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减税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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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务 院 减 税 政 策 培 训,2017年6月28日,1+4+6系列减税政策,1+4+6系列减税政策,1项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 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6项到期政策延续执行,国务院四项所得税减税政策主要内容,一、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三、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2、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政策依据,政策内容,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

3、额不超过1000万元。,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小微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一、,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指标定义,一、,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4、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指标定义,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重申符合条件的

5、小微,无须专项备案即可减半征税,重申符合条件的小微,实行季度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一、,(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

6、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区分不同情形,预缴申报如何判断是否享受减半征税,一、,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明确如果汇算不符合条件应补税,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明确一季度如果未享受,二季度或以后季度抵扣回来,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

7、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一、,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小微企业的核查工作一定要监控到更正申报。,实际工作中注意事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政策依据,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

8、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

9、科发政2017115号)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征管操作,二、,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 (财税201738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2

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政策依据,三、,试点地区,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 (财税201738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11、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内容,三、,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 (财税201738号

12、、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内容,三、,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对个

13、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从2017年8月申报期开始进行申报扣除,政策基本规定,四、,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政策依据,四、,商 业 健 康 保

14、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对直接费用、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赔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是一种保本微利、惠及民生的半公益性的保险产品。目前,给予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是保监会特殊设计开发的保险产品,什么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四、,购买何种商业健康保险享受税收优惠?,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15、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什么是税优识别码,四、,未获得税优识别码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吗?,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因此,辨别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主要看购买时能否取得税优识别

16、码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四、,保单&税优识别码,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限额如何规定?,四、,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之外的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取得个体工商

17、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商业健康保险扣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取得税优识别码后,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 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为纳税人进行税前扣除,不能拒绝个人税前扣除的合理要求。 一年内保费超过2400的部分不得扣除,以后年度续保

18、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四、,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的部分应当实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一年内保费超过2400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实际征管中,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可以扣除,个人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应如何计算扣除,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对于一次趸交一年保费的,如

19、何扣除,四、,对于一次性趸交一年,分摊在各个月份,按月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扣缴义务人在扣除时,应在每月200元的限额以内据实从个人应税收入中减除月保费支出。 举例说明: 李某购买一年期商业保险,一次性交费2200元(平均每月183元),李某取得带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后,及时将保单交给单位财务人员。 单位财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每月为李某扣除183元。,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工资薪金和连续性劳务报酬纳税人如何进行扣缴申报,四、,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

20、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 同时需要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取得生产经营性所得的经营者如何申报扣除,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

21、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商 业 健 康 保 险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财税201739号文件 、总局2017年第17号 公告,税收优惠的终止,四、,此项优惠政策惠及外籍个人,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特殊提示,核心问题提示,享受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在购买时会生成一个特殊的税优识别码 购买后,要尽快把保单、发票等凭证交给自己单位的财务人员, 以便享受税前扣除政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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