器具费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 保的情况, 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死 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当一

38、次性给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二)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 ) 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 致人残疾的, 为残疾赔偿金; (二)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三)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

39、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第 !“ 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侵害的手段、 场合、 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 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 适

40、用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定。 九、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一)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 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以伤残等级为基础, 只有被鉴定为残疾等级的, 才能根据此项规定 享有残疾生活补助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 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 用,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 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条规定中,

41、残疾者 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并列作为致人残疾所必须赔偿的两项费用。 民法通则 第一 百一十九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则都明确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而没有出现残疾赔偿 金的概念。 而在 #“$ 年 !# 月 % 日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 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 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

42、、 后续治疗 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在这一条规定中没有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 金并列作为致人残疾所必须赔偿的两项费用, 从该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 看, 是将残疾生活补助费并入残疾赔偿金一项中, 没有单独提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本书认为, 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含义不同的两种费用, 针对的损失也不一 样, 这在后文还要详细提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可以同时要求这两项费用。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残疾赔偿金根据受 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43、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 之前由侵害 人赔偿误工费, 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

44、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 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 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45、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 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赔偿的生活补助费, 一 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第 ( 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 按照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 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 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试行) 第 % 部分第 ! 条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

46、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 收入损失。因受伤、 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 按受伤、 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 因受 伤、 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 按受伤、 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十、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环境污染原因造成残疾, 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功能器具而发 生的费用。 有些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 (如功能训练、 整容) , 有的还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 要专业人员或者家人的护理, 有的需要更换假肢、 轮椅等器械。对于受害人将来发生的医 疗、 康复、 护理、 器械费用, 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 也可以判决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在作 出这样的判决

47、时, 宜考虑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 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 结合使用 者的年龄、 我国人口平均寿命、 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 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 额。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篇环

48、境污染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支付医疗费、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 者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 要的, 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 $! 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赔 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 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

49、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 配制辅助器具, 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 $ 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残疾辅 助器具费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 保的情况, 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死 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当一次性给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 条第 # 项残疾用具费: 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 假肢、 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 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试行) 第 $ 部分第 % 条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 食宿之合理费用、 伤 愈前的营养费、 补救性治疗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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