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总论教学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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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蒋伟华 法学硕士,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概 论 学习重点:刑事诉讼的概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渊源、特点、基本范畴、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的概念 “诉,告也”,“讼,争也”。 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一)诉讼的概念,1.俗称,3定义,2.字义,国家司法机关,原告、被告等当,在,的参加下,,依法,具体案件,处理,的活动。,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状 打官司,“诉,告也” “讼,争也” PROCEDURE,(三)刑事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2、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二、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

3、有关的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 宪法: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 刑事诉讼法典 有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公约,三、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程序法 公法 基本法,刑诉与民诉 和行诉的关系,不 同 点,相 同 点,相 同 点,1、都有可通过诉讼加以 解决的某种事实(纠纷),2、都须有当事人即原告 和被告,3、通常都也要有其他诉 讼参与人参加,4、都须有国家司法机关 参加、主持并作出裁决,5、应当依法进行,不同点 之一 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解

4、决,解决,解决,犯罪和刑罚问题,即被 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地位平等主体间在人 身、财产关系等方面 所发生的纠纷,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不服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而发生的纠纷,不同点 之二 参加诉讼的司法机关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参加,参加,参加,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等,法 院 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法 院 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不同点 之三 三者的构成内容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构成,构成,构成,自诉案件:立案 审判 执行 公诉案件:立案 侦查 提起 公诉 审判 执行,起诉和受理 审判 执行,起诉和受理 审判 执行,不同点 之四 依据的实体法

5、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依据,依据,依据,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等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四、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现象和刑事诉讼规律的部门法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务和刑事诉讼法理论。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诉讼法:辩证思维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与借鉴的方法。,五、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1、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

6、劾式诉讼制度 (2)纠问式诉讼制度,2、外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辩论式诉讼制度的特点: (1)控审分离 (2)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3)被告人取得诉讼主体地位,3.二战后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1)两大法系相互吸收 (2)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3)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4)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2.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1)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1979.7.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83.9.2关于迅速审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1984.7.7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3)关于修改的决定(1996.3.17) 决定共有110条,修改后的刑诉法共有225条。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 经济背景 政治背景 国际背景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立法滞后 内容过于单薄 司法解释替代立法 立法内容比较落后 立法技术不足,(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签发第五十五号主席令 刑诉法修

8、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原因,1、修改的直接原因:现行刑诉法存在严重问题 (1)刑诉逼供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湖北佘祥林杀妻

9、案 河南的赵作海杀人案 云南的杜培武案 (2)羁押问题。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采取了羁押措施。本次修订的理念是,能不羁押就不羁押,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3)律师的介入难问题 1996年刑诉法解决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但现实中律师难以介入,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去年省厅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进行了统计,全省没有一例。,2、间接原因:第一次修改遗留不少问题 3、重要原因: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签署和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求。该公约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拘留逮捕由法官审查;律师在讯问是可以在场等规定。 4、根本原因:1996年刑诉法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

10、太差,各中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多,相关法律条文多而不统一。,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一)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刑事诉讼目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根据各种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 2.刑事诉讼目的的分类 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根本目的(终极目的)和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是维护现有体制,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 (1)惩罚犯罪的含义 (2)保障人权的

11、含义 (3)两者互相对立,又相互依存 4.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因此刑事诉讼法也称为 “小宪法”。据此,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

12、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原则并不只写入刑诉法,而且贯彻于刑诉法的具体条款。,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体现,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

13、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1.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

14、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共作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的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

15、骑自行车,带了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海萍亲手交付给赵作海。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登门赵作海新家,鞠躬致歉。,一个月后,2010年5月,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杀人碎尸案告破。 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DN

16、A鉴定,死者是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至5月24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

17、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2.佘祥林冤案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

18、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

19、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已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害的张在玉突然归来,这表明,佘案错案。 2005年10月,佘祥林拿到了京山县公安局和荆门市中院的国家赔偿金,共计90多万元。 3.杜培武冤案: 4.聂树斌案:,(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司法公正的分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含义 实体公正:司法结果的公正。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 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区别 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

20、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实现。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2.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 戈尔丁(美国)法律哲学提出程序公正的三个方面九项标准: 第一、中立性 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 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第二、劝导性争端 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 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下听取另一方意见 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 第三、裁判 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所有论据和证据,我国学者对程序公正最低标准的讨论: 独立原则、中立原则、 对等原则、公开

21、原则、 比例原则、表达自由原则、 裁判基础原则、有效救济原则 3.程序公正的内容: 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 程序的合理性 程序的公开性 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民主性 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时性 总之,公正的程序不仅要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且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都是价值目标 价值目标冲突时,确立程序公正优先,(三)刑事诉讼的价值,公正、安全、自由、效率(效益)、秩序 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英:托马斯霍布斯 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与效

22、率的关系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节省程度 1.一致性 2.冲突性,3.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1)效率优先,兼顾公正 (2)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3)公正效率对立统一说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四)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1.刑事诉讼的结构的概念、类型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英美法系,英美为代表)和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意大利),2.当

23、代刑事诉讼结构类型的特点 相同点: (1)都承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均等的提证、问证权 (2)都强调维护法官的公正形象 (3)为防止法官的个人恣意,都允许陪审团参与审判 (4)庭外都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的任何阶段介入诉讼 (5)都承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和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同点: (1)当事人主义强调控辩的对抗性,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与侦查机关处于平等对立的地位;职权主义则是控辩不平等。 (2)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而职权主义模式,法官是积极的仲裁者。 (3)在起诉阶段,当事人主义是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而职权主义则实行案卷在开庭前移送法院 (4)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把法官和陪审团的

24、职责明确加以划分,陪审团只负责听审和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则在此基础上负责适用法律;职权主义模式则规定法官和陪审官共同听审,共同提证、问证,共同投票作出判决。,(3)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诉讼结构(日本) 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争论 超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 4.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改革 主张“全面实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1)“全面当事人主义化”与中国宪政体制相抵触 (2)“全面当事人主义化”与中国历史传统相冲突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定位是: 第一,立足国情 第二,合理借鉴,(五)刑事诉讼职能,1、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

25、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和所应发挥的特定作用。 2、刑事诉讼职能的划分 (1)侦查职能(2)控诉职能 (3)辩护职能(4)审判职能 (5)执行职能(6)协助诉讼职能 (7)诉讼监督职能,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学习重点: 明确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概念、性质、职能、地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一、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一定的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 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以外所有依法参加诉讼

26、活动,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诉讼参与人划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性质、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相互关系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它们构成独立的组织系统。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案件上是审级监督关系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是代表

27、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一)法院的性质,是刑诉法律关系中最主要诉讼主体。,(二)法院的诉讼地位,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依法审判案件, 依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审 判监督权;, 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主要职责:, 审判对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判决、 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核准死刑案件。, 中级法院,设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基层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

28、审案件。,其主要职责:, 基层法院,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其主要职责:, 审判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案件。, 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全军最高的军事审判机关,其 地位相当于地方的高级法院,它 受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 高级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在必要时提审的案件; 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其主要职责:, 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 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审判监督。, 各集团军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军

29、 事单位的军事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 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其上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 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 海事法院,设在港口城市,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其上一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注意:,海事法院只审判海事案件 和海商案件,不审判刑事案件。, 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 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 判一切刑事案件;,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调查;, 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30、, 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 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 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院的领导体制,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 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在刑诉中的表现:, 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必要, 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独立审判。,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 有权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

31、或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 有权主持和指挥庭审活动;, 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对其 重判或轻判;, 有权决定宣判的地点和方式。,具体包括:,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法院在刑诉中的义务,三、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容是一致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性质,是刑诉法律关系中的主要诉讼主体。,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具体体现:,

32、(1) 是对刑案进行侦查的机关之一;,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是法定的诉讼监督机关;, (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对应设置。,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 路运输法院对应设置。, 最高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制定检察院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对于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规定各级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其主要职责:

33、,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检察院,由三级组成,与地方法院对应设置,凡有 一个地方法院,就有一个地方检察院与之对应。,其主要职责:, 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案行使检察权;, 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也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在刑诉中的表现:,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有义务接受。,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自行侦查权, 刑事裁判执行的执行权, 审判监督权, 侦查监督权, 提起公诉权,必

34、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检察院在刑诉中的义务,四、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是追究犯罪的主要侦查机关。,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同时也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和领导。,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 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 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35、 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 传等强制措施; 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 定执行逮捕; 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 的意见; 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 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职权,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义务,五、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1、

36、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受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追究,处于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当事人。 2、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诉讼权利的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防御性权利 救济性权利 推定性权利 (2)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诉讼义务,(二)被害人,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2、被害人的权利与义务,(三)自诉人,1、自诉人的概念 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37、。 2、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六、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八、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凡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

38、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学习重点: 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并分别了解各项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明确其含义、特点和意义。,一、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1.规范性 2.根本性 3.模糊性 4.特有性,二、程序法定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含义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

39、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只能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1.刑事诉讼程序只能由国家的立法加以规定; 2.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二)程序法定原则的价值基础(理念基础) 1.以权力制约权力 2.以权利制约权力 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国民主权原理的体现 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公正、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 程序法定原则是确立立法与司法相互制衡关系的需要 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法领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 日本国宪法第31条规定:“

40、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三)程序法定原则的实现 刑诉法第3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行为于法无据 “司法立法”的状况构

41、成对程序法定原则的严重背离 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程序规范本应由立法机关制定,却出自行政机关,三、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一)司法的含义和特点 司法(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的被动性 2.司法的中立性 3.司法的形式性 4.司法的专属性 5.司法的终极性,(二)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1.谁独立 2.向谁独立 3.如何独立,(三)司法独立的实现和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5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42、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解决人事不独立的问题 (2)司法独立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解决财政无保障的问题 (3)司法独立与地方政法委的关系:解决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问题 (4)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解决内部问题 (四)司法独立的限制:司法权的监督,四、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的含义 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二)无罪推定的确立,(三)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1.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当裁判者对被告人有罪的判断尚存怀疑时,应作有利于

43、被告人的解释疑罪从无 2.只有在法院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国家才能对被告人予以定罪。 3.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四)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立有罪原则罪从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之人对待。 (3)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免

44、遭非法侵犯。 2.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推进文明司法,实现司法公正。 3.有利于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的建设。,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新,男,31岁,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998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

45、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根据黄新的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刘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新否认杀害刘燕。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黄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

46、法定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起诉书认定的刘燕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刘燕尸体的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死者体内检出了非黄新所留的“大量精子”,说明刘燕有可能是在黄新离开后被他人所害,刘燕被害一案应另行核实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做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

47、实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行为杀害了刘燕。,起诉书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而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现有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释。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没有能够对“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地解释。 这说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刘燕确系黄新所杀。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

48、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得以成立,应予采纳。 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新无罪。,黄静案“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21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被发现死在了她自己单位宿舍的床上,并且全身赤裸。 据警方调查,在黄静去世的前一天夜里,是男朋友姜俊武送她回到了临丰小学的教师宿舍。在那里两人单独相处了整晚。第二天,也就是去年2月24日的早上6点左右,姜俊武离开。当天,警方接到报案以后即

49、赶赴临丰小学教师宿舍,此前120已确认黄静死亡。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数团卫生纸,其中一些留有姜俊武的精斑,此外警方还发现,在黄静的下肢左右腘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根据以上证据,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于2003年6月2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03年7月8日,姜俊武被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中止)。2004年3月5日,姜俊武被取保候审。 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俊武无罪,但要为黄静的死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黄静的父母经济损失59399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2007年12月8日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湘潭市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5月,姜俊武与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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